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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后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加强思政教育、繁荣校园文化、促进素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根据团建创新的原则,成立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其职责是在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

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根据党章和团章规定,条件成熟的社团应认真做好党建和团建工作。

第五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是院级社团,面向全院招收会员并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监督考核、账册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指正式注册的院级学生社团,其管理办法由各学生社团依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院团委、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所设的学生组织是学生干部队伍,不属于学生社团范畴。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是:

发起人申请、发起人所在各系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推荐、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并报院团委和校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社会实践类;文娱体育类;志愿服务类;综合类。

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生理(满18周岁)、心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无任何不良记录;

2、有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

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名符其实,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其全称应冠以"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字样,在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3、有规范的章程;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有一批(至少三个)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的骨干成员;

5、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校规校纪等规定和要求的。

2、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有不良记录、有精神或心理方面严重异常情况、无行为能力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

第十二条鼓励学生根据科研项目或各类大赛项目成立项目性社团,鼓励以任选课授课老师为指导老师,以任选课选修者为会员成立社团。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因社团难以维持而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检查。

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检查结束之日起十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将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结果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向全院公布。

第十七条需要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以社团联合会选拔产生,也可以在社团成员中选拔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其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社团内部关系

第十八条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有权按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会员在本社团内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开展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负有履行本条例和所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是该学生社团的第一责任人,应带领各会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学生社团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每学年只得对全体会员注册一次,且每学年招新后,必须召开大会,对全体会员进行注册。

注册情况、所收取的会费必须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并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有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退会和被开除的会员对该学生社团的财产丧失处分的权利。

第五章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团负责人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罢免,并任命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社团不得擅自更换负责人,如要更换必须经过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任命。

对擅自更换负责人造成财务、人事混乱,严重影响社团正常活动的,将由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追究涉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2、在校期间有不良记录的;

3、曾因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4、已在其他社团、学生组织担任负责工作的;

5、在学生当中口碑较差的,学习补考科目多的;

6、其他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原因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向学生社团提出聘请指导老师(在本校范围内)等方面工作的要求,并提供服务;

3、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了解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

5、对学生社团进行财务检查。

6、定期举办社团干部业务能力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各学生社团的监督方式包括:

接受举报、信息收集、例行抽查、定期考核等。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开展活动时社联派员监督评估。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证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印制。

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他效力。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各社团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有赞助商冠名的活动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章社团财务

第三十一条社团经赞来源:

1、学生社团收取的会员费;

2、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经费的管理:

1、社团经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各社团自主支配。

2、经费由杜团联合会设总账,各社团设明细账,社团联合会定期查账;各社团必须有专人负责记账,定期向本社团的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在期末的社团总结会议上作出汇报。

3、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有前期的资金预算,活动经费申请,后期的财务结算。

社团每学期的学期工作计划中,必须要包括资金安排。

4、各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帐目清楚,并上交原始凭证。

社团联合会不定期派员深入进行账目检查。

对账目混乱不清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5、收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财务部人员不得擅自开收据或者收款后不作任何记录。

报销收据必须由经办人,社团联合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在财务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签字,分管老师签字,团委领导签字后才能予以报销。

6、经社团联合会通过审核,社团可到外单位拉赞助,社联财务部派员随行。

赞助活动结束后,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审核汇总、备案。

学期结束前三周内,必须递交本学期的工作情况总结及其经费使用情况记录,以便杜团联合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7、如果社团开展活动需要收取报名费,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收取,并做好使用情况登记。

第三十三条经费使用:

1、各社团申请活动经费,必须填写(南昌大学共肯学院社团活动申请表),并附有明确的活动方案及资金使用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必须上交经费使用清单,由社团联合会审核备案。

2、社团联合会鼓励社团依靠赞助举办活动,社团接受赞助、捐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该协会的章程,井报社团联合会通过。

根据与赞助方所约定的期限、方式、用途来合理使用,并向杜团联合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3、活动报销范围:

购买各类办公用品的办公费;编印各类刊物、各类文体、实践、调研等方面的活动费。

指导老师的费用,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协调,各社团支出。

4、凡违反本财务制度的社团,其活动经费一律不予报销,有社团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必须将所收会员费的15%上交社团联合会用于社团联合会日常行政开支、活动、社团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85%上交院团委作为活动的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各杜团必须做到账面清晰,收据正规,收据背面必须有经手人、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三人的签名,且附有物品单价。

各社团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财务报表上交杜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检查、核实帐目,并在学期末评出经费使用最优和最差的社团。

第三十六条各社团的经费上报、使用情况,与社团的评忧挂钩,以此监督社团。

对帐目不对或报价不实的杜团,除追究损失外,社团联合会还要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七章评估和奖惩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设立的奖项为院级奖励,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情况记录在《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活动汇编》中。

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和社团第一责任人为院级学生干部。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中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等的,根据《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享受相应的才艺学分、创新学分、自学学分或社会实践学分,并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评中获相应的科技创新奖励分、社会工作奖励分。

每年表彰一批优秀社团、优秀会(社)长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优秀社团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十九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对其作“停止活动并限期整顿”处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开展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的社团活动。

3、财务混乱。

4、社团不服从社团联合会领导和统一指挥。

5、其他违规现象。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社团连续一学期没有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情节轻微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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