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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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

浅谈中国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

浅谈中国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

摘要:

“十二五”规划纲要将解决农业问题放在首位,体现中国政府对农业改革的

重视,其中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农产品流通稳定、快速的发展是急

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借鉴美国、日本农业流通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对中国农

业流通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提出关于完善中国农业流通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

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国外经验

农产品流通,是农产品物质实体及相关信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物理性流动,实质是以农产品为对象,经过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使农产品得以保值和增值,并最终到达消费。

流通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环节,决定了生产产品的价值能否得以实现。

尤其是对于农产品来说,由于其季节性强,供给缺乏弹性,抗御自然及市场风险能力弱,所以农产品生产后能否顺利进入市场销售直接影响着农产品价值的实现,进一步影响农民的收入,并最终影响农业的发展。

农产品物流制度的法制化是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先决条件,否则就谈不上农产品物流的现代化

长期以来,中国水产品蔬果和肉类的冷链应用率较低,绝大部分易腐农产品都在常温下流通,因腐损导致的经济损失成为最大的隐形成本,由此也推高了农产品价格究其原因,中国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的滞后,已经严重阻碍了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设,对发展现代农业稳定农产品市场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中国农业流通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现状

中国农业法律政策中关于农业流通的内容,基本上是对农业流通体制的性质以及有关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当前面临市场国际化的农业流通的法律调整,不仅要靠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更要借助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

目前中国关于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产品批发市场条例》和《粮食管理法》等,不仅数量少,而且效力层次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的,严重阻碍了农业流通的发展。

另外,遍布农村和城市的农业购销机构在各省市之间条块分割,流通环节繁多,效率低下。

因此,通过农业流通政策的引导,建立高效的流通体制,缩短流程,降低中间费用,强化国际农产品促销活动,也是中国农业流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将市场经济的运作思维纳入到农业流通立法的框架中来,以解决农产品流通保护问题。

当前中国几乎没有系统性的农产品物流法律,与农产品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就法律效力而言,主要有3个方面:

法律以1993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为代表,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首要地位,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方面,对运输批发零售等环节及主管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总体性规定行政法规2011年颁布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部门规章包括商务部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此外,在一些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及地方性法规中,也有零星的农产品物流法律,主要包括:

调整物流业参与主体以及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调整物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有的是适用于物流各个环节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更多的是在物流活动某一环节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调整物流作业过程的技术规范,如标准物流术语包装术语基础集装箱名词术语等调整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法规,如港口法铁路法等强化物流市场监管的法规,如海关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产品流通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产品流通管理体制涉及发改、商务、财政、农业、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国家层面缺乏相应的综合规划和协商机制,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在地方管理中存在条块分割,区域间、部门间缺乏统筹协作,分散、低效问题严重。

二是农产品流通法制、法规不完善。

以法律和制度手段管理繁杂的农产品流通领域各个环节,规范其商业行为,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

法国、日本等国家无论农产品生产规模,还是流通半径都要比我们国家小,但他们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对生产标准、产品库存、价格、补贴等提出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标准化、规范化、有序化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反观我国,近年来虽然不断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但因为起步晚,基础薄弱,法律化建设仍然滞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是农产品流通渠道环节多、成本高。

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总体还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

一方面,流通环节多,商品损耗高。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大宗物流一般经过这样几个主要环节:

生产者-产地市场-运销批发商-销地市场-零售商-消费者,由于未经加工的鲜销农产品占绝大部分,经过多环节的流通渠道,并且缺乏必要的冷链物流设备,冷藏运输率仅为20%,农产品损耗巨大。

据估算,我国每年粮食流通损耗2550万吨,损耗率高达15%,比粮食主产区江西省2011年的粮食产量还要多;水果蔬菜损耗1.5亿吨,损耗率高达25%,发达国家这两项损耗率仅为1-2%。

另外,渠道不畅,流通成本高。

近年来,我国实行农副产品运销“绿色通道”,而跨地区外销仍障碍重重,流通渠道不畅是制约农产品采购和经营的主要“瓶颈”。

另外,农产品流通成本偏高,在粮食成本中流通成本占30%以上,在鲜活产品中甚至达到60%以上,导致部分产品积压和损失。

四是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主体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

首先,生产方农户多是分散经营,一家一户规模小,组织性不强,在交易谈判和信息获取方面无法获得优势,处于被动局面。

第二,流通企业、批发市场缺乏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大企业,只能担当费用征收者和物业管理者的角色,并没有承担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职能,也不能通过有效供应引导市场,在流通价格形成机制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国内外游资已经开始涉足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

跨国粮食及食品加工企业、国内非农非粮企业逐步进入主要农产品市场,投巨资收购、炒作、囤积农产品,使本来已经混乱的农产品市场变得十分脆弱。

 

(1)主体法律制度不完善。

由于缺乏完善的主体法律制度保障,农产品交易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不高,农民进入市场的合约话程度和组织化程度很低在收购中,农民缺乏组织性价格协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2)缺乏系统性专门性的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面对农产品物流业的特殊性,中国在专门调整农产品物流关系、农产品物流市场准入机制、农产品物流企业资质、农产品物流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如何与国际农产品物流市场接轨的法律方面均为空白,导致农产品物流企业盲目发展,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市场混乱不堪。

而且现行的物流法律大多数都是面向整个物流行业,缺乏针对农产品易腐烂、运输难等特点的专业性法律规范。

这是因为农产品物流法律的制定常常涉及到多个部门,但各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

美国关于农产品物流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备,涉及农产品物流的全过程商品交易法案。

对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于1974年和1992年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以适应美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的新形势,保证交易的公平性2004年美国冷链协会颁布了冷链质量标准,对从事储存运输处理易腐农产品的物流企业的资质和标准进行评估,目前该标准已成为美国监督指导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的基础。

此外,美国政府还非常注重农产品卫生与安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美国法律规定,转基因农产品必须向联邦政府申报,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河流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严格控制养殖场废料的排放。

(一)日本

日本是一个农业耕地资源十分有限,农产品高度依赖进口的国家。

这一基本国情使日本成为世界各国中少数农业保护程度最深、保护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

目前,在日本的经济法律中,专门针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大约有130多部,而其中关于农用物资、农产品流通与价格的法律就有15部,如《农协法》、《生协法》、《批发交易法》、《批发市场法》、《粮食法》、《食品卫生法》、《蔬菜生产销售安定法》、《大规模零售店铺法》、《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日本农村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可能涉及到的各方面作了详尽的规范,使各经营主体能有法可依,流通活动能依法开展,对于国内农产品及其他农村商品合理顺畅地流通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法国

法国政府认为,农业不只是提供食品和工业原料的部门,农产品物流体系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市场供给的重要因素。

因此法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指导农产品物流,主要有《农业法》、《农业指导法》、《法国商法》、《合作社调整法》、《农业现代化法》等。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法国政府为规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制定了为了国家公益,建设有组织的批发市场网络的法律,将全国23家大型批发市场指定为国家公益市场该法的特色在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进行了科学规划,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从而为法国农产品物流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完善农产品流通法规的思考

中国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以稳定农产品价格为主题,以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为核心,以实现农产品物流的系统化标准化为重点,以机制和谐、公平合理、竞争有序为理念,立足于中国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构建具有现代性和适当超前性的农产品物流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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