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481060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7.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docx

《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docx

进港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

(一)进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我港区作业单位、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

3工作程序

3.1单位进港作业条件

3.1.1凡进港作业单位应具备符合法规要求的经营资质,并将相关经营资质证明文件送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备案。

3.1.2进港作业单位应与我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参与作业的各类设备设施、人员符合法定要求,证照齐全,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完好有效,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我公司安全监督科备案。

3.1.3进港作业单位应对其进港作业人员进行港区作业安全培训教育,掌握港区交通、消防、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坠落、淹溺、触电等危险有害因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安全管理人,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其进港作业人员在港区的违规行为负责。

3.2进港作业车辆要求

3.2.1进港作业车辆应按要求办理进出港手续。

经常进出公司的集卡运输车辆应到我公司安全监督科进行信息登记,办理IC卡,并按港区要求标识、编号;其他车辆应提交相关申请和资料,取得公司通行证进出或换证进出。

3.2.2进港作业车辆应主动避让我司作业设备;禁止堵道、占道、抢道;禁止将驾驶室置于关路之下;禁止在港区停车过夜或长时间停放,确有需求时应征得公司安全监督科同意。

3.2.3船舶代理、货代、货主等车辆在确有需要时,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码头作业平台,但应停放妥当,不得妨碍安全生产。

其他车辆一般不得进入码头作业现场。

3.2.4集装箱运输车辆进港作业时应按要求办妥相关手续,提供相应凭证,做好与我公司的交接。

3.2.5除作业集卡车辆外,其余车辆禁止擅自进入集装箱堆场。

3.2.6运输超限箱、重大件、危险货物等特殊货物时,应按指定通道和线路行驶。

3.3进港作业人员要求

3.3.1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应主动自觉熟悉港区作业安全、治安、消防、交通等管理要求,并严格执行,对违规行为负责。

3.3.2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和服从港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3.3.3禁止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在港区有下列行为:

在港区偷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行为;在生产作业区域擅自动用明火、吸烟(尤其是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擅自动用、攀爬我公司设备设施;擅自接电,私拉乱接;酒后作业;擅自进入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或进入集装箱堆场堆箱区;关下作业、危险区域逗留;不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私自剪或更换集装箱铅封;随地大小便、乱丢杂物等行为。

3.3.4禁止各类驾驶人员:

驾车堵道、占道、抢道;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将车乱停乱放;乱鸣喇叭;不按交通指令线路行驶;在车辆行驶中吸烟、饮食、闲谈和其他有碍安全行车行为。

3.3.5集装箱运输车辆驾驶员进港作业时还应:

携带好相关证件;做好集装箱装卸准备工作(例如解好或锁紧集装箱锁销,关闭好集装箱箱门);不要在集装箱装卸操作未到位的情况下移动车辆等。

3.3.6在发生或发现事故时,应立即向我公司生产调度科值班室报告,不要擅自撤除事故现场,还应配合事故调查,不得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

3.4其他进港作业须知

3.4.1进港作业单位或人员配备有无线对讲机的,禁止使用我公司无线电通讯频点,干扰或指挥我公司人员生产作业。

3.4.2进入港区车辆实行限速管理,主干道25公里/小时,集装箱堆场集卡通道15公里/小时,交叉、复杂路口5公里/小时。

港区内全路段测速。

3.4.3进港单位需要在港区明火作业、接电、用水等,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3.4.4公司发放的上级主管部门证件、公司核发的各类进港通行证、出入证、IC卡等禁止转借、出售。

3.4.5进港作业单位、人员有权对我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相关部门应合理采纳。

3.4.6公司职能部门应支持和协助进港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3.4.7进港作业单位及其人员对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

对现场处理有异议或认为不对的可向公司投诉,但禁止以此为由而拒绝接受指挥,影响我司正常安全生产作业。

3.4.8在我公司发生紧急情况(如安全事故、灾害性天气影响、治安事件、火灾爆炸事故等)或接上级特殊紧急指令时,在港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听从我公司统一应急指挥和安排,主动避险,自觉配合,否则后果自负。

当风速达到18米/秒(8级)时:

进港作业单位人员、车辆禁止进入我司集装箱堆场,已经在堆场的应尽快远离,防止被意外伤害;各类船舶禁止靠泊我码头。

当风速达到22米/秒(9级)时,所有在港作业单位人员、车辆必须离开作业现场,撤离到安全地带。

3.4.9公司联系电话:

a)事故报告:

85166101(生产调度科值班室)

b)安全质量:

85166156(安全监督科)

c)生产组织:

85166688(生产调度科)

d)服务质量:

85166170(党群科)

4奖惩

4.1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我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均有权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及处罚。

4.2公司制定《违约金管理办法》。

对各类违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视具体情况收取违约金。

4.3公司对表现出色,及时发现、制止和消除重大事故苗头的进港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5附则

5.1公司原《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港作业集卡司机管理办法》废止。

5.2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安保工作管理细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外来单位、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治安秩序,规范港区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通港口集团港区大门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除适用于公司负有安保职责的部门外,还适用于进入我公司的外来单位及人员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进出公司大门管理

3.1.1公司内部员工凭公司《员工IC卡》刷卡进出。

3.1.2外单位人员进出要求:

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公安、边防、海事等)人员凭有效证件或明显标识自行进出大门,或由公司相关人员陪同进出。

2、在港船员凭“身份证”、“船员证”、“边检签证”等证件进出大门;

3、来港区联系业务的单位、人员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确认后进出港区大门,或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陪同进出;

4、来港施工单位人员、修理人员等凭公司安全监督科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出大门;

5、到我公司参观学习的学生由人事科派人陪同进出;

6、进港作业集卡司机凭有效证件或记分卡进出。

3.1.3机动车辆进出港区要求:

1、一般车辆凭车辆行驶证或驾驶员驾驶证,在门卫登记换证进出;

2、员工自备车辆凭《员工车辆港区通行证》进出;

3、代理及货主等经常进出公司的车辆凭有效证件换证进出,也可凭集团或公司发放的《港区通行证》进出;

4、所有集卡车辆一律凭有效IC卡在集装箱进口检查桥办理手续后进港,在集装箱出口检查桥办理手续出港。

3.1.4外来单位进出港区要求:

1、因基建、设备维修等需要外单位进港实施或协助时,公司相应牵头部门应确认该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与其签订建设、维修合同的同时,主动要求其与安全监督科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其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2、由集团组织在本公司进行的基建、设备维修等工程,施工单位进港作业前,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应通知其与安全监督科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其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3.1.5货物(不含生活日用用品)进出港区要求:

1、公司内部正常采购的货物在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后进入;运出公司的货物,由公司相关部门开具《出门证》,并安排人员跟随送到门卫接受核查后方可运出公司大门;

2、公司员工带进和带出港区的货物,由其公司主管部门开具《出门证》,经门卫人员核查后方可带出公司;带进公司货物应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

3、外来单位因施工需要带入公司的货物,应在门卫处登记或提供货物清单,经检查后进入公司;外来单位及人员要运出公司的货物由公司相关部门开具《出门证》,并安排人员跟随送到门卫接受核查后方可运出公司大门;

3.2港区安保一般要求

3.2.1所有进港作业单位均应主动了解港区危险因素,采取安全措施,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进港人员的安全教育与作业协调,并报公司安全监督科备案。

3.2.2施工单位在进港作业前应持进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特种作业资质证件复印件到安全监督科办理进港手续,同时到公司党群科办理暂住流动人口登记证。

3.2.3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单位不得进入港区作业。

3.2.4安全监督科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的治安、安全现状进行检查和纠违。

凡严重违反安全规章或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港区安全管理的,安全监督科有权予以处置。

3.2.5进港作业单位必须加强其在港作业人员的安全、治安管理,不允许随意离开指定作业区域在港区流动;未得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我公司设备、水、电;确有需要在港区陆域动用明火时,应到安全监督科办理明火申请,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3.2.6进港作业人员必须了解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

如港区的交通、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落水、物体打击、火灾、触电等等,并自觉做好防范工作。

作业过程中,港区各类人员应服从公司现场指挥人员指挥,防止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疲劳作业,当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3.2.7港区内严禁黄、赌、毒等行为;严禁在作业区域发生嬉闹、打架、斗殴等现象;严禁发生偷盗他人物品或公司财物的行为,同时各类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自携带物品。

3.2.8各类进港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交通管理相关规定。

3.2.9各类无关人员、车辆不得通过集装箱检查桥通行,不得擅自进入集装箱箱区。

3.2.10各进港作业单位、车辆、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安全监督科的安全培训、监督和管理。

3.2.11若发生或发现事故、治安事件,各人员应立即向生产调度科值班人员、公司安全监督科报告,并积极参与抢险、救人。

3.2.12对发生事故、治安事件隐瞒不报、迟报的外来单位和人员,由公司安全监督科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3.3安保值守和巡查

3.3.1公司安全监督科门卫负责港区大门值守和周界(含办公大楼)的巡查管理;生产调度科负责危险品堆场的值守和巡查以及检查桥和其他作业堆场的巡查;操作队负责港监楼大门的值守和港区道路巡查;维修队负责加油站处大门、配电房的值守和巡查;货运站负责其辖区仓库及周边的巡查;装卸队负责码头(挡浪墙外)及码头前沿船岸界的巡查。

另外,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办公区域的巡查,安全监督科现场安全员负责港区内和港外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

3.3.2巡查的频次及其他要求按照集团规定执行。

4处罚

4.1公司内部的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4.2外来单位、人员、车辆违法本规定的参照公司《违约金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5附则

5.1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5.2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三)违约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港区安全、交通、消防、治安等管理,严肃管理规定,维护港区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办法。

2总则和职责等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我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

2.2公司安全监督科为公司安全、交通、消防、治安管理部门,授权安全监督科负责违约行为的处理事宜,公司财务科、生产调度科、党委办公室等部门协助安全监督科做好该工作。

2.3安全违约行为的界定应力求公正、公平、公开,以教育为主,结合违规具体情况收取违约金。

2.4对有违约行为的运输单位、车主、驾驶人员给予安全教育、考试考核;对运输单位收取违约金;禁止车辆、人员进入港区作业等。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有违约行为的外部单位。

4处理流程

4.1安全监督科现场安全员现场处理流程:

(一)现场安全员发现违规行为后应进行拍照、取证、记录;其他人员发现违规行为时有权利和义务立即向公司生产调度科值班员或现场安全员进行报告,现场安全员接报告后要立即抵达现场拍照、取证、记录。

(二)对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并初步分析原因、责任;

(三)对违规行为人进行港区安全教育,并填写[纠违记录表];如违规行为人系进港作业集卡驾驶员,则检查并填写[集卡车辆检查记录表]和集卡司机[记分卡]。

(四)遇责任事故、违规行为人不服从管理或有过分偏激行为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监督科科长,视情况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并做好协助工作。

(五)将填好的[纠违记录表]、[集卡车辆检查记录表]和集卡司机计分于当天或次日交安全监督科安全管理员。

4.2安全监督科安全管理人员处理流程:

(一)根据现场安全员提交记录表中登记的信息,通知相应违约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以两个工作日为限)到公司安全监督科接受处理。

对登记信息内含有第七条第四款内容的,当日起对此车辆给予禁提处理;在限定期限内未前来处理的,次日起对违规车辆暂时予以禁提处理;在连续两个工作日内经数次联系,一直联系不到违约单位的,次日起对违规车辆暂时予以禁提处理。

(二)处理时应与相关单位和人员再次核实违规情况,客观、公正分析原因,依据公司[违规行为和违约金收缴标准对照表],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处理意见。

如对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在未能取得一致时(含投诉期间),对违规车辆暂时予以禁提处理。

(三)在各方对违约处理意见无异议的情况下,开具[违约金收缴通知单],盖好安全监督科部门印章。

安全监督科联由安全监督科留存。

(四)凭违约单位缴纳凭证,办理违约金收缴完结手续,解除相关禁提指令。

因违约单位自身原因,在限定时间内(从[违约金收缴通知单]开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完结手续的,对违规车辆处以禁提。

4.3违约单位凭[违约金收缴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缴纳违约金,并留存违约单位联。

4.4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发现违规行为时,可参照上述4.1条规定处理。

4.5违约单位对安全监督科违约处理认为不公正、不公平、有失公允、或证据不充分时可向公司党委办公室、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公司总经理投诉。

公司应按规定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回复。

5处理标准

5.1常见主要违规行为和违约金收缴标准见附表。

如一次处理时有多个不同违规行为,可参照附表中内容分别计收,也可合并计收。

5.2在违约处理期间,违约单位人员对我公司相关人员有打击报复、恶意闹事、恐吓威胁、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等事实行为,应参照附表中相关条款从重、合并处理,并可对违规车辆禁提处理,甚至可经报公司经理室同意后并处违约单位名下所有车辆禁提。

相应禁提处理标准可参照下列内容执行:

(一)对处以违约金200元以上的违规行为,可并处车辆禁提7天以内;对处以违约金500元以上的违规行为,可并处车辆禁提30天以内;对处以违约金1000元以上的违规行为,可并处车辆禁提30天及以上。

(二)该禁提时间从违约金缴纳完结之日起计时,违约处理期间的车辆禁提时间不作计算。

6附则

6.1公司原《外来集卡侵权赔偿管理办法》废止。

6.2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

违规行为和违约金收缴标准对照表

序号

港区违规行为

违约金收缴标准

1

进港作业证件未携带或不全

50-100元

2

乱丢垃圾、杂物;随地大小便

50-100元

3

车辆标识不符合要求;车辆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要求

50-100元

4

无充分理由车辆逆向行驶、违停

50-100元

5

车门车厢(含集装箱箱门)未关闭妥当、运载货物未紧固牢靠时行车

50-100元

6

人员离机不熄火;在生产作业区域内随意行走;乱鸣喇叭

50-100元

7

作业区域内吸烟

50-100元

8

不接受安全监督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询问、检查、教育和指挥,无过激行为,但10分钟内进行改正

50-100元

9

集装箱起吊作业时紧固锁销未解好

100-200元

10

发生责任事故10分钟内不报告

100-200元

11

有驾车占道、抢道、强行通过行为,未引发后果

100-200元

12

关下作业、在危险区域逗留、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等

100-200元

13

作业时未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00-200元

14

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港区

100-200元

15

车辆信息变化时,未及时报备

100-200元

16

对自身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名下集卡司机记分卡在有效期内累积计分超过12分

每计满12分200元

17

超速行驶

200-500元

18

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处理,超过10分钟仍未进行改正,影响生产作业

200-500元

19

在港区内张贴或撕除危险货物集装箱标识

200-500元

20

进港作业车辆、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转借证件等

200-500元

21

非集装箱作业车辆、人员擅自进入集装箱堆场或箱区;在港区内攀爬集装箱

200-500元

22

装卸集装箱时,在集装箱吊具未操作到位的情况下移动车辆

200-500元

23

未按要求提供危险货物安全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安全卡)

200-500元

24

有打架、斗殴等行为,未引发治安案件

200-500元

25

委派不具备作业条件的人员进港作业

200-500元

26

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港区处理、专题教育、考试等

200-500元

27

驾车占道、抢道、强行通过,引发责任事故

200-500元

28

发生责任事故,直接损失超过1000元但无人员受伤

200-500元

29

拒绝接受安全监督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处理,有过激行为影响我公司生产作业;或超过30分钟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

500-1000元

30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吸烟、擅自明火

500-1000元

31

违规用电,私拉乱接

500-1000元

32

发生责任事故30分钟内不报告

500-1000元

33

擅自攀爬我公司作业设备等

500-1000元

34

违规指挥我公司司机作业

500-1000元

35

使用我公司无线电信号频点,影响正常生产作业通讯指令

500-1000元

36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均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

500-1000元

37

驾车恶意堵道

500-1000元

38

车辆进港编号和IC卡不相符

500-1000元

39

擅自动用或破坏港务设备设施(含剪、换集装箱铅封等)

500-1000元

40

港区内偷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引发一般治安案件

500-1000元

41

发生责任事故,直接损失超过5000元或有人员轻伤

500-1000元

42

发生责任事故60分钟内不报告或事故后逃逸

1000元以上

43

引发严重治安案件

1000元以上

44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直接损失超过10000元或有人员重伤、死亡等)

1000元以上

45

未列明事项参照上述相关条款处置

 

进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我港区作业单位、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单位进港作业条件

第三条凡进港作业单位应具备符合法规要求的经营资质,并将相关经营资质证明文件送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备案。

第四条进港作业单位应与我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参与作业的各类设备设施、人员符合法定要求,证照齐全,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完好有效,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我公司安全监督科备案。

第五条进港作业单位应对其进港作业人员进行港区作业安全培训教育,掌握港区交通、消防、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坠落、淹溺、触电等危险有害因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安全管理人,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其进港作业人员在港区的违规行为负责。

进港作业单位就其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等工作应向我公司书面承诺并报公司安全监督科备案。

第三章进港作业车辆要求

第六条进港作业车辆应按要求办理进出港手续。

经常进出公司的集卡运输车辆应到我公司安全监督科进行信息登记,办理IC卡,并按港区要求标识、编号;其他车辆应提交相关申请和资料,取得公司通行证进出或换证进出。

第七条进港作业车辆应主动避让我司作业设备;禁止堵道、占道、抢道;禁止将驾驶室置于关路之下;禁止在港区停车过夜或长时间停放,确有需求时应征得公司安全监督科同意。

第八条船舶代理、货代、货主等车辆在确有需要时,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码头作业平台,但应停放妥当,不得妨碍安全生产。

其他车辆一般不得进入码头作业现场。

第九条集装箱运输车辆进港作业时应按要求办妥相关手续,提供相应凭证,做好与我公司的交接。

第十条除作业集卡车辆外,其余车辆禁止擅自进入集装箱堆场。

第十一条运输超限箱、重大件、危险货物等特殊货物时,应按指定通道和线路行驶。

第四章进港作业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应主动自觉熟悉港区作业安全、治安、消防、交通等管理要求,并严格执行,对违规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和服从港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禁止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在港区有下列行为:

在港区偷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行为;在生产作业区域擅自动用明火、吸烟(尤其是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擅自动用、攀爬我公司设备设施;擅自接电,私拉乱接;酒后作业;擅自进入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或进入集装箱堆场堆箱区;关下作业、危险区域逗留;不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私自剪或更换集装箱铅封;随地大小便、乱丢杂物等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各类驾驶人员:

驾车堵道、占道、抢道;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将车乱停乱放;乱鸣喇叭;不按交通指令线路行驶;在车辆行驶中吸烟、饮食、闲谈和其他有碍安全行车行为。

第十六条集装箱运输车辆驾驶员进港作业时还应:

携带好相关证件;做好集装箱装卸准备工作(例如解好或锁紧集装箱锁销,关闭好集装箱箱门);不要在集装箱装卸操作未到位的情况下移动车辆等。

第十七条在发生或发现事故时,应立即向我公司生产调度科值班室报告,不要擅自撤除事故现场,还应配合事故调查,不得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

第五章其他进港作业须知

第十八条进港作业单位或人员配备有无线对讲机的,禁止使用我公司无线电通讯频点,干扰或指挥我公司人员生产作业。

第十九条进入港区车辆实行限速管理,主干道25公里/小时,集装箱堆场集卡通道15公里/小时,交叉、复杂路口5公里/小时。

港区内全路段测速。

第二十条进港单位需要在港区明火作业、接电、用水等,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放的上级主管部门证件、公司核发的各类进港通行证、出入证、IC卡等禁止转借、出售。

第二十二条进港作业单位、人员有权对我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相关部门应合理采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