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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北大学第22次校务会议第1次延续会纪录.docx

1、国立台北大学第22次校务会议第1次延续会纪录國立臺北大學第22次校務會議第1次延續會紀錄時 間:97年5月12日中午12時地 點:三峽校區行政大樓4樓第1會議室民生校區資訊大樓3樓國際會議廳主 持 人:侯崇文 記錄:何柔慧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單1、 宣佈開會12點40分整出席達法定人數,主席宣佈開會。2、 主席報告(略)3、 提案討論【第6案討論紀要】:宣讀第二條第二項暫訂條文 行政單位之研究人員則由該單位依其本職工作表現優良者,並檢具代表著作簽陳校長核定相關系、院教評會,以第六條之評分規定,並依該核定系、院相關規定審議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審議。 林協宗代表:據知研究人員林秀芬已歸到人文學院,條

2、文的前面若加上行政單位,就是為某人訂定辦法,所以我主張條文前面的行政單位應刪除,整個條文文字跟執行的程序,也需要做比較明確的修正,整個條文我建議修正如下:研究人員擬升等者,應檢具代表著作等相關資料,由單位主管就本職工作表現優良者,送請人事室簽陳校長核定相關系、院教評會,依本辦法第六條評審項目規定,及核定系、院相關規定審議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審議。 侯崇文校長:姚主任,這樣的修改人事室作業有沒有問題? 人事室姚秀中主任:人事室應該可以這樣做。 侯崇文校長:原辦法就是這樣做,林協宗代表只是讓條文文字更清楚而已。宣讀第二條第二項條文:研究人員擬升等者,應檢具代表著作等相關資料,由單位主管就本職工作表

3、現優良者,送請人事室簽陳校長核定相關系、院教評會,依本辦法第六條評審項目規定,及核定系、院相關規定審議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審議。 侯崇文校長:若無其他意見,條文依此通過。 林群雄代表(以下簡稱林員):我覺得這樣改,上次我的疑慮都沒有澄清。第一,本職工作是什麼?上次說如果本職工作是研究,能不能改成研究?第二,系、院的相關規定,到底我應依何系的相關規定,我也不知道。請問標準我都不知道,我怎麼去達成呢? 侯崇文校長:我們是針對研究員的升等來討論,本職就是看您在哪個單位,那個單位的工作就是本職,相關系所絕對是依照個人研究的專長,規定這樣應沒有任何困難。 王怡心代表:略 侯崇文校長:通常有關篇數的部分,

4、是訂在評審準則中,學校的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只做一個大方向的訂定。 林協宗代表:條文應再修正如下:研究人員擬升等者,應檢具代表著作等相關資料,由單位主管就本職工作表現優良者,送請人事室簽陳校長依著作專長領域核定相關系、院教評會,依本辦法第六條評審項目規定,及核定系、院相關規定審議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審議。是否要規定篇數,因為所有的評審項目,各系院都有規定,都有標準,在此沒有規定的必要,待核定系、院確定後,由各該系、院之辦法去處理。 林群雄代表:林協宗代表講的是一般的通案,一般的人都有在系所,所以他當然知道由哪個系所來送審,問題我現在根本不知道我會由哪個系所送審?所以哪個系所可以幫我訂標準?

5、這個並沒有解決問題。 侯崇文校長:依專長領域,你的專長在哪裡,就由哪個系所送審。 林協宗代表:略 侯崇文校長:人事主任,上次林員從助理研究員升副研究員,也是用他的著作領域專長送審。 人事室姚秀中主任:沒錯,他是用他的專長送審升副研究員的。 黃永任代表:略 侯崇文校長:這個問題站在行政立場一定要走下去,以前也沒有走不出去的,上次呂嘉穀代表也提到他們系也是走下去,只不過是依照他們系的標準去看。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系也是要依其專長來送給相關領域專長的人,且相關領域專長的名單也是要校教評會核備。此部分,學校是按照制度來運作,是不會有什麼困難的。 林協宗代表、黃永任代表、呂嘉穀代表之發言:略 侯崇文校長:

6、我們就通案來討論,當然如果走不出去,是我要負責到底。 林群雄代表:上次送給資工審的結果,他們說因為我不是他們系的老師,不能用他們的標準,之後用投票表決方式否決,4:0沒有一票贊成。而且依照他們的標準,我是超過很多的,最近因為這個案子,我又去查了一下,他們有沒有新的標準?簡單的說他們本來的標準是SCI和EI都可以算篇數,一篇就是一篇,結果新的標準是EI上限一篇,我去年送給資工的EI有9篇,就以最嚴謹的journal來算,我也有4篇EI,若以他們新訂的辦法,我平白損失8篇EI,辦法這樣改來改去,且我也不知道哪個系所要幫我審,我也沒有權力要求說,每個系所都把你們的規定給我。所以我覺得標準不明確,而且

7、有資工去年的例子,我覺得不訂清楚,對我很不公平。 侯崇文校長:我想這個情況是一個個案。上次呂嘉穀代表也針對這個部分都有做過說明,我想這邊不再討論。我想就通案,個案不再討論。 林群雄代表:我想上次很多代表沒有聽到呂嘉穀老師的說明,能否請呂老師再說明一次? 林協宗代表:略 侯崇文校長:不行,校務會議沒有權力去要求一個評審的過程做答覆,真的不應該。呂嘉穀老師不做回答了。 林協宗代表:略 侯崇文校長:我們訂一個general的程序,照這樣程序往下走,有問題也有申訴的各種管道,而管道也一直運作的很順利,學校多年來,有爭議,但都沒有說不能解決。我想我們要相信制度,相信學校所訂的一些辦法。第二條就這樣通過。

8、 吳嘉生代表:略 侯崇文校長:我剛剛也問人事主任,就條文的部分是可以運作的,不會有問題,這條路是相當清楚。運作過程依照剛剛所念的條文來運作。我們這個案子就用通案來解決。 林群雄代表:我覺得這件案子是因為訴願有理由之後,校方才願意提出來,我記得去年提案的時候,校長還一直堅持說,轉任跟升等是同一件事,所以不能討論。結果教育部的訴願,明明白白說二件事是不相干的。現在校長一直說,目前訂的通案可以行,問題是剛剛我發的資料,資工系明明出過一次問題,他說不能用他們的標準,之後用表決的,我上次也提過,誰能保證這種事情不會再發生,不是只針對資工系,因為校長下次可能批給通訊所,也可能批給電機所,或者批給資管所,我

9、都不可預知。所以會不會再發生,沒有人可以保證。 張四明代表:校長對此議題花了很多心思,去設想如何把林員升等的問題,有一條路可以走。基本上第六案已經建構在通案的基礎上,針對本校研究人員的聘任及升等來訂一個規範,剛剛所討論第二條的第二項部分,在程序上,辦理的規定也非常清楚的敘明,依照研究人員所提出的著作專長領域來處理,若依94年9月20日,林員所提出的升等申請,校長是根據林員的專長著作圖形識別批示由資工系來辦理升等的程序。資工系也依照校長的批示進行處理了,這個在程序面的規定,已經非常具體顯示出來,辦理的規定是非常具體可行,在目前所討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也是非常清楚敘明,校長批示要根據所提出的著作專

10、長領域來處理,在評審的項目及程序,也是依照相關系、院評審的辦法項目去處理。其實將來都有一個具體的辦法存在。林員剛剛所提94年當時資工處理的過程,當時是在一個於法無據的情況下,也就是究竟研究人員評審的項目及評審的規定如何?當時並沒有一個辦法依據下的狀況,我的看法是今天這二種情況,已經不可以同日而語。若今天我們把第六案所提辦法的第二條第二項清楚敘明,將來按照這個辦法,所謂著作專長領域來處理,該依照怎樣的程序來走,是相當清楚的。 侯崇文校長:辦法這樣,系、院、校及研究人員都有依據。有法才能依法來走,我們應該相信法律,相信制度。若有問題,由救濟管道去處理。我想應該尊重我們所訂的辦法來解決。不要把個人的

11、問題,拿到校務會議討論。辦法訂了後,系、院、校評會都可以在學校通過的辦法下,來評審。 林群雄代表:96年4月19日資工系發給我的函,先說我不適用,之後用表決,結果之後他們在96年5月9日修改升等記點辦法,原本舊辦法沒有第五條,也就是說他們的著作以SCI、EI、SSCI及IEEE和ACM為限,我就照此標準投了不少EI,也投了SCI,結果EI上了九篇,SCI上了一篇,結果它加了第五條:申請升等教授者,上限為一篇,是不是代表我當初投的EI都報銷了,這樣改來改去的標準,我如何遵循?我要的是明確,相望校方訂明確一點,只要明確怎樣都可行,不能向這樣我送了之後,針對我的Paper說哪些都不能用。我想有投論文

12、的人都知道,論文一經發表,不能重複發表。不能說我上了EI,EI你不算,我把EI那幾篇再拿去投SCI,這是行不通的。 侯崇文校長:我們應該尊重制度,系有系的制度,院有院的制度,應該回到那邊去處理。 呂嘉穀老師、韓永祥代表、林協宗代表之發言:略 侯崇文校長:呂嘉穀代表與韓永祥代表均說明過了,資工系所做條文的修改,事實上是他們認知中的一個標準,也是他們曾經通過中的老師的一個標準,那辦法也是他們未來老師要升等的一個標準。所以這是一個制度面的條文,沒有問題,我們就照這樣來執行。沒有問題的話,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吳嘉生代表:略 人事室姚秀中主任:林員的案子拖了那麼久,主要是研究人員的聘任及升等,校方一直

13、沒有一個法令依據,訂這個辦法出來,對研究人員的升等是一個正辦的處理方式。辦法若能通過,應該可以滿足教育部的規定。辦法我們訂出來之後,各系、院都能按這樣的一個路去走,走的通的話,我想應該可以解決林員案。 林協宗代表:略 侯崇文校長:人事室已經說明這個辦法是可以走的。 林協宗代表:略宣讀第三條條文 林群雄代表:第二條還沒有討論完,為什麼會有第三條。 侯崇文校長:第二條沒有其他意見了。 林群雄代表:我有說相關規定要清楚。這個訂出來之後,我的標準在哪裡?我現在都還不知道。那標準明確嗎?連標準都不知道,我如何去達成?且剛剛韓永祥代表講得很清楚,那標準只是門檻而已,不是說我達到一定就上去喔。我今天連門檻都

14、不知道,我如何跨過那個門檻,所以我建議保留第六案,直接討論第七案。 林協宗代表:略 張四明代表:林員是校務會議代表,我們尊重他的發言權,第六案大家已經費了很多苦心在討論,是針對通案在建置,來處理。特別是有關研究人員升等辦理的程序及相關規定,在第二條第二項也清楚敘明。所謂的辦理依據,剛剛提到就是若以上次的前例,根據林員提出的代表著作的專長領域來處理。至於所謂的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校長核定後,依照所核定系、院的評審項目跟評分標準去處理,其實相關的規定是相當的清楚明確的。若對照第七案,這是既往在校務會議一再透過校務會議代表連署提案的辦法,第七案的辦法,只是把一個辦理的程序加以規範,甲案是針對所謂未歸

15、入系、所的研究人員,由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送審之。請問這樣的規定,會比現在所討論的第二條第二項條文,更具體清楚嗎?一點都不會。同時乙案,由研究人員自行擇一兼課、開課的系所來辦理,其實所有相關的辦理程序,或者是說所謂的評審項目及規定,也都缺乏很具體清楚的規定。我把第六、七案做一清楚的對照,估不論,第七案是通案或個案立法,我們所討論的第六案第二條第二項條文,是很清楚具體的在說明,學校如何針對研究人員升等的議題之辦理依據,相當清楚明確的規定。若以前例來講,資工系所規定的標準,是不是能符合林員的需求,我認為那是另外一個議題,當事人並無權去主張這個標準一定要符合我的期待,大概所有的老師,也都有這樣共同的認

16、知。我希望林員自我節制,這麼多代表花這麼多苦心,直接的目的依照第六案的提案說明,主要是針對教育部訴願會的初步決定,學校希望能做一個正辦的處理,這也是姚主任再三說明的。 侯崇文校長:林群雄代表要求這個案子(第六案)不要討論,列入會議紀錄。我們提案的精神就是要為林員找一條路,他不要嘛,我們列入紀錄,這個案子不再討論了。 林群雄代表:我想主席不要斷章取義,我說因為那個不夠明確,所以我們能不能討論第七案? 侯崇文校長:怎麼會不夠明確呢? 林群雄代表:第七案很明確啊,就是由通識中心來審,或者由兼課系所,我兼課系所哪幾所我自己知道啊。校長要批給哪個系所我不知道啊。 侯崇文校長:我剛剛已經說明過,人事室也說

17、明過,整個辦法通過是可行,絕對是可以走下去,也就是說研究人員他的升等部分是沒有什麼困難的。 張四明代表:我想在學術圈應該有個基本認知,就是所謂的聘任及升等,他的辦理規定裡面,都會考慮所謂申請人他的專長領域是在哪裡,那如何認定專長領域呢?就是根據他所提出的代表著作,所處的專長領域來處理。從此角度來看,第七案的個案立法,所主張的二案,根本不通,在不問任何情況下,就預設由通識教育中心來辦理升等,我個人真的不清楚,根據何在?第七案的乙案主張,根據兼課、開課的系所,來選擇所謂申請升等辦理的系所,我真的也不理解,根據何在?回歸到走在學術圈的一個基本的認知,專業的認定,就是代表著作所屬的專長領域。回歸來看,

18、第七案如何去處理?第六案,如果針對一個預設的狀況可能發生,若林員將來提出的代表著作,他可以去主張這個代表著作是屬於資工、電機或其他系所,這個是另外可以討論的議題,但是他有考慮的基準,就是代表著作專長領域,這是一個很基本的前題。今天在討論的第二條第二項裡面,其實很清楚的敘明了。大家從上次的會議到今天的會議,花了這麼多時間,一而再,再而三的去處理,你(林員)將來會提出的代表著作是什麼狀況,只有上帝知道,人家沒辦法回答,如何去判定,校長也沒有辦法在此刻去決定,到底是哪一個系、或哪一個所。我剛剛的說明一再所談的只是根據前例,你所提出的代表著作是圖形識別,根據你的博士學位是在資工這個領域,所以校長才做那

19、個核定跟處理。但是將來如果你所提出的代表著作,你可以另外闖個天地啊,但那是完全另外一個議題。回歸第六案第二條第二項,我真的不清楚有什麼樣子不清楚的地方。只是你所期待的標準,是不是符合你的期待,但這又是另外一個議題。我也一再說明你是當事人,我們尊重你的發言權利,但是你不應該對實質的問題,強行一定要符合你的需求。 呂嘉穀代表:略 侯崇文校長:我剛才請人事室說明過,第六案照這樣走下去,事實上是一個可以走的路,可以運作的路。這個案子能夠通過的話,以後研究員的升等就不會有什麼爭議。人事室已經講得很清楚是可以走的路,我們就照這樣通過。 林群雄代表:第七案的甲案為什麼由通識中心?在四年前我已經申請要去通識中

20、心,而且三級三審過了,而且在校內的申訴我也贏了。我請問主席,為什麼主席不蓋個章,就讓我轉到通識中心呢?為什麼一定要堅持再申訴呢? 侯崇文校長:我不回答,都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在處理,這部分不回答。 林群雄代表:校長說他不回答,我在訴願裡頭寫得很清楚,校務會議已經決議過,積極協調研究人員歸入適當系所,為什麼申訴都贏了,校長還要違反校務會議的決議呢?因為我要去通識,如果校長當初申訴,我贏了,就解決了,什麼事情都沒有,所有研究人員都歸位了。且剛剛吳嘉生代表,也念了教育部的訴願書決定文,我的訴求有二個,一個是明確告訴我由哪個系所來送審,第六案的辦法不明確,沒有告訴我哪個系所,達不到我的訴求要求。第二個,我

21、有個或,或讓我到通識中心去當副研究員,校長當初如何把我從資中調到研發處,能不能比照辦理,再把我從研發處調到通識中心,那不就解決了問題,何必這麼複雜呢,而且我簽呈5月1日就到校長室,現在還沒有看到校長的批示。 林協宗代表:、至於他要去通識中心,通識中心是校教評會已經講的專長不符,專長不符,能不能批,這校長應該很清楚,沒什麼好談的。所以這個都是個案,我認為個案不應該在校務會議談,如果要談,請另開個案的會議。 林群雄代表:請問通識中心說專長不符,是哪個紀錄寫的? 林協宗代表:你去看校教評會的紀錄。他寫了你要任教的課程,根本不符。 林群雄代表:我看過了通識中心的紀錄,林協宗代表說的是第一次,我有轉任通

22、識中心二次,第一次是5:5,沒有通過,理由就是剛剛林代表所講的,因為任教科目不符。為什麼會不符,因為當初有人告訴我,我的課只能從通識裡頭去挑,事實上並不是這樣,我的課可以從別的系所去調,我不一定要通識開的課才行。 林協宗代表:略 林群雄代表:我想那個系所有沒有權利派人,因為有前例可循,當初方鄒老師有上課,江義平老師有上課,為什麼唯獨林群雄就要去調查呢?而且,上上次的校務會議,我覺得有一點很不可思議,我本來是想說無所謂,為什麼校務會議可以決定說,對林群雄做個人的調查呢?我今天能不能請說對林協宗老師做一個個人調查呢? 林協宗代表:略 張四明代表:我呼籲剛剛呂嘉穀代表所提,我們回歸到第六案,做整個通

23、案的討論,繼續討論第三條的條文。我也提出林群雄代表一再以其個人的狀況,有堅持主張的部分,其實已經跟第六案的意旨有所違背,利益有衝突的問題,我提出一個權益問題,主張他暫時離席,迴避這個議案的討論。請主席處理。 侯崇文校長:有沒有附議。附議聲 侯崇文校長:能不能請林代表迴避一下。 林群雄代表:請問根據哪一條規定可以這樣做? 侯崇文校長:法律見解,請副校長說明一下? 何之邁校長、吳嘉生代表、林協宗代表之發言:略 侯崇文校長:針對通案來討論,不得針對個案來提出問題。我們繼續討論第三條。宣讀第三條條文 林群雄代表:第二條條文我提議作個修改: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其新聘、升

24、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比照相當等級教師辦理,惟其中教學績效部份納入研究項目審查,且不應以評審項目比率不同而要求不同標準。尚未歸入適當系(所、中心)之研究人員,由通識中心為系級教評會送審之,再由人文學院院教評辦理院級教評會之審查,最後由校級教評會辦理校級評審之審查。我先解釋為什麼由通識中心,因為通識可以適合各種專長的老師去。所以由通識來審,又明確又沒有爭議,因為它需要各個專長的老師去支援授課不是嗎? 侯崇文校長:我們不再討論,第二條都討論過了。如果要修改,下次你再提案。 林群雄代表:沒有這回事吧!還沒有討論完的事情,為什麼要在下一次呢?我的疑慮都沒有澄清,我這樣修

25、改我的疑慮都澄清了。由哪個系所?通識嘛。我當然是去找通識的標準,我儘量達成他們的要求,這樣很明確。我唯一要求的就是明確。有一句話我本來一直不願意講,當初要去通識中心,是校長您的意思,叫我去通識的。請問為什麼現在立場改了呢? 侯崇文校長:我們不對個案發言,也不應該發言。 林群雄代表:我覺得校長的立場這樣偏來偏去,難怪我信不過啊。當初明明是校長叫我去通識的。 侯崇文校長:我不但叫你去通識,我還叫你到每個系所,每個系我還幫你忙,憑良心講,每個系我都幫你問過,今天會演變成這樣,你變成怪我,真是一點道理都沒有。 林協宗代表:這個是個案,如果要講私下去講,今天是開校務會議,請你遵守校務會議的議程。 侯崇文

26、校長:對不起,我跟代表致歉,不應該把個案扯進來。 林群雄代表:能不能請針對我的修正案討論? 侯崇文校長:有沒有附議的? 林群雄代表:如果不清楚,我可以再念一次? 侯崇文校長:沒有,我們這邊沒有附議。 林群雄代表:剛剛林代表建議的時候,校長有沒有問有沒有附議? 侯崇文校長:有啊,就是有。 林群雄代表:有嗎?誰? 林協宗代表:哪個部分如果大家要這樣吵的話,那是不是今天我提議就散會。如果這樣,我提議散會,我沒有這麼時間在這邊浪費。這個散會的動議必須處理喔。 張四明代表:林協宗老師,我想很多校務會議代表都花了苦心,要去針對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正辦的途徑努力,我個人拜託您,這個散會動議先保留。我們回歸

27、到第六案來討論。 林協宗代表:主秘,你要保留,我要你保證,後面不要再提個案,如果再提個案,我就要提散會,整個案子就這樣解決。不然一直這樣沒完沒了,上次已經為了一個條文,吵了二個小時了,我講良心話,我特別回去又改了很多次,整張紙改到都是密密麻麻的,如果大家都要這樣做,會議沒辦法開,那又何必開? 張四明代表:我該講的話講了,我附議剛剛呂嘉穀代表的意見,我們回歸到第六案第三條條文來討論。這個討論希望能繼續,不要再回到一些個案的討論上面。 林群雄代表:剛剛林協宗代表提散會的時候,我們在臺北校區聽到好幾個老師說附議了。能不能請副校長轉達過去。 何之邁副校長:我倒是沒有注意。是不是林協宗代表您剛才提出保留

28、? 侯崇文校長:林協宗代表說保留。如果再談個案,他就要提散會。如果通案來進行第六案的討論,他就保留。 何之邁副校長:林協宗代表提出來是附條件的提議。 侯崇文校長:林協宗代表提出的第二條第二項的條文,我們已經討論通過了。我們就進入第三條條文。 林群雄代表:我再講一次,剛剛林協宗代表提散會的時候,這邊好幾個老師說附議了。 張四明代表:請問是你(林群雄)附議嗎? 林群雄代表:如果真的要,我可以附議,如果剛剛那些講的人已經縮起來的話。 張四明代表:你(林群雄)確認一下,你是不是要附議? 林群雄代表:剛剛講附議的人,如果現在不願意表態他附議的話,我附議散會。 林協宗代表:主席,如果這樣的話,請紀錄寫清楚

29、,是林協宗代表提散會動議,由林群雄代表附議。 張四明代表:在主席裁示之前,我想針對第六案,我提議作一個書面決議:第六案訂定國立臺北大學研究人員聘任暨升等辦法,係讓本校現職研究人員擬提升等時有所遵循,亦為參照教育部訴願會來函,對林群雄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案之具體處置,但林員(林群雄)以議事杯葛無法繼續討論,讓本案無法通過。請主席裁示做成這樣一個書面紀錄。 侯崇文校長:本案因為一直回歸到個案去討論,而使得整個案子沒辦法討論下去,所以這個案子就擱置。 林群雄代表:決議為什麼這麼做呢?我剛剛提的修正案沒有人要討論啊。林協宗代表的提議案就當成決議,為什麼差別待遇這麼大呢?你們說要通案,我也通案了,我只是讓它具體明確可行而已。怎麼不討論呢?哪裡不好,修啊,謝謝。 林協宗代表:略 侯崇文校長:本案就緩議。 林群雄代表:主席,我想散會可以,不過你不能做那種決議。不是個案的問題,我也提出我的修正看法,為什麼不行呢? 侯崇文校長:有沒有人附議?沒有,我們這邊沒有。所以不列入紀錄,我們會議就到這邊。 林群雄代表:請紀錄逐字記錄。 侯崇文校長:沒有附議,沒有人支持你。二十二次校務會議到這邊。4、 散會(下午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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