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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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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绩效工资

  篇一: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现实困惑】

  星星玩具厂今日接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订单,由于时间紧迫,该厂负责人遂要求全厂职工不分昼夜地加班,采取轮休制度。

该厂职工表示愿意接受厂里的决定,但要求支付加班费。

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法律王说法】

  加班要支付加班费。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立法时,并不支持用人单位为了业绩而安排职工长时间地从事超出既定时间的工作,因为这在实质上是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上,超时工作的现象不可避免,对此,只能采取一些补偿的措施,例如,给加班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星星玩具厂为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订单,而要求职工们加班加点,这本也是无可奈何的事。

但职工们加班加点付出的劳动,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支付职工加班费。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

  【现实困惑】

  某玩具加工厂经常不定期接到订单,也就意味着职工要经常加班,可是加班要支付加班费。

厂领导为了减少成本,就令所有的职工与玩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工作时间延长为每天12小时,如果不签协议就辞职。

玩具厂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王说法】

  玩具厂不能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否则合同视为无效。

本案中,玩具厂强迫职工签订旨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这项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告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为了创造更好的效益,决定扩大规模。

但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层于是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结果,公司连续扣押了一个季度的职工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职工们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王说法】

  职工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应该就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

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

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支付赔偿。

  本案中,该公司扣押了职工一个季度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是不能免责的。

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赔偿。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现实困惑】

  小晴从老家出来到南京一家制药厂打工,签订了合同。

不久,小晴认为自己的工资太少,就向厂里面提出来要求涨工资。

厂里认为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厂里给她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拒绝了小晴的请求。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法律王说法】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但有几项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倒如,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再有就是劳动者福利待遇。

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本案中,制药厂与小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发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立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5、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吗?

  【现实困惑】

  小何与小静相恋三年后终于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到巴厘岛度了7天假,回来后公司告知

  他们休婚假的7天工资不予发放,两人很是气愤,休婚假期间不发工资吗?

  【法律王说法】

  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婚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结婚时,用人单位一般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假期。

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于晚婚的青年,有的地方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会另给10天左右的带薪假。

本案中,依照国家法律休婚假,工资应该照常结算,该公司不能将婚假算作旷工。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企业停工期间职工们领不到工资吗?

  【现实困惑】

  某机械模具厂决定检修全厂机械设备,全厂职工停工半个月。

厂里同时宣布,停工期间,由于全厂职工都没有参与劳动,因此全部扣除半个月的工资。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王说法】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是指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时间。

本案中,该机械模具厂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机械模具厂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

由于检修设备,全厂停工半个月,不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并非劳动者的原因所致,因此,机械模具厂要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女性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休假的待遇吗?

  【现实困惑】

  小刘因不慎摔跤导致胎儿流产,经受身心打击的小刘住院接受治疗,小刘随后向公司请半个月的假,以此恢复遭受创伤的身体,然而公司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同意,小刘考虑到自身健康状况,遂自行休假了半个月。

半个月后,小刘被公司告知因某无故旷工半个月,公司决定对其作出扣除全部工资的决定。

公司扣除小刘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吗?

在怀孕期间流产的女职工不能休假吗?

  【法律王说法】

  公司扣除刘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

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女职工应当勇敢地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

本案中,小刘意外流产,公司应当让其休假,并按正常情况支付工资。

但是,该公司不但不批假,反而扣除刘某一个月的工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作出经济补偿。

  【发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现实困惑】

  小红与单位之间的合同即将到期,单位通知小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此时,小红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小红向单位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则认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

这种情况下,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法律王说法】

  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原本,合同自然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于特珠情况还是要特别对待。

例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即使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等到孕期结束。

本案中,小红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怀孕了,用人单位如想解除合同,必须等到小红孕期乃至产期结束。

同样道理,女职工在产期和哺乳期内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对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条链接】

  《关干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9、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现实困惑】

  任某突发重病,由于当地的医疗水平有限,任某决定到外地接受更好的治疗,由于时间匆忙没来得及向公司请假。

等到任某病情稳定后,任某立即向公司报告了自己的情况。

由于任某未请假,致使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人手,导致任某负责的公司网络被病毒入侵,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领导大发雷霆,决定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

任某该怎么办呢?

  篇二:

劳动合同应写明绩效工资别成为糊涂账

  劳动合同应写明绩效工资别成为糊涂账绩效薪酬是笔“糊涂账”的状况在许多单位并不罕见。

绩效薪酬归于浮动薪酬,采纳口头约好的方法存在法令危险,应经过劳作合同来清晰。

  绩效薪酬不明引发争议

  本年8月,小周曾带团到美国,由于酒店价钱与其时约好的不符,公司让她用当月的绩效薪酬来承当酒店价钱上涨给公司形成的丢失。

但小周以为,价钱发作的问题是公司方面没协调好,不该由本人来承当丢失,需求公司按约好发放绩效薪酬。

而公司则以为小周给公司形成了丢失,没给予处分就不错了。

在洽谈不成的状况下小周提出了辞去职务,并向裁定请求立案。

在收拾举证资料时她发现,本人和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只注明晰基本薪酬,绩效薪酬采纳的是口头约好,底子无法举证。

劳作合同不写绩效薪酬

  对此hR顾问查询发现,在大多数服务行业的一线出售等岗位,多是按工作量约好了绩效薪酬,但在劳作合同中,两边都只约好一个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却一带而过或爽性不写,乃至仅仅口头有个大致许诺,很简单就形成糊涂账,由此埋下劳作争议危险。

  某服装品牌的导购员王芳说,她当前已换了三个店了,而脱离前两家公司的缘由都是由于提成约好模糊不清,招致发作胶葛。

她说,由于合同里通常不写提成,只靠口头约好,有的老板能够由于效益欠好就不肯给提成,招致发作胶葛。

  公司拟定详细薪酬准则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王天任律师分析,绩效薪酬是按业绩考核断定的一种薪酬分配方法,公司有实施月绩效薪酬的,也有实施年绩效薪酬的。

这是当前许多公司采纳的业绩考核方法,能够推进员工的积极性,但又由于绩效薪酬归于浮

  动薪酬,没有定额,通常不写到劳作合同里,一旦因而发作争议就给员工的维权带来了难度。

  在实际操作中,尽管绩效薪酬归于可变量,无法将详细数额写入劳作合同,但能够将绩效考评以及分配的方法写进去。

如果在合同中约好这有些“依照岗位酬薪准则”来履行,公司需求拟定相应配套的酬薪准则来标准。

由于依照关联法令规定,用人单位削减劳作报酬而发作的劳作争议,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

  篇三:

员工劳动合同薪资补充协议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乙方工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

  1.1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的决定。

  1.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实绩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依据考评决定是否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等的奖励和进行撤职、降级、降薪等的处分。

  二、保密条款

  2.1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1)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尚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

  

(2)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文字资料、管理制度、表格、单证、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其他双方  

本着诚实、合理原则认为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2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

  

(2)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公司任何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资料;

  (4)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5)乙方不得允许或者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7)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产,包括记载着甲方上述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2.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

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三、公司制度的执行

  3.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已发布或今后将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流程及权限操作执行,不越权或违反流程处理任何事项,乙方有超越权限或违反制度、流程行为的,须接受各项制度、流程配套考核办法的考核,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2本协议所指的制度流程的发布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发布,也可以是通过公司信息办公系统(oA办公系统)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

质量类制度流程、法务类制度流程、资金类制度流程、资产类制度流程、行政类制度流程、人事类制度流程、其他业务性制度流程等。

  3.3乙方是否越权或违反制度流程处理事项的依据除留有乙方签名的书面依据及其他证明是乙方所为的有效证据之外,还包括以乙方身份在甲方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oA办公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仓库管理系统等及今后建立并使用的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记录。

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其在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用户密码,如有密码泄露等原因而致使他人以乙方身份在系统中处理相关事务的,则其责任仍由乙方自行承担。

  3.4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忠于甲方公司,维护甲方利益,始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私自收受客户、业务单位或结算人员的钱财礼品,不得发生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若被查实存在私自收受客户单位钱财礼品等而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乙方的月度绩效工资、年终奖、分红均予取消,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四、工资组成和发放

  4.1工资的组成

  

(1)员工月薪是指公司按员工出勤情况和月度考核情况,每月支付给员工的薪酬。

对于年薪基数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员工,其月薪为年薪基数的90%/12;对于年薪基数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员工,其月薪为年薪基数的70%/12;公司另有规定的,月薪按另行约定的比例执行;销售系列(含招商)的员工,看看解除劳动合同。

月薪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发放。

  

(2)员工月薪由月度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为月薪的70%,绩效工资为月薪的30%。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考勤情况支付,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月度考核情况支付(员工月度考核表未经公司相关流程批准的其考核结果视为无效,不发放该考核月的绩效工资)。

  (3)年终奖指员工年度考核合格,公司按年终奖基数,结合员工年度考核情况(员工年度考核表未经公司相关流程批准的其考核结果视为无效,不得享受年终奖),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奖金。

对于年薪基数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员工,年终奖基数为年薪基数的10%。

对于年薪基数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员工,年终奖基数为年薪基数的30%;公司另有规定的,其年终奖基数按另行约定的比例执行。

  (4)员工年度内薪资调整的,计算年终奖时年薪基数按全年薪资加权平均计算。

  4.2工资的发放

  

(1)员工每月的工资在次月20日发放,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

员工的年终奖在年终总结后一次性发放。

  

(2)员工全年考核分低于90分,或有两个以上月度考核分低于80分,不能获得年终奖。

考核年度中途离职员工(包括辞退、辞职的),不享受年终奖。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5.1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以外,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

  

(2)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在职期间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的;

  (3)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乙方职位、岗位、工作地点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或安排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5.2《劳动合同》终止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5.3乙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主动提出辞职,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保证积极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职务而持有或保管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书面或电子或其他任何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设备设施、钥匙、公司印章、备用金等),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正式办理离职结算手续;若工作移交不完整而离职的,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剩余未结算的所有工资,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且未结算部分工资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6.1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乙方若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在甲方一年的工资收入(按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平均年薪,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若乙方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且前述违约金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继续赔偿。

  6.2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当年半年的工资收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驾驶培训、专业培训等费用;

  (3)甲方出资配备的相关设备及各种用具器材等;

  (4)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费用。

  七、免责申明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劳动之日起,即承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续签,今后若有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处罚与赔偿

  8.1甲方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可予以乙方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降级、辞退等形式的处罚。

  8.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九、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本补充协议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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