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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篇一:

快递服务合同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快递服务合同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重庆江津区法院判决原告彭某诉被告游某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寄件人填写速递单,快递被特许人给予办理,发生物件丢失,可起诉快递  案情  天意快递服务部是被告游某的姐姐于2008年开办的个体经营户,对外以其加盟的网络“中通速递”名义开展快递服务业务,游某是该服务部的工作人员。

2010年12月10日,彭某与游某联系称有包裹需要快递,游某通知其他工作人员为彭某办理,填写了中通速递手续,收取了服务费元,没有办理保价,彭某包裹内装手机一部。

过后,经双方查实,该快递包裹丢失。

  200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施行,之后各地邮政管理部门陆续规范快递业务。

2010年3月31日,被告游某以天意快递服务部的名义与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加盟合同书,2011年2月25日以游某为负责人的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江津营业部成立,对外仍以其加盟的网络“中通速递”名义开展快递服务业务。

  2011年4月1日,原告彭某曾以重庆市中通速递江津区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过,经查明重庆市中通速递江津区分公司没有注册登记,被告主体错误,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1年7月28日,  原告彭某以游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手机价款元和服务费元。

  审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游某于2010年12月10日是天意快递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以“中通速递”名义承接原告的快递服务业务。

快递运单是邮寄合同的凭证,从法理上讲原告彭某是与中通速递签订的邮寄服务合同,天意快递服务部是中通速递的授权经营者,被告游某的行为非个人行为,原告彭某与被告游某之间不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彭某对被告游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近年来快递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而特许加盟以其成本和风险优势已经成为民营快递企业销售物流服务的主要运营模式。

快递特许加盟关系包括特许总部、被特许加盟公司、次加盟商及承包人等主体,由于快递运营网络复杂,在发生寄递物品丢失时,消费者往往因无法确定合同主体而起诉被告错误。

  一、快递服务合同主体的认定  快递公司提供快递服务通常提供的是快递运单,该运单就是快递服务合同,且是格式合同,是约定寄件人与邮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协议。

《合同法》第9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而《邮政法》  第52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不得独立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对外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他人代为订立合同。

本案中,快递单是“中通速递”总公司的格式合同,详情单背面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运输服务线路也是“中通速递”的网络。

虽然被告游某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但现行法律禁止个人独立经营快递业务,且游某是以天意快递服务部对外承接业务,而天意快递服务部又是中通速递的授权经营者,不管是从签订合同的表征还是从合同履行的内容来讲,彭某实质上都是与中通速递总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

  二、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  就法律关系而言,快递特许总部与被特许经营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内部订立的加盟合作协议是取得法律联系的基础,共同对寄件人提供邮寄服务。

目前快递业经营中,寄件人一般是在快递被特许经营者处寄递物品,在快件发生丢失时,需区分两种情形分析快递特许总部和被特许经营者的外部责任:

(一)寄件人付款时没有向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索要发票,快递总部的运单上也没有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的签章,依交易习惯,寄件人是与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签订了寄递合同,但依法律分析,寄件人是与快递特许总部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

快递特许总部从法律上应对寄件人负全责,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签订的内部加盟合作协议行使追偿权。

(二)  寄件人付款时被特许经营者出具了发票,且快递运单上有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的签章,这样寄件人和两个主体签订了合同关系,获利主体和运输主体明确。

寄件人可以快递特许总部和快递被特许经营者为共同被告,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天意快递服务部与中通速递公司签署了加盟合作协议,明确了各自对外承接快递业务的权利义务,且进行了工商登记,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工作人员在彭某填写的“中通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并出具发票,可以认定原告彭某与天意快递服务部和中通速递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关系,彭某可以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篇二:

快递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现依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邮寄过程中丢失的手机为原告在新都国美电器所购买的诺基亚N7610型号手机,价值1600元。

  2009年2月13日,原告在新都国美电器购买了一部诺基亚N7610型号手机,手机价值为1600元整。

当天下午,原告在其好友张虎和韦妍梅的陪同下到被告设在西南石油大学的业务代理点办理了邮寄手续,目的地是陕西宝鸡。

以上的事实有购买发票和张虎及韦妍梅的证人证言加以佐证。

  二、中通速递详情单上的责任限制条款是无效的格式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首先,中通速递详情单上的责任限制条款是格式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责任限制条款“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五倍”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

原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居于附从地位,对被告提出的该合同条款没有磋商交涉的机会,只能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该合同条款内容做增删修改,因此该条款是格式免责条款。

  其次,该格式条款免责没有订入合同,对原告没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条款为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的规则,违反该款之规定者,格式条款即没有订入合同。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责任限制条款并没有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违约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时,被告最高赔偿限额仅为  运输费的五倍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

此外,原告办理邮寄手续时,被告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原告注意该责任限制条款。

因此该责任限制条款没有订入合同,对原告没有法律的拘束力。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该责任限制条款已经订入合同,那也是无效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两条规定是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判断规则,违反此规定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本案被告提供的责任限制条款为“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五倍”,即在因被告重大过失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时,被告可以免除其主要的违约赔偿责任。

该格式免责条款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使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排除了原告请求经济赔偿的主要权利,加重了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因此被告提供的免除其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责任限制条款是无效的条款,对原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本案不能适用国家邮政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而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00元并退还邮寄费13元,共计1613元。

  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

用户在交纳快递运输费后,就享有接受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的权利;而快递企业在收取快递运输费后,就应承担为用户提供有关快递服务的义务。

双方之间这种有偿的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中规定的“赔偿原则”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的精神也是相一致的。

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仅是邮政行政部门的行业  行政规范,对外并不具有对抗效力,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特别法”,当行业行政规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民法通则》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本案中被告方未能按照约定将包裹准确安全地送达给收件人,在运输的过程中将快递实物手机的遗失,造成原告方实际财产损失。

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失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可知,本案中被告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原告说受到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实际财产损失1613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实际财产损失1613元。

恳请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篇三: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篇一:

合同纠纷民事案由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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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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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1、商标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篇二:

民事起诉状  合同法专业律师  张学琴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1********传真:

010-59626918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达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

100124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北京xk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

三区?

号楼?

单元?

室,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任?

职务,电话:

?

  委托代理人:

?

,北京xk有限公司,电话:

?

  被告:

北京rt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号院?

号楼四层北侧?

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

?

,任?

职务,电话: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委托开发费?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独家进行开发和移植mmm手机客户端”,开发项目为“mmm手机客户端软件”。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于2011年?

月?

日提前完成了开发任务并交付,被告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但被告拒绝支付二期、三期开发费共计陆万叁仟元(¥63,),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被告逾期且拒绝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北京xk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8日篇三: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关键字委托代理广告发布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容如下:

xx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2006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xx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yy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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