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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手册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手册

1总则

1.0.1为加强和规范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和经济运行,制定本手册。

1.0.2本手册适用于设计供水规模100m3/d以上(含)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其他规模的村镇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本手册引用的法规及标准主要有: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次氯酸钠发生器》(GB1217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化学法复合二氧化氯发生器》(GB/T2062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机井技术规范》(GB/T50625)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臭氧发生器》(HJ/T264)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HJ/T27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

《村镇供水工程自动化监控技术规程》(T/CECS493)

《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

《XX省村镇供水条例》

《XX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XX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XX省村镇供水工程自动化控制技术导则》

《XX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0.4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渗渠infiltrationgallery

壁上开孔,集取浅层地下水或地表水体渗透水的水平管渠。

2.0.2泉室springchamber

集取泉水的构筑物。

2.0.3混凝coagulation

通过混合、絮凝,使水中胶体以及微小悬浮物聚集的过程。

2.0.4沉淀sedimentation

利用重力沉降作用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5澄清clarification

通过与高浓度泥渣层的接触而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6气浮airfloatation

运用絮凝和浮选原理使水中杂质分离上浮而被去除的过程。

2.0.7过滤filtration

水流通过粒状材料或多孔介质以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8消毒disinfection

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或清除水中致病微生物的过程。

2.0.9预处理pre-treatment

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前所设置的处理工序。

2.0.10膨胀率percentageofbed-expansion

滤料层在反冲洗时的膨胀程度,以滤料层厚度的百分比表示。

2.0.11冲洗强度washrate

单位时间内单位滤料面积的冲洗水量,以L/(s·m2)为单位。

2.0.12空床接触时间emptybedcontacttime(EBCT)

在没有填装滤料的情况下,单位水量通过滤床所占空间需要的时间,一般以min表示。

2.0.13冲洗周期washingperiod

滤池冲洗完成后,从开始运行到再次冲洗的间隔时间。

2.0.14反渗透reverseosmosis(RO)

在膜的原水一侧施加比溶液渗透压高的外界压力,原水透过膜时,只允许水透过,其他物质不能透过而被截留的过程。

2.0.15电渗析electrodialysis

在外加直流电场的的作用下,利用阴离子交换膜和阳离子交换膜的选择透过性,使一部分离子透过离子交换膜而迁移到另一部分水中,从而使一部分水淡化而另一部分水浓缩的过程。

2.0.16再生regeneration

离子交换剂或滤料失效后,用再生剂使其恢复到原型态交换能力的工艺过程。

2.0.17混凝剂coagulant

为使胶体失去稳定性和脱稳胶体相互聚集所投加的药剂。

2.0.18脱盐率rateofdesalination

在采用化学或离子交换法去除水中阴、阳离子过程中,去除的量占原有量的百分数。

2.0.19一体化净水装置integratedwaterpurifier

将絮凝、沉淀(澄清)、过滤等水处理工艺组合在一起的净水装置。

3基本规定

3.0.1村镇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

3.0.2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表3.0.2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分类

3.0.3供水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水等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健康体检。

3.0.4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其水质、水量、水压等指标应分别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0.5村镇供水工程的卫生管理应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全爱卫办发〔2008〕4号)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的规定。

3.0.6供水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3.0.7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验和管网维护等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疾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均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生产和运行管理工作。

3.0.8供水单位的各类技术、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岗前培训,持资格证上岗。

3.0.9供水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检修和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3.0.10村镇供水中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药剂、设备、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采购、储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0.11供水单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听取用水户意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3.0.1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应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并将以上“三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3.0.13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并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

4生产管理

4.1水源管理

4.1.1水源保护

1Ⅰ~Ⅲ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应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地理界标及围栏等设施,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Ⅳ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应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明确水源保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供水单位应根据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定期巡查,及时并妥善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3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放养畜禽、停靠船只、洗涤、游泳、旅游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网箱养殖,严格限制上游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沿岸50m的防护范围内,禁止有产生污染的活动。

3)感潮河段水源地,保护区上游侧范围不得小于1000m,下游侧范围应视具体河段水流状况确定。

4)以水库和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水库、湖泊规模及供水功能,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保护区范围。

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渠道,应严防污染、破坏,减少水量损失,原则上应加盖密封,防人为投毒或杂物进入。

4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划定;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HJ/T338规定的上限值。

2)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和垃圾处理场,禁止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禁止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或垃圾、粪便或铺设污水管(渠)道,不得从事农牧业活动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或漫流到水源井内。

4)易受地表水影响的渗渠、大口井、辐射井等取水设施,其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本条中第3点的要求。

5供水单位如发现在水源保护区内有违规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等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采取处理措施。

4.1.2水源管理

1供水单位应巡查、记录(水源水量)?

的变化情况,发现水量不足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用水户,必要时,应及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2地表水源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日观察取水口附近的水位,汛期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2)每日记录总取水量,有条件时应每日定时记录取水流量。

3)汛期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上游来水情况,包括水文、水质、含砂量变化情况和洪水来量。

4)定期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清原因,妥善处理。

5)Ⅰ~Ⅲ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保证率不应低于95%,并设置有备用水源。

Ⅳ~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保证率不应低于90%。

3地下水源的水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日记录水源井的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的静水位和动水位。

通过观测分析,掌握水源井出水量的变化趋势,确定防止水量枯竭的措施。

2)水源井实际取水量应小于该井的涌水量。

4.2取水管理

4.2.1取水许可。

供水单位应按要求取得取水许可证,并在供水工程适当位置张贴。

4.2.2地下水源的水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时记录水源井的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的静水位和动水位。

分析水源井出水量的变化趋势,向主管部门提出防止地下水超采的措施和建议。

2水源井实际取水量不宜大于设计开采量。

4.2.3水源井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持井内外良好的卫生环境,防止水质污染。

2水源井停用时,应定期进行维护性抽水。

3每半年至少量测1次井深。

4出水量减少或出水中含沙量明显增加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维修。

5每次维修后,应对水井进行消毒。

6水源井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按GB/T50625或GB50296的规定修复:

1)因滤水管、辐射管堵塞等,单井流量比上一次洗井后的流量减少了30%以上。

2)管井淤积达5m以上。

3)井管、过滤器或辐射管损坏,井内大量涌砂。

7水源井报废条件、审批程序、报废处理方法和要求,应符合GB/T50625或GB50296的规定。

4.2.4渗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观测、记录渗渠检查井或观测孔的水位、出水量。

2渗渠运行初期,每隔5d观测、记录渗渠检查井或观测孔的水位、河水水位和取水水泵的出水量,在降雨前后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3渗渠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及时清理渗渠集水管、检查井、集水井内淤积的泥砂。

2)汛期应防止渗渠冲刷或淤积。

3)渗渠产水量减少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4)对于易淤积的河道,应及时清除河床上的淤积层。

4.2.5泉室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观测泉室水位,水位应在限定区间内运行。

2经常检查泉室顶盖的封闭状况,防止泉水遭受污染。

3泉室的通气管、溢流管、排水管和人孔应有防止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

4应保持泉室周边排水畅通,防止地表径流入室。

5泉室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期对水尺或水位计进行检查;每年检修1次。

2)定期检查泉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

3)定期检查泉室室壁、室底的密封状况,如有渗漏应及时处理。

4)定期启闭阀门,每年检修保养阀门1次。

5)定期检查各种管道有无渗漏、损坏或堵塞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每年对泉室放空、清洗和消毒不少于1次。

4.2.6地表水源的取水口水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时观察取水口附近的水位是否符合设计情况。

汛期应及时获取天气预报,掌握上游来水情况,包括水质、含沙量和洪水来量,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2定时记录取水流量,分析计算取水量。

3定期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清原因,妥善处理。

4.2.7地表水取水设施的防汛,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汛前对取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汛期加强对取水设施及其附近堤防、岸坡的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3汛后对取水设施的防汛效果进行检查总结,提出除险加固意见。

4.2.8河床式取水构筑物的自流引水管(渠)进水口段应定期进行清淤冲洗;虹吸管运行时应防止漏气,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4.2.9寒冷地区,在冰冻期间地表水取水口应有防冻措施,流冰期应有防冰凌措施。

4.2.10固定式取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格栅应定时检查,汛期还应增加检查次数。

格栅前后的水位差超过0.3m时,应及时清除格栅污物。

发现格栅栅条与格网有松动、变形、脱落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2检查丝杆、齿轮等传动部件、阀门的运行状况,按规定加注润滑油脂,调节阀门填料,并擦拭干净。

3检查水位计是否正常。

4集水井泥砂应及时清除。

5格栅、格网、阀门及其附属设备每季度检查1次;长期开或关的阀门每季度启闭1次,并进行保养。

6取水设施的构件、格栅、格网、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等每年检修1次,并清除垃圾、修补易损构件,对金属结构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7取水口河床深度每年至少锤测1次,做好记录,若有淤积应及时进行疏浚。

4.2.11移动式取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安全防护和航道警示装置。

2经常检查泵船锚固设备、缆车制动装置及牵引钢缆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坡道基础沉陷、轨道梁变形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定期检查和维护缆车取水轨道、输水管及法兰接头。

5每年对泵车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6每2年对泵船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4.2.12固定式、移动式取水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应每3~5年大修理一次,对设备进行全面检修,重要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大修理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净水管理

4.3.1一般规定

1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应按设计参数和水质情况运行,运行水位或水压和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净水构筑物运行时,应及时查看沉淀池及滤池(或净水装置)出水浑浊度,不满足要求时,应查明原因,采取适宜处理措施。

3新建供水工程投产前或既有供水设备设施修复改造后,应进行冲洗、消毒,供水水质指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其安全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水构筑物上的主要通道应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1.1m。

2)防护范围不小于30m,并有明显标志。

3)防护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和废渣等废弃物;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

4)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保持清洁。

每年应对调节构筑物进行1次消毒清洗。

4.3.2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及其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日检查各净水构筑物、阀门、机械设备、传动部件、仪器仪表的运行状况,做好设备、环境的清洁和传动部件的润滑保养。

2阀门、机械设备、传动部件、电气装置、计量仪表等,每月检修1次;每1~2年解体检修1次,更换易损部件。

3每年对金属设备及部件防锈涂漆1次。

4定期检测构(建)筑物的冻涨、沉降和裂缝等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妥善处理。

5寒冷地区,在冰冻期间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及其附件应做好防冻、保温措施。

6过滤设施,每季度应测量1次砂层厚度;减少10%以上时,应及时补砂。

7滤池、机械设备5年内应至少大修理1次。

4.3.3混凝剂、助凝剂等药剂投加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根据原水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原水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及时调整加药量;采用计量投加方式,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

2每日检查投药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储存、配制和传输设备是否有堵塞、泄漏现象。

3每半年检修投药设施或设备1次,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每5年对药剂仓库进行大修和防腐处理。

4.3.4混合设施每半年检查1次,每年检修1次,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3.5絮凝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常巡查观测絮凝池絮凝效果,及时调整加药量,保证絮体密实而均匀。

2定期监测积泥情况,及时排除絮凝池的积泥。

3每年检查隔板、网格1次。

4.3.6沉淀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沉淀池出水淹没出水槽的情况发生。

2根据原水浑浊度实时调整排泥周期。

3出水浑浊度应控制在5NTU以下。

4启用或停运时,操作宜缓慢进行。

5平流沉淀池,每年人工清洗1~2次;斜管沉淀池,每3~6月人工清洗1次。

6平流沉淀池,每年排空检修1次;斜管沉淀池,每半年排空检修1次。

4.3.7澄清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连续运行。

2原水浑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黄泥。

3初始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投药量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3倍;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min,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4短时间停运后重新运行时,应先开启底阀排除积泥;适当增加投药量,进水量控制在正常水量的70%,待出水水质正常后逐步增加到正常水量,同时减少投药量至正常投加量。

5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至少每2h测定1次第二絮凝室泥浆沉降比值,使沉降比值控制在10%~15%,当第二絮凝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20%时,应及时排泥;水力循环澄清池正常运行时,水量应稳定在设计范围内,保持喉管下部喇叭口处的真空度,保证适量泥渣回流。

6出口浑浊度宜控制在5NTU以下。

7每年放空清泥、疏通管道1次;变速箱每年解体清洗、更换润滑油1次,每年检修传动部件1次;搅拌设备、刮泥机械等易损部件,每3~5年大修理1次;加装斜管(板)时,每3~6月清洗1次,每3~5年大修理1次。

4.3.8普通快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冲洗前,当水位降至距砂层20cm时,应及时关闭出水阀,缓慢开启冲洗阀。

2冲洗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畅通,不应有壅水现象。

3初次运行或冲洗后上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严禁暴露砂层;运行中,滤床的淹没水深不得小于1.5m。

4滤后水浑浊度应小于1NTU。

5新装滤料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用清水冲洗,并经检验滤后水质合格后使用。

6滤池停运7d以上,应将滤池水放空,恢复运行时应进行反冲洗后方可重新使用。

4.3.9重力式无阀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次运行或检修后,应排除滤池中的空气。

2初次反冲洗前,应将冲洗强度调整器调整到虹吸下降管直径1/4开启度,进行反冲洗,随后逐次放大开启度,直至规定的冲洗强度为止。

3定期检查滤料层是否平整或结泥球、板结等,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4滤后水浑浊度大于1NTU时,应进行强制反冲洗。

4.3.10生物慢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水浑浊度不宜大于20NTU。

2宜24h连续运行;控制滤速不应超过0.3m/h。

3初期滤料应半负荷、低滤速运行,15d后可逐渐增大到设计值。

4定时观测水质、水位和出水流量,适时调整阀门开启度。

5当滤料板结堵塞影响设计出水量时,应对表层滤料进行人工清洗。

6每隔5年,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或更换1次。

4.3.11超滤膜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对预处理设备进行排泥和清洗,排泥和清洗周期不宜大于3d。

2每日检测出水浑浊度、流量和跨膜压差,异常时应进行化学清洗。

3每日检查电磁阀的工作情况,确保自动反冲洗和正冲洗正常。

4.3.12颗粒活性炭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冲洗水宜采用活性炭滤后水。

2冲洗时的滤料膨胀率及运行时滤床上部的淹没水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3空床接触时间宜为10min以上。

4出现水头损失达到1.0~1.5m、滤后水浑浊度大于标准规定限值、冲洗周期大于5~7d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冲洗。

冲洗前,将水位降至距滤料表层20cm,关闭出水阀。

5初用或冲洗后进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得低于排水槽,不得将滤料暴露在空气中。

6当颗粒活性炭吸附池出水水质超过设计指标时,或颗粒活性炭的碘值指标小于600mg/g、亚甲蓝值小于85mg/g时,应更新池中的颗粒活性炭。

4.3.13一体化净水装置的运行维护,应参照同类净水构筑物确定,并每日查看是否有漏水,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每年对防腐层进行检查修补。

4.3.14除铁、除锰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行一个设计周期或出水水质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对滤料进行反冲洗。

2每年对滤料进行翻砂整理1次;有氧化水箱时,至少每半年清洗1次;每5年应对除铁、除锰装置进行大修理1次。

4.3.15吸附法除氟、除砷装置和离子交换法除硬度处理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水浑浊度应小于1NTU。

2定期检测出水中的氟、砷含量或总硬度含量,大于标准规定限值时,应对吸附滤料或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处理。

4.3.16反渗透膜或纳滤膜除盐、除氟、除砷和除硝酸盐等处理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观察并记录膜装置的压力、温度、流量和电导率等运行参数。

2短期停运时,每日至少通水2h。

停机72h以上时,应根据有关要求对膜系统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定期检查与更换预处理设施,确保反渗透装置的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4出现总压差比运行初期增加0.15~0.20MPa、脱盐率比上次清洗后下降了3%以上、产水量比上次清洗后下降了10%以上情况之一时,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化学清洗。

5膜元件因堵塞、老化、损坏或超过使用年限,经清洗或修复仍达不到使用要求时,应进行更换,更换时宜采用相同型号或性能参数的膜元件。

4.3.17饮用水消毒设施及消毒间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时记录各种药剂的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处理水量。

2消毒剂的固定储备量宜按15~30d的最大用量确定。

3按操作规程要求巡查消毒设备与管道的接口、阀门等渗漏情况,及时更换易损部件,每半年维护保养1次。

4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出厂水水泵和管网末梢水的消毒剂余量综合确定。

4.3.18采用次氯酸钠、液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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