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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谈我国缉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防控对策

摘要

毒品的危害,古今中外早有无数实证。

近代史上,毒品的泛滥曾经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

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的惨败,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中国人被称为“东亚病夫”

中国政府割地赔银,任人宰割。

这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是民族的耻辱,更是惨痛的教训。

近年来中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不仅表现为我国的毒品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存在着从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向世界主要毒品消费国转变的现实可能性;同时也存在国际极端势力利用我国周边的毒品问题而包围我国,威胁我国家安全的现实危险性。

面对新一轮毒潮涌入中华大地,在对禁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尽管没有人公开表示禁毒工作不重要,但并非所有人都认为它很重要,能够说清楚它如何重要的人,恐怕更少。

当前,确实存在着不少制约影响禁毒工作的认识误区。

在这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我国的禁毒策略战术进行深入反思。

应该深入反思并重新构建禁毒的策略和战术;紧紧抓住毒品的生产、流通、消费这三个关键环节,堵截毒源,缩小毒品市场,摧毁毒品流通网络,创造禁绝毒品的条件。

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缉毒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加以分析探讨,找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与对策,从而为公安缉毒部门更有效、有力的打击毒品犯罪提供决策和帮助。

关键词:

缉毒工作防控对策

 

 

引言

毒品猛于虎,这个谈起色变的东西,不知道毁坏了多少人生与家庭,毒品现在已经成了国家的一大危害。

多少人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我们不能让这个罪恶之首继续下去。

当今世界毒品犯罪日趋严重,已成为许多国家面临的严峻社会问题,我国从建国到1952年,仅仅用了3年左右的时间,就摆脱了危害中国百余年的烟毒灾害,创造了震惊中外的奇迹,新中国以“无毒国”享誉世界。

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国际贩毒集团对我国进行渗透,国内早已扑灭的火焰死灰复燃。

当前,国际毒品泛滥,全球化趋势在短期内不会明显改变。

我国缉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滥用多样化,毒品数量增大化,犯罪手段现代化,贩毒方式多样化,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不仅损害人的健康和生命,还会诱导多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治安,导致家庭危机等等。

面对严峻的毒品问题,因此缉毒工作已变得日益重要,近年来我国缉毒部门始终在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承受着打击、防范的主要任务。

他们克服重重困难,破获了很多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抓获了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打击制、贩、种、吸毒违法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公布《2013中国禁毒报告》。

报告显示:

2012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2.2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3.3万名,同比分别上升19.8%和18.1%;缴获各类毒品45.1吨。

其中,海洛因7.3吨、冰毒类毒品16.2吨、氯胺酮4.7吨、大麻4.2吨。

破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30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431名,缴获各类毒品5022.5千克,占全国缴获量的15.1%,收缴枪支173支、子弹1830发,涉案汽车678辆、房产14处、黄金14.5千克,扣缴毒资2.29亿元,打掉一大批跨国、跨境、跨区域的制贩毒团伙和网络,摧毁一大批制贩毒通道,毒品犯罪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实现了全国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

但是,当前我国缉毒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够,效率不高,进展困难。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认识到缉毒工作的长期性与艰巨性,找出缉毒工作存在的问题,拿出新的缉毒措施,尽可能的减少毒品犯罪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

 

一、毒品犯罪的成因、现状及特点

(一)毒品犯罪的成因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困扰着整个人类。

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刑事犯罪,并且对社会的经济增长、和谐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我国毒品犯罪的成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由于我国地理上的位置因素,导致我国处在一个毒品生产、加工地区的包围之中,境外毒品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了毗邻我国的优势和我国边境线长的特点,把我国作为毒品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地区并刺激我国国内的毒品消费。

第二,毒品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包括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人吸毒成瘾后,无一幸免的对毒品产生双重依赖。

当毒品被停用后,就会发生撤药综合症状,出现生理功能紊乱,其痛苦令人难以忍受,此现象被称为“身体依赖”;吸毒使吸毒者产生快感,诱导吸毒者产生再次吸毒的强烈愿望,以满足快感而避免难以忍受的痛苦,此现象被称为“心理依赖”。

由于身体和心理依赖两方面的相互作用,导致吸毒者不能摆脱毒品。

第三,毒品交易的高额利益,致使毒贩愿意铤而走险,不惜赔上性命运输贩卖毒品,据了解全球目前的毒品交易额达8000亿至1万亿美元,高于石油贸易额,仅次于军火交易。

第四,我国拥有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吸毒人员已达133.5万人,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吸毒人数还在逐年增加,,如此之多的吸毒人员形成了庞大的市场,其中以贩养吸”的现象已经成为常态,这是因为不少吸毒者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毒资需求,又无其他经济保障,从而参与到制贩毒品之中。

同时,毒贩为了保有和扩大自己的毒品市场份额,便利用各种手段诱骗没有防备心理者和好奇者,特别是青少年吸毒成瘾。

不仅是外部因素使得毒品市场有增无减,同时也是吸毒者对毒品的身体和心理依赖所造成的,即使是经过强制戒毒或药物戒毒,也会因为戒毒的不彻底而复吸,这些都使得毒品市场趋于稳定,并逐渐增长。

第五,由于毒品犯罪所带来的巨额利润,毒品犯罪分子已经对当下法律的惩罚力度习以为常,并且甚至已经无视法律的存在。

因此,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达到相当的程度,才能将犯罪揭露出来并予以惩罚,使毒品犯罪得以遏制,维护社会的秩序,维护法律的威严。

但是,目前由于证据方面的取证难、采证难和定证难以及在缉毒侦查中过度依赖于以吸抓贩、抓现行犯等多方面原因致使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够。

(二)毒品发案重点区域及生产地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国际贩毒集团急于扩大销售市场,竭力开辟中国通道。

贩毒问题较突出的云南、广西、贵州、四川、甘肃、陕西等省成为毒品犯罪的重灾地区,毒品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第一,新型毒品的增加。

流入我国毒品市场的毒品种类从传统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到近几年的冰毒、摇头丸、蓝精灵、忘我、海洛因精品和盐酸浚托啡片等新毒品。

新型毒品的不断出现,致使毒品的种类不断增加。

第二,毒品数量增大。

如2005年,全国公安破获千克以上毒品案件1794起,万克以上毒品案件342起。

2006年,共破获万克以上毒品案件409起、千克以上毒品案件1902起,公安部确定了92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各省级公安机关也确定一批毒品大案,组织开展专案侦查,集中攻克了49起公安部督办案件。

2008年1月至11月,全国共破获千克以上毒品犯罪案件2698起,缴获海洛因2578千克、冰毒3297千克,分别占缴获海洛因和冰毒总量的65.84%和73.23%(数据来自《2009中国禁毒报告》)由此可见,我国所面临的毒品犯罪问题形势严峻。

第三,毒品犯罪手段多样化。

随着缉毒斗争的力度逐渐加大,犯罪分子为躲避侦查和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

目前,我国的毒品犯罪活动,在犯罪手段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集团化,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者居多,而共同犯罪又以集团形式出现,他们有组织、有分工、有组织、有据点;二是职业化,在毒品犯罪分子队伍中,有一批职业性毒品犯罪分子,专门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三是现代化,不少毒品犯罪分子拥有先进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配备各种枪支弹药,并掌握了一整套逃避稽查、打击的技术,使毒品犯罪活动更加的隐蔽、安全和迅速。

第四,过境贩毒突出,日趋国际化。

毒品贩毒本身具有跨国越境的性质,当今世界三大产毒区:

银三角、金三角和金新月,也都是跨国地区。

一个国家查获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牵涉好几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处在东南亚金三角北面,国内外贩毒集团不断经由我国贩运大量毒品,一方面说明我国的毒品犯罪的毒源主要在境外,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毒品已具有国际化的特征,我国在国际反毒斗争中的地位显得更为重要。

二、目前我国缉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缉毒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

从缉毒队伍建设来看,缉毒队伍特别是基层成立的缉毒机构相对较晚,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

一是人员组成较杂。

有的从未接触过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不了解毒品的基本常识及相关的侦查、法律知识。

二是民警文化素质偏低。

在基层缉毒队伍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凭的人不多,而属于公安侦查(缉毒专业)本科文凭的就更少,一般是具有中、大专文凭者居多。

三是专业培训不足。

多数民警未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学习,有的民警调到基层缉毒部门,未经上岗前的培训就投入工作。

基层缉毒民警专业化程度不高、业务理论知识不足就会使得整个基层缉毒队伍战斗、攻坚能力不强,影响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效果。

除此之外我国缉毒部门还存在缉毒装备科技含量不高的问题。

目前,我国禁毒部门对毒品控制方法趋于传统、缉毒装备科技含量不高,使“堵源截流”的方针在现实禁毒工作中无法完成其真正使命。

目前,我国的毒情日趋严重,仅靠缉毒侦察员的个人技术力量、禁毒警惕性和政治敏感性无法胜任日益复杂的禁毒工作。

而世界各国针对毒品犯罪的多样性探索了一些新的禁毒设备,如高敏度毒品探测器、电子警犬、电脑缉毒、中子探测器、检验毒品自动装置ADX机等先进设备,美国更是提出了“技术缉毒”概念,在缉毒斗争中不仅动用了一套间谍卫星,还调用了军方的空中雷达预警飞机。

缉毒部门普遍配备了“恒温热能感应夜视显像仪”、“迷你可疑物品探测仪”、“声音匣数字窃听系统”、“数据定位系统”等,这些仪器是由军事或国防部门的秘密技术加以开发转化的,经实践部门的使用检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特别是高敏度毒品探测器,在我国的使用率很低。

其实毒品探测器对“堵源截流”能起到很关键的作用,而我国当前主要还是依赖于侦察员的经验和眼光,因此,远远不能控制住高科技贩毒的趋势。

(二)对零星贩毒活动打击不力,导致毒品需求与供应不断增加

零星贩毒是贩毒活动的终端环节,是吸毒人员获取毒品的主要途径,也是毒品社会危害性最终体现的载体,其具有人员众多,网络交错复杂,累犯、再犯率高等特点。

刑法第347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海洛因为例,由于每克价格在内地都达数百元,零星贩毒每次的数量多在一克以下,适用刑罚也多在一年以下,较之吸毒人员因复吸被劳教二年明显偏轻,加之按照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均要进入司法程序,许多案件在法院判决之日,往往就是罪犯释放之日。

执法成本与打击效果的巨大差异以及立功、授奖多侧重于大要案件等因素,导致了基层民警对打击零星贩毒活动的积极性不高。

零星贩毒活动猖獗,使得禁吸戒毒、帮教管控等工作收效甚微,毒品需求难以遏制,也拉动了大宗毒品的不断渗透。

(三)法律对毒品犯罪财产刑的规定有缺陷

现有法律虽然有对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的规定(选自1998年出台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但实践中执行起来难度很大,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和重复性,公安机关破获的案件实际只是毒犯多次犯罪中的某一次。

随着禁毒斗争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藏匿财产的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已较少采用现金交易方式买卖毒品,而多采用信用卡、银行划账等方式交易,办案中缴获的财物多是破案后采取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取的。

对这类财物,有的犯罪分子既不承认是犯罪非法所得,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公安机关要从证据上锁定就是其多次贩毒的非法所得难度也较大。

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法院从量刑角度考虑财产刑与主刑应大致相当,一般就只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才判决没收全部财产,死刑以下的一般只判处没收个人二万元以下财产刑,造成已被公安机关查扣、罪犯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大量财物被其家属持判决书索要的尴尬局面。

(四)缉毒特情工作亟待规范

缉毒特情是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一柄尖刀,他在提供情报、场所控制和专案侦查中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正因为如此,客观上导致我们对特情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不仅自觉或不自觉地排斥了其他获取情报的渠道,忽视了侦查措施、手段的综合运用,而且放松了特情工作的规范要求。

例如,在建情时没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按规定建档;有的特情向我们提供价值不大的情报,自己大肆贩毒,有的则拉大旗作虎皮,表面上为我作,实则翦除异己,企图成为垄断当地毒品交易的老大,更有甚着把自己的毒品卖出后再告发下一家,自己不仅顺利实施犯罪、又可向我们邀功请赏,一箭双雕;缉毒特情大都是有前科的灰色人物,他们长期厮混于违法犯罪群体之中,其劣根性难以改变,之所以为我工作是出于被迫,只要有机会,其破坏性会不顾一切的表现出来。

所以,我们要严格执行特情工作的有关规定。

再者,应当注重外来人口特情、女特情的物建使用,加强尖子特情、职业特情、逆用特情的培养使用,不断提高特情破案数。

(五)侦查深挖不够,协作交流少

有些缉毒部门以完成任务为目标,把主要精力投放在打零包、抓吸毒人员、罚款及破一些相对容易的毒品犯罪案件上,无暇长时间经营案件,进行深挖及有效突破。

而有的基层缉毒部门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出现深挖突破的机会,但由于深挖突破意识不足或设计不好而失去战机。

有些缉毒部门由于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完成任务,经济利益及获取荣誉等因素,加之受客观工作环境的约制,平时工作中,一般都各自为战同一地区的还相互竞争,极少进行情报交流和办案协作。

(六)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发展、蔓延的趋势令人担忧

目前,全国大中城市娱乐场所吸、贩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增无减,宜抓紧研究并尽快制定措施加以遏制,否则后患无穷。

目前在加大打击制、贩毒活动的力度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娱乐场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薄弱,对经营业主的禁毒责任规定不够完善,过于笼统,漏洞较多,且强调场所发生的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需存在业主及从业人员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才能进行处罚。

娱乐场所由此对吸、贩毒活动多采取默许、纵容、不管不问,甚至暗中包庇、提供便利等手法对付警方,使警方难以获取证据,以逃避打击;二是公安机关禁毒、治安部门在娱乐场所禁毒管理上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看起来似乎大家都在管,实际上管理的失控面很大。

娱乐场所吸、贩新型毒品问题如不尽快抓紧研究、制定对策,将很快出现一个庞大的新型毒品消费群体,拉动制、贩新型毒品犯罪不断膨涨。

三、改进缉毒手段,提高缉毒工作水平

(一)加强缉毒队伍建设

缉毒队伍是公安机关实现和完成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根本。

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意义。

目前,部分地方对缉毒队伍的建设不够完善,不能适应斗争的需要。

可见加强缉毒队伍建设,提高缉毒民警的素质是缉毒斗争的当务之急。

具体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首先,充实缉毒队伍,结合各省市缉毒工作任务和工作量配备专业缉毒队伍;如云南等毒品犯罪猖獗的地方,应扩大缉毒队伍编制,在全国通过社会上招聘专业技术人才或者从公安系统中遴选,从而使缉毒队伍整体的数量得到有效的充实。

其次,落实缉毒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可以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手段,在毒品犯罪严重的地区,多配备先进仪器,并且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装备的配给以及缉毒队伍的后勤,以解决缉毒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再次,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作为缉毒民警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是必须的,熟知与毒品有关的知识,缉毒工作的要领。

因此缉毒部门可开设专门的培训课,如讲座,对缉毒民警进行定期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缉毒民警的体能与侦、辑技术,以减少缉毒民警在与毒品犯罪分子的战斗中的牺牲率。

也可以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让民警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开拓民警视野,增强业务知识。

最后,加强缉毒专业队伍的政治、思想、专业素质建设。

现实中,最可悲的不仅仅是缉毒民警的本身文化素质有待加强,而是某些干警未能深刻认识到缉毒工作的重要性,他们有时间玩牌、喝茶,却不愿意花时间去专研缉毒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究其原因,政治思想觉悟不高。

因此必须加强缉毒民警的政治思想,对其进行思想的教育与洗脑,让其认识到缉毒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认识到作为一名缉毒民警肩上的责任。

要清醒的认识到我们做的任何工作都是以人民的利益为落脚点,都要把人民群众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不允许把个人利益凌驾于人民和法律之上,真正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并且在业务培训上通过岗位练兵、业务培训、案后总结、经验交流等形式,形成人人钻业务、强素质、上水平的氛围,培养一批破案能手、缉毒专家,造就一支能征善战的缉毒专业队伍。

(二)切实加强对零星贩毒的打击处理

建议公安部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修改意见,提高对少量毒品犯罪量刑的最低起点刑期,或对贩卖一克以下海洛因犯罪人员一律劳动教养,以减少办案程序,降低执法成本。

对零星贩毒人员无论是判刑或劳教,其刑期或劳教期均不应低于复吸劳教二年的期限。

通过强化对零星贩毒活动的打击处理,斩断大宗毒品犯罪与吸毒违法活动连接的链条,遏制毒品供应与需求。

(三)完善毒品犯罪财产刑规定,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

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往往是犯罪分子全部犯罪中的一小部分。

因此,完善毒品犯罪财产刑规定,加大财产执行力度不仅可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可对其他试图靠毒品犯罪牟取非法利益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建议公安部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修改意见或协调高检、高法作出司法解释,参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对犯罪分子财产处置方面的规定,明确对毒品犯罪分子被查扣的财产可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除为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外,一律予以没收。

(四)充分发挥特情侦查手段在缉毒工作中的优势作用

刑事特情之所以有利用价值,其原因之一是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接敌条件。

正是缉毒特情的违法犯罪前科才使他们容易贴靠或打入贩毒集团或团伙之中,提供我们所需要的各种情报尽管如此他们的犯罪劣根性也很顽固。

以往我们对于利用特情破案考虑较多,而对于遏制其犯罪劣根性缺乏必要的警惕和防范。

在特情工作中应当采取严格有力的措施,加强对特情的控制和管理,坚决杜绝那种不经考察,没有手续,随心所欲使用特情的做法。

在特情管理、使用上则既要加强教育,更要有效控制;既要感情联络,更要严加管束。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缉毒特情的贩毒问题,应尽量安置其就业,如开设饭店等以解决其生计。

一时无法安排的,又确有使用价值的特情,则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加强缉毒特情队伍建设是当前的重要工作。

特别是物建高层次的情报特情、女特情、少数民族特情以及在车站、码头、邮局、银行所布建的特情一直是特情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使特情在缉毒工作中发挥优势作用。

(五)“大小兼顾”,突出重点,破案攻坚,侦办一批“精品”案件

各地基层缉毒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上级下达的任务及本地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力争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在打击零包贩卖、吸毒人员和其他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要加强缉毒基础工作和专门手段建设的发展,加强缉毒队伍专门化建设,提高队伍攻坚战斗能力,不断分析毒品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掌握毒品来源,贩运渠道销售网络,贩、吸窝点及人员等情况,从中发现大要案线索突出打击重点,组织精干力量实行专案专办,精心经营,运用各种侦查手段、技术突破全案,全面查清案件毒品来源,去向、贩运人员、接销人员等,收集犯罪证据,达到既打中间,又打两头,彻底摧毁毒品贩运网点(络)的要求。

在毒品案件侦查中,要有所突破,多办一批“精品”案件,这样既促进任务指标的完成,又符合公安部禁毒局对侦查破案的要求。

(六)打破本位主义,加强协作和交流

缉毒部门要树立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放弃本单位的小利益,打破本位主义,特别是一个地区的各基层缉毒部门更应如此,既要加强相互间的毒品情报的交流和协作办案,也要搞好与上级及外地区甚至境外的缉毒机构交流协作。

上级缉毒部门要把协作交流列为考核评奖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协作交流做得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促进基层缉毒部门切实加强协作和交流,充分发挥缉毒部门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整体功能,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体现基层缉毒部门打击毒品犯罪的作用和威力。

(七)努力改进和加强侦、缉手段

毒品犯罪的职业化、专业化、智能化、使缉毒人员经常要面对诡计多端、装备精良、穷凶极恶的毒品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这就要求我国缉毒侦查机关和缉毒民警也必须努力和改进、强化各种侦、缉手段,采取多种有效的侦查方式和侦缉手段,才能够有效破获各种毒品犯罪。

近年来,我国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其作案手段可谓五花八门、花样翻新。

有的将毒品藏在汽车备用胎内、车门夹层里,或者将油箱焊接成两半,用其中一般装毒品。

有的藏在电视机里,更有甚者利用怀孕妇女来运输毒品,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面对如此狡诈、阴险、疯狂的犯罪手段,如果没有一定的技侦手段和侦查方法,是很难查破毒品犯罪案件的。

随着毒品犯罪的日益加剧,世界各国侦控毒品犯罪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断发展。

我国的缉毒手段也有一定的改进,但仍然跟不上时代的变迁,我们可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使用缉毒警犬协助检查过往行人、货物中是否藏匿毒品

可组建一定数量的缉毒警犬队,在一些重要的边境、海关通道、交通要口、机场巷口,对过往的人员、货物、行李进行监控。

在一些治安清查专项活动中,可以调用缉毒犬参战,以分担缉毒民警的工作。

在基层队伍中也可以配置缉毒警犬协助缉毒民警破案,以提高破案的效率。

经过探索研究,警犬缉毒工作正在日趋成熟和完善,警犬查缉海洛因工作得到禁毒战线领导广泛的认可,并在缉毒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打击毒品犯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积极运用司法建议,以司法手段保障缉毒效果,遏制毒品运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但又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采取某种措施的具体司法建议。

目前,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议制度,实践中该项职权的广泛有效的应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

可以考虑由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统一思想,从“禁毒人民战争”的高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着眼深入调研,并针对“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犯罪日趋猖狂的突出现象积极主动给予司法建议,责成客运行政主管单位履行职责,督促政府部门尽快完善机制,统一规范国内的客车运营行业管理秩序,尤其要规范行李携带、运输和托运的办理手续。

3、注重先进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的运用研究

随着缉毒斗争的深入发展,毒品犯罪越来越难以侦破,我国缉毒机关应该更加注重先进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的运用研究。

除了加强缉毒人员的业务能力,在立法上也要赋予缉毒部门一定的技术侦查手段。

一般认为,技术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等手段。

当然技术侦查手段的秘密性使其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在审批、运用这一手段时必须进行有效地制约。

必要时舍得花一些钱,引进一些先进技术手段,选派一些政治素质好的民警到先进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缉毒技术,以提高我国缉毒侦查机关破案效率和缉毒专业人员的自身素质。

(八)切实加大对娱乐场所吸、贩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处理

建议公安部向国务院提出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或协调文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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