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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手册.docx

1、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手册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手册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和经济运行,制定本手册。1.0.2 本手册适用于设计供水规模100m3/d以上(含)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其他规模的村镇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本手册引用的法规及标准主要有: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 689)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次氯酸钠发生器(GB 12176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化学法复合二氧化氯发生器(GB/T 2062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 255)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572)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臭氧发生器(HJ/T 26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HJ/T 27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饮用

3、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村镇供水工程自动化监控技术规程(T/CECS 493)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XX省村镇供水条例XX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XX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XX省村镇供水工程自动化控制技术导则XX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0.4 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渗渠 infiltration gallery壁上开孔,集取浅层地下水或地表水体渗透水的水平管渠。2.0.2 泉室 spring chamber集取泉水的构筑物。2.0.3 混凝 coagulation通过混合、絮凝,使水

4、中胶体以及微小悬浮物聚集的过程。2.0.4 沉淀 sedimentation利用重力沉降作用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2.0.5 澄清 clarification通过与高浓度泥渣层的接触而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2.0.6 气浮 air floatation运用絮凝和浮选原理使水中杂质分离上浮而被去除的过程。2.0.7 过滤 filtration水流通过粒状材料或多孔介质以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2.0.8 消毒 disinfection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或清除水中致病微生物的过程。2.0.9 预处理 pre-treatment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前所设置的处理工序。2.0.10 膨胀率

5、percentage of bed-expansion滤料层在反冲洗时的膨胀程度,以滤料层厚度的百分比表示。2.0.11 冲洗强度 wash rate单位时间内单位滤料面积的冲洗水量,以L/(sm2)为单位。2.0.12 空床接触时间 empty bed contact time(EBCT)在没有填装滤料的情况下,单位水量通过滤床所占空间需要的时间,一般以min表示。2.0.13 冲洗周期 washing period滤池冲洗完成后,从开始运行到再次冲洗的间隔时间。2.0.14 反渗透 reverse osmosis(RO)在膜的原水一侧施加比溶液渗透压高的外界压力,原水透过膜时,只允许水透过

6、,其他物质不能透过而被截留的过程。2.0.15 电渗析 electrodialysis在外加直流电场的的作用下,利用阴离子交换膜和阳离子交换膜的选择透过性,使一部分离子透过离子交换膜而迁移到另一部分水中,从而使一部分水淡化而另一部分水浓缩的过程。2.0.16 再生 regeneration离子交换剂或滤料失效后,用再生剂使其恢复到原型态交换能力的工艺过程。2.0.17 混凝剂 coagulant为使胶体失去稳定性和脱稳胶体相互聚集所投加的药剂。2.0.18 脱盐率 rate of desalination在采用化学或离子交换法去除水中阴、阳离子过程中,去除的量占原有量的百分数。2.0.19 一

7、体化净水装置 integrated water purifier将絮凝、沉淀(澄清)、过滤等水处理工艺组合在一起的净水装置。3 基本规定3.0.1 村镇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3.0.2 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表3.0.2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分类3.0.3 供水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水等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健康体检。3.0.4 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其水质、水量、水压等指标应分别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及室外给水设计规

8、范(GB 5001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3.0.5 村镇供水工程的卫生管理应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全爱卫办发20084号)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的规定。3.0.6 供水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3.0.7 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验和管网维护等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疾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均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生产和运行管理工作。3.0.8 供水单位的各类技术、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岗前培训,持资格证上岗。3.0.9 供水单位

9、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检修和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3.0.10 村镇供水中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药剂、设备、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采购、储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3.0.11 供水单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听取用水户意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3.0.12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应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并将以上“三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公示。3.0.13 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并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

10、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4 生产管理4.1 水源管理4.1.1 水源保护1 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应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地理界标及围栏等设施,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应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明确水源保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2 供水单位应根据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定期巡查,及时并妥善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3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取水点周围半径1

1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放养畜禽、停靠船只、洗涤、游泳、旅游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网箱养殖,严格限制上游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沿岸50m的防护范围内,禁止有产生污染的活动。3) 感潮河段水源地,保护区上游侧范围不得小于1000m,下游侧范围应视具体河段水流状况确定。4) 以水库和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水库、湖泊规模及供水功能,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保护区范围。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渠道,应严防污染、破坏,减少水量损失,原则上应加盖密封,防人为投毒或杂物进入。4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应符合下

12、列规定:1)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划定;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HJ/T 338规定的上限值。2)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和垃圾处理场,禁止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禁止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或垃圾、粪便或铺设污水管(渠)道,不得从事农牧业活动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3) 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或漫流到水源井内。4) 易受地表水影响的渗渠、大口井、辐射井等取水设施,其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本条中第3点的要求。5

13、 供水单位如发现在水源保护区内有违规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等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采取处理措施。4.1.2 水源管理1 供水单位应巡查、记录(水源水量)?的变化情况,发现水量不足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用水户,必要时,应及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2 地表水源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日观察取水口附近的水位,汛期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2) 每日记录总取水量,有条件时应每日定时记录取水流量。3) 汛期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上游来水情况,包括水文、水质、含砂量变化情况和洪水来量。4) 定期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清原因,妥善处理。5) 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保证率

14、不应低于95%,并设置有备用水源。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保证率不应低于90%。3 地下水源的水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日记录水源井的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的静水位和动水位。通过观测分析,掌握水源井出水量的变化趋势,确定防止水量枯竭的措施。2) 水源井实际取水量应小于该井的涌水量。4.2 取水管理4.2.1 取水许可。供水单位应按要求取得取水许可证,并在供水工程适当位置张贴。4.2.2 地下水源的水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定时记录水源井的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的静水位和动水位。分析水源井出水量的变化趋势,向主管部门提出防止地下水超采的措施和建议。2 水源井实际取水量不宜大于设计开采量

15、。4.2.3 水源井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持井内外良好的卫生环境,防止水质污染。2 水源井停用时,应定期进行维护性抽水。3 每半年至少量测1次井深。4 出水量减少或出水中含沙量明显增加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维修。5 每次维修后,应对水井进行消毒。6 水源井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按GB/T 50625 或GB 50296 的规定修复:1) 因滤水管、辐射管堵塞等,单井流量比上一次洗井后的流量减少了30%以上。2) 管井淤积达5m以上。3) 井管、过滤器或辐射管损坏,井内大量涌砂。7 水源井报废条件、审批程序、报废处理方法和要求,应符合 GB/T 50625 或 GB 50296的规定。

16、4.2.4 渗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定期观测、记录渗渠检查井或观测孔的水位、出水量。2 渗渠运行初期,每隔5d观测、记录渗渠检查井或观测孔的水位、河水水位和取水水泵的出水量,在降雨前后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3 渗渠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及时清理渗渠集水管、检查井、集水井内淤积的泥砂。2) 汛期应防止渗渠冲刷或淤积。3) 渗渠产水量减少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4) 对于易淤积的河道,应及时清除河床上的淤积层。4.2.5 泉室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定期观测泉室水位,水位应在限定区间内运行。2 经常检查泉室顶盖的封闭状况,防止泉水遭受污染。3 泉室的通气管、溢流管、排水

17、管和人孔应有防止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4 应保持泉室周边排水畅通,防止地表径流入室。5 泉室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定期对水尺或水位计进行检查;每年检修1次。2) 定期检查泉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3) 定期检查泉室室壁、室底的密封状况,如有渗漏应及时处理。4) 定期启闭阀门,每年检修保养阀门1次。5) 定期检查各种管道有无渗漏、损坏或堵塞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 每年对泉室放空、清洗和消毒不少于1次。4.2.6 地表水源的取水口水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定时观察取水口附近的水位是否符合设计情况。汛期应及时获取天气预报,掌握上游来水情况,包括水质、含沙量和洪水来量,

18、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2 定时记录取水流量,分析计算取水量。3 定期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清原因,妥善处理。4.2.7 地表水取水设施的防汛,应符合下列要求:1 汛前对取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2 汛期加强对取水设施及其附近堤防、岸坡的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3 汛后对取水设施的防汛效果进行检查总结,提出除险加固意见。4.2.8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的自流引水管(渠)进水口段应定期进行清淤冲洗;虹吸管运行时应防止漏气,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4.2.9 寒冷地区,在冰冻期间地表水取水口应有防冻措施,流冰期应有防冰凌措施。4.2.10 固定式取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

19、下列规定:1 格栅应定时检查,汛期还应增加检查次数。格栅前后的水位差超过0.3m时,应及时清除格栅污物。发现格栅栅条与格网有松动、变形、脱落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2 检查丝杆、齿轮等传动部件、阀门的运行状况,按规定加注润滑油脂,调节阀门填料,并擦拭干净。3 检查水位计是否正常。4 集水井泥砂应及时清除。5 格栅、格网、阀门及其附属设备每季度检查1次;长期开或关的阀门每季度启闭1次,并进行保养。6 取水设施的构件、格栅、格网、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等每年检修1次,并清除垃圾、修补易损构件,对金属结构进行除锈防腐处理。7 取水口河床深度每年至少锤测1次,做好记录,若有淤积应及时进行疏浚。4.2.11 移

20、动式取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安全防护和航道警示装置。2 经常检查泵船锚固设备、缆车制动装置及牵引钢缆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坡道基础沉陷、轨道梁变形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4 定期检查和维护缆车取水轨道、输水管及法兰接头。5 每年对泵车进行除锈防腐处理。6 每2年对泵船进行除锈防腐处理。4.2.12 固定式、移动式取水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应每35年大修理一次,对设备进行全面检修,重要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大修理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3 净水管理4.3.1 一般规定1 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应按设计参数和水质情况运行,运行水位或水压和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 净水构筑

21、物运行时,应及时查看沉淀池及滤池(或净水装置)出水浑浊度,不满足要求时,应查明原因,采取适宜处理措施。3 新建供水工程投产前或既有供水设备设施修复改造后,应进行冲洗、消毒,供水水质指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4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其安全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净水构筑物上的主要通道应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1.1m。2) 防护范围不小于30m,并有明显标志。3) 防护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和废渣等废弃物;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4) 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保持清洁。每年应对调节构筑物进

22、行1次消毒清洗。4.3.2 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及其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日检查各净水构筑物、阀门、机械设备、传动部件、仪器仪表的运行状况,做好设备、环境的清洁和传动部件的润滑保养。2 阀门、机械设备、传动部件、电气装置、计量仪表等,每月检修1次;每12年解体检修 1 次,更换易损部件。3 每年对金属设备及部件防锈涂漆1次。4 定期检测构(建)筑物的冻涨、沉降和裂缝等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妥善处理。5 寒冷地区,在冰冻期间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及其附件应做好防冻、保温措施。6 过滤设施,每季度应测量1次砂层厚度;减少10%以上时,应及时补砂。7 滤池、机械设备5年内应至少大

23、修理1次。4.3.3 混凝剂、助凝剂等药剂投加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根据原水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原水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及时调整加药量;采用计量投加方式,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2 每日检查投药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储存、配制和传输设备是否有堵塞、泄漏现象。3 每半年检修投药设施或设备1次,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4 每5年对药剂仓库进行大修和防腐处理。4.3.4 混合设施每半年检查1次,每年检修1次,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4.3.5 絮凝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经常巡查观测絮凝池絮凝效果,及时调整加药量,保证絮体密实而均匀。2 定期监测积泥

24、情况,及时排除絮凝池的积泥。3 每年检查隔板、网格1次。4.3.6 沉淀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沉淀池出水淹没出水槽的情况发生。2 根据原水浑浊度实时调整排泥周期。3 出水浑浊度应控制在5NTU以下。4 启用或停运时,操作宜缓慢进行。5 平流沉淀池,每年人工清洗12次;斜管沉淀池,每36月人工清洗1次。6 平流沉淀池,每年排空检修1次;斜管沉淀池,每半年排空检修1次。4.3.7 澄清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连续运行。2 原水浑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黄泥。3 初始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投药量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3倍;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

25、间隔时间不少于30min,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4 短时间停运后重新运行时,应先开启底阀排除积泥;适当增加投药量,进水量控制在正常水量的70%,待出水水质正常后逐步增加到正常水量,同时减少投药量至正常投加量。5 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至少每2h测定1次第二絮凝室泥浆沉降比值,使沉降比值控制在10%15%,当第二絮凝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20%时,应及时排泥;水力循环澄清池正常运行时,水量应稳定在设计范围内,保持喉管下部喇叭口处的真空度,保证适量泥渣回流。6 出口浑浊度宜控制在5NTU 以下。7 每年放空清泥、疏通管道1次;变速箱每年

26、解体清洗、更换润滑油1次,每年检修传动部件1次;搅拌设备、刮泥机械等易损部件,每35年大修理1次;加装斜管(板)时,每36月清洗1次,每35年大修理1次。4.3.8 普通快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冲洗前,当水位降至距砂层20cm时,应及时关闭出水阀,缓慢开启冲洗阀。2 冲洗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畅通,不应有壅水现象。3 初次运行或冲洗后上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严禁暴露砂层;运行中,滤床的淹没水深不得小于1.5m。4 滤后水浑浊度应小于1NTU。5 新装滤料应在含氯量30mg/L 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用清水冲洗,并经检验滤后水质合格后使用。6 滤池停运7d以上,应将滤

27、池水放空,恢复运行时应进行反冲洗后方可重新使用。4.3.9 重力式无阀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初次运行或检修后,应排除滤池中的空气。2 初次反冲洗前,应将冲洗强度调整器调整到虹吸下降管直径1/4开启度,进行反冲洗,随后逐次放大开启度,直至规定的冲洗强度为止。3 定期检查滤料层是否平整或结泥球、板结等,及时处理相关问题。4 滤后水浑浊度大于1NTU时,应进行强制反冲洗。4.3.10 生物慢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进水浑浊度不宜大于20NTU。2 宜24h连续运行;控制滤速不应超过0.3m/h。3 初期滤料应半负荷、低滤速运行,15d后可逐渐增大到设计值。4 定时观测水质、

28、水位和出水流量,适时调整阀门开启度。5 当滤料板结堵塞影响设计出水量时,应对表层滤料进行人工清洗。6 每隔5年,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或更换1次。4.3.11 超滤膜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定期对预处理设备进行排泥和清洗,排泥和清洗周期不宜大于3d。2 每日检测出水浑浊度、流量和跨膜压差,异常时应进行化学清洗。3 每日检查电磁阀的工作情况,确保自动反冲洗和正冲洗正常。4.3.12 颗粒活性炭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冲洗水宜采用活性炭滤后水。2 冲洗时的滤料膨胀率及运行时滤床上部的淹没水深应符合设计要求。3 空床接触时间宜为10min以上。4 出现水头损失达到1.01.

29、5m、滤后水浑浊度大于标准规定限值、冲洗周期大于57d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冲洗。冲洗前,将水位降至距滤料表层20cm,关闭出水阀。5 初用或冲洗后进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得低于排水槽,不得将滤料暴露在空气中。6 当颗粒活性炭吸附池出水水质超过设计指标时,或颗粒活性炭的碘值指标小于600mg/g、亚甲蓝值小于85mg/g 时,应更新池中的颗粒活性炭。4.3.13 一体化净水装置的运行维护,应参照同类净水构筑物确定,并每日查看是否有漏水,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每年对防腐层进行检查修补。4.3.14 除铁、除锰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运行一个设计周期或出水水质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对滤料进行反冲洗

30、。2 每年对滤料进行翻砂整理1次;有氧化水箱时,至少每半年清洗1次;每5年应对除铁、除锰装置进行大修理1次。4.3.15 吸附法除氟、除砷装置和离子交换法除硬度处理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进水浑浊度应小于1NTU。2 定期检测出水中的氟、砷含量或总硬度含量,大于标准规定限值时,应对吸附滤料或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处理。4.3.16 反渗透膜或纳滤膜除盐、除氟、除砷和除硝酸盐等处理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定期观察并记录膜装置的压力、温度、流量和电导率等运行参数。2 短期停运时,每日至少通水2h。停机72h以上时,应根据有关要求对膜系统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3 定期检查与更换预处理

31、设施,确保反渗透装置的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4 出现总压差比运行初期增加0.150.20MPa、脱盐率比上次清洗后下降了3%以上、产水量比上次清洗后下降了10%以上情况之一时,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化学清洗。5 膜元件因堵塞、老化、损坏或超过使用年限,经清洗或修复仍达不到使用要求时,应进行更换,更换时宜采用相同型号或性能参数的膜元件。4.3.17 饮用水消毒设施及消毒间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时记录各种药剂的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处理水量。2 消毒剂的固定储备量宜按1530d的最大用量确定。3 按操作规程要求巡查消毒设备与管道的接口、阀门等渗漏情况,及时更换易损部件,每半年维护保养1次。4 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出厂水水泵和管网末梢水的消毒剂余量综合确定。4.3.18 采用次氯酸钠、液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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