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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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实施细则
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镇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我镇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审批程序,促进户外广告招牌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根据省、市各类广告管理规定及设置标准、《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管理规定》(石府〔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在我镇范围内(含行政辖区内的公路沿线)发布户外广告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从事户外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石排城市管理分局负责各类广告招牌的审批和过期残旧广告的整治,及各类违法、违规广告招牌的执法处罚管理;石排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镇各村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管理适用本细则,由石排城市管理分局统一审批监管。
第五条本细则中的广告发布的主体包括全镇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广告招牌设置的位置地域包括公共或私人场所、构筑物及设施。
第六条本细则中的管理实施内容包括各类临时性广告设置及相对固定式的广告招牌设置。
(一)相对固定式户外广告招牌:
本细则所指的户外广告招牌,是指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单位名称相符的标牌、门面招牌、指示牌等,或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招牌。
以下情形不在上述广告限定之列:
1.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交通标志、道路指示牌、指引牌等。
(二)临时广告:
本细则所指的临时广告,是指包括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实物造型、雨蓬、条幅标语、汽球、拱门、彩旗、舞台、围墙等,或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二)影响城市市政及其他公用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的;
(三)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古迹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占用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七)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八)利用危害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设施安全的;
(九)占用沿街建筑物门窗,遮挡居民居住、办公阳光照射光线和影响消防安全的;
(十)利用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的;
(十一)利用玻璃窗简单黏贴的;
(十二)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楼顶及外墙立面非广告设置区域,用于非本单位实际使用者、经营性的广告设置;
(十三)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含公益性的横幅设置,必须先到石排城市管理分局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核发批准文件。
第九条向石排城市管理分局提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东莞市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验证);
(三)《东莞市户外广告发布保证书》(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镇街(园区)意见表》;
(五)如是申请新设置或翻新的户外广告钢结构设施,须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设计图(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如是招投标广告牌,需提供中标合同和维护证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如是使用3年或以上的户外广告钢结构设施,须提供由具有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钢结构设施检测资料及整改情况(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审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文件;
(九)属村级道路的广告招牌须提交所在村的同意设置申请。
第十条石排城市管理分局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办理程序:
(一)广告经营者持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设计图样至石排城市管理分局市政广告组,填写《东莞市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表》、《东莞市户外广告发布保证书》;
(二)由石排城市管理分局市政广告组工作人员审查经营范围、广告设置真实性、场地可行性;
(三)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加具镇级意见,由石排城市管理分局统一递交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批后由石排城市管理分局取回,并做好登记,跟进许可办理情况,做好现场施工和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通过后开具唯一设置号,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发放《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四)广告经营者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朝向、时间设置;
(五)不准予设置的,全部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
(六)属村级道路的广告招牌要先向所在村提出设置申请。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招牌使用面积占用计算标准:
(一)封闭版面的广告招牌,按照上下、左右的最外延边线为计算点,按平行四边形计算面积;
(二)汉字、英文字体等通透式,附着在建筑立面的广告招牌,水平或竖直安装的设施按照字体的外延连线的边框计算面积;
(三)附着在建筑立面的汉字、英文字体等通透式以非水平或垂直形式安装的,按照各字体外总边框的外延平行线计算面积;
(四)广告面积包括该广告设立后相关的字体、标识、底图、背景、边框;
(五)附着式广告招牌不计算该广告固定所需的支架面积。
楼顶或落地式广告设施除广告主体外,设立所需的支架等均计算面积。
第十二条凡在我镇设立各类落地式广告设施和楼宇附着式广告设施、门面招牌设施,均应按照《石排镇固定式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石府办〔2013〕51号)对应的标准要求设置。
第十三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两侧挂旗。
挂旗规格:
长度(高度)最多不超过2米、宽度最多不超过0.7米,旗面要留通风孔,通风孔直径不小于5厘米,挂旗的垂直投影不得延伸到路面以内。
挂旗的安装要牢固可靠,不得随风摆动,不得损坏路灯杆、电力杆等设施的防腐层。
整条道路设置的挂旗应当整齐、平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旗帜底边距路面高度在4.0米以上,在路口两侧距路口的50米内不得插设彩旗或其他沿路广告设施,每两件设施间必须相隔至少10米,且不得外延至路面上。
(二)升空气球条幅。
条幅规格:
不超过10米×1米,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
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
升空气球的大小以及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三)活动宣传展板。
宣传主题背板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展板最大高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一般不超过5米。
设置A字型的展板,其两展板底边跨度不得小于0.7米。
安装宣传展板必须牢固、牢靠。
(四)充气式拱门。
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应当在5米以下,安装设置安全、牢靠,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
(五)路边彩旗。
设置路边彩旗的总高度不超过2米。
三角形彩旗,其立边长度(高度)不超过0.5米,底边长度(宽度)不超过0.5米;方形彩旗,其立边长度(高度)不超过0.7米,底边长度(宽度)不超过0.5米。
(六)海报、张贴画的规格一般为不超过A1(0.6米×0.85米)纸的规格。
海报、宣传画应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七)在各类临时性广告设置中涉及电源安装的,须按户外安装规范标准使用相关材料及安装。
第十四条利用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根路灯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广告;
(二)同一路段的路灯杆灯箱广告应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灯箱广告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外伸不得超过1米;
(四)依附的广告招牌必须符合灯杆的承载要求。
第十五条任何原因导致正在发布的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重大误解的或形成不良误导的,发布者应当在5天内拆除,待完成必要的修改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重新设置。
对于户外广告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石排工商分局按照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石排城市管理分局备案。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该审批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门面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应当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空置一个月以上的广告设施均应当按要求设置公益性广告;
(二)不得将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擅自更改为商业性广告。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招牌发布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油饰、更新,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汛期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
对提供虚假材料以骗取审批的,一经发现将在3年内取消广告设置及发布主体的资格。
(二)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破损、陈旧、过期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由石排城市管理分局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更新,并处以相应罚款。
(三)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定期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未及时维护、修整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期限一次性申请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
设置期内须按要求进行年审。
设置期限届满的,设置人应当在10天内拆除。
设置期限届满而需要延长的,应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重新申请。
彩旗横幅等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一般情况下为7天,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天,不得同一事项连续性设置。
在批准设置的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需拆除户外广告的,由有关部门提请石排城市管理分局书面通知设置单位,限期自行无条件拆除。
拆除期限或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拒不拆除或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及财产损失由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展销及公益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按批准的模式、地点设置,最多可提前2天开始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因上述原由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三天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证明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是对《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管理规定》的补充和解释。
本细则未详尽说明内容,按《石排镇固定式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石排城市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实施细则》(石府办〔2013〕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