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监检和定检规则宣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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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监检和定检规则宣贯

 

起重机械监检和定检规则

宣讲提纲

起重机械监检和定检规则

第一部分概述

一.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的发展过程

195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锅炉检查机构实行国家安全监察,监察范围除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外,还包括较大的起重机械。

1956年原劳动部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规定。

1962年4月,原劳动部发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较全面地提出了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1991年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名义进行管理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颁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和维修保养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作出规定。

2003年3月31日国务院373号令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4年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以92号令颁布新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该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02-2007《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03-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04-2006《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05-200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06-2007《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07-2007《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08-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09-2007《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10-2007《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11-2006《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12-2008《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13-2006《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14-200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发布),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术语

1.起重机械:

是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一种,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0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原使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

3.起重机械施工:

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在内的作业过程。

4.起重机械施工单位: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作业的单位。

5.安装:

是指在特种设备设置场所把特种设备零散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的过程。

6.改造:

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7.维修:

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的总称。

修理是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部件、结构、机构或者控制系统进行修理的业务,但修理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8.重大维修:

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9.维护保养:

是指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0.检验检测:

包括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和产品和部件的型式试验等工作。

11.监督检验:

是指起重机械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维修)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

如材料、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水压试验、载荷试验、出厂编号和监检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台(只、套、件)确认;具体项目和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

监督检验收费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12.定期检验:

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13.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14.主要受力结构件:

起重机械的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等。

起重机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

15.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四.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范围

1.《特种设备目录》中列入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共计12类83种。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设备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旋臂式起重机和轻小型起重设备等六类共36种,具体目录见《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

2.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范围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具体实施安装监检的起重机械范围。

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执行。

1)实施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等八类共46种(附件A)。

不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以及上述八类起重机械中的港口台架式起重机、液压折臂起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

也不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2)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维修过程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监检。

3)起重机金属结构在起重机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在使用现场进行施工(包括移装)、允许范围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分段组装等),纳入安装监督检验范围,由负责安装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4)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顶升不实施安装监检。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范围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三条: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五.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各方的责任

1.共同责任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监检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2.施工单位

1)原则:

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

2)编制施工文件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

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应当不少于并且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3)提供工作条件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第十二条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的规定:

质量保证手册应当描述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结构层次和相互关系,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术语和缩写;

(2)体系的适用范围;

(3)质量方针和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及管理职责;

(5)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要求。

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素设置:

1.TSGZ0004-2007规范共列出18项基本要素,其中其他过程是可变的要素。

2.必须设置的要素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其中作业控制可包括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的一般过程控制,如零部件加工和安装等。

3.按照不同类别起重机的生产特点确定设置的要素有焊接控制,热处理控制,无损检测控制,理化试验控制,金属结构制作,电控、液压、气动系统及整机安装调试。

程序文件与质量方针相一致;满足质量保证手册基本要素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符合许可项目特性;满足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过程的控制需要(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文件格式及其包括的项目、内容应当规范标准。

质量计划(过程控制表卡、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能够有效控制设备安全性能;能够依据各质量控制系统要求,合理设置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内容、要求;

(2)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

(3)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的规定。

(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符合以下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规定:

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聘用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的规定。

——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三)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六)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装许可条件要求);

(七)施工监检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根据施工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对A类监检方式的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

3.使用单位

1)原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七条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

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

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

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4.检验单位

1)原则:

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2)检验方案

《监督检验规则》: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施工监检起重机械的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监检工作指导书)。

监检方案应当按照监检机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与施工单位商订在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的,应当在制订监检方案时与施工单位商定。

《监检大纲》所列项目及其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

监检机构可以根据起重机械施工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在制订监检方案时,对监检项目进行适当的增加。

监检人员现场监检发现监检方案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应当获得监检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定期检验规则》: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

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执行。

3)检验人员

监检机构至少安排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

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4)检验过程控制

《监督检验规则》:

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制订的监检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监检,及时记录。

监检记录包括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的项目和监检结果,以及工作见证及其确认方式。

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不一致时,应当将不一致情况在监检记录上做出详细记载。

记录与施工单位的工作见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无法在施工单位工作见证进行确认的,可以在监检记录上进行记载。

监检人员在现场监检采取资料核查确认方式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时,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原检验部位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

第十六条《监检项目表》根据记录填写,记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并且进行监检一次合格率的统计(注1)。

对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在《监检项目表》中“监检结果”栏内填“合格”、“不合格”、“无此项”,并且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件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录的名称、编号。

监检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以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记事栏中记述。

注1:

监检一次合格率按照监检项目及其内容进行统计,即是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数(分子数)与本台设备所检项目及其内容数(分母数)之比(百分数)。

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再次监检时仍然不合格,仍然按照首次不合格列入分子数,以此类推。

《定期检验规则》:

第十四条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第十六条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第十七条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位。

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注:

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表示。

5)问题处理

《监督检验规则》:

第十七条监检人员在施工监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对发现的严重问题(注2)由监检机构向施工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

《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机关。

施工单位对《监检意见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还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

注2:

严重问题,是指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如监检项目不合格而不易纠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失控;施工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进;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有违反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等问题。

《定期检验规则》: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第二部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一.施工单位资格

第四条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范围内。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分类分级

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

A级

B级

C级

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安装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起重量≤80t、

跨度≤34.5m

额定起重量≤20t、

跨度≤22.5m

改造

维修

塔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旋臂起重机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起重力矩≤80tm的塔式、门座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桅杆、旋臂式起重机

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门座、桅杆起重机,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旋臂式起重机

升降机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速度≤1.5m/s、额定载重量≤3t

额定速度≤1.0m/s、额定载重量≤1t

轻小型起重设备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许可条件评审按B级考核

缆索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许可条件评审按B级考核

正在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在取得受理后,对其试施工的起重机械进行监检。

二.监督检验内容、项目、分类和方式

第六条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

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项目除本规则已经明确规定的外,其他具体监检项目根据改造、维修的具体项目进行,其中是否进行静载荷试验,根据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由监检机构在制订监检方案时明确。

起重机械移装(是指在用或者闲置的起重机械移地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参照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其中静载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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