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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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docx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条文说明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楼梯间

7.5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基本规定

9.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室外消防给水

9.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5其他

10.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防烟设计

10.2排烟设计

10.3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总则

1.0.1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高速发展,内需不断增长,形成一派商业繁荣的景象,各类商业形式不断涌现。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使得商业地产蓬勃发展,与居住小区配套的小型商业并联店、商业服务网点到处可见,这些繁多的商业形态的出现,使用现有防火规范针对性不强,适用较含混,“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消防部分编制时间较早,内容较少,为适应商业建筑建设的需要而编写本规范。

1.0.2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其对象为各类商品和进行商品交换的人,针对商业建筑的物资集中、人流繁杂、易发火灾的特点使得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相对困难,所以应采用相应可靠的防火技术措施,自防自救,大大减少火灾损失。

1.0.3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以顾客进入的空间为研究对象,对于纯仓库建筑(也可能是商业建筑的前端仓储部分)不适用本规范。

1.0.4商业建筑的内部使用空间有较多的难燃烧或燃烧物资,火灾危险性较大,为减少损失,所以对其室内装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有的条文将此作为前提条件。

1.0.5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是综合性的消防科学系统工程中的一部分,与其它许多已有的规范均有联系,故作此要求。

2术语

2.0.1商业建筑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中表现出不同的建筑形式特征,从古代“以物易物”、“东市西市”的市场、前店后坊式的商铺、旧石库门的商行、弄堂(巷)口的小商店发展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商业街、购物中心、shoppingMall……等具有多种空间形式的现代商业建筑。

2.0.2营业厅:

须具备购物方便舒适、经营管理有效、利于商品展示的功能。

2.0.3~2.0.4商业建筑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交易方式的不同,会采用不同的商业营业厅的陈列方式,采用货柜、货架、柜台等多种形式进行商品销售的称为“柜架式”营业厅。

采用内走道将营业空间用各种不同的隔断(可以到顶也可以不到顶)分隔或若干个串联起来的独立营业空间进行商品销售的则称为商铺式营业厅。

2.0.5安全出口

关于“安全出口”用语的术语叙述有如下版本:

1、安全出口(emergencyexit)——凡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摘自中国土木建筑百科词典1999.5)

2、安全出口(safeexit)——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

(摘自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999.5)

3、安全出口(safety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摘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9.11)

4、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7)

5、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摘自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9)

综合上述五个版本的内容归纳为: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安全出口是通向相对安全区域的出口,如从商业营业厅通向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从室内空间通向室外场地的门都是安全出口。

条文中所指安全出口分述如下:

“各类楼梯”是指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的前室和室外敞开楼梯。

“其它室内安全区域”是指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通道、避难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隔间,可视为安全区域。

但这些场所只能考虑作为临时安全避难用。

“其它室外安全区域”是指室外地平面。

符合安全疏散条件的室外平台、屋面。

安全出口宽度:

与安全出口相对应的门的净宽度即为相应的安全出口宽度。

对于防烟楼梯间其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

2.0.7避难通道是指商业建筑用于顾客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其二侧应为防火墙并且设置防烟、排烟等设施,确保安全。

2.0.8安全疏散通道:

因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为满足楼上各层营业厅内疏散距离的要求,经常在营业厅中间设置防烟楼梯间,首层无法直接对外开门到室外,而必须通过连接底层楼梯到室外安全出口的通道称为安全疏散通道。

2.0.9正常营业时,除了底层直通室外的商业营业厅,人员疏散一般是通过自动扶梯、电梯或楼梯来完成的,很少会发生拥挤现象。

但是在发生火警的情况下,自动扶梯、电梯和开敞楼梯要用防火卷帘封闭,电梯停用,都不能作为疏散通道,只有通过安全出口才能完成安全疏散,此时的安全出口前必是疏散中人员最为拥挤、疏散速度最慢的地方,为了解决此问题,就需要在安全出口前设置一定面积的集散区。

2.0.10敞开楼梯可以在室内,也可在室外,当设在室内的敞开楼梯无法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敞开楼梯和上一层建筑空间,给疏散带来很大困难,所以不能计入疏散宽度,如果不用防火卷帘将其封闭,则上、下空间应计入一个防火分区。

此开敞楼梯仅作为室内交通联系之用。

设在室外的敞开楼梯是最安全的疏散通道,可作为安全出口,并可计入疏散宽度。

2.0.11敞开楼梯间无法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给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对于人员密集的商业建筑只能用在二层以下,二层以上就要用封闭楼梯间。

2.0.14设置防火分区是能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火灾的蔓延,减少灾情、减少损失的有效手段,防火分区可以水平划分,也可以垂直划分,相邻两区之间有功能联系要求时,可采用防火门、防火窗或防火卷帘来相互联系。

这些防火门、防火窗或防火卷帘在发生火灾时均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仍可人为启闭,供人员使用。

 

3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

3.1.1本条参照《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中表1.0.4,再按照当前商业建筑的现实,涌现出更大规模的ShoppingMall等形式,因此作了补充和修改,来适应商业建筑不断发展的需要。

3.1.2本条阐述商业建筑通常的二个组成部分:

营业用房和辅助用房(包括临时仓储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各自的比例按其业态和所处的地段都有些区别,如百货商场与家俱市场的二个组成部分的比例是不同的,同样是百货商场,在寸土寸金的市中心和城市边缘地带的居住区中心,虽然总建筑面积相同,但各自的营业厅和办公辅助部分建筑面积也会不同。

3.2耐火等级

3.2.1本条对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了规定,除了单层可为二级耐火等级外,其它的耐火等级均定为一级,这是根据其建筑规模很大、疏散人流密集、火灾荷载集中等特点而制定。

该类商业建筑当为单层时,由于没有楼层,安全出口的个数、宽度容易增加,疏散时间也能减少,考虑此情况可以降为二级耐火等级,以上二类商业建筑各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中表3.2.5的要求。

3.2.2本条中规定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

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层数不得超过二层。

这类建筑均系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构成复杂,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层数作了限制以利于顾客疏散与安全,当设计层数超过二层时,必须提高耐火等级,做到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

3.2.3当耐火等级为四级时,本条作了严格的限制,只能是菜市场,层数只能一层,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小于600m2。

3.2.4本条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人员疏散速度慢、火灾延续时间长,所以对于这类商业建筑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3.2.5本条规定了各种单一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分类。

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十分重要,每个单一构件均能达到规定的耐火时间才能保证建筑整体的耐火极限性能,延长火灾扑救的时间,把火灾损失尽可能的减少。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表3.2.5的要求时,应采用下列防火保护措施:

1、结构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

此方法可以是:

(1)外浇混凝土,厚度要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

(2)外包不燃烧板材,如干挂石材、铝板等等,内垫阻燃物(玻纤棉毡、矿棉毡或其它防火棉毡等)厚度也要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

2、结构承重构件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来保护钢结构构件。

3、钢结构构件除了以上保护措施外,还可采用喷涂、刷涂防火涂料:

(1)钢构件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1.5h时,应采用超薄型或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2)钢构件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1.5~2.5h时,应采用薄涂型或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3)钢构件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3.0h或3.0h以上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4、选用各种防火保护形式还应根据钢构件的使用环境、钢材型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2.6本条限制了高层商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重量,当超过此重量要求时,由于可燃物增多,火灾荷载密度增大,当不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应采取相应扑救措施,应把主要受力构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按表3.2.5的规定提高0.5h。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1.1本条是对商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作出了原则规定。

商业建筑不同于其它类型建筑,往往位于城市商贸中心或区域中心,辐射范围较大,因而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车流。

火灾一旦发生,极易蔓延,疏散、扑救难度大,损失、伤亡严重。

因而,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

并根据规模与业态的不同组织好人流、物流和车流的关系。

4.1.2本条论述了商业建筑的基地的要求: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

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状况比较复杂,因此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宽度至少应满足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各种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求。

对于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1.2条的规定,基地道路的宽度应大于4m。

(图4.1.2-1)

2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1.6条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2.1.3条的规定,大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的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由于人流量较大,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图4.1.2-2)。

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6的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3大于15000平方米的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本规范要求除满足第2条外,还要求在临接城市道路的一端留有适当集散场地,这也是从消防、疏散及扑救等方面来考虑的。

(图4.1.2-3)

图4.1.2-1图4.1.2-2图4.1.2-3

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基地前留有集散场地

4.1.3为了保障商业建筑消防安全,本条提出必须注意合理布置总平面,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商业建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商业建筑的危害。

4.1.4汽车库和修车库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2防火间距

4.2.1本条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4.2.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5.2.1中防火间距执行。

4.2.2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特大型商业建筑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可燃物大量存在,潜在着较大的危险性;人员密集、物资集中,易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场管理特殊,疏防矛盾尖锐;综合性强,功能复杂、商品多变。

根据以上特点,本条将特大型商业建筑与多层民用建筑、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防火间距作了扩大,以减少相邻建筑间彼此的危害。

4.3消防车道

4.3.1本条对如何设置消防车道做了6条规定:

1、特大型商业建筑,无论高层还是多层,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往往复杂多样,给消防设计带来许多困难。

消防车道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时机,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对特大型商业建筑作了必须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的规定。

同时,环形车道的设置也便于平时人员、车辆、货物能够方便快捷进出,以提高经营管理效能。

2、同上所述,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也应在建筑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但是建筑物的场地条件有时极为复杂,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也作了适当的放宽。

3、对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商业建筑,当其沿街长度或总长度过长时,会给消防人员急赴现场扑救火灾和内部区域人员迅速疏散带来不便,延误灭火时机。

所以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商业建筑的消防车道。

4、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一旦发生火灾,也会妨碍消防疏散和扑救火灾。

为方便街区内疏散和消防施救,在建筑沿街长度每80m的范围内设置一个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是必要的。

这个人行通道也可利用楼梯间来实施。

5、当建筑内院较大时,应考虑消防车在火灾时进入内院进行扑救操作,同时考虑消防车的回车需要。

但如内院太小,消防车将无法展开,难以扑救操作,故规定内院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6、本条是关于步行商业街消防车道设置的要求。

4.3.2本条是对消防车道提出的要求:

1、本条规定的尺寸是根据目前我国各城市使用的消防车外形尺寸,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制定的,其目的在于发生火灾时便于消防车无阻挡地通过,迅速达到火场,顺利开展扑救工作。

2、本条规定12m×12m的回车场,是根据一般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而确定,对于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

3、在设置消防车道时,如果考虑不周,也会发生路面荷载过小,道路下面管道埋深过浅,沟渠选用轻型盖板等情况,从而不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荷载。

4、本条规定消防车道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时,须留有一定的卸货平台宽度,且不得影响消防车道的畅通。

5、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消防车迅速开到天然水源(如江、河、湖、海、水库、沟渠等)和消防水池取水灭火。

故本条规定凡是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均应设有消防车道可到达。

4.3.3本条规定高层商业建筑应设置建筑的一个长边或1/4周边长度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作出了三条具体规定:

1、为了保证一旦发生火警,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迅速开展灭火、施救工作。

进深不超过4m的附属建筑(裙房、雨篷等)不会影响迅速登高、扑救作业。

2、规定是为了保证消防车到达现场后,消防队员能够迅速找到楼梯间、消防电梯,通过楼梯间迅速到达着火层以开展灭火和人员施救工作。

3、规定是因为玻璃幕墙外窗开启面往往很小,玻璃又容易破碎,对消防队员的灭火和施救产生不利影响。

4.3.4本条规定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对扑救场地作了3条具体规定。

1、这是因为目前消防车的最长长度约为13.00m~15.00m,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边不宜小于5m,为了达到消防车的最佳登高高度,并使消防车在扑救场地内快速支撑,规定了扑救场地的最小尺寸为15.00m×8.00m(并距建筑外墙边5.00m算起)。

2、为了防止消防车以自重而滑动,本条要求消防扑救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3、沿街高层商业建筑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则城市道路绿化及道路上空高压线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登高车的停靠和操作。

4.4平面布置

4.4.1综合性建筑的商业部分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设置3h的防火墙和1.5h的非燃体楼板。

是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限值而确定的。

综合性商业建筑往往建筑规模较大,层数较多,功能复杂,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但如果商业建筑的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其它部位的楼梯间,但必须设置甲级防火门,且此楼梯间的疏散宽度不得计入商业建筑的疏散宽度。

安全出口分开设置,一是便于商场管理,二是可以保证商业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安全疏散自成系统。

4.4.2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火灾时无法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因此,做出相应规定。

对于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多层建筑,儿童活动场地不应设置在二层以上;对于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儿童活动场地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

4.4.3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迅速启动并发挥消防扑救作用。

4.4.4本条规定室外大型广告牌和商业宣传条幅不得遮挡营业场所的自然排烟。

同时不得妨碍消防扑救。

这些附加物要求是难燃烧材料,不会造成灾情的扩大,并且容易拆除。

4.4.5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4.4.6商业建筑内的厨房宜靠外墙设置,便于排除油烟,如遇火灾时也易于扑救。

为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到营业部分,应采用隔墙与商店其他部分分隔。

敞开在营业厅地食品加工区宜选电能加热设备,并配置吸排油烟装置。

4.4.7消防控制中心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扑救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该设在首层或负一层交通方便和临近扑救场地的地方。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1.1许多商业建筑,特别是大中型、特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功能复杂,经营范围广,商品种类多。

在划分防火分区时提倡将不同功能、不同商品种类、经营场所与辅用房、火灾危险性大与火灾危险性小的场所相分开,有利于控制火灾的蔓延。

5.1.2商场内防火分区应尽量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以确保防火分区的有效性。

对一些大空间营业厅,为方便室内空间的使用,可采取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作为防火分隔,但不宜大面积使用。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2.1本条规定了多层商业建筑的不同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与之对应的防火分区的面积要求,与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一致,四级耐火等级的菜市场只能设在单层建筑内。

5.2.2针对目前国内大型商业建筑的发展情况,一般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底层营业厅面积较大,人员疏散较容易解决。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的首层之防火分区面积调整到了10000㎡,但必须根据本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条时,当底层设有与楼层相通的中庭或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开口时,应按第5.5节的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不应将楼层主要的营业空间与底层营业厅面积叠加计算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

5.3.1虽然高层建筑商业营业厅均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考虑到防火分区内功能的复合性、多样性,不一定均为商业营业厅,且部分商业建筑的室内装修不一定均能到达第5.3.2条的规定,因此保留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分区中的基本规定。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1~3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困难,故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不得经营和储存此类物品。

地下商业建筑的防排烟对疏散和救援都十分必要和重要,因此均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

5.4.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控制在500M2以内,只有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至2000M2。

5.4.5大型地下商场,一旦发生火灾,扑救、疏散均较困难,为避免火灾蔓延,规定对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商业建筑应采用实体防火墙将商店分隔成小于20000㎡的不同区域,该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当两区域确需连通时,应采取设置敞开式下沉广场、避难走道、防火隔间、防烟楼梯间等方式相互联系,以防止火灾向相邻区域的蔓延,便于扑救,减少损失。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5.1~2本规定依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并与其要求一致。

5.5.3由于商业建筑火灾危险性高,人员密集。

当建筑设置内院或天井时,若其间距不足,火灾易辐射式蔓延。

因此防火分区应按相邻上、下层叠加计算,如叠加面积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窗或加设防火卷等措施分为若干个防火分区。

5.5.4在一些城市商业区,经常出现将数幢商业建筑用连廊相连,形成联系方便的商业群体的状况。

在防火设计时应区别对待,如果建筑间距符合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且为敞开式连廊时,则可以不考虑连廊的相互连接因素,可按若干个独幢的商业建筑计算防火分区面积,但连廊不得作为营业场所。

如果间距达不到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则应将连廊相互连接的商业建筑做一个整体建筑来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和面积计算。

若二幢或二幢以上的建筑与连廊等围合成内院、天井等空间,应符合本规范5.5.3条规定,其内院、天井加顶盖时应符合本规范5.5.2条规定。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在商业建筑中往往会附设一定的仓库。

由于仓库货物集中、可燃物较多,因此本节对附设在营业厅中的仓库规模及防火要求做了规定。

超过本规定的应独立设置并符合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5.7防烟分区

设置防烟分区,主要是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二个规范中商业建筑属于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场所,应设置排烟措施,要求设置排烟设施时应划分防烟分区。

 

6安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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