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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田联,4*100米规则

篇一:

田径最新规则

第五章

技术规则

第一节官员

第112条

技术代表

技术代表应在适当时间向有关组织提交竞赛日程、报名标准和比赛器材的建议,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与录取的原则。

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应

与组织代表合作。

此外,技术代表应该:

(1)向相关组织提交竞赛日程和报名标准的建议;

(2)决定比赛中使用的投掷器材清单,以及运动员是否可

以使用自备器材,或者是供应商提供的器材;

(3)技术代表应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的会员

协会发送技术规程;

(4)技术代表应对举行田径项目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

性准备负责;

(5)技术代表应审核报名,有权以技术性理由或根据规则第146条1否决报名(如出现非技术性理由而否决报名,应由

国际田联或相关的地区理事会作出裁决);

(6)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与

录取的原则;

(7)技术代表应安排决赛前的各个赛次和全能比赛的分组;

(8)在规则第1条(a)、(b)、(c)和(f)的比赛中,技术代表

应主持技术会议,并介绍技术官员。

第112条

医务代表

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

他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医学检查和治疗,在比赛场地可以进行紧急救护,并在运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务。

医务代表认为有必要时,

有权安排对运动员进行性别检查。

第120条

运动会工作人员

比赛裁判人数

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和竞

走裁判员5人;

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和竞

走裁判员8人;

终点摄像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终点摄像裁判

员;

感应计时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其他工作人员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和新闻中心媒体服务)若干人;

第121条

竞赛主任

竞赛主任与技术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与技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

主要的比赛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第123条

技术主管

技术主管负责:

(1)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地区以及所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

规则;

(2)根据技术代表批准的比赛技术组织方案放置和移除比赛

设备与器材;

(3)确保比赛场地的技术安排符合比赛技术组织方案;

(4)根据规则第187条2,检查和标记任何被允许在比赛中使

用的自备器材;

(5)根据规则第135条,确保在比赛前已得到必要的认证材

料。

第125条

裁判长

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包括热身场地,检录处和赛后控制中心,直至颁奖仪式)以及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未作明文规

定的任何问题。

但涉及纪律问题时,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第一检录处热身场地到比赛场地。

在所有其他情况中,相关项目的裁判长应有权对参加该项比赛或在比赛中的运动员进行判罚。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但是可以根据规则,基于

自己的观察采取任何行动和作出决定。

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电子)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

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单应立即由相关裁判长签名后交给传递

给竞赛秘书。

篇二:

田径竞赛规则

田径竞赛规则

第119条运动会工作人员

运动会组委会应根据运动会主办国家的会员协会的规则任命全部工作人员。

举办规则第12条1(a)(b)或(c)的比赛,应根据有关的国际组织规则和程序任命工作人员。

举办大型国际运动会时,有必要设置下列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变动。

行政管理官员:

竞赛主任1人

赛事主管1人

技术主管1人

检录主管1人

比赛工作人员:

径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田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全能裁判长1人(或多人)

外场裁判长1人(或多人)

径赛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

田赛主裁判每项1人,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

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竞走裁判员5人

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裁判员8人

必要时,设置竞走比赛其他工作人员,如记录员、犯规显示牌操作员等。

径赛检查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

主计时员1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

发令员1人,适当数量的召回发令员

助理发令员1人(或多人)

主记圈员1人,适当数量的记圈员

竞赛秘书1人(或多人)

比赛场地指挥员1人(或多人)

风速测量员1人(或多人)

终点摄像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终点摄像助理裁判员

(电子)测量裁判员1人(或多人)

检录员1人(或多人)

★总裁判长1人

比赛现场指挥1人

其他工作人员:

宣告员1人(或多人)

统计员1人(或多人)

广告管理专员1人

正式测量员1人

医生1人(或多人)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和新闻中心服务)若干人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戴易于识别的袖标或徽章。

参加国内田径比赛工作时,裁判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等级胸徽。

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

但应注意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在场内。

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第120条竞赛主任

竞赛主任应与技术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与技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比赛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在竞赛主任领导下,比赛现场指挥员协调指挥各项比赛的进程,掌握发奖仪式的进行,控制大屏幕显示和宣告员的宣告。

第121条赛事主管

赛事主管应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程,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

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停留在比赛场地。

注:

如果比赛超过四小时或运动会超过一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主任助理。

★在举办国内田径比赛时,由总裁判长行使此职责,直接对竞赛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裁判工作。

第122条技术主管

技术主管应负责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地区,以及所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

★在举办国内田径比赛时,由场地器材组长行使此职责。

第123条检录主管

检录主管与检录裁判员合作,他应监督运动员从准备活动场地到比赛场地之间的通行,以确保在检录室检录后的运动员在场,并根据该项目预定的开始时间准备入场。

第124条裁判长

1.应分别任命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和竞走)。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运动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仅在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有关裁判长不能行使裁判员或检查员的职责。

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在没有(电子)测量裁判员时,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

4.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的抗议或异议作出裁决。

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

5.在任何运动会中,如果有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时,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并作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比赛的决定。

6.每项比赛完毕,应立即填好成绩记录单,由有关裁判长签名后再交给竞赛秘书。

7.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第125条裁判员

总则

1.径赛主裁判和田赛各项目主裁判应与各项目的裁判员协同工作。

当有关机构尚未确认裁判员的职责时,他们应确认其职责。

径赛和终点设在跑道上的公路项目

2.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决。

注:

裁判员的位置距终点线至少5米,与终点线在同一直线上。

应为裁判员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田赛项目

3.

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运动员每次有效试跳或试掷的成绩。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特别是在要创纪录的试跳时,应精确测量每次提升的横杆高度。

至少应有两名裁判员负责全部试跳(掷)的记录,并在每轮比赛结束时核对记录。

比赛时,裁判员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掷)的成功或失败。

★在国内田径比赛中设立赛后控制中心,在总裁判长领导下对结束比赛的运动员进行管理,协助组织发奖,协助兴奋剂检查站和新闻中心进行工作。

第126条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

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

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第230条1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

4.应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注:

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已的分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用适当的材料在跑道上标出犯规地点。

第127条计时员和终点摄像裁判员

1.

使用手计时计取比赛成绩时,应根据运动员的报名人数指派足够数量的计时员,其中一人为主计时员,他应为计时员分配任务。

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装置时,这些计时员应作为后备计时员进行工作。

2.计时员应根据规则第165条进行工作。

3.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装置时,应任命一名终点摄像主裁判和至少两名终点摄像助理裁判员。

第128条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1.

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是运动员的全权支配者。

当使用起跑犯规指示器时,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能够清楚地听到起跑犯规时指示器发出的任何音响信号(见规则第161条2)。

发令前,发令员应确认有关计时员、裁判员、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已准备就绪。

2.在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建议在每条分道摆放一个扩音器,以便使口令传至每名运动员,在梯形起跑时更应如此。

注:

发令员站位时,应使自己用狭窄的视角就能观察到全部运动员。

运动员采用蹲踞式起跑时,发令员的站位应使自己能看清运动员在鸣枪前的“预备”姿势时均处于稳定状态。

在采用梯形起跑的比赛中,如未使用扩音器,则发令员的位置应与各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大致相等。

如发令员不能取得这种位置,则应将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装置置于该处,用电子触发装置发令。

3.比赛时,应有一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工作。

注:

200米、400米、400米栏、4×100米接力、4×200米接力、4×400米接力项目比赛时,至少应有两名召回发令员。

4.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名运动员。

5.只有发令员有权实施规则第162条7、8中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6.

发令员应为每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召回发令员如观察到任何起跑犯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见规则

第161条2和第162条8)。

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被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他的观察结果,由发令员决定是否给予运动员警告。

7.在使用蹲踞式起跑的比赛中,应该使用规则第161条2中所述的起跑犯规指示器帮助工作。

第129条助理发令员

1.助理发令员应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次、佩戴号码是否正确。

所有径赛项目的出发站位顺序应为面向跑进方向,从左至右编号。

2.

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排列好(如为梯形起跑,则站在各自分道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完成这项工作后,应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

当下令重新起跑时,助理发令员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4.当发令员发出运动员“各就位”的口令时,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第162条4中的规定得到落实。

第130条记圈员

1.

在1500米以上各项目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运动员跑完的圈数。

5000米及5000米以上各项目和竞走项目比赛时,应指定若干记圈员,在裁判长的指挥下进行工作。

记圈员应在(由一名正式计时员提供的)记圈表格上记下由其负责的运动员的每圈时间。

当采用这种记圈方法时,每名记圈员负责记录的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竞走项目不得超过6人)。

为替代人工记圈方法,可以使用计算机计圈系统,可让每名运动员携带一个微型传感器。

2.

一名记圈员应负责在终点线处显示剩余圈数。

当领先运动员每次进入终点直道时,应改变显示圈数。

此外,在适当时机,应以人工显示的方式通知已脱圈或将被脱圈的运动员。

最后一圈时,应以信号通知每名运动员,通常以铃声作为信号。

第131条竞赛秘书

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个比赛项目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并立即转交宣告员。

有关裁判长、主计时员或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应向竞赛秘书提供有关成绩的详细资料。

竞赛秘书还应记录比赛的成绩,将成绩记录单递交竞赛主任。

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时,在每个田赛项目比赛场地的计算机录入员应确保将该项目的全部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

录入径赛成绩应在终点摄像主裁判的指挥下进行。

宣告员和竞赛主任应能够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比赛成绩。

★在国内举办田径比赛时,设竞赛秘书组完成编排记录、成绩公告工作。

第132条比赛场地指挥员

比赛场地指挥员对比赛场地有管辖权,除有关工作人员和已被召集参赛的运动员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或停留在比赛场内。

第133条宣告员

宣告员应宣告参加每项比赛的运动员姓名、号码以及所有有关信息,如分组名单、抽签排定的道次或站位和比赛中途的时间等。

宣告员收到送交的每项成绩(名次、时间、高度和远度)后应尽快宣告。

举行规则第12条1(a)的比赛,应由国际田联指派英语和法语宣告员,并在技术代表的总指挥下负责宣告有关礼仪的所有事宜。

第134条大会测量员

大会测量员应对场地标记、设施的精度进行检测,并在赛前向技术主任提供有关检测结果的证书。

为了进行检测,应赋于测量员查看体育场地平面图、各种设计图纸和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的充分权力。

第135条风速测量员

风速测量员应保证按规则第163条9(径赛项目)和184条5(田赛项目)的规定放置风速仪,测定有关项目的跑向风速,记录测量结果,在风速记录表上签名后交竞赛秘书。

第136条(电子)测量裁判员

使用电子测距器时,应任命一名测量裁判员。

运动会开始前,他应与有关技术人员会面,熟悉仪器。

比赛前,他还应监督测量仪器的安放,考虑技术人员提出的技术要求。

为保证电子测量仪器正常工作,在一个项目比赛的前后,他应使用一个经过标定检验的钢尺对一组电子测量成绩进行检测,以确认这两种测量结果相符。

比赛中,他应全面负责操作测量仪器,并向田赛裁判长报告,证明仪器的准确性。

第137条检录裁判员

检录裁判员应确保运动员穿着由其国家主管机构正式批准的国家或俱乐部的比赛服。

正确佩戴号码并与检录单一致,运动员的鞋、鞋钉的数量和规格、服装和提包上的广告应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和规定。

未经批准的物品不得带入比赛场地。

第138条广告管理专员

广告管理专员应监督并执行国际田联现行的有关广告规则和规定。

★举办国内一类田径比赛时,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广告管理专员。

第二节比赛通则

第140条田径场地

任何坚固、匀质、符合《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有关规定的地面均可用于田径运动。

规则第12条1(a)(b)(c)(d)中的田径比赛和国际田联直接控制的比赛,只准在铺设塑胶地面的场地上举行,该场地的地面应符合国际田联制定的技术指标并获得国际田联批准的、有效的一级证书。

如具备此种场地,建议规则第12条1(e)(f)(g)和(h)的比赛也应在该场地上举行。

举办规则第12条(a)~(h)比赛使用的所有田径场地,均应提供符合国际田联认证系统规定格式的场地规格测量精度的详细文件。

注1:

1999年出版了《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可从国际田联秘书处索取,该手册详细规定了田径场地的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跑道测量和标记的标绘图。

注2:

可从国际田联或国际田联网站上获取场地测量证书的标准表格。

注3:

本条规则不适用于在公路上和越野跑路线上举行的跑和竞走项目。

★凡举办国内正式田径比赛的场地,均应符合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并获得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的有效证书。

第141条年龄组

下列年龄组别适用于国际田联的比赛:

少年男子和女子组:

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8周岁者。

青年男子和女子组:

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20周岁者。

老将男子组:

年满40周岁的男子运动员。

老将女子组:

年满35周岁的女子运动员。

注:

所有有关老将比赛的事宜,请查阅IAAF/WMA理事会批准的IAAF/WMA手册。

★少年男、女乙组:

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6周岁者。

★儿童组:

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3周岁者。

第142条报名

1.只有符合国际田联资格规定的运动员方可参加按国际田联规则举行的比赛。

2.

由本国协会保证其资格并获该协会批准,运动员方可参加国外的比赛。

在所有国际比赛中,均应接受具有此类资格保证的运动员参赛,除非国际田联收到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反对意见。

兼项

3.

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田赛,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竿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

如果该运动员后来在轮到他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则应视其该次试跳(掷)超时。

放弃比赛

4.

在规则第12条1(a)(b)(c)的所有比赛中,除本款后边所述的情况外,如发生下列情况,则应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包括接力跑)的参赛资格:

(1)经过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以致未能正式从该项目检录单中除名者;

(2)运动员通过预赛或分组赛已取得某项目后继赛次的参赛资格,但未继续参加比赛者。

运动员只有提供经国际田联和/或组委会任命或批准的医疗官员认可的医疗证明书,方可作为该运动员在确认结束后或在上一轮比赛结束后放弃比赛的充分理由。

但该运动员可以参加第二天以后的其他项目的比赛。

注1:

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公布最后确认参加比赛的准确时间。

注2:

放弃比赛包括不认真参赛。

有关裁判长应判定何为不认真比赛,并必须在正式的成绩中作相应的注释。

在本注释中所设想的情况不适用于全能中的各个单项。

第143条服装、鞋和号码

服装

1.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的服装,其设计式样和穿着方式应无碍观瞻,服装的材料着湿时不得透明。

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在规则第12条1(a)~(e)的运动会或比赛中,参赛运动员应穿着本国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统一服装。

在规则第12条1(e)(俱乐部杯赛)至(h)的运动会中,参赛运动员应穿着本国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国家队或俱乐部服装。

发奖仪式和运动员获胜后绕场活动均应被视为该比赛的一部分,也应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参加国内一类比赛,运动员须穿着印有代表单位名称的统一服装。

2.

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

穿鞋比赛的目的是为了使双脚得到保护和稳定并牢固地抓住地面。

不得使鞋的构造为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助力,鞋中不得附加弹簧或任何种类的装置。

允许在鞋面上加一根鞋带。

鞋钉数量

3.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11枚鞋钉。

凡不超过11枚鞋钉的运动鞋均可使用,但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11个。

鞋钉尺寸

4.

在塑胶跑道上举行的比赛,鞋钉在鞋掌或鞋跟外突出的部分,其长度不得超过9毫米。

跳高与掷标枪鞋钉的突出部分,长度不得超过12毫米。

鞋钉的最大直径为4毫米。

非塑胶跑道的鞋钉最大长度为25毫米,最大直径4毫米。

鞋掌与鞋跟

5.鞋掌和/或鞋跟可有沟、脊、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应采用与鞋掌底部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

跳高和跳远的鞋掌最大厚度为13毫米,跳高的鞋跟最大厚度为19毫米。

其他各项目比赛用鞋的鞋底厚度不限。

鞋的填充物和附加物

6.运动员不得在鞋内或鞋外使用任何装置,使鞋掌超过上述允许的最大厚度,或使穿鞋者得到任何穿着上述条款规定的用鞋得不到的利益。

号码

7.

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个号码,将其分别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显著位置。

在撑竿跳高和跳高比赛中,运动员仅在胸前或后背佩戴一个号码。

号码必须与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

如在比赛时穿着训练服,则必须按相同的规定佩戴号码。

8.佩戴号码必须依其原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挡。

在长距离项目中,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动,但

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字上穿孔。

9.凡采用终点摄像装置,大会组委会应要求运动员在短裤侧面佩戴胶带式号码。

不按规定佩戴号码者,不得参加比赛。

第144条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中途报时

1.可以正式宣告和显示比赛的中途时间和获胜运动员的参考时间。

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的任何人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

提供帮助

2.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1)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在比赛区域外进行交流。

为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坐位。

(2)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允许由医务代表和/或技术代表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在比赛区域内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理疗和/或医学治疗和检查,以保证该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和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

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所以应该禁止:

(1)由非参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在赛跑或竞走比赛中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在比赛中这样做。

(2)运动员在比赛场内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CD机、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对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有关裁判长应给予警告,并告诫他如重犯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风的信息

3.在各个跳跃项目的起跳区和标枪、铁饼投掷区附近,应设置一个风向袋,以便向运动员显示大致的风向和风力。

饮用水/海绵块

4.在5000米及5000米以上的径赛项目中,根据天气情况,组委会可向运动员提供饮用水和浸水的海绵块。

第145条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某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在正式成绩中注明他所违反的国际田联规则条款。

但这一事实不应妨碍该运动员参加其他所有后继项目的比赛。

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将导致被取消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的资格。

如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则应在正式成绩公告中注明原因。

如认为该次犯规性质严重,竞赛主任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规则第53条1(8)的规定,考虑进一步的纪律处分。

第146条抗议和上诉

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提出抗议,必须在运动会开始前向技术代表提出。

一旦技术代表作出裁决,有权向仲裁组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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