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大学第22次校务会议第1次延续会纪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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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北大学第22次校务会议第1次延续会纪录

國立臺北大學第22次校務會議第1次延續會紀錄

時間:

97年5月12日中午12時

地點:

三峽校區行政大樓4樓第1會議室

民生校區資訊大樓3樓國際會議廳

主持人:

侯崇文記錄:

何柔慧

出列席人員:

如簽到單

1、宣佈開會

12點40分整出席達法定人數,主席宣佈開會。

2、主席報告(略)

3、提案討論

【第6案討論紀要】:

<宣讀第二條第二項暫訂條文>

行政單位之研究人員則由該單位依其本職工作表現優良者,並檢具代表著作簽陳校長核定相關系、院教評會,以第六條之評分規定,並依該核定系、院相關規定審議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審議。

■林協宗代表:

據知研究人員林秀芬已歸到人文學院,條文的前面若加上行政單位,就是為某人訂定辦法,所以我主張條文前面的「行政單位」應刪除,整個條文文字跟執行的程序,也需要做比較明確的修正,整個條文我建議修正如下:

研究人員擬升等者,應檢具代表著作等相關資料,由單位主管就本職工作表現優良者,送請人事室簽陳校長核定相關系、院教評會,依本辦法第六條評審項目規定,及核定系、院相關規定審議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審議。

■侯崇文校長:

姚主任,這樣的修改人事室作業有沒有問題?

■人事室姚秀中主任:

人事室應該可以這樣做。

■侯崇文校長:

原辦法就是這樣做,林協宗代表只是讓條文文字更清楚而已。

<宣讀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研究人員擬升等者,應檢具代表著作等相關資料,由單位主管就本職工作表現優良者,送請人事室簽陳校長核定相關系、院教評會,依本辦法第六條評審項目規定,及核定系、院相關規定審議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審議。

■侯崇文校長:

若無其他意見,條文依此通過。

■林群雄代表(以下簡稱林員):

我覺得這樣改,上次我的疑慮都沒有澄清。

第一,本職工作是什麼?

上次說如果本職工作是研究,能不能改成研究?

第二,系、院的相關規定,到底我應依何系的相關規定,我也不知道。

請問標準我都不知道,我怎麼去達成呢?

■侯崇文校長:

我們是針對研究員的升等來討論,本職就是看您在哪個單位,那個單位的工作就是本職,相關系所絕對是依照個人研究的專長,規定這樣應沒有任何困難。

■王怡心代表:

■侯崇文校長:

通常有關篇數的部分,是訂在評審準則中,學校的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只做一個大方向的訂定。

■林協宗代表:

條文應再修正如下:

研究人員擬升等者,應檢具代表著作等相關資料,由單位主管就本職工作表現優良者,送請人事室簽陳校長依著作專長領域核定相關系、院教評會,依本辦法第六條評審項目規定,及核定系、院相關規定審議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審議。

是否要規定篇數,因為所有的評審項目,各系院都有規定,都有標準,在此沒有規定的必要,待核定系、院確定後,由各該系、院之辦法去處理。

■林群雄代表:

林協宗代表講的是一般的通案,一般的人都有在系所,所以他當然知道由哪個系所來送審,問題我現在根本不知道我會由哪個系所送審?

所以哪個系所可以幫我訂標準?

這個並沒有解決問題。

■侯崇文校長:

依專長領域,你的專長在哪裡,就由哪個系所送審。

■林協宗代表:

■侯崇文校長:

人事主任,上次林員從助理研究員升副研究員,也是用他的著作領域專長送審。

■人事室姚秀中主任:

沒錯,他是用他的專長送審升副研究員的。

■黃永任代表:

■侯崇文校長:

這個問題站在行政立場一定要走下去,以前也沒有走不出去的,上次呂嘉穀代表也提到他們系也是走下去,只不過是依照他們系的標準去看。

應該是不會有問題。

系也是要依其專長來送給相關領域專長的人,且相關領域專長的名單也是要校教評會核備。

此部分,學校是按照制度來運作,是不會有什麼困難的。

■林協宗代表、黃永任代表、呂嘉穀代表之發言:

■侯崇文校長:

我們就通案來討論,當然如果走不出去,是我要負責到底。

■林群雄代表:

上次送給資工審的結果,他們說因為我不是他們系的老師,不能用他們的標準,之後用投票表決方式否決,4:

0沒有一票贊成。

而且依照他們的標準,我是超過很多的,最近因為這個案子,我又去查了一下,他們有沒有新的標準?

簡單的說他們本來的標準是SCI和EI都可以算篇數,一篇就是一篇,結果新的標準是EI上限一篇,我去年送給資工的EI有9篇,就以最嚴謹的journal來算,我也有4篇EI,若以他們新訂的辦法,我平白損失8篇EI,辦法這樣改來改去,且我也不知道哪個系所要幫我審,我也沒有權力要求說,每個系所都把你們的規定給我。

所以我覺得標準不明確,而且有資工去年的例子,我覺得不訂清楚,對我很不公平。

■侯崇文校長:

我想這個情況是一個個案。

上次呂嘉穀代表也針對這個部分都有做過說明,我想這邊不再討論。

我想就通案,個案不再討論。

■林群雄代表:

我想上次很多代表沒有聽到呂嘉穀老師的說明,能否請呂老師再說明一次?

■林協宗代表:

■侯崇文校長:

不行,校務會議沒有權力去要求一個評審的過程做答覆,真的不應該。

呂嘉穀老師不做回答了。

■林協宗代表:

■侯崇文校長:

我們訂一個general的程序,照這樣程序往下走,有問題也有申訴的各種管道,而管道也一直運作的很順利,學校多年來,有爭議,但都沒有說不能解決。

我想我們要相信制度,相信學校所訂的一些辦法。

第二條就這樣通過。

■吳嘉生代表:

■侯崇文校長:

我剛剛也問人事主任,就條文的部分是可以運作的,不會有問題,這條路是相當清楚。

運作過程依照剛剛所念的條文來運作。

我們這個案子就用通案來解決。

■林群雄代表:

我覺得這件案子是因為訴願有理由之後,校方才願意提出來,我記得去年提案的時候,校長還一直堅持說,轉任跟升等是同一件事,所以不能討論。

結果教育部的訴願,明明白白說二件事是不相干的。

現在校長一直說,目前訂的通案可以行,問題是剛剛我發的資料,資工系明明出過一次問題,他說不能用他們的標準,之後用表決的,我上次也提過,誰能保證這種事情不會再發生,不是只針對資工系,因為校長下次可能批給通訊所,也可能批給電機所,或者批給資管所,我都不可預知。

所以會不會再發生,沒有人可以保證。

■張四明代表:

校長對此議題花了很多心思,去設想如何把林員升等的問題,有一條路可以走。

基本上第六案已經建構在通案的基礎上,針對本校研究人員的聘任及升等來訂一個規範,剛剛所討論第二條的第二項部分,在程序上,辦理的規定也非常清楚的敘明,依照研究人員所提出的著作專長領域來處理,若依94年9月20日,林員所提出的升等申請,校長是根據林員的專長著作「圖形識別」批示由資工系來辦理升等的程序。

資工系也依照校長的批示進行處理了,這個在程序面的規定,已經非常具體顯示出來,辦理的規定是非常具體可行,在目前所討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也是非常清楚敘明,校長批示要根據所提出的著作專長領域來處理,在評審的項目及程序,也是依照相關系、院評審的辦法項目去處理。

其實將來都有一個具體的辦法存在。

林員剛剛所提94年當時資工處理的過程,當時是在一個於法無據的情況下,也就是究竟研究人員評審的項目及評審的規定如何?

當時並沒有一個辦法依據下的狀況,我的看法是今天這二種情況,已經不可以同日而語。

若今天我們把第六案所提辦法的第二條第二項清楚敘明,將來按照這個辦法,所謂著作專長領域來處理,該依照怎樣的程序來走,是相當清楚的。

■侯崇文校長:

辦法這樣,系、院、校及研究人員都有依據。

有法才能依法來走,我們應該相信法律,相信制度。

若有問題,由救濟管道去處理。

我想應該尊重我們所訂的辦法來解決。

不要把個人的問題,拿到校務會議討論。

辦法訂了後,系、院、校評會都可以在學校通過的辦法下,來評審。

■林群雄代表:

96年4月19日資工系發給我的函,先說我不適用,之後用表決,結果之後他們在96年5月9日修改升等記點辦法,原本舊辦法沒有第五條,也就是說他們的著作以SCI、EI、SSCI及IEEE和ACM為限,我就照此標準投了不少EI,也投了SCI,結果EI上了九篇,SCI上了一篇,結果它加了第五條:

「申請升等教授者,上限為一篇」,是不是代表我當初投的EI都報銷了,這樣改來改去的標準,我如何遵循?

我要的是明確,相望校方訂明確一點,只要明確怎樣都可行,不能向這樣我送了之後,針對我的Paper說哪些都不能用。

我想有投論文的人都知道,論文一經發表,不能重複發表。

不能說我上了EI,EI你不算,我把EI那幾篇再拿去投SCI,這是行不通的。

■侯崇文校長:

我們應該尊重制度,系有系的制度,院有院的制度,應該回到那邊去處理。

■呂嘉穀老師、韓永祥代表、林協宗代表之發言:

■侯崇文校長:

呂嘉穀代表與韓永祥代表均說明過了,資工系所做條文的修改,事實上是他們認知中的一個標準,也是他們曾經通過中的老師的一個標準,那辦法也是他們未來老師要升等的一個標準。

所以這是一個制度面的條文,沒有問題,我們就照這樣來執行。

沒有問題的話,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吳嘉生代表:

■人事室姚秀中主任:

林員的案子拖了那麼久,主要是研究人員的聘任及升等,校方一直沒有一個法令依據,訂這個辦法出來,對研究人員的升等是一個正辦的處理方式。

辦法若能通過,應該可以滿足教育部的規定。

辦法我們訂出來之後,各系、院都能按這樣的一個路去走,走的通的話,我想應該可以解決林員案。

■林協宗代表:

■侯崇文校長:

人事室已經說明這個辦法是可以走的。

■林協宗代表:

<宣讀第三條條文>

■林群雄代表:

第二條還沒有討論完,為什麼會有第三條。

■侯崇文校長:

第二條沒有其他意見了。

■林群雄代表:

我有說相關規定要清楚。

這個訂出來之後,我的標準在哪裡?

我現在都還不知道。

那標準明確嗎?

連標準都不知道,我如何去達成?

且剛剛韓永祥代表講得很清楚,那標準只是門檻而已,不是說我達到一定就上去喔。

我今天連門檻都不知道,我如何跨過那個門檻,所以我建議保留第六案,直接討論第七案。

■林協宗代表:

■張四明代表:

林員是校務會議代表,我們尊重他的發言權,第六案大家已經費了很多苦心在討論,是針對通案在建置,來處理。

特別是有關研究人員升等辦理的程序及相關規定,在第二條第二項也清楚敘明。

所謂的辦理依據,剛剛提到就是若以上次的前例,根據林員提出的代表著作的專長領域來處理。

至於所謂的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校長核定後,依照所核定系、院的評審項目跟評分標準去處理,其實相關的規定是相當的清楚明確的。

若對照第七案,這是既往在校務會議一再透過校務會議代表連署提案的辦法,第七案的辦法,只是把一個辦理的程序加以規範,甲案是針對所謂未歸入系、所的研究人員,由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送審之。

請問這樣的規定,會比現在所討論的第二條第二項條文,更具體清楚嗎?

一點都不會。

同時乙案,由研究人員自行擇一兼課、開課的系所來辦理,其實所有相關的辦理程序,或者是說所謂的評審項目及規定,也都缺乏很具體清楚的規定。

我把第六、七案做一清楚的對照,估不論,第七案是通案或個案立法,我們所討論的第六案第二條第二項條文,是很清楚具體的在說明,學校如何針對研究人員升等的議題之辦理依據,相當清楚明確的規定。

若以前例來講,資工系所規定的標準,是不是能符合林員的需求,我認為那是另外一個議題,當事人並無權去主張這個標準一定要符合我的期待,大概所有的老師,也都有這樣共同的認知。

我希望林員自我節制,這麼多代表花這麼多苦心,直接的目的依照第六案的提案說明,主要是針對教育部訴願會的初步決定,學校希望能做一個正辦的處理,這也是姚主任再三說明的。

■侯崇文校長:

林群雄代表要求這個案子(第六案)不要討論,列入會議紀錄。

我們提案的精神就是要為林員找一條路,他不要嘛,我們列入紀錄,這個案子不再討論了。

■林群雄代表:

我想主席不要斷章取義,我說因為那個不夠明確,所以我們能不能討論第七案?

■侯崇文校長:

怎麼會不夠明確呢?

■林群雄代表:

第七案很明確啊,就是由通識中心來審,或者由兼課系所,我兼課系所哪幾所我自己知道啊。

校長要批給哪個系所我不知道啊。

■侯崇文校長:

我剛剛已經說明過,人事室也說明過,整個辦法通過是可行,絕對是可以走下去,也就是說研究人員他的升等部分是沒有什麼困難的。

■張四明代表:

我想在學術圈應該有個基本認知,就是所謂的聘任及升等,他的辦理規定裡面,都會考慮所謂申請人他的專長領域是在哪裡,那如何認定專長領域呢?

就是根據他所提出的代表著作,所處的專長領域來處理。

從此角度來看,第七案的個案立法,所主張的二案,根本不通,在不問任何情況下,就預設由通識教育中心來辦理升等,我個人真的不清楚,根據何在?

第七案的乙案主張,根據兼課、開課的系所,來選擇所謂申請升等辦理的系所,我真的也不理解,根據何在?

回歸到走在學術圈的一個基本的認知,專業的認定,就是代表著作所屬的專長領域。

回歸來看,第七案如何去處理?

第六案,如果針對一個預設的狀況可能發生,若林員將來提出的代表著作,他可以去主張這個代表著作是屬於資工、電機或其他系所,這個是另外可以討論的議題,但是他有考慮的基準,就是代表著作專長領域,這是一個很基本的前題。

今天在討論的第二條第二項裡面,其實很清楚的敘明了。

大家從上次的會議到今天的會議,花了這麼多時間,一而再,再而三的去處理,你(林員)將來會提出的代表著作是什麼狀況,只有上帝知道,人家沒辦法回答,如何去判定,校長也沒有辦法在此刻去決定,到底是哪一個系、或哪一個所。

我剛剛的說明一再所談的只是根據前例,你所提出的代表著作是圖形識別,根據你的博士學位是在資工這個領域,所以校長才做那個核定跟處理。

但是將來如果你所提出的代表著作,你可以另外闖個天地啊,但那是完全另外一個議題。

回歸第六案第二條第二項,我真的不清楚有什麼樣子不清楚的地方。

只是你所期待的標準,是不是符合你的期待,但這又是另外一個議題。

我也一再說明你是當事人,我們尊重你的發言權利,但是你不應該對實質的問題,強行一定要符合你的需求。

■呂嘉穀代表:

■侯崇文校長:

我剛才請人事室說明過,第六案照這樣走下去,事實上是一個可以走的路,可以運作的路。

這個案子能夠通過的話,以後研究員的升等就不會有什麼爭議。

人事室已經講得很清楚是可以走的路,我們就照這樣通過。

■林群雄代表:

第七案的甲案為什麼由通識中心?

在四年前我已經申請要去通識中心,而且三級三審過了,而且在校內的申訴我也贏了。

我請問主席,為什麼主席不蓋個章,就讓我轉到通識中心呢?

為什麼一定要堅持再申訴呢?

■侯崇文校長:

我不回答,都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在處理,這部分不回答。

■林群雄代表:

校長說他不回答,我在訴願裡頭寫得很清楚,校務會議已經決議過,積極協調研究人員歸入適當系所,為什麼申訴都贏了,校長還要違反校務會議的決議呢?

因為我要去通識,如果校長當初申訴,我贏了,就解決了,什麼事情都沒有,所有研究人員都歸位了。

且剛剛吳嘉生代表,也念了教育部的訴願書決定文,我的訴求有二個,一個是明確告訴我由哪個系所來送審,第六案的辦法不明確,沒有告訴我哪個系所,達不到我的訴求要求。

第二個,我有個或,或讓我到通識中心去當副研究員,校長當初如何把我從資中調到研發處,能不能比照辦理,再把我從研發處調到通識中心,那不就解決了問題,何必這麼複雜呢,而且我簽呈5月1日就到校長室,現在還沒有看到校長的批示。

■林協宗代表:

、、、至於他要去通識中心,通識中心是校教評會已經講的專長不符,專長不符,能不能批,這校長應該很清楚,沒什麼好談的。

所以這個都是個案,我認為個案不應該在校務會議談,如果要談,請另開個案的會議。

■林群雄代表:

請問通識中心說專長不符,是哪個紀錄寫的?

■林協宗代表:

你去看校教評會的紀錄。

他寫了你要任教的課程,根本不符。

■林群雄代表:

我看過了通識中心的紀錄,林協宗代表說的是第一次,我有轉任通識中心二次,第一次是5:

5,沒有通過,理由就是剛剛林代表所講的,因為任教科目不符。

為什麼會不符,因為當初有人告訴我,我的課只能從通識裡頭去挑,事實上並不是這樣,我的課可以從別的系所去調,我不一定要通識開的課才行。

■林協宗代表:

■林群雄代表:

我想那個系所有沒有權利派人,因為有前例可循,當初方鄒老師有上課,江義平老師有上課,為什麼唯獨林群雄就要去調查呢?

而且,上上次的校務會議,我覺得有一點很不可思議,我本來是想說無所謂,為什麼校務會議可以決定說,對林群雄做個人的調查呢?

我今天能不能請說對林協宗老師做一個個人調查呢?

■林協宗代表:

■張四明代表:

我呼籲剛剛呂嘉穀代表所提,我們回歸到第六案,做整個通案的討論,繼續討論第三條的條文。

我也提出林群雄代表一再以其個人的狀況,有堅持主張的部分,其實已經跟第六案的意旨有所違背,利益有衝突的問題,我提出一個權益問題,主張他暫時離席,迴避這個議案的討論。

請主席處理。

■侯崇文校長:

有沒有附議。

<附議聲>

■侯崇文校長:

能不能請林代表迴避一下。

■林群雄代表:

請問根據哪一條規定可以這樣做?

■侯崇文校長:

法律見解,請副校長說明一下?

■何之邁校長、吳嘉生代表、林協宗代表之發言:

■侯崇文校長:

針對通案來討論,不得針對個案來提出問題。

我們繼續討論第三條。

<宣讀第三條條文>

■林群雄代表:

第二條條文我提議作個修改: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其新聘、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比照相當等級教師辦理,惟其中教學績效部份納入研究項目審查,且不應以評審項目比率不同而要求不同標準。

尚未歸入適當系(所、中心)之研究人員,由通識中心為系級教評會送審之,再由人文學院院教評辦理院級教評會之審查,最後由校級教評會辦理校級評審之審查。

我先解釋為什麼由通識中心,因為通識可以適合各種專長的老師去。

所以由通識來審,又明確又沒有爭議,因為它需要各個專長的老師去支援授課不是嗎?

■侯崇文校長:

我們不再討論,第二條都討論過了。

如果要修改,下次你再提案。

■林群雄代表:

沒有這回事吧!

還沒有討論完的事情,為什麼要在下一次呢?

我的疑慮都沒有澄清,我這樣修改我的疑慮都澄清了。

由哪個系所?

通識嘛。

我當然是去找通識的標準,我儘量達成他們的要求,這樣很明確。

我唯一要求的就是明確。

有一句話我本來一直不願意講,當初要去通識中心,是校長您的意思,叫我去通識的。

請問為什麼現在立場改了呢?

■侯崇文校長:

我們不對個案發言,也不應該發言。

■林群雄代表:

我覺得校長的立場這樣偏來偏去,難怪我信不過啊。

當初明明是校長叫我去通識的。

■侯崇文校長:

我不但叫你去通識,我還叫你到每個系所,每個系我還幫你忙,憑良心講,每個系我都幫你問過,今天會演變成這樣,你變成怪我,真是一點道理都沒有。

■林協宗代表:

這個是個案,如果要講私下去講,今天是開校務會議,請你遵守校務會議的議程。

■侯崇文校長:

對不起,我跟代表致歉,不應該把個案扯進來。

■林群雄代表:

能不能請針對我的修正案討論?

■侯崇文校長:

有沒有附議的?

■林群雄代表:

如果不清楚,我可以再念一次?

■侯崇文校長:

沒有,我們這邊沒有附議。

■林群雄代表:

剛剛林代表建議的時候,校長有沒有問有沒有附議?

■侯崇文校長:

有啊,就是有。

■林群雄代表:

有嗎?

誰?

■林協宗代表:

哪個部分如果大家要這樣吵的話,那是不是今天我提議就散會。

如果這樣,我提議散會,我沒有這麼時間在這邊浪費。

這個散會的動議必須處理喔。

■張四明代表:

林協宗老師,我想很多校務會議代表都花了苦心,要去針對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正辦的途徑努力,我個人拜託您,這個散會動議先保留。

我們回歸到第六案來討論。

■林協宗代表:

主秘,你要保留,我要你保證,後面不要再提個案,如果再提個案,我就要提散會,整個案子就這樣解決。

不然一直這樣沒完沒了,上次已經為了一個條文,吵了二個小時了,我講良心話,我特別回去又改了很多次,整張紙改到都是密密麻麻的,如果大家都要這樣做,會議沒辦法開,那又何必開?

■張四明代表:

我該講的話講了,我附議剛剛呂嘉穀代表的意見,我們回歸到第六案第三條條文來討論。

這個討論希望能繼續,不要再回到一些個案的討論上面。

■林群雄代表:

剛剛林協宗代表提散會的時候,我們在臺北校區聽到好幾個老師說附議了。

能不能請副校長轉達過去。

■何之邁副校長:

我倒是沒有注意。

是不是林協宗代表您剛才提出保留?

■侯崇文校長:

林協宗代表說保留。

如果再談個案,他就要提散會。

如果通案來進行第六案的討論,他就保留。

■何之邁副校長:

林協宗代表提出來是附條件的提議。

■侯崇文校長:

林協宗代表提出的第二條第二項的條文,我們已經討論通過了。

我們就進入第三條條文。

■林群雄代表:

我再講一次,剛剛林協宗代表提散會的時候,這邊好幾個老師說附議了。

■張四明代表:

請問是你(林群雄)附議嗎?

■林群雄代表:

如果真的要,我可以附議,如果剛剛那些講的人已經縮起來的話。

■張四明代表:

你(林群雄)確認一下,你是不是要附議?

■林群雄代表:

剛剛講附議的人,如果現在不願意表態他附議的話,我附議散會。

■林協宗代表:

主席,如果這樣的話,請紀錄寫清楚,是林協宗代表提散會動議,由林群雄代表附議。

■張四明代表:

在主席裁示之前,我想針對第六案,我提議作一個書面決議:

第六案訂定「國立臺北大學研究人員聘任暨升等辦法」,係讓本校現職研究人員擬提升等時有所遵循,亦為參照教育部訴願會來函,對林群雄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案之具體處置,但林員(林群雄)以議事杯葛無法繼續討論,讓本案無法通過。

請主席裁示做成這樣一個書面紀錄。

■侯崇文校長:

本案因為一直回歸到個案去討論,而使得整個案子沒辦法討論下去,所以這個案子就擱置。

■林群雄代表:

決議為什麼這麼做呢?

我剛剛提的修正案沒有人要討論啊。

林協宗代表的提議案就當成決議,為什麼差別待遇這麼大呢?

你們說要通案,我也通案了,我只是讓它具體明確可行而已。

怎麼不討論呢?

哪裡不好,修啊,謝謝。

■林協宗代表:

■侯崇文校長:

本案就緩議。

■林群雄代表:

主席,我想散會可以,不過你不能做那種決議。

不是個案的問題,我也提出我的修正看法,為什麼不行呢?

■侯崇文校長:

有沒有人附議?

沒有,我們這邊沒有。

所以不列入紀錄,我們會議就到這邊。

■林群雄代表:

請紀錄逐字記錄。

■侯崇文校長:

沒有附議,沒有人支持你。

二十二次校務會議到這邊。

 

4、散會(下午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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