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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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手册

 

红线问题涉及标准规定相关内容摘要

(一)工程实体方面

检查工点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时,除记录参建单位相关信息外,还要记录工点施工队伍名称、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人员姓名,复印相关合同、人员身份证等。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1.1隧道喷射混凝土厚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8.3.3条,喷射混凝土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点数90%及以上应不小于设计厚度。

8.3.4条,喷射混凝土应密实,无脱落、露筋、空鼓。

要求采用观察、敲击、钻孔、雷达检测的方法全数检查。

《铁路隧道验标》8.6.3条,内容基本与《高铁隧道验标》8.3.3条内容一致。

检查方式与要点:

钻孔验证。

在距掌子面适当位置左右边墙各抽选1处,用风枪钻孔,尺量检验喷射混凝土厚度,观察初支背后是否存在空洞,是否有遮挡,进行拍照、记录。

查看现场工序检验情况,是否按新验标要求采用埋钉法、凿孔法或断面测量(每个循环断面从拱顶起,每间隔不大于2m布设一个检查点)进行检验,是否留存影像资料。

1.2隧道喷射混凝土强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8.3.2条,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规定的方法检验;同强度等级、每级连续围岩10m检验一次。

8.3.1条,喷射混凝土的24h强度不应小于10Mpa。

采用拔出法或无底试模法检验;同强度等级、每级连续围岩检验一次。

《铁路隧道验标》8.6.2条,喷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规定的方法检验;对实体强度有怀疑时,现场钻芯取样检验。

施工单位同标号、每级连续围岩12m检验不少于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次数的10%平行试验。

8.6.1条与《高铁隧道验标》8.3.1条相同。

检查方式与要点:

对满足龄期要求的隧道支护,现场钻芯取样检测;检验现场喷射混凝土施作方式(湿喷还是干喷)及试块留置数量(每次不少于2组);核对标养室内喷射混凝土试块数量、试验室喷射混凝土强度试验记录,具备条件的现场测试1组到龄期的试件。

1.3隧道衬砌厚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9.3.7条,拱墙衬砌混凝土实体厚度、密实度、钢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2.1条,仰拱(底板)施作前隧底应无虚渣、淤泥、积水和杂物。

9.2.2条,仰拱和填充混凝土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2.5条,仰拱(底板)和填充应进行实体检测,混凝土应密实,无空洞、杂物。

9.3.1条,隧道拱墙衬砌施工前,应对初期支护净空断面进行检查,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对同一围岩每一浇筑段落,采用全站仪或三维激光断面扫描仪等测量隧道周边轮廓断面,绘断面图与设计断面核对。

9.4.2条,回填注浆后,衬砌与初期支护之间应密实、无空洞。

《铁路隧道验标》9.3.7条,拱墙衬砌实体混凝土的厚度、密实度、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2.1条,仰拱(底板)和填充的基底清理及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9.2.6条,仰拱(底板)和填充混凝土应密实,无空洞和杂物。

9.3.1、9.4.2条与《高铁隧道验标》相应条目内容相同。

检查方式与要点:

选取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拱墙衬砌段落,采用地质雷达法检测衬砌厚度、密实度、钢筋布设情况,分别在拱顶、左右拱腰、左右边墙各布设1条测线;选取混凝土龄期达标的仰拱部位,钻芯取样,检测仰拱厚度、密实度、隧底虚渣情况。

抽查施工单位衬砌施工前的自检资料。

现场测量已成型衬砌端部厚度,一并查看环纵向中埋式止水带居中、埋设与固定情况。

检查拱顶带模注浆设施及施作情况。

1.4隧道衬砌混凝土强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9.3.4条,隧道拱墙衬砌混凝土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的规定。

9.3.6条,混凝土实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回弹、钻芯法检测。

9.2.4条,仰拱(底板)、填充混凝土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的规定。

《铁路隧道验标》相应内容基本与《高铁隧道验标》一致。

《铁路混凝土验标》6.4.10条,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及检验评定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的规定。

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且至少一次。

《关于推广铁路隧道衬砌施工成套技术的通知》(工管质安函〔2016〕233号)相关规定。

检查方式与要点:

选取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混凝土龄期达标的拱墙衬砌、仰拱(底板)部位,对现场检查经敲击、破检、回弹法验证后,怀疑有问题的,也可进行钻芯取样检测。

现场查看隧道衬砌施工成套技术应用情况,仰拱及填充混凝土是否存在同时浇筑,施工单位混凝土试件留置、养护与试验情况,以及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情况。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2.1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开挖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7.1.2条,洞身开挖前,应根据地质条件、断面大小等因素对设计文件中的开挖方法进行评估。

7.1.3条,高速铁路隧道钻爆开挖应遵循减少围岩扰动,严格控制超欠挖的原则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参数应根据爆破效果动态调整。

7.1.4条,每循环开挖后,应做好地质编录和核对工作,如所揭示的围岩与设计不符,或隧底承载力不足,应及时提请设计变更。

岩溶隧道应根据设计要求对洞身周边岩溶赋存情况进行探测,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铁路隧道验标》相应条款与《高铁隧道验标》内容一致。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5.3节台阶法开挖:

5.3.1条,采用台阶法开挖隧道时,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确定台阶长度和高度。

围岩稳定性较差时,台阶长度应控制在一倍洞径。

5.3.3条,台阶上部开挖循环进尺应根据围岩地质条件和初期支护钢架间距合理确定,并不得超过1.5m。

5.3.4条,当围岩地质较差、变形较大时,上部断面开挖后应立即施作锁脚锚管(杆)、扩大拱脚、临时仰拱等措施,控制围岩及初期支护变形量。

5.3.5条,台阶下部断面一次开挖长度应与上部断面相同,不得超过1.5m。

5.4节分部法开挖:

5.4.2条,采用分部法开挖隧道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隧道断面等情况合理进行分部,开挖进尺应控制在1.0m以内。

检查方式与要点:

施工单位在洞身开挖前是否对设计文件中的开挖方法进行评估;现场实际施作是否与确定的开挖方法相符;爆破设计参数是否根据开挖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围岩变化段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变更设计。

2.2隧道不按规定的安全步距开挖。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8.1.1条,高速铁路隧道支护应紧跟开挖及时施作,并应及早封闭成环。

9.1.4条,衬砌应在围岩变形基本稳定后施作,特殊情况下应符合设计要求。

《铁路隧道验标》相应条目内容与《高铁隧道验标》基本一致。

《铁路隧道安规》8.1.4条,在软弱、破碎、高地应力、大变形的围岩地段,仰拱应随开挖及时施作,尽快形成封闭环,并超前于拱墙衬砌。

同时应合理确定与开挖和衬砌作业面的距离(条文说明:

Ⅲ级围岩不得超过90m,Ⅳ级围岩不得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不得超过40m)。

检查方式与要点:

查看设计图纸、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建设单位相关规定、现场施作情况、施工与监理单位的现场记录,必要时实测实量。

目前,检查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中有关隧道施工安全步距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组织制定的有关隧道施工安全步距的相关规定。

对现场采用凿岩台车、36m自行式仰拱栈桥等大型机械设备的隧道工点,自行改变安全步距的,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科学分析,合理提出步距调整意见,完善变更手续;对手续不完善的,提出改正要求,现场仅做问题记录,不记录不良行为,暂不填写红线问题确认单。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3.1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7.1.5条,高速铁路隧道施工应根据监控量测数据及时回归分析,判定隧道围岩状态,动态调整开挖围岩时围岩预留变形量,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铁路隧道验标》相应条款与《高铁隧道验标》一致。

《铁路隧道安规》第9章,主要是: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监控量测小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在施工过程中应将监控量测纳入正常的施工组织管理并在监控量测工作实施前编制实施方案;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监控量测资质,对隧道监控量测实施过程进行监理和审核监控量测成果等;当施工安全性评价超过Ⅱ级管理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尽快明确有针对性的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对工程地质和环境条件特别复杂的隧道,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控量测或复核工作。

第三方应建立监控量测安全管理体系;监控量测人员必须经过隧道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内业资料和现场实施情况。

主要核查监控量测的测量项目、测量断面数量、测线(点)设置是否与实施细则相同;是否按《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和实施细则要求,对数据进行处理以指导施工;对超过管理等级的断面测线,是否提出安全性评价分级结果及应对措施;是否按应对措施进行处理。

3.2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7.1.1条,洞身开挖前,应按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开展地质预报。

《铁路隧道验标》与《高铁隧道验标》规定相同。

《铁路隧道安规》第4章,主要是:

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必须纳入现场施工组织统一管理,并应编制超前地质预报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地质复杂和较复杂的隧道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统一招标,选择有经验的队伍承担超前地质预报;对于地质中等复杂和简单的隧道工程,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超前地质预报;超前地质预报人员必须经过隧道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并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同时参考《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规程》(Q/CR9217-2015)的以下条款:

1.0.4条,铁路隧道施工阶段应实施超前地质预报并纳入工序进行管理。

隧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报对象的特点和超前地质预报方案设计,编制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3.0.4条,隧道工程参加各方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设单位应负责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的审批,并对地质预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测。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隧道地质复杂程度分级,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方案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分析和研究施工超前地质预报成果,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的,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变更设计。

③施工图阶段经评估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为设计单位,其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复杂的长隧道和超长隧道,可能存在诱发重大地质灾害的隧道,地下水活跃、围岩软弱、含富水断层的隧道,高瓦斯、高地应力的隧道,可能发生突水、突泥的隧道,可委托专业队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开展第三方超前地质预报工作。

⑤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单位在开工前应结合风险评估编制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按程序审查和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预报实施单位应及时将超前地质预报成果报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并对超前地质预报成果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⑥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或配合实施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并纳入实时性施工组织设计,利用超前地质预报成果及时指导施工,减少施工的盲目性和安全风险。

⑦监理单位应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过程进行监理,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地质、物探)数量及能力、设备类型及数量、超前地质预报的实施和数据采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设计要求、相关内业资料和现场实施情况。

核查设计单位是否对施工图阶段评估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落实了主体责任;是否对超前预报成果进行分析、研究。

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编制内容是否满足《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规程》规定和设计要求。

超前地质预报过程资料及阶段性成果报告是否满足《规程》规定;各次预报工作间是否有足够的里程搭接长度。

预报成果中提出的措施建议、各方研究的预案、对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3.3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检查依据:

《铁路隧道安规》11.1.9条,隧道施工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配备专用检测设备及仪器(经有资质的部门检定合格),按规定时间测定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安规》14.2.3条,施工单位必须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采取措施,减少作业人员吸入粉尘的机会。

14.7.1条,含瓦斯地段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爆破、供电、瓦斯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4.7.2条,含瓦斯地段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器。

14.7.3条,含瓦斯地段使用的机电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必须经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7.4条,瓦斯作业区内严禁携带明火进入,并不得存放各种油类。

《铁路隧道安规》11.1.9条,隧道施工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配备专用检测设备及仪器,按规定时间测定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

12.5.1条,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救援预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通风设计、预防瓦斯突出的措施和揭煤方法。

12.5.2条,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

12.5.3条,瓦斯隧道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爆破工、电工、瓦斯检测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12.5.11条,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建立瓦斯检测制度,并遵循下列规定:

(1)必须设立专职检查员。

(2)安全总监、安全监察工程师进入隧道,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进入隧道,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3)所有工作面及通风效果不良地段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并检查到顶部。

(4)瓦斯浓度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工区每班至少检查2次;

2)高瓦斯工区每班必须至少检查3次;

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施工作业地段,瓦斯突出较大、变化异常的作业地段,应设专人经常检查;

4)长期停工后重新复工的作业面、隧道塌方后开始处理前必须进行检查。

(5)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建立检查台帐,并执行日报制度;瓦斯日报必须报送队长和技术主管审阅,并通报通风班长。

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6)安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瓦斯工区的瓦斯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7)检测瓦斯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专项监测方案、监测记录和监测仪器资料以及现场实施情况。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4.1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依据:

《高铁路基验标》4.1.1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设计取土场的路基填料进行取样复查试验。

膨胀土不应直接用于路基填筑。

缺少符合设计要求的普通填料时,应向建设、设计单位反馈,研究确定处理措施。

4.1.2条,设计取土场的填料质量或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建设管理程序报相关单位。

4.1.4条,普通填料的种类、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正线路基普通填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床以下路堤填料的粒径应小于75mm,基床底层填料的粒径应小于60mm。

2无砟轨道及严寒、寒冷地区有砟轨道冻结深度影响范围内基床底层填料的细粒含量不应大于5%,渗透系数应大于5×10-5m/s。

3采用渗水土填料时,细粒含量应小于10%。

4.4.3条,生产级配碎石所用的原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级配碎石原材料可由开山块石、天然卵石或砂砾石在填料制备场经破碎、筛分而成,也可按要求使用不同规格的碎石。

2粒径大于1.7mm颗粒的洛杉矶磨耗率不应大于30%,硫酸钠溶液浸泡损失率不应大于6%。

3粒径小于0.5mm的细颗粒的液限不应大于25%,塑性指数应小于6。

4.4.4条,基础表层级配碎石的种类、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型级配碎石和Ⅱ型级配碎石的配制应符合设计及下列规定:

1Ⅰ型级配碎石和Ⅱ型级配碎石的粒径级配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2级配碎石级配曲线应满足不均匀系数Cu不小于15,曲线系数Cc为1~3的要求。

级配曲线应接近圆滑,某种尺寸的颗粒不应过多或过少。

3Ⅰ型级配碎石0.02mm以下粒径质量百分率不应大于3%。

Ⅱ型级配碎石细粒含量不得大于3%,压实后的细粒含量不得大于5%。

4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含量不应超过20%,压碎指标应小于16。

5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不应超过2%。

4.4.7条,级配碎石出场(厂)时的含水率宜在工艺试验确定的填料出场(厂)控制含水率范围内。

4.4.8条,级配碎石出场(厂)应进行最大干密度试验。

4.4.5条,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下列规定:

1碎石颗粒中针片状和片状碎石含量不应大于20%。

2质软、易破碎的碎石含量不应大于10%。

3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2%。

4级配碎石的级配范围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铁路路基验标》4.1.2条,路基填筑前应对选定的填料取土场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填料的性质、可取用量,填料应进行抽样检验,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反馈;当更换取土场或填料性质发生变化是应重新激进行抽样检验,并报建设、设计单位确认。

4.2.1条,普通填料的种类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普通填料的最大粒径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普通填料的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2的规定。

4.2.2条,普通填料出厂前应进行最大干密度试验。

4.2.3条,普通填料出场后压实前的含水率应符合工艺性试验确定的含水率要求。

4.2.4条,设计有渗透性要求的渗水填料,其渗透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5.1条,基床表层级配碎石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粒径大于1.7mm颗粒的洛杉矶磨耗率不应大于30%,硫酸钠溶液浸泡损失率不应大于6%。

2粒径小于0.5mm的细颗粒的液限不应大于25%,塑性指数应小于6。

3不均匀系数Cu不小于15,曲线系数Cc为1~3。

4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含量不应超过20%,压碎指标应小于16。

5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不应超过2%。

6Ⅰ型级配碎石的粒径级配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0.02mm以下粒径质量百分率不应大于3%;在压实系数为0.97情况下,其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6m/s。

7Ⅱ型级配碎石的粒径级配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0.075mm以下粒径质量百分比不得大于3%,压实后0.075mm颗粒含量不得大于5%;持水率不应大于5%;渗透系数应大于5.0×10-5m/s。

4.5.2条,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的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颗粒中针片状和片状碎石含量不应大于20%。

2质软和易破碎的碎石含量不应大于10%。

3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2%。

4过渡段用级配碎石的粒径级配范围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TB10035-2018)4.2.1条,路堤基床表层不应采用膨胀土(岩)或其改良土填筑。

4.2.2条,路堤基床底层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砟轨道铁路不应采用膨胀土(岩)或其改良土填筑。

2高速有砟轨道铁路可采用弱膨胀土(岩)改良土填筑。

3其他有砟轨道铁路可采用弱、中膨胀土(岩)改良土填筑。

4.2.3条,基床以下路堤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砟轨道铁路不宜采用膨胀土(岩)改良填筑。

2时速200km及以上有砟轨道铁路,不应采用膨胀土(岩)直接填筑,可采用弱、中膨胀土改良填筑。

3其他标准铁路可采用弱、中膨胀土(岩)改良土填筑;采用弱膨胀土(岩)直接填筑时,应加强加固及防排水措施。

《高铁设计规范》6.3.2条,基床表层应填筑级配碎石,级配碎石材料由开山块石、天然卵石或砂砾石经破碎筛选而成;粒径级配应符合要求,不均匀系数不应小于15,0.02mm以下颗粒质量百分率不应大于3%;粒径大于1.7mm颗粒的洛杉矶磨耗率不大于30%,硫酸钠溶液浸泡损失率不大于6%;粒径小于0.5mm的细颗粒的液限不大于25%,塑性指数小于6;不应含有黏土及其他杂质。

6.3.3条,基床底层应采用A、B组填料或改良土。

6.4.1条,基床以下路堤宜选用A、B组填料和C组碎石、砾石类填料;当选用C组细粒土填料时,应根据填料性质进行改良。

6.6.1条,过渡段路基基床表层应填筑级配碎石并掺入5%水泥。

基床表层以下倒梯形部分分层填筑掺入3%水泥的级配碎石。

检查方式与要点:

核对路基设计文件、填料检测资料、现场观察填料质量状况。

查看施工单位抽检报告(每10000m3检验1次填料的粒径、颗粒级配及细颗粒含量,填料变化或更换取土场时应重新进行检验)、监理单位的平检记录(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且不少于1次)。

核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填料等级;是否存在级配碎石不按规定掺加水泥;是否存在填料粒径超标、填筑后松散等问题。

4.2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检查依据:

《高铁路基验标》第5.14节,主要是:

①施工前应根据地层条件和工装设备变化选择代表性地段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3个加固单元),确定各项施工工艺参数后,进行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确认设计参数。

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艺性试桩并确认试验结论,施工单位按工艺性试验确定的参数组织施工。

②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施工顺序。

成孔、成桩过程中,应控制和保持机械设备垂直。

③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的处理范围、布桩形式、数量、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桩底应置于设计规定的地层中。

施工过程中应记录钻进及地层变化时的机具设备反应,核对设计地质资料,终桩采用桩长和电流双控。

发现地质条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设计单位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⑤每根桩的投料量不应少于设计灌注量。

⑥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的桩长应满足设计要求,截桩后桩顶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0mm。

⑦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总桩数20%,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

⑧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处理后的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总桩数的1‰,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

《铁路路基验标》第5.14节,主要是:

①施工前应根据地层条件和工装设备组合选择代表性的地段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3个加固单元),并进行单桩承载力试验。

在保证桩合格的前提下,确定主要工艺参数后,并报监理单位确认。

②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的处理范围、布桩形式、数量、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桩底应置于设计规定的地层中,采用终孔标高、电流进行成桩深度控制。

④每根桩的投料量不应少于设计灌注量。

⑤素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总桩数10%,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

⑥素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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