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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各分公司、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机构,加强和规范各分公司、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施工技术管理机构

第三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设立施工技术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可根据业务规模、项目特点等确定。

第四条各分公司必须配备一名主任工程师(或称分公司总工),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施工技术、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技术标准、规范等;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年度科技活动项目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审查各项目部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本区域重大项目的图纸会审,负责工程疑难问题的解决、论证;为项目部施工生产过程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或参加)分公司月度质量、安全大检查;组织推广应用建设部十项新技术、绿色施工技术;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学校的管理;参与或负责本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各项目部应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技术及技术创新活动的管理。

在项目经理组织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等项目管理策划文件;负责组织施工图纸的内部预审,参加图纸会审;负责组织施工测量的复核;负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的控制与管理;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所需的各类技术文件;组织实施技术交底;负责审核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记录、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图;组织实施职工学校的学习计划;组织应用建设部十项新技术;负责组织科技活动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必须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施工技术管理或项目管理8年以上,敬业精神强,身体健康,具有施工方案编审能力及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施工技术管理或项目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敬业精神强,身体健康,具有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能力及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拟任分公司主任工程师由分公司核实满足任职条件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简历等信息上报公司总工室评价确认、人事综合处备案。

拟任分公司主任工程师虽不能满足任职条件,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经公司评价后,条件可适当放宽。

拟任分公司主任工程师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由公司正式下文任命。

第三章施工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应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工程特点、复杂程度、目标控制需要,必须能满足项目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1、项目经理应具备满足工程类别需要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B类安全考核证书,持证上岗。

项目经理应与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一致。

确因工作需要,需变更项目经理时应及时做好相关手续,并上报公司施工处备案。

2、项目部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相关规定,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上岗、证岗不符和人员不到位。

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如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等)应录入到项目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由公司施工处审核确定。

第九条项目部应建立项目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或管理制度。

各项制度应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各部门、岗位职责应交底,落实到人,并形成书面记录。

新开工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负责向项目部交底公司有关的管理制度,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1、已订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建设单位已经办理好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必须取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已由相应资质审图单位审查合格;

5、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审批;

6、施工现场已三通一平;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开工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擅自开工。

开工报告中开工日期应与施工许可证相符。

项目开工后,项目部应将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复印件及时上交公司施工处备案。

第十条项目部按规定接收设计文件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预算员、专业班组长等)进行施工图内部预审,形成内部预审记录,为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做好准备。

重要项目可邀请公司技术部门及施工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施工图内部预审内容包括:

1、施工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3、设计是否符合施工技术条件,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有无重大影响;

4、建筑图与结构、设备安装图纸之间有无存在不一致;

5、各种图纸中的轴线、尺寸、标高是否相符,图纸说明是否完整、清楚、明确;各种节点的大样是否全部提供或标明索取图集;

6、拟建建筑物的定位、标高依据是否明确;

7、地质勘探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地基处理和基础设计有无问题。

施工图内部预审提出的疑问、意见或建议,应与图纸会审参会单位逐条商讨解决,形成图纸会审纪要。

会审中暂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应写入会审纪要,并注明商定的答复时间。

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工期紧迫或出图时间较紧图纸不能全部出齐时,可采取分阶段会审。

施工图完成后,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交付施工时,项目部应接受设计交底,并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与施工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识别与配备项目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并适时组织项目人员学习。

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等更新信息可在公司信息化平台知识库中技术标准明细表中查询。

第十二条项目开工前,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环境管理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等技术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要求。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环境管理计划应在项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环境因素识别与环境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制订,可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中。

3、项目部应考虑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项目有: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桩基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钢筋连接工程;防水工程;设备基础与安拆工程;临时用水、用电;节能保温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工程。

4、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施工方法与工艺要求(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施工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劳动力计划;必要的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5、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相关职能人员自审后,报所属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核。

分公司主任工程审核合格后报公司职能处室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公司职能处室审核分工:

公司施工处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十项新技术应用方案、特殊过程等施工方案(如大体积混凝土、屋面防水、玻璃幕墙等);公司质安处负责审核各类脚手架、转料平台、施工临时用电、消防、文明施工等专项施工方案。

公司设备处负责审核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作业等专项施工方案。

全部编审流程在信息化平台上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完成后应按规定得到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6、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专业承包,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公司备案。

7、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实行动态管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改与补充:

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主要施工方法或控制措施有重大调整;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经修改或补充的技术文件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项目部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施工方案,并经公司总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9、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施工方案,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应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方案,项目部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审批按附件一《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要点》控制。

11、严禁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而擅自组织施工。

严禁以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代替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章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等技术文件组织开展施工活动。

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前或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文件编制人员应当向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交底,交底可分级进行。

交底包括图纸交底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交底内容应明确,应包括:

图纸要求、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方法、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设置的测量控制点妥善保护,不准擅自移动。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进行施工测量复核工作,并形成复核记录。

其复核结果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复验确认后,方能进行后续相关工序的施工。

常见的施工测量复核有:

1、工业建筑测量复核:

厂房控制网测量、桩基施工测量、柱模轴线与高程检测、厂房结构安装定位检测、动力设备基础与预埋螺栓检测。

2、民用建筑的测量复核:

建筑物定位测量、基础施工测量、墙体皮数杆检测、楼层轴线检测、楼层间高层传递检测等。

3、高层建筑测量复核:

建筑场地控制测量、基础以上的平面与高程控制、建筑物中垂检测、建筑物施工过程中的沉降变形观测等。

4、管线工程测量复核:

管线或输配电线路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施工检测、架空管线施工检测、多管线交汇点高程检测等。

下列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应由施工员负责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第十六条材料采购前应组织开展供方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经营资格和信誉、物资质量、供货能力、物资价格、售后服务等。

评价过程应保存记录,如供应单位资质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管理体系情况等。

材料采购应订立书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明确的技术质量指标、包装、运输方式、交付地点、售后服务、违约条款等。

材料采购前项目部应根据材料预算和施工进度等编制采购计划,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采购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采购。

在采购计划审批前可增加预算员的审核。

采购计划中应明确所采购的物资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交付期、质量要求以及采购验证的具体安排。

材料采购过程中,应通过书面检验、外观检查、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等检查方法准确核对各类凭证,确认是否齐全、有效、相符,并按合同要求检查数量和质量。

如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必须复试的产品(如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取样,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复验。

未经检验合格的物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材料经检验后,应做好贮存、保管和标识工作,保证其数量、质量,堆放场地和库房必须满足相应的贮存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易燃、易爆、易碎、超长、超高、超重等物资应明确搬运及防护要求并组织实施。

当需要编制搬运方案的,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操作人员进行交底后组织实施。

材料使用过程中应明确发放要求,建立材料使用(发放)台账,记录使用和节超状况,确保材料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专业工程承包应得到建设单位的确认。

以下情况视为已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1、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许可分包的;

2、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建设单位认可分包的;

3、在投标文中声明中标后准备分包,并经合法程序中标的。

专业工程承包、劳务、设施设备租赁、技术服务等分包前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方评价。

分包方评价的内容应包括:

经营许可和资质证明;专业能力;人员结构和素质;机具装备;技术、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保证能力;工程业绩和信誉。

评价过程应保存记录。

分包方评价结果应由项目经理确认后报施工处备案。

对于设备租赁和技术服务分包方的选择可重点考查其资质、服务人员的资格、设备完好程度、提供技术资料的承诺等。

项目部分包前时,应与分包方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为基础。

分包合同应报公司经营处审查后签订。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实质变更时,应报公司经营处重新审查备案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分包合同或协议应: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施工合同的规定;

3、明确施工或服务的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责和违约责任;

4、明确分包工程和服务的工艺标准和相关标准;

5、明确对分包方的施工或服务方案、过程、程序和设备的签认、审批要求;

6、明确分包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能力要求。

分包实施前项目部应对从事分包的有关人员进行分包工程施工或服务要求的交底,交底应形成记录。

分包方就分包项目编制的施工或服务方案应报项目部备案。

项目部应在施工或服务开始前依此对分包方的施工或服务条件进行确认和验证,包括:

1、确认分包方从业人员的资格与能力;

2、验证分包方的主要材料、设备和设施。

项目部应对分包方的施工和服务过程进行控制,包括:

1、对分包方的施工和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复查;

2、依据规定的步骤和标准对分包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批、分项工程由项目质量员参与检查和验收,分部或单位工程由项目经理参与检查和验收。

分包工程主要物资进场的检验由项目材料员监控,分包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由项目安全员监控,分包方环境管理由项目施工员监控。

分包项目竣工后,分包方应按要求提供竣工资料,报项目技术负责人与资料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汇总到竣工资料中。

第十八条工程发生变更时,应建立工作联系(设计变更)单工作制度。

工作联系(设计变更)单应编号登记,建立台帐。

工程联系(设计变更)单经设计单位和建设(或监理)单位复核盖章,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复后,方可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基槽(坑)、基础、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防水工程(包括屋面、地下室外墙等)、保温隔热工程(包括屋面、墙体)、水卫、暖通、空调和建筑电气及智能建筑的暗装、埋地、接地、顶棚内的敷设管线、配件等、电梯工程的暗装设备、电气装置曳引装置、轨道等隐蔽前应由项目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基槽(坑)验槽还应邀请设计、勘察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应产生记录。

第二十条计量过程的控制

施工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包括施工生产时的投料计量、施工测量、监测计量以及对项目、产品或过程的测试、检验、分析计量控制等,相关要求执行。

投料计量中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试验单位提供,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砂、石含水率,自行调整施工配合比,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混凝土塌落度进行现场测量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顾客(建设单位)财产的管理,建立必要的台账。

1、顾客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质量员、材料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进货检验和必要的试验;

2、顾客提供的工程产品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员、质量员和有关人员,会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检查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和资料,必要时可进行试验。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应满足公司现行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程序》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钢筋焊接、桩基、深基坑围护、大体积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防水工程、玻璃(金属、石材)幕墙等特殊过程控制应满足公司现行的《特殊过程控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其他要求。

环境管理应满足《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施工进度管理按公司现行的相关文件执行。

项目施工进度须在公司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应实行三检制,即班组自检、互检、专业检验。

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其中专业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检查认可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七条分项、(子)分部、(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或参加验收,验收过程应形成记录。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编写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工程施工总结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工程创优、技术创新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项目开工后,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对业主的承诺、各级优质(秀)工程评选方法及公司现行的《工程创优管理办法》,制订切实可行的项目创优目标与具体的控制措施。

项目创优目标应及时上报公司质安处,由公司质安处列入公司年度创优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

创优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从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班组的组成、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加强控制。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中要认真对照条文的内容,对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并进行修改。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项目一次成优。

并注意资料的完整收集,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内容齐全、目录清晰、数据准确可靠。

项目部应密切注意各级优质(秀)工程申报对竣工时间的要求,确保按期竣工,并及时做好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饮用水等的检测和竣工工程备案。

创优项目应在分公司主任工程师的指导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工法、专利、QC、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工地等科技活动。

活动过程中应保存好活动记录、影像材料等资料。

计划争创鲁班奖项目应做好各工序施工过程的照片和影像资料的收集,收集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施工的概况、应用的主要施工技术、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质量的亮点。

第三十条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应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工作。

每年三月底前应结合本区域范围内各项目工程计划施工情况制订年度科技活动项目计划,年度科技活动项目计划应落实到实施人员或实施项目部。

年度科技活动项目计划应上报公司总工室确认后实施。

科技活动项目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工地、工法、专利(如: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发明专利)、QC活动等。

各省、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工地、标准制(修)订、科研项目等申报时间和申报要求有所不同,申报时应密切跟踪。

科技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分公司工程师应加强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确保科技活动项目的有序开展。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部、分公司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好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各功能模块的实施,确保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六章职工学校管理

第三十二条分公司应设立职工学校分校,以分公司名称冠名,分校设分校校长一名,由分公司主任工程师或分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担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设立职教班,班名以项目部简称冠名。

设班主任一名,由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设辅导教师若干名,由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机务员、保健员、专职消防员担任。

职教班教学应作为技术交底、班前活动、安全讲评等的重要平台。

第三十四条职教班应有固定的教学场所,购置教学器材(如电视机、DVD、写字板等),制订教学计划。

教学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张挂职工学校牌匾和管理制度等。

教学器材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配置,但应满足教学需要。

教学计划应结合项目部实际需要。

授课时间安排应以晚间为主,可适当利用停工时间。

教学过程应做好学员学时卡的登记和学员学业考核记录。

第三十五条职工分校、职教班应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各单位可按规定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教班在项目部管理费中开支。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但审批手续不全的。

审批手续(审批表)使用假印章的,按审批手续不全论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分公司科技创新及信息化考评按分公司经理考核办法执行。

对项目已实际开工,但未及时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立项的项目部和所在分公司将各处以1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按公司现行的《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实施奖励。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要点

本规定仅对部分主要专项施工方案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说明的事项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特殊、疑难部位亦应编制相应的专项方案。

参照执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应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现行有效的标准版本信息可在公司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知识库——企业知识库里的《技术标准明细表》中查阅。

凡是施工方案中涉及计算的相关内容,推荐使用公司信息化平台中PKPM安全计算软件网络版(正版品茗安全计算软件也可)。

所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在公司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网上审批,未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除常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的内容外,应增加如下内容:

1、工程特殊、疑难、关键部位的描述及拟采取的方案、措施,具体细节可在相应的专项方案中阐述。

2、根据工程及工程周边情况,在环境因素识别与环境影响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重大环境因素,拟定环境管理方案;在项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辨识出危险源,拟定控制措施,如深基坑坍塌等的管理方案。

二、桩基工程

1、桩基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签订桩基工程分包合同前,项目部应对分包方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并对分包方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考察,分包方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上岗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资料应保存复印件。

(分包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在施工方案上报审批时作为附件的一部分上传到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

2、施工前应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核后,上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灌注桩施工方案中应制订泥浆排放控制措施。

3、桩基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的施工工艺必须结合工程的特点编制,并应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环境等保证措施。

4、桩基工程施工必须加强对桩位的技术复核。

灌注桩施工必须对孔深、垂直度、沉渣厚度、钢筋笼安装、砼搅拌及灌注质量、桩顶标高等过程参数进行有效监控。

预制桩施工必须对桩体质量、接桩、贯入度、垂直度、标高等过程参数进行有效监控。

预制桩打桩顺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并应防止桩位偏斜和位移等现象出现。

5、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应制订防止坍孔的措施,采用的护壁应经计算确定。

施工应有通风措施,防止有毒气体对人员造成伤害,桩孔口应设置盖板或围栏并设警示标志。

6、各类挤土桩施工,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合理打桩顺序进行施工。

7、桩基工程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其中桩基承载力检测,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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