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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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
DB37/T
ICS13.220.01
目次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中第4章、第5.1、5.2、5.5、6.1(a)、6.1(b)、6.1(c)、6.2、6.3、6.4、6.5、6.6、6.7、6.10和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亓延军、董新明、黄凤梅、王海港、孙厚杰、蔡广忠。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工程,正在使用的民用、工业建筑及城市隧道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7945消防应急灯具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用于火灾时对人员安全疏散起指示作用的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疏散导流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警示标志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通过电源和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电光源型和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相结合的产品。
在电源正常使用情况下,通过电致发光方式显示消防安全疏散指示信息,在电源中断情况下,以蓄光自发光方式显示消防安全疏散指示信息。
4一般规定
4.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确保标志设置的完整、准确。
4.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活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易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正面或其临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4.3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识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
尽量用较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4.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沿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最佳路线设置。
当设置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应沿疏散路线保持人员视觉的连续性。
4.5设置的电光源型或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当其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或蓄光源。
4.6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它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4.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选用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5设置场所
5.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a)高层民用建筑;
b)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
c)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d)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场所;
e)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除外);
f)高层厂房(仓库);
g)甲、乙类厂房及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人的丙类厂房;
h)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i)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城市交通隧道;
j)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聚集场所。
5.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电光源、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k)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l)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m)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n)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o)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p)城市交通隧道的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q)其它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5.3下列建筑或场所中疏散楼梯间宜在墙面或楼梯的踏面和踢面上连续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持视觉连续:
r)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s)高层医院、高级旅馆;
t)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博物馆、会展中心、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u)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v)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w)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x)地上及地下商业营业场所;
y)候机楼、候船厅、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地铁车站、水运或海运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5.4下列场所宜设集中控制型导向光流消防应急疏散标志:
zz)一类高层建筑中的医院和高级旅馆;
aa)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地下商店;
bb)机场、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
cc)隧道、地下通道,地下交通枢纽中心。
5.5设有自动扶梯和电梯的建筑或场所,应在自动扶梯和电梯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用文字和图形说明火灾时不得用于疏散。
5.6商店、会展中心、综合楼等公众聚集场所宜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指示示意图。
宾馆客房内的门上宜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示意图。
6设置要求
6.1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dd)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候机楼、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大中型体育馆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对于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0min;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
ee)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300cd/㎡且不应小于15cd/㎡,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小于5:
1;
ff)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gg)宜具有语音提示和警报功能。
6.2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hh)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电光或日光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40lx;
ii)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
jj)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
6.3设置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同时符合以上6.1和6.2两款所规定的要求。
6.4建筑物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其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kk)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m,电光源型及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标志不应大于5m;
ll)在墙面上间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标志不应大于10m,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
mm)连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0.3m,标志中疏散组合图形的间距不宜大于2m;
nn)对于不作为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门,应在该处的地面上连续设置。
6.5设置在室内大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或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10m。
且正面或其临近不宜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6.6设置在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墙面上的出口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在远离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地方,应设置由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标志图形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图形组成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通道方向指示图形必须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6.7在电梯、自动扶梯入口处附近设置的警示标志,其位置距地面宜为1.0m~1.5m。
6.8宾馆客房内设置的疏散指示示意图宜设置在客房门的内侧,距地高度宜为1.7m。
6.9设置集中控制型导向光流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的,光流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m,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945的要求。
6.10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与疏散人员的观察相适应,并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单位为米
观察距离L
正方形标志的边长或长方形标志的短边
圆环标志的内径
三角形标志的内边
L≤2.5
0.063
0.070
0.088
2.5<L≤4.0
0.100
0.110
0.140
4.0<L≤6.3
0.160
0.175
0.220
6.3<L≤10.0
0.250
0.280
0.350
10.0<L≤16.0
0.400
0.450
0.560
16.0<L≤25.0
0.630
0.700
0.880
L>25.0
1.000
1.110
1.400
注:
观察距离应从最远疏散点至最近标志的距离计算
7施工
7.1施工时,不宜破坏原有建筑装饰,周围环境颜色宜与标志有明显区别、直观醒目,标志的水平度和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3。
。
7.2施工工艺可分为粘贴式、镶嵌式、钉挂式、螺钉紧固式等。
7.2.1在地面上设置安装塑料等材质软、厚度小的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宜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
7.2.2设置安装在大型公共聚集场所的理石、瓷砖等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宜采用镶嵌式施工工艺。
7.2.3在土石、型材、玻璃等硬质墙面上设置安装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宜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在木质、仿木质等墙面上设置安装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宜采用螺钉紧固式施工工艺。
7.2.4高大空间、超高建筑等特殊场所宜采用钉挂式施工工艺。
7.3施工工艺要求
7.3.1采用粘贴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层必须达到相关规范规定的强度要求,并要干燥透彻;基面必须平整、稳定,并清理干净,且应在标志的背面均匀涂覆胶黏剂固定牢固。
7.3.2采用镶嵌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在镶嵌面预留出基槽;基槽镶嵌面基层要处理成粗糙面;基槽内部必须清理干净并要求充分湿润,但不得积水。
7.3.3采用钉挂式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保证标志与固定面的间距不超过5mm;对于圆形、三角形标志,不应少于3个固定点;对于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不应少于4个固定点;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
7.3.4采用螺钉紧固式工艺时,必须保证标志后背附件与固定面紧密接触,螺钉间距不应超过0.3m。
8验收
8.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oo)产品应具备市场准入资格,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pp)标志的外观应完整、无明显缺陷,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划痕、碰伤、变色、气泡、起鼓等;标志内容应准确、清晰、简洁、不矛盾、不重复;
qq)蓄光自发光型及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亮度性能的测试方法见附录A,其表面任一蓄光部分发光亮度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蓄光部分的发光亮度
时间(min)
5
10
20
30
60
90
亮度(≥mcd/m2)
810
400
180
100
55
30
rr)蓄光自发光型及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颜色与亮度因数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的要求。
ss)对于蓄光型及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使用环境的照度值,不应低于国家消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时使用的试验激发照度值;
tt)电光源型及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验收应按不小于安装总数10%进行主、备电源切换试验;
uu)电光源型及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亮度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vv)电光源型及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8.2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ww)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符合设计和本规程有关设置技术要求及施工要求;
xx)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质量自检自验报告(报告单样式见附录B);
yy)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验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标志安装总数的20%;
zzz)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固定应牢固,无歪斜、无松动、无缺棱掉角等缺陷;
aaa)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采用镶嵌式工艺施工后应平整,镶嵌缝隙应密实,嵌缝宽度应均匀,镶嵌平整度、嵌缝尺寸等不应大于有关建筑施工和装修标准的规定;
bbb)施工质量验收应填写施工验收检查报告(报告单样式见附录C)
9维护与管理
9.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验收合格后,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功能检查并做记录;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9.2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及其照明灯具等安装验收合格后,每半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出现下列破损、丢失或环境照度达不到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激发照度时,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9.3电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的维护与管理参照以上9.1和9.2两款要求执行。
附 录 A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附 录 C蓄光自发光型产品发光亮度测试方法
C.1测试方法
样品在暗室内至少放置3h后,用照度为1000Lx的D65光源照射10min。
停止照射后第5、10、20、30、60和90min,在暗室内用LS-亮度计对任一发光部位进行亮度测试。
计算任意三个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测试结果符合表2的要求者为合格产品。
附 录 D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
附 录 F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自检自验报告表
表B.1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自检自验报告表
工程名称
施工日期
检查人员
负责人
部位
楼层
标志类型
安装
总数量
检查结果
外观
照度亮度
其他
说明
填写日期:
年月日
附 录 G
附 录 H(规范性附录)
附 录 I施工验收检查报告表
表C.1施工验收检查报告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
内容
验收
资料
验收
评定
意见
建设单位
年月日
施工单位
年月日
DB37/T-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