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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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办法
聊城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聊城大学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聊大发【2006】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大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大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根据我校大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2002年9月制订的《聊城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并更名为《聊城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大学生社团要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活动,服务、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沟通党和青年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大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
第五条大学生社团分为由校级大学生社团、各院级分团委指的院级社团等两级社团组织,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具体负责大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群众组织,除大学生社团负责人外,另设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由团组织统一考察,组织选举,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大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要按照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兴趣爱好型、社会公益型四个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成立校级大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
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2名社团指导老师。
第九条大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和审批
(一)注册登记社团时,其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并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社团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二)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宗旨;
(2)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
(3)大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团组织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建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成立社团:
(一)所在单位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大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大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团组织的指导下,重点开展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大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大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大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调查;
(四)对大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大学生社团成员上缴的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保管,使用时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用于章程内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大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一律上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团组织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双重监督。
大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组织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四条大学生社团的注册
大学生社团每年应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
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正式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大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大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大学生团联合会批准。
大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大学生社团如果创办内部交流刊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由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同意,私自印刷的,校团委将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移交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十八条院级大学生社团只能面向本学院招收会员,不具备面向全校招收会员的资格。
院级大学生社团发展到一定规模,会员人数超过100人,且另有至少20人以上其他学院学生申请加入,有规范的规章制度,所在学校分团委同意,可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批,报校领导同意后升级为校级社团。
第四章大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大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组成,会员是大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第二十条会员的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社团联合会常委会是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有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及各社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为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指导,努力扩大共青团在青年学生中的覆盖面,可以在校社团联合会成立社团联合会团总支,有校团委考察后,任命优秀的学生担任团总支书记;在团总支以下,发展比较成熟的社团可以成立支部,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担任团支部书记,参与推优入党、团内评优等。
各学院社团也可以成立团支部。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是指社团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
大学生社团的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大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职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二)社团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应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大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大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的健康发展。
并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章大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大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大学生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大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三条大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大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
该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大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十六条大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其他大学生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大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告批准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社团活动
第三十八条大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接受团组织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
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条大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工作计划交至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存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大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活动结束后,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社团活动结束后,需领取总结表和经费报销申请表,认真、真实填写活动情况,不允许有虚假内容,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大学生社团在学期初将上学期总结、财务登记本、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档案交至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
第四十二条成立社团理论学习制度,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定期召集社团成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时政知识等。
第八章大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全校大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议,评选出校级“十佳社团”10个、“优秀社团干部”若干,并评选院级“十佳社团”10个、“优秀社团干部”若干。
第四十四条大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大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强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校团委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原《聊城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即日起作废。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校、院两级大学生社团。
共青团聊城大学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