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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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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一、定义、联络和文件

  1,定义

  1.1 合同中下述术语的定义为:

  (a)

(1)“雇主”指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中所指的当事人。

雇主是项目的执行单位和法人,负责准备和发售招标文件,评标、授标、签署合同,接受和保持承包人提交的保证金,授权合同项下的支付。

  

(2)“承包人”指其投标被雇主接受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分包部分工程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工程师”指雇主为本合同指定的在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名作为监理工程师的当事人。

  (5)“工程师代表”指工程师按本合同条款5.2条指定的代表。

  (b)

(1)“合同”指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合同协议(如果已完成)及其他在中标通知和合同协议中指明包括的文件。

  

(2)“规范”指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包括任何修改和增加。

  (3)“图纸”指工程师提供给承包人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技术资料及承包人设计的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

  (4)“开工日期”指工程师在开工通知中明确的日期。

  (5)“完工时间”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检验的时间。

  (6)“完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的,并应在工程或部分工程由雇主接管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检验。

  (7)“合同价格”是指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并完成工程和按合同规定修补缺陷的应付金额。

  (8)“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通知

  2.1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以书面函件为准

  任何人给出或发出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均应是书面的,任何这类通知、批准、证书和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发或贻误。

  2、2通知送达的地点

  雇主;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证书、通知或指示,或承包人给雇主或工程师的通知都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传真或直接交到第3章专用合同条款中2.2条所指的对方的地址。

改变通讯地址要事先通知对方。

  3 合同语育和法律

  3.1 合同语言;合同的正式语言为汉语。

  3.2 合同法律:

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4 合同文件

  4.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可以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但在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则由工程师来作说明和调处,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

  中标通知:

  投标书;

  技术规范;

  本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二、工程师和图纸

  5.工程师

  5.1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雇主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

此要求应在本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否则工程师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被视为已得到雇主的事先批准。

  5.2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代表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5.3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5.3 工程师职权的委托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

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把副本送交雇主和承包人之后生效。

  由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

  (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工程师提出,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5.4指定检查员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

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

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工程师代表的同意。

  5.5 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

  除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

工程师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

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内向工程师书面确认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工程师在7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按照第5.4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

  5.6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

  (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会影响雇主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可按照第41条规定予以公开

  审查或修改。

  

  6.图纸

  6,1 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份数的图纸必须免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复制更多的份数。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3份他设计的工程师要求和批准的图纸。

  6.2 补充图纸和指示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

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6.3资料的保密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雇主或工程师所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工程师的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而公开或泄露了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雇主的决定为准。

  6.4 现场保存一份图纸

  向承包人提供的或由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工程师和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6.5 由于供图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

  如出现工程师不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或指示就可能造成工程计划或施工误期或中断的情况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副本提交雇主;通知应说明所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图纸或指示的迟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的详情。

  6.6 因工程师供图延误而产生的费用和延期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5款发出的通知中要求得到的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人误期和域产生费用增加时,工程师在与雇主以及承包人作必要的协商后,应决定:

  (a)按第32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的相应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将一份副本交雇主。

  6.7 承包人交图延误的影响

  如果由于承包人没有按本合同要求发出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是造成工程师未发出图纸或指示的全部原因或部分原因,工程师在根据第6.6款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内。

  三、风险和保险

  7.工程的风险和保险

  7.1 工程的风险

  7.1.1 雇主的风险是

  (a)因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破坏,但合同中规定的除外;

  (b)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破坏,而这种设计不是由承包人提供的或不是由承包人负责的。

  7.1.2 不可抗力

  本条所说的不可抗力指自然力或社会动乱的破坏作用,如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等(指发生在现场者)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a)不能合理预见,或(b)可以合理预见,但(i)不可能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和破坏,或(ii)不可能合理投保。

  7.1.3 承包人的风险

  除了上面7.1.1和7.1.2条规定的风险以外的风险是承包人的风险。

  7.2 由承包人和雇主对工程的照管

  从工程开工日期直到为全工程发出移交证书时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

发出全工程移交证书后则上述照管述责任移交给雇主,但下列情况除外: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发出了移交证书,则承包人自发出该部分的移交证书之日起停,停止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人应对那些尚未竣工的工程以及材料和在其缺陷责任期间应予完成的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负有全责,直到这些未完成的工程按第34条规定完成为止。

  7.3 补偿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7.3.1 由于承包人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部分工程或材料或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由于7.1.1和7.1.2款所规定的风险以外的其它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这些损失或损坏,以便永久工程在每一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得到工程师的认可。

承包人还应对其根据第34条规定履行本条责任而引起的损失或破坏负责。

  7.3.2 由于雇主风险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当损失或破坏是由于第7.1.1和7.1.2款规定的风险或其它风险综合作用造成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补救这些损失或破坏,而工程师则应根据第38条规定增加合同价,并通知承包人,将副本交给雇主。

对因综合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破坏,这种加款的决定应考虑承包人和雇主应分别承担的责任的比例。

  7.4对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的补救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交雇主一份副本。

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经过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他应决定:

  (a)按第32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b)承包人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并将该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

  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副本送交雇主。

这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指示以及在工程师未发出具体的指示时,承包人采取的并为工程师接受的适当的与合理的措施考虑在内。

  7.5 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它事件,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雇主可在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必要时,雇用其它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由雇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则经与雇主和承包人商议后,工程师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向承包人索回,雇主可从将付或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副本交雇主。

但在发生上述情况

 后,工程师应尽快通知承包人。

  7.6对工程的保险

  7.6.1 按工程重置费用投保

  在不限制第7.2,7.3条规定的承包人的或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进行保险;

  (b)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本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所规定的百分比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产生的额外的和附加的费用,包括有关业务费和工程破坏部分的拆迁费以及运费。

  7.6.2 工程保险的范围

  第7.6.1款中(a)和(b)的保险应使用承包人和雇主的联合名义,并应包括:

  (a)从工程开工后第一个工作日到发出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为止的期间内,雇主和承包人方面除因战争或其他不能投保的原因以外而发生的有关工程或其部分的损失和破坏;

  (b)由承包人负责的;

  (i)在缺陷责任期期间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以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破坏;  

  (ii)承包人为履行第34条责任而进行的施工过程中自己造成的损失或破坏。

  7.6.3 未保险而产生费用的责任

  任何因未保险而产生的或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人根据第7.2和7.3条规定的责任来分担。

  8.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8.1

  8.1.1 承包人的赔偿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赔偿雇主下列各种损失和索赔:

  (a)人员的伤亡;

  (b)第8.1.2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因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而对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或破坏,以及有关的全部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开支。

  8.1.2 承包人不负责的赔偿8.1.1 款中所指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况是: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或占用;

  (b)雇主在任何土地的上面、下面或通过该土地对工程或其部分工程施工的权力;

  (c)在工程按照合同施工、完工或修补缺陷当中所不可避免的对财产的破坏;

  (d)由雇主及其代理人、职工或不是本承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的行动、疏忽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丢失或损坏,或与之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或其它费用,或当承包人,其职工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负有部分责任时,公平合理地考虑雇主、其职工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人对这类损伤或损坏应承担责任的那一部分损伤和损坏。

  8.2雇主的赔偿

  雇主应赔偿承包人第8.1.2款规定的情况外的一切索赔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8.3

  8.3.1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雇主的财产)

  在不限制第8,1和8,2条规定的承包人或雇主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以他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执行合同引起的人身死亡(第9条规定时情况除外)或工程以外的财产损失所负的责任办理保险,但第8.1.2(a)(b)(c)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8.3.2最少保险金额

  上述保险至少不得低于投标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9.工人的工伤事故

  9.1 承包人或雇主的赔偿

  除因雇主,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动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雇主对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不承担有关伤亡赔偿或补偿的责任。

承包人应保障和持续保障雇主不承担上述雇主应负责任外的其他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

  9.2 对工人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在整个工期内持续这种保险。

对于承包人的分包人雇用的人员,若该分包人已对其雇员采用了保险方式负责,使雇主根据保险单得到免赔,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责任即得到履行。

但在需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向雇主出示保险单和本期保险费的交款收据。

  10.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10.1 承包人应为他在现场的设备办理保险,保险的金额要足够在现场上重置。

  11.对各种保险的要求

  11,1 保险的证据和条件

  在现场工作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向雇主证明合同要求的各种保险已经生效,并在从开工日算起以天内向雇主提交保险单。

承包人在向雇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的同时,应通知工程师。

承包人应按雇主批准的条件取得他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的保险单,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一般条件。

  11.2完备的保险

  承包人应把工程施工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等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和本期保险费的付款收据。

  11.3 承包人未能得保险的补救。

  若承包人未取得合同要求的保险并保持有效或者没有在第11.1款中要求的期限向雇主提交保险单,则雇主可以取得此种保险,且保持其有效、支付所需要的保险费,并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已支付的费用,或视为承包人到期欠款向承包人收回上述费用。

  11.4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如承包人或雇主未能依合同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的索赔。

  四、承包人的责任

  12.签署合同之前

  12.1 现场调查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把为该工程进行的有关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地质等数据提供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的解释负责。

承包人的投标书应被认为是以雇主提供的数据及他自己进行的上述考察和检验为基础的。

  12.2投标价包括所有费用

  承包人应被认为对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是满意的。

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动用预备费的不可预见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物品。

  12.3

  12.3.1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28天内得到和向雇主提交履约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取得和提交保证金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信用证或履约担保书的形式。

出具保函或信用证的银行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中国的关系行;出具担保书的机构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的保险公司。

  12.3.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施工、完工直至修补缺陷完成之前,履约保证金将一直有效。

  在根据第34.6款发出全工程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能要求支付这笔保证金,并在发出上述缺陷责任证书14天内,将保证金退给承包人。

  12.4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遵守如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的合同协议书,如需要可进行适当修改,该协议书的拟定与完成费用由雇主承担。

  13.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13.1 严格按照合同实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精心设计(在要求范围内)、施工、完建工程和修补缺陷。

承包人应为上述设计、施工、完建和候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和永久性的监督管理人员、劳动办、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所用设备以及全部其它物品,只要提供这些人力、物力的必要性是合同规定的或按合同判断为合理的。

  13.2遵守法令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所有方面,包括递交通知和交纳一切费用方面,遵守与该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有关的法令,条例和规定;

  承包人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章的任何罚款和责任。

但雇主应负责取得工程施工所必须的计划、地域或其它必要的批准,并按第8.2款的规定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13.3 照章纳税

  承包人和所有联营体的成员,分包人及他们的雇员都应按照中国的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应纳的税款。

  

  13.4 专利权

  承包人应保障雇主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承包人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雇主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阶情况除外。

  13.5 贿赂

  如果承包人、分包人、其代理人或雇员提出给予或答应提供或给予任何人贿赂、礼品、或佣金作为报酬来引诱他人采取与本合同或雇主的其他合同有关的行动,或者偏袒,敌视或包庇与本合同或雇主的其他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则雇主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占有现场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人,第42款的规定适用于此处。

  13.6 联营体应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一个联营体,为了实施合同,联营体的所有成员应按合同规定共同及分别地向雇主负责,由联营体推举出来的主办人应向雇主总负责及协调联营体各成员的责任。

  14.转让和分包

  14.1 承包人不得转让合同

  在没有得到雇主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利益或权益,下面的情况除外:

  (a)按照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费用;

  (b)把承包人从任何承担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力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责任的情况下)。

  14.2 分包

  承包人不能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能把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分包出去。

任何这类同意均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不要求承包人就下列事项征得同意:

  (a)使用劳务;

  (b)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c)合同中明确了分包人的任何一部分工程的分包。

  14.3转让给雇主

  如果分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责任。

在时间上超过合同规定承包人的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将未到期的上述分包人义务的利益转让给雇主。

  15.施工方法和计划

  15.1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

但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自己承担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设计或技术规范,不负责任(下文所说明的或另行商定的除外)。

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有一部分永久工程要由承包人来设计时,尽管该部分工程设计曾经过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责。

  15.2

  15.2.1 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本条款第三部分规定的中标通知书之后的时间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征求工程师的同意,其格式和细节应符合工程师的合理要求。

不论何时当工程师需要时,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采用的布置和方法的总的说明提交工程师,以供参考。

  15.2.2计划的修改

  在任何时候,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第15.2.1款中规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15,3提交付款计划表

  承包人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专用条款规定的开工通知书之后的时间内,应把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付款的季度付款计划表提交工程师,此后,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还应提交经修改的合同季度付款计划表。

  五、现场占用和交通

  16.现场的占用和进入

  16.1 雇主提供场地

  除了合同可能规定的:

  (a)不时让承包人占用的部分现场,以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这部分现场的顺序外雇主将按合同要求的施工顺序,在工程师发开工通知时,让承包人占用:

  (c)按顺序在开工时应提供的施工现场,以及

  (d)雇主根据合同应提供的施工通道,以使承包人能根据第15.2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的话)开始和进行施工。

如果没有,就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始和进行施工,但应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提交雇主。

雇主将随着工程的进度不时让承包人占用更多的现场,以便使他能以应有的速度按上述工程进度计划或按承包人的合理建设进行施工。

  16.2 雇主未按时提供场地  

  如果因雇主未能按照第16.1款规定给出上述现场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和/或付出了费用,工程师应在同雇主和承包人商量之后决定;

  (a)按第32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b)合同价格增加的费用,

  同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向雇主提交一份副本。

  16.3 承包人负责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

  雇主负责征地,移民安置,给承包人提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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