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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附中社团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我校社团的健康发展。

根据《上海市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学生社团是由学生在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的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学生社团工作要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的整体规划当中。

学生社团要本着“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学校宣传、学工、教务、科研、保卫、后勤等部门要在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方面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学校设立“复旦附中团学联社团部”(以下简称“社团部”),社团部为学生社团的管理组织,在校团委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社团部主要负责人由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及注册登记

第四条成立学生社团,须经社团部审核,并由社团部报请校团委审批、注册,校团委社团备案。

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学校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二)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不少于15人,不超过60人,特殊情况的需报校团委审批。

(三)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规范的组织结构;

(四)社团的性质没有与学校现有社团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五)不具有跨校、跨地区的性质;

(六)社团负责人没有处分记录;

(七)必须有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每个社团必须有一个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如果是校外

人员,须有该单位出具的意见。

第六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制定章程。

学生社团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规范名称;

(二)社团宗旨;

(三)组织结构设置,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四)社员资格;

(五)社员入会手续;

(六)社员的权利与义务;

(七)社团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任期及罢免的程序;

(八)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报成立社团时,社团负责人应首先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并领取《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成立申请表》(由社团部另行制定),按要求填写清楚。

申请者必须备齐以下资料:

(一)社团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

(三)社团活动计划;

(四)社团负责人的简历及其所在班级对其书面的鉴定;

(五)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老师本人书面同意,社团在聘请老师时,须向社团部上交《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经批准之后,方可聘请为指导老师。

第八条社团部在受理申请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九条经核准登记的学生社团,在每学年伊始,发给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给考核合格的社团负责人颁发聘书。

除社团负责人外,社团其他人员均不颁发聘书(社团内部也不准私自发放)。

第十条《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由社团部另行制定)是学校颁发的用于证明学生社团合法身份之用的证件,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的类别等,有效期为一年。

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般在九月份),由社团负责人持证到复旦附中团学联社团部重新注册并更换新证。

《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应由社团负责人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或内容更改,须及时向社团部声明。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不得超出本社团权利的行使范围。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雕刻印章,凡有需要盖章证明的,统一加盖校团委的印章。

第三章社团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学期开学后向社团部递交学期工作计划(包括活动安排、经费预算等),经社团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学期末向社团部递交学期工作总结(包括社团发展状况、学期活动总结、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年换届一次(一般于社团部换届后一周内进行),新任负责人通过本社团章程规定的负责人产生方式产生,报社团部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

(二)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熟悉本社团的业务;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作精神,能处理好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招募社员的活动,必须在社团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进行(一般为每年9月底10月初),招新时间、场地由社团部统一安排,未经批准,其他时间不得擅自扩招。

社团必须先注册后招新,具体入社条件由社团自行拟定。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同时参加几个社团,可在几个社团内担任干部,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内担任负责人。

对于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校规校纪和社团章程等行为的社员,社团有权对其除名,情节严重的报送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各学生社团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图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并报送社团部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经费主要是由每个社团各自计划,学校审查报销,具体如下: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有关方面正常活动,不得挪为私用。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并报学校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整的经费管理制度,要建立专用帐本,有清楚完整的账务记录;同时实行账务公开,收支情况应每学期向全体社员公布,接受会员和社团部的监督。

社团部由干事负责检查社团财务收支。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资产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般不得外借或私自挪用。

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并报社团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社团的固定资产,凡是本社团自筹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使用权归社团自己所有。

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做好移交与管理,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领导机构换届或调整时,原社团所有档案、物品、经费、会议记录等必须在社团部的监督下进行交接,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学生社团解散要将遗留经费和物资上缴校社团部。

由社团部对社团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对社团实行定期评优制度。

社团部每学期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考评范围包括:

活动次数、活动内容、活动效果、会员参与率、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公开形象、工作报告、例会出席等;校团委每学年根据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考评情况,评出校星级社团等进行综合表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对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社团成员、成绩突出的指导老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且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报学校另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因违规开展活动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团,由社团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团委批准执行。

对社团的处理意见包括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取缔)。

(一)一个学期内无一次社团公开活动;

(二)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经审核确定后);

(三)社团负责人连续三次无故迟到或不参加社团联合大会;

(四)逃避社团部对社团活动,选举大会,成立大会的监督和考评,经社团部多次催促不按时上交社团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校内所有合法社团均可通过规定程序向社团部借用宣传板。

借用宣传板需向社团部交申请书(注明归还的时间和宣传板数量),借用的最长期限为十日。

第四章社团成员

第二十七条凡具有本校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社团。

第二十八条申请加入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填写《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社员登记表》(由社团部另行制定)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成员。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可以加入其它社团,数量不限。

但所加入的社团活动时间不能冲突。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二)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二)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社团部),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第三十二条社团成员有退团(会)的自由,社团成员要求退团(会)必须向社团相关部门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社团部决定除名。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违背社会公德的会员,社团有权对其除名,情节严重的报送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社团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的培养发展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的有关规则和校纪校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地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和管理,服从学校工作全局安排。

第三十七条各社团在开学后(两周内)应向社团部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并填写计划表。

并将各自财务收支预算报送社团部。

第三十八条各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按照课表规定时间在指定教室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周向社团部提出申请。

申请程序:

(一)社团提前一周提交特殊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

所需设备、场所以及经费等),填写《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大型活动申请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申请表》,由社团部另行制定);

(二)社团部同学做好登记记录;

(三)社团部讨论后,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批;

(四)校团委接到《大型活动申请表》后两日内给予审批意见;

(五)社团派人于三日后到社团部办公室领取审批单。

第三十九条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跨校、跨地区的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以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校保卫部(处)备案,由校团委上报团省委、省民政厅,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

对不履行上述手续擅自开展活动的社团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社团如需要使用学校的非特定教室等活动场所,应先向社团部申请,由校团委盖章。

具体程序见《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教室使用条例》(由社团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社团活动结束后应有书面总结材料交社团部办公室存档;以上材料将成为社团考核中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社团公开贴通告、通知、海报等宣传品,必须署以社团的正式名称加盖校团委章。

第四十三条各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并报校党委批准,每次刊物出版后交社团部备份。

第四十四条校团委每学年不定期对社团负责人进行统一培训。

第六章社团的变更、注销

第四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由社团部提出书面报告,校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到撤消登记、强令解散的处罚。

(一)社团组织管理混乱,没有活动安排,已不具备继续开展活动能力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社团部注册者;

(三)进行与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并不听劝告者;

(四)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者;

(五)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以社团形式活动者;

(六)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学校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不听劝阻者;

(七)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改变名称、负责人,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社团部审核、考核通过后上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后,应当由最后一任负责人向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经社团部报校团委核准后,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此条例同样适用于被强制注销的社团)。

填写《复旦大学附属中学社团注销申请表》(另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复旦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关于社团经费及活动等事宜的细则:

(一)社团经费:

1.各社团每学期基本经费上限为150元。

2.在上一学期期末奖项评定中获奖的社团将获得额外奖金。

奖金发放采用报销制。

3.报销:

每学期初,各社团报销上一学期经费,上交发票(而非收据)方可报销。

发票要

求:

背面有社长及一位社员的签名。

4.报销数额上限:

普通社团:

基本经费上限。

上学期获奖社团:

基本经费上限+获奖奖金。

5.奖金制度:

五星级社团:

100元

四星级社团:

80元

三星级社团:

60元

获得单项奖的社团:

50元

(二)期末奖项评定:

1)奖项评定的参考对象:

抽查结果、常规查结果、社团上交的材料。

2)奖项设置:

五星级三个,四星级五个,三星级七个;

最具潜力社团、鼓励奖、学年最佳社团(第二学期)。

(三)社团活动:

1.鼓励各社团不定期在校园中活动(喷泉,紫藤架,操场,长椅),但请事先做好通知工

作。

2.各社团举行任何形式的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部提交活动计划,经审批通过后

方可开始活动。

举办大型活动须用专用教室者,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社团部,社团部将统一向学校借用专用教室。

3.点名制:

请各社长充分利用社员名单,做好常规活动时的点名工作,以此评选干事、社

长候选人并管理社团。

(四)社员招募:

1.社团报名采用公开摆摊的方式。

2.每学期初,同学可以重新选择社团。

3.每学期的第一个月内,社团部将完成社员招募会的组织工作。

在社员招募会之前,禁止

各社团以任何方式填写官方或非官方的社员登记表。

可以在社员招募会之前做适当的宣传工作,但必须向社团部提交一份宣传计划,经社团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宣传。

(五)各社团内部结构:

1.每学年第一学期末,请各社长挑选社团活动中最优秀的社员成为下届社长候选人(3人

左右)

2.每学年第二学期,请社长轮流与各位候选人合作,组织社团活动。

考察他们在组织活动

时的表现后,选出一位候选人为下届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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