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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派的合作金融思想

“中国农村派”的合作金融思想

  摘要:

“中国农村派”是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中期一支在中国经济学界有着广泛影响力的农村经济学研究群体。

这一时期,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遇到严重的资金困难,“中国农村派”的经济学家对中国的农村金融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合作金融的思想。

主张建立工农民主专政主权,有计划、按比例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从根本上消除市场失灵现象等,对促进合作金融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关键词:

中国农村派;农村金融;信用合作运动;金融思想;抗日战争;国民政府;经济学派

  中图分类号:

F832.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2101(2015)03-0117-06

  “中国农村派”是民国中后期一支有着广泛影响力的农村经济学研究群体。

它以研究中国农村问题、改造中国农村社会为主要任务,以关注中国农村问题的期刊《中国农村》为主要阵地,聚集了陈翰笙、薛暮桥、孙冶方、钱俊瑞、千家驹、冯和法、骆耕漠、姜君辰、孙晓村、狄超白等一大批优秀的经济学家。

这些经济学家运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结合深入中国农村进行调查研究的结果,论证了当时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现状与经济性质,批评了各种改良主义思潮,在当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元素。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农村金融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商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导致大量资金涌入都市,出现了都市资金臃肿和农村资金枯竭的矛盾局面。

广大农村资金缺乏的结果是,一方面农民无法扩大再生产,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又助长了农村高利贷的猖獗,加剧了地主和商人对贫苦农民的剥削。

为了挽救农村经济,在南京国民政府和上海银行界的主导下,全国兴起了轰轰烈烈的信用合作运动。

  一、抗战前的合作金融思想

  

(一)对信用合作社整体绩效的评析

  1927―1937年,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努力倡导,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信用合作运动发展非常迅速。

据统计,仅1928―1935年,全国的合作社就由933个增加到26224个,社员由27000人增加到1004402人,分别增加了28倍和37倍。

①从数字上看,合作金融事业的确取得了长足发展。

然而,它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所起的作用实际如何呢?

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农村派”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1.信用合作社在农民借贷来源中的地位十分有限。

骆耕漠根据1933年12月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在江浙陕甘等省举行全国农民借款来源的调查结果(见表1)中发现,信用合作社在农村现金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仅是1.3%,可谓微乎其微。

而农民向地主富农商人钱局等所借高利贷,则占90%以上。

显然,农民深陷在地主富农和商人的高利贷盘剥之中的局面未因信用合作社的建立而有太大改变。

  另外,与内地农村流入都市的现金相比,银行界对农民的贷款可以说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骆耕漠在《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村金融》一文中引用银行家林康侯的话指出,“年来银行界对内地农村的贷款,一共不过四五百万元,而内地流向上海来的现银,每月的入超额差不多总有五六百万甚至一千多万。

”②由此“中国农村派”得出结论:

尽管南京国民政府积极倡导信用合作运动,但农村资金的流出量仍远远大于流入量,信用合作社引导资金流动的作用并不明显。

  2.信用合作社的人均普及率仍然非常低,这可以从合作社数量与人口数量的比较中看出来。

李紫翔在《中国合作运动之批判》一文中做过详细统计,“就社员与人口的比较上看,陕西的比例最高,亦不过6‰,广西最少,不及万分之一,有合作社之省区的总平均亦不过4‰,如以全国总人口计算,更只有2‰。

”③上述各省尚且是信用合作事业比较发达的省份,合作社普及率竟是如此之低,对于较边远的省份,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可以想象会是多么的微不足道。

  3.信用合作社的地域分布很不均衡。

李紫翔对1931-1935年的合作社分布情况作了考察,发现少数的交通便利和较富庶的省区,如江、浙、冀、鲁、皖、赣、豫7省,占全国合作社的76%以上。

在不同的省市之间,拥有的合作社数量有很大差异:

上海占有123社,江苏平均各县有67社,而广西每10县才有1社。

不仅是各省之间,即便是省内的各县市之间,合作社的分布也不均衡:

如河北省的合作社主要集中于产棉花的西河一带,河南则主要集中于产棉和烟草的区域。

④可见,不同县之间的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平衡的。

  4.信用合作社的借贷条款普遍无法适应农民的实际需求。

这首先表现在信用合作社放款需要抵押品上。

贫苦农民往往因为没有抵押品而借不到相应款项,而不事生产、专事高利贷的地主和富农,因有较多的抵押品而获得信用贷款,他们贷来的款项一般仍用作放高利贷。

其次,农贷放款的额度少、期限短,不利于农业的扩大再生产。

因为通过信用合作社向农民放款的主力是商业银行,他们均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为了规避风险,他们向农民的贷款一般数额少、期限短。

  如何看待“中国农村派”的上述观点呢?

笔者认可“中国农村派”所提到的诸多数字事实,也认可其对合作金融弊端的分析,但不完全认同其结论。

第一,面对全球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村的颓势,信用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阻止其加速下滑的作用。

倘若没有信用合作社,农村的金融状况肯定更糟糕。

显然,“中国农村派”更多地看到了信用合作社在复兴农村经济中的不足,而没有谈到其对阻止农村金融状况下滑的积极作用。

第二,城市化的动力在于大规模机器生产的效率高于小家庭手工生产的效率。

如果农村的效率高于或等于城市,那么城市化又如何实现呢?

因此,信用合作社的效率再高,也扭转不了城市化完成之前,资金更多地从农村流向城市这一基本事实。

  

(二)对信用合作社局限性的原因分析

  有些经济学家认为,信用合作贷款在农村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为微弱,是因为信用合作事业刚刚起步,待若干年后,信用合作事业得到充分发展,必然能够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消灭高利贷。

对于这个问题,陈晖指出,“在抽象的理论上推演出来,这是当然的结论。

但在具体的社会经济体系的运转上,这是不可能的。

”“因为在现社会制度中,资金都是向安全的与利率高的地方流去的。

在农村中,利率虽高但因农村经济的日趋崩溃,内地不安的加剧,资金大量地流到农村中去,是不可能的。

”⑤  除了殖利的目的外,孙晓村还从更深层次分析了合作社放款的高利贷性质:

第一,中国整个国家在负债,即是说处在被帝国主义高利贷剥削的地位。

中国国内的任何资本,自身都负有高利,银行资本,尤不能例外。

第二,中国农业的企业利润很低,普通农作物,打不到五厘、六厘;因此,即使平均一分的利息,在全部关系上说来,仍然是高利贷。

第三,近年来各银行努力向农村放款,原因是由于都市资金过分膨胀、利息低落、公债地产等投机事业又大不如前,银行资本为营业前途计,乃移转眼光于农村。

第四,近年来所有农村放款,常有一现象,合作社之负责人甚至社员常利用其地位借得款项后,再以高利转借给一般贫农。

第五,目前这种合作社和农村放款的发展,并不以贫农为救济对象,加入合作社有财产上的限制,青苗及运销放款,五亩以下的小农,因太零碎之故,也常被摈列。

  应该说,“中国农村派”的分析非常深刻,确实点到了信用合作运动的痛肋,但如何看待农村金融的高利率呢?

中国是被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强行拉入全球化进程的,小生产之效率肯定不如大生产,这在导致乡村资金流向城市的同时,也导致中国的资金更多地流向了西方国家。

此外,农村利率高也反映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低,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不愿进入农村,更抬高了农村金融的利率,这就是农村市场何以高利贷横行的原因,是从事任何事业都必须承认的基本出发点。

  (三)对信用合作运动本质和前途的分析

  如前所述,有些人认为,信用合作事业之所以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未能发挥积极作用,主要是因为信用合作社推行的时间太短。

如果脚踏实地地坚持下去,假以时日,以上弊端终能克服,在信用合作社的资助下,农村经济也必然能够繁荣。

对于这一观点,“中国农村派”不以为然。

他们普遍认为,信用合作运动之不能挽救中国农村经济,是由其本质决定的,非时日问题。

  李紫翔在《中国合作运动之批判》一文中,考察了合作运动发展的历史过程。

他认为,欧洲的合作运动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的常态的发达,是由大资本和小商品生产者间的斗争尖锐化,和大规模的集体的生产技术优良于小规模的个人生产所引起的;合作社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它在商品生产、交换以及信用上依赖和从属于大资本家。

在本质上合作社不仅不会消灭资本主义,反而加强了其自身的资本主义性质。

然而,中国的合作运动完全生长于畸形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下。

具体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中国农村经济中,小商品生产者占优势,他们一方面要忍受本国地主阶级的榨取,另一方面还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国内外资本主义的剥削,以至于一般农民在耗费了体力劳动之后,还担负了资产上的债务,挣扎在非人的死亡线上。

第二,国内外资本主义和都市小工商业者对经济恐慌的负担,必然最后要转嫁到农村和农业上来。

他们要求恢复或提高农民对于手工业品的购买力,同时要求某种农产原料之大量的廉价的供给和运输。

第三,由于中国之半殖民地与恐慌的深化,不但民族工业的投资,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买办商业的融通资金,已到了范围和信用一天天缩小的时候,即外汇标金地产和公债等的投机,亦渐到了无利可图的末路,所以银行资本,企图在救济农村之美名下,开辟一新的投资道路。

这一切固然供给了合作运动的可能条件,而其主要的决定的因素,还是在于政府以及“中外人士”之共同的政治要求。

⑦在这种畸形政治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合作运动,很难承担起融通农村金融和复兴农村的责任。

  “中国农村派”主张通过坚决革命的方式建立工农劳动大众大权,然后凭借政权的力量人为地降低农村市场的利率,从而根本性地解决农业经济凋敝问题。

然而政权的力量也是建立在市场的人性基础――人往高处理的基础上。

由于投向农村市场的资金效率低――农业生产靠天吃饭的特点决定,而经营成本高――农村市场的过度分散决定。

若再人为地降低农村的利率,那么没有任何金融组织愿意向农村投资,如果硬性地逼着他们向农村投资,则不但会严重挫伤金融组织,也会挫伤城市工人工商业从业者的积极性,以致出现严重的消极怠工的倾向。

而对农村的从业者来说,以过去根本不可能得到的低利率贷到款后,他们精打细算的积极性就会降低,从而出现严重的粗放经营现象,上述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副作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所有弊端都来自于此。

基于此,古往今来国家管理经济的普遍方法就是以民间市场为基础,国家干预是建立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是对民间市场的补充,而不是取代市场,充当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二、抗战时期的合作金融思想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迅速占领了我国华北和华东的大部分地区。

正开展地轰轰烈烈的信用合作运动遭到了沉重的打击。

随着战事的扩大,农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各种放款大大紧缩,平时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的高利贷、典当等,也因为战争的破坏,几乎处于停顿状态。

农村金融枯竭的局面顿时变得更加严峻,国内局势的变化对信用合作运动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为了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共赴抗战大业,更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支持持久抗战,“中国农村派”对国民政府推行的合作金融政策由批评转向了修正,在对信用合作运动产生更深刻认识的同时,也对促进信用合作运动在战时的进展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建议。

  

(一)对抗战时期信用合作运动现状的认识

  从1927年信用合作运动发轫至抗战爆发,信用合作运动已历时10年。

这10年间,信用合作运动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官僚掣肘、高利贷破坏等重重挑战,抗战后蔓延的战火又使本已就蹒跚前行的合作运动进展得更加艰难。

1940年6月1日,罗青山在《中国农村》发表了《中国合作金融之现状》一文,对信用合作运动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总结,认为战后合作金融所遭遇的危机着重表现在三个方面:

  1.尽管信用合作运动自兴起以来就不断蓬勃发展,其数量在短短数年内迅速增加,但贷款总额仍然无法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到抗战爆发以后,若“以江西省的合作组织进展作基准,与全国合作组织数字的进展作1∶1的估计,抗战已近历时三载,全国合作组织数量至少在100万以上,平均每社社员以15人计算,全国社员户数至少在1500万户以上。

”然而,相对全国不断增加的信用合作社的数量而言,信用组织所借出的贷款数额却极其有限。

“截至1927年底,中国农民银行计放出合作贷款数额为28771204.89元,农本局总计贷出4076019.79元,两共合为32847224.68元。

以共贷与全国假定的1500万社员来分配,其贷款数额之小,每个社员尚分不到法币3元。

”由于农贷总额有限,每个社员所能贷到的款项实际上少得可怜,资金相对不足的问题直接制约着合作组织对农业生产力的促进作用。

  2.全国性的统制信用合作组织的机构还没有建立。

在建制上,信用合作组织的资金融通主要由财政部下属的中国农民银行与经济部管辖的农本局共同协调;在制度上,中央政府也没有对信用合作运动资金融通的相关细节进行统一的规定。

罗青山认为,信用合作运动管理涣散的问题直接导致信用社的收款、放款在时间和地域上的配置都不能做到合理一致,“合作金融趋向一种无政府状态的发展,这已成为当前很严重的情形。

  3.信用合作社的自主经营能力还不够强,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政府及银行金融家等外来资金的支持。

罗青山认为对于正处于成长的中国信用合作事业而言,出现这种倾向有其必然性,但它不应该成为日后发展的方向。

“中国的合作事业,必须是开展国民经济建设的正统政策,于是合作金融的发展,无疑义是一个自有自享自营的前提。

……假如政府和银行一旦退出提倡股本,或者对合作社放款紧缩甚至停放,合作金融就有停顿可能,合作事业亦随之有无法继续进行的可能。

如果合作金融的自有资金不积极充实,长此下去,这又是一个严重问题。

  

(二)对促进信用合作运动良性发展的建议

  为了有效发展战时合作金融,“中国农村派”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解决信用社资金有效利用问题。

罗青山认为,信用社要力求增加自身的资金来源,“所有资金的筹措,一方面运用合作组织,吸收游资,以收集腋成裘之效。

一方面扩大合作业务,减轻中间者的剥削,以增厚合作资金创造之来源。

”罗俊则对如何在现有资金约束下满足农业的资金需求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第一,要继续扩大农村贷款,以在危急的时局之下促进农业生产,各贷款机关不仅要继续举办农贷,而且要扩大贷款范围。

在后方,在战区,在敌人后方,均应与政治动员相配合,维护生产事业,保障抗日军队与人民必需品的必要供给,并和敌人的经济封锁和破坏做斗争。

第二,要普遍建立农业仓库网,发展农产产销,调剂农产供需,以充实军需民食,并办理农产储押,使农产证券化,以调节农业金融。

罗俊认为,农仓网成立后,从其本身业务观察,各种农产品经过保管及加工后,可以提高其等级标准及经济效能,同时在运销方面尤可获得优良产品,调节市场盈虚及价格涨落。

而从农产政策上观察,尤须担负保证“稻麦自主”的食粮自足政策。

第三,以金融力量促进农业与工业的结合,协助工业移植农村,增加工业的原料生产,特别对于原有农村手工业生产尤应积极提倡,以期日用品之自给。

并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尽量应用工业化的方式,以促成“农村工业化”的实施,而奠定中国今后工业化的基础。

第四,举办不动产抵押放款,以促进“耕者有其田”的农业政策。

他认为中国土地问题之严重,在于土地分配不均,只有集合大量的资金配合政治法令,以长期低利资金帮助农民获得适当的耕地,同时维持一般自耕农不再没落,不致失去现有的耕地。

  2.如何增强信用合作社的管理统一。

罗俊认为,在制度上要拟定战时“农贷纲领”,集合一切金融力量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参加农贷工作,规定农贷机关必需与当地政府共进退,不得任意紧缩或停止放款,对于出征军人家属之贷款,尤应明订法令,保本减息,以资保护。

其次要调整现有各种农业机关,并建立完整的农业金融系统和最高管理机关,以期在统一计划下,进行普及而深入的农业金融活动。

可见,罗俊主张在一个总的农业金融机关指导下,围绕抗战建国的目标,集合一切金融力量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开展农贷工作,各农贷机关必需与政府共进退,不得任意紧缩或停止放款。

在这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色彩很浓厚,市场的色彩很少看到。

  关于信用合作社在业务上的具体协调问题,罗俊也有详细论述:

第一,普及与均衡发展问题。

关于信用合作社的普及率低以及地域间的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罗俊根据战时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了如下改进建议:

首先,针对信用合作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各贷款机关立即发动普及深入的农贷业务,对于没有农业金融组织的省份和县份,尤应积极去开发。

”第二,为了使农村放款惠及更多的农民,“反对以财产的多寡为加入合作社的条件”,主张“信用放款要完全根据农民的信用生产能力和正当需求”,同时还要“限制一般高利贷者的地主富农加入合作社”。

第三,在放款数额方面,农民借款数额差别不要太大,“而是求得每社中社员借款额的平均数,不得超过合理的数字,以期普及贷放。

”第二,联系与系统问题。

金融机关由于在战时城市中的地产、公债、债券等领域的投资无利可图,因此纷纷转入农业贷款的路上来,这不免形成了各农贷机关相互竞争与倾轧的局面。

同业间的竞争与倾轧,不仅对金融界自身是有害的,而且由于各金融机关的贷款常是孤立、片面、无计划的,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对他们的投资对象――农业生产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罗俊认为,“农业贷款机关彼此间的合作与联系是很必要的。

”第三,业务及组织问题。

罗俊建议政府应建立专门经营农产储押运销等业务的农业仓库,“农民可以把农产品委托农仓保管,执有农仓发行之农仓证券即可用以押借或变售。

不须有移转农产品之劳,即可获得流通金融之便。

经营抵押放款的贷款机关也可以此证券或借据向较大的金融机关举行再贴现,以通融资金。

”农业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放款对农民资金的融通非常重要,农民可以此获得资金援助,用来购得田地。

但是,由于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放款的时期较长,资金不易活动,设备及技术均较信用放款复杂等原因,办理农贷的商业银行为营利计,不愿经营长期抵押贷款。

对于这一问题,罗俊认为可以采取分业经营的方式,“这三种放款应各有专门经营的机关,以收分工合作之效。

”采取分业经营的方式,既能够保证从事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放款的农贷机构的基本利润,又能够为农业生产融通大量资金,同时还有利于维持农贷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分区与分业问题。

金融机关尤其是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合作社常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

为了降低风险,提高利润,它们一般都愿意将资金投到社会稳定、经济发达的地方,以至于较发达的沿海省县贷款机关之间常发生矛盾,较偏僻的内陆省县却常借不到款。

为了扭转局面,罗俊建议采取分区放款的办法,即各金融机关划分放款区域,保持自己营业的范围。

划分区域时,“要顾到普及的原则,凡是农民需要资金的地方,我们都希望农业金融机关去放款,区域划分后,各区负责贷款机关应互相尊重,严格限制在其他区域内活动,同时更须设立合作金库以为该区域内之永久放款机关,并应随时联络,以谋业务方式之相当整齐一致。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罗俊还主张根据不同的农作物生产情况而进行分业放款。

“各银行各定集中贷款对象的农作物,如小麦、桐油、棉花、甘蔗、蚕丝、茶、羊毛等类的分业贷款。

”分业放款能发挥放款机关的比较优势,在技术和管理上有着明显的优点。

但是,罗俊并不主张分业放款代替一般的生产贷款,因为分业放款大都限于商品化的农产物,利息虽较厚,但由于种植特种产物的农家大都是地主和富农,因此,分业放款只是对他们有利,而对一般中小农民却没有什么明显利益。

为了维持中小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计,一般的生产放款也应该照旧举办。

  3.关于信用合作社的自主性问题。

罗俊认为要普遍设立合作金库,推进合作事业,建设农民自有自营自享的永久金融机构,要确定合作组织是农村中战时经济动员和经济建设的主要机构,就必需以金融血液积极培植它。

而且他认为农业金融只有经过健全的合作组织才能发挥它的应有效用,农业金融机关必须由农民自主办理,并以农业生产累积下来的资金还诸农业生产,才是最合理想的制度。

单从救济的立场来说,农民亦应力求自救,但在创办时,却诚挚地希望各级政府,各金融机关及各法团等,积极集资提倡,再由合作组织筹集资金逐年购回股本,完全由农民自己来经营。

  应该说,“中国农村派”抗战期间的合作金融思想很有建设性。

它从增加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如何运用这些好不容易获得资金为农业生产服务,从事合作金融的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的建立等多方面阐述了合作金融运动的发展问题,对促进合作金融的良性发展很有意义。

  三、结语

  “中国农村派”对国民政府提倡的合作金融事业的态度,充分反映了该学派的基本经济思想――增强国家干预经济的计划性,解决由竞争的无序性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促进资源有效分配。

至于这一学派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则依形势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大致说来,抗战前,共产党代表的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与国民党所代表的官僚资本之间的阶级矛盾,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共两党竞争的核心是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即建立在劳动大众基础上的人民政权,还是建立在地主、管理资产阶级基础上的剥削阶级政权?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中国农村派”对南京国民政府领导的合作金融事业的基本态度只能是质疑与批评。

他们认为,国民政府力推合作金融主要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和解救上海银行界的资金臃肿之苦,于贫苦农民却无益,因而根本无法达到既定目标,这种分析无疑属于“破”的方面,为建立政府导向的计划经济体制制造舆论。

抗战爆发后,中日之间的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共产党和国民党遂结成抗日统一战线。

为了巩固统一战线,支持持久抗战,“中国农村派”只能是在不破坏统一战线基础的前提下,对现有经济制度提出改良主张,罗俊对合作金融制度提出的若干补充和修正,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这属于“立”的方面,旨在调动全民族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为最后将日本帝国主义驱逐出中国创造条件。

然而即使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仍能感受到“中国农村派”强烈的政府导向的计划经济色彩――强调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压缩微观市场运作的空间。

  总之,作为近代最有影响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派,“中国农村派”对中国的农村金融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提出了许多具有远见的措施。

尽管形势的变化促使其观点前后有所不同,但不变的是对劳动大众生活命运的关心,对价格导向的市场失灵的揭露,对代表劳动大众利益的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的期待。

在被西方列强强行拉入世界市场的近代,作为弱势民族的中国本土市场很难自动达到西方经济学所提到的均衡,市场失灵的现象非常普遍,社会矛盾非常尖锐,这既体现在中国和西方列强的尖锐矛盾上,也体现在中国内部城乡之间的尖锐矛盾,穷人和富人的尖锐矛盾上。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农村派”代表被压迫的工农大众的利益,主张以革命的方法建立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然后凭借政权的力量,以强制力的方式有计划、按比例的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以便从根本上消除市场失灵现象。

无疑,这是很具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后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演变也印证了该学派理论的正确性。

  注释:

  ①④李紫翔:

《中国合作运动之批判》,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

《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2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513-515页。

  ②骆耕漠:

《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村金融》,《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1934年11月1日。

  ③罗俊:

《战时农业金融问题》,《中国农村》第5卷第8、9期合刊,1939年3月1日。

  ⑤陈晖:

《中国信用合作社的考察》,《中国农村》第1卷第8期,1935年5月1日。

  ⑥孙晓村:

《现代中国的农业金融问题》,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编:

《中国土地问题和商业高利贷》,1937年出版,第255页。

  ⑦李紫翔:

《中国合作运动之批判》,千家驹、李紫翔编:

《中国乡村建设批判》,上海新知书店,1936年版,第196-197页。

  责任编辑、校对:

秦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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