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纠纷案例.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488581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2.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存单纠纷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存单纠纷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存单纠纷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存单纠纷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存单纠纷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存单纠纷案例.docx

《存单纠纷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存单纠纷案例.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存单纠纷案例.docx

存单纠纷案例

存单纠纷案例

篇一: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存款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银行卡失密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存款人自己有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存款被他人冒领,且无法确认冒领人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承担补充责任,但银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当以社会发展的程度为基础,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又要维护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情】

【审判】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原告在农行高新支行依据金穗借记卡章程申请领取个人金穗借记卡,系自愿行为,双方均应严格遵守金穗借记卡章程规定。

原告申请填写的金穗借记卡申请表中“填表说明”置于表格上端,以提醒填表人仔细阅读。

该“填表说明”中第一条明确要求填表人“填表前仔细阅读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二条明确提出“填表人在申请人签名栏签字,则表示同意遵守金穗借记卡章程”,可见,农行高新支行已充分尽到了提示义务。

原告虽称其从未失去对该卡的控制,但其承认持卡后将密码泄露这一事实存在,即违反了“不得泄露个人密码”的合同义务,没有遵守金穗借记卡章程。

故原告金穗借记卡上存款丢失,原告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农行巩义支行的代理付款行,在按规定办理取现业务时,农行巩义支行在核对来人在取款凭条的签名后,并在刷卡无误和取款人输入密码正确后付款,农行巩义支行并未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39号文件《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农行巩义支行亦尽到代理付款行的义务,本身并不存在过失。

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曹宇杰对被告农行高新支行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曹宇杰对农行巩义支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曹宇杰不服,上诉称:

(1)一审以上诉人违反了“不得泄露个人密码”的合同义务、没有遵守金穗借记卡章程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系格式条款,存在免除银行责任,加重储户责任、排除储户主要权利的内容,这些条款依法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金穗借记卡存在重大技术瑕疵,无法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3)农行巩义支行在办理取款手续时,没有核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也没有对取款人所持的借记卡的真伪进行鉴别,致使上诉人的存款被他人骗取。

(4)农行巩义支行没有取款当时的录像资料,给侦破案件追回赃款造成了重大困难。

因此农行巩义支行对上诉人的存款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79000元存款损失及利息。

被上诉人农行高新支行答辩称: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虽系格式条款,但被上诉人已尽到提示义务,不存在免除银行责任、加重储户责任、排除储户主要权利的内容。

(2)上诉人持卡后泄露密码,上诉人即违反了“不得泄露个人密码”的合同义务。

(3)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提供的金穗借记卡外观上没有防伪标识、无法鉴别真伪、

存在重大技术瑕疵等,与本案并无因果关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农行巩义支行答辩称:

(1)该行没有查验取款人身份证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一日一次性取款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应核实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后予以支付。

本案发生的两笔款项分别为3.4万元和4.5万元,均未超过5万元,且上诉人签字认可的金穗借记卡章程中也没有查验身份证的约定,因此该行不存在过错。

(2)该行没有必须设置录像设备的义务,故该行在该问题上也无过错。

综上不应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为:

(1)因持卡人自己的原因造成银行卡失密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2)冒领人到银行取走款,银行是否有过错。

除原审查明事实外,二审另查明:

(1)上诉人曹宇杰领取的金穗借记卡的来源是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委托国家特许的信用卡制卡公司制作的。

(2)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之《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的规定和郑州市公安局颁发给巩义市农业银行城东储蓄所和巩义市支行营业部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该两单位当时是四级风险防护单位,在201年不须安装视频监视设备。

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持卡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银行卡失密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的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银行与客户的关系的性质是契约关系,又加之银行业务的特殊性,所以双方不仅要受所订契约的约束,而且要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

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是银行的重要义务。

客户自己亦负有谨慎的义务。

客户的密码应当对他人保密,客户应当妥善地保管自己的存单(或银行卡)。

银行的存取业务主要是靠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来完成的,存单和密码就是支付凭证。

当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相符时,付款是银行义务,这时如果银行不付款,银行就剥夺了客户的主要权利。

因此,如果因为客户自己不谨慎,或自己不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有关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而被他人盗用遭受损失时,客户自己应承担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曹宇杰在农行高新支行办理金穗借记卡时,金穗借记卡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已提醒客户注意自己的谨慎义务,但曹宇杰却在取得金穗借记卡后,将借记卡的密码泄露给他人,造成卡内存款被他人领走,责任应当自负。

2.关于冒领人到银行取走款,银行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义务,该种义务被称之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当以社会发展的程度为基础,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又要维护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曹宇杰从高新支行领取的金穗借记卡是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委托特许制卡机构制作的,经国家特许的制卡机构制作的银行卡,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质量合格;金穗借记卡作为银行的信用卡,本身即具有识别功能,曹宇杰认为该卡没有防伪标识即存在重大技术瑕疵,该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作为银行,其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市场化服务。

被上诉人巩义支行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对一日一次性支取5万元以上的业务才检验身份证,对小额业务不检验身份证的做法,是根据银行市场化服务的特点来确定的(即既要保证安全,又要便于支取),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农行巩义支行未对5万元以下的业务检验身份证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保存交易记录的问题,上诉人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后,被上诉人农行巩义支行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当时的交易记录,且根据当时的安全防范标准,农行巩义支行的两个储蓄所没有设立视频监视系统的法定义务,故在该问题上被上诉人农行巩义支行亦不存在过错。

因此,本案中冒领人到银行取走款,银行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31元,由上诉人曹宇杰承担。

【评析】

(一)持卡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银行卡失密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的法律依据

本案一审判决以原告没有遵守其签字的《金穗借记卡章程》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该章程中明确约定“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该判决结果却遭到原告之“《金穗借记卡章程》系格式条款,其中部分内容存在免除银行责任,加重储户责任、排除储户主要权利的性质,依法无效”的上诉。

《金穗借记卡章程》确系格式条款,其中关于“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和“凡因持卡人转借金穗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规定,在不能阐明为什么持卡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银行卡失密或丢失而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的责任应由持卡人自负这一根本性问题的情况下,上述条款确实存在免!

涂银行的注意义务、加重储户义务的问题,该规定对储户是不公平的,从而可能成为无效条款。

而且,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格式条款因其存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这就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即通过合理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

而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条款的提供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提请注意的义务,原则上应当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如对免责条款的文字进行加黑,加大或加以其他特别的标注,即提起注意的程度应当更高(最高法院即将出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本案中,金穗借记卡申请表的“填表说明”虽被置于表格上端,以提醒填表人仔细阅读,但这也只能说明银行对其提供的《金穗借记卡章程》尽到了一般提醒义务,但对该章程中的免责条款,银行却未尽到特别的提醒义务,因此本案中很难说该章程中的免责条款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从法理上看是契约关系,既然是契约关系,双方就要受所订契约的约束。

另外银行业务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存在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范该行业,涉及到本案的如《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等。

储蓄合同中储户的主要权利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存款信息获得保密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因此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是银行的重要义务。

在储蓄合同中,银行对客户负有义务,客户对银行也负有义务,客户自己负有谨慎的义务。

银行的存取业务主要是靠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来完成的,存单和密码就是支付凭证和支付条件。

当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相符时,付款是银行的义务,这时如果银行不付款,银行就剥夺了客户的主要权利,构成违约。

因此,客户的密码应当对他人保密,客户应当妥善地保管好自己的存单(或银行卡)。

如果因为客户自己不谨慎,或自己不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有关存单(或银行卡)和密码,而被他人盗用遭受损失时,客户自己应承担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这与他人拿着你的提票提走了货,造成的损失你应当自负而不应由供货商负责的道理相同;这并非加大了客户的责任、免除了银行的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办理金穗借记卡时,银行已提醒其注意自己的谨慎义务,但其却在取得金穗借记卡后,将借记卡的密码泄露给他人,造成卡内存款被他人从巩义支行的两个储蓄所领走,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本人承担。

(二)储蓄合同中,银行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也即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其基本内容,就是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

篇二: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如何认定?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如何认定?

【天同码】第14期

20-03-19點擊右側關注天同诉讼圈

天同码(TKN)——打造中国“钥匙码”案例知识系统

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团队借鉴西方“钥匙码(WestlawKeyNumber)”,以独特的编“码”方式整理中国典型商事案例、法官及专家观点,致力于打造最权威、最全面的中国商事诉讼案例知识体系。

天同诉讼圈将每周定期放送天同码,获取天同码,请关注天同诉讼圈(微信号:

tiantongsusong),回复数字“1”至“12”可获取往期天同码。

【天同码】第14期: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认定

〔出资人从用资人处收取高额息差应认定为非法借贷〕

专题: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高额息差—银行指定用资人案情简介:

1997年6月,投资公司以黄某名义将500万元存储到银

行,银行向黄某出具《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同日,银行将该款转贷给实业公司,投资公司从实业公司收取了67万余元的息差。

法院认为:

投资公司将款项交付给银行,银行转贷给实业公司,投资公司承认收取了高额利差,虽然银行开具《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双方的存款关系不真实,本案应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银行提出其系根据黄某旨意将款项贷给实业公司,但缺乏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银行应对实业公司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

出资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银行出具存单,出资人从用资人处领取高额息差的,应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等存单纠纷案”,见《漯河市金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与黄军业、郑州启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上诉案——如何正确认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刘国华),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3/3:

194)。

〔银行工作人员虚构用资人并转款的属一般存单纠纷〕

专题:

一般存单纠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虚构用资人案情简介:

1995年8月,电子公司用汇票将20万元解付到银行账户,银行开具了储蓄存单,电子公司同时取走高额利差300万余元。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银行工作人员赵某涉嫌诈骗,以上存款被其划入

虚构的“旅游公司”账户,给电子公司的存单亦系赵某伪造。

法院认为:

电子公司用汇票将款项汇至银行,银行为此签发了进账单、转账贷方传票,并出具了储蓄存单,存储关系属实。

存单虽系银行工作人员伪造,但存单真实,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诈骗,如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银行因其内部管理漏洞造成储户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银行未能证明“用资人”系电子公司指定,且用资人证明系虚拟,故本案不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而属于一般存单纠纷。

电子公司在存款时收取的高额息差300万余元依法应冲抵本金,余下款项本息由银行向电子公司支付。

实务要点:

出资人虽然存在事先收取高息行为,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诈骗而虚构用资人,出资人与金融机构只有存储行为,而无出借款项给用资人行为,应认定为一般存单纠纷,不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索引:

河北高院判决“某银行与某电子公司存单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国信金融电子资讯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诈骗致储户存款流失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李俊杰,河北高院),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202/10:

303)。

〔金融机构不能证明出资人指定用资人的应连带清偿〕

专题: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金融机构指定用资人

案情简介:

1995年11月,信用社获闻银行24的年利率,遂以职工李某名义通过汇票和现金方式存款800万余元,银行出具1000万元的储蓄存单后将款项转给物业公司。

法院认为:

信用社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给付汇票、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银行,银行开具等额储蓄存单,并将资金转给物业公司使用,故本案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银行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信用社在存款前已同用资人约定该笔资金出借事宜,亦不足以证明案涉进账单及交款单系信用社填写,并以此指令银行将上述款项划入用资人账户,故银行应对物业公司偿还信用社款项本息

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

金融机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出资人和用资人在事前有约定及该金融机构系受出资人指令将资金转给用资人使用,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处理,由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物业公司等存单纠纷案”,见《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下陆支行与李德财、仙桃市解放农村信用合作社、武汉中储物业发展公司等存单纠纷上诉案——如何确定存单纠纷的性质》(董华),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4/4:

277)。

〔套用国家金融机构信用搞体外循环的违法借贷无效〕

专题:

存单纠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体外循环

万元的汇票到广西,由矿产集团总裁薛某用手书在河池中行分理处主任杨某提供的银行空白存单上填写了金额为1000万元,杨某加盖了私刻的银行公章和私章,王某取得该存单后,将汇票款转入矿产集团设在河池中行的账户。

1997年,华兴公司因借款将该存单质押给中信济南分行,在存单到期中信济南分行提出取款时,河池中行起诉要求确认存单无效,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华兴公司将827.8万元巨额资金从山东带到广西,该827.8万元汇票的数额确定是以1000万元为基数,扣除173.2万元利息后得出的,说明其存款目的是要通过河池中行获取高息。

该汇票由华兴公司王某交给杨某,杨某同时将河池中行的1000万元存单交给王某,最终该汇票通过河池人行转给矿产集团使用。

上述款项的流转过程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存贷款要求,严重违规。

其中,王某应明知违规出具存单而接受该存单,杨某以河池中行名义向出资人出具存单,而该款项并未进入河池中行,矿产集团则从中帮助促成违法借贷的形成。

三方当事人的行为显然是在套用国家金融机构信用、转嫁风险,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该行为规避国家有关贷款规定,搞体外循环,严重违反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应认定本案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案涉存单无效。

三方当事人应依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河池中行对其职员及财物管理不善,明显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河池中行应对杨某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故判决

篇三:

成功堵截利用挂失存单冒领银行存款的案例

成功堵截利用挂失存单冒领银行存款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名男子持一份定期存单到营业网点提取现金,网点柜员在为其办理业务时,首先对该笔存单要素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这是一张开户日为2021年9月3日,金额为1万元的一年期定单,户名为“”,存单要素齐全,已过期一年。

经联机查询,发现系统中无该笔存款信息,立即告知现场管理人员,现场主管询问该男子是否存款人本人,并请他出示身份证件,该男子说没带身份证,并要求网点快点为其办理取款业务。

现场主管一边询问该男子,一边通过电话联系开户网点,查找开户登记簿进一步核实后确认该存单已挂失支取。

现场主管将核实情况告诉客户,说如不信可到开户网点进行查询确认,该男子听后,说可能时间长忘了,网点随即没收了该定单。

至此成功堵截一起利用挂失存单冒领存款事件。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利用已挂失存单冒领银行存款案例。

本案例中,该男子持存单到网点取款,在确认该笔存款已挂失支取的情况下,该男子回答“可能时间长忘记了”,不排除故意利用已挂失存单骗取银行资金的可能,由于网点工作人员工作认真细致,并通过开户网点找到挂失登记簿,确认该笔存款已挂失支取,以确凿的事实证明银行已履行了存款支付义务,原存单已失去有效性。

整个处理过程有理、有据、有节,既化解了纠纷、风险,又有效地维护了我行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启示

(一)强化风险防意识。

目前,银行面临的外部风险防范形势依然严峻,利用假存单、已挂失存单骗取银行资金的事例屡有发生,因此网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认真审核凭证要素,以大机查询信息为依据,发现疑点,认真核实。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在办理业务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随意减少业务处理手续,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办理每一笔业务。

(三)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对挂失登记簿等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要按照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当客户对相关业务内容有争议时,以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切实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