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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信用治理的法律分析

地方政府信用治理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由于地方政府自身信用问题存在的普遍性、因历史积累所形成的规模性、综合治理的难巨性及其在信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政府信用治理已经成为国家信用综合治理的重心与核心。

通过考察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成因、构成、表现,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际上已经超过金融风险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

通过分析我国法律的约束不足,强调了地方政府信用治理的乘数效应,可以得出我国法律规制的定位及地方政府信用危机化解方法。

  【关键词】地方政府信用危机法律化解

  在我国信用缺失表现及其治理方面真可谓盘根错节、关系复杂,但一个更加值得深思的问题是:

政府承担着信用治理的重任,但其自身的信用状态如何?

我国政府体系异常庞大,具有数千万的公务人员、数以万计的分级组织与机构,实施着数以万亿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政府的职能发生了深刻的改变,政府与企业、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等“财源”已经基本脱勾,财政收入和财政筹资主要依靠税收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刚性增强而灵活性远不如前。

那么政府的预算能否保证做到面面俱到、精准无误,在政府采购中是否存在因财政资金无法落实或预算不足而产生经常性的费用拖欠,政府的信用对整个经济社会的信用状况将产生何种影响,“谁来监管管理者”——政府的信用将如何治理?

一、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与预算法律软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运行状况看起来非常平稳、有效、安全,但表象背后却蕴藏着巨大的危机。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地方债务课题组的《关于中国的地方债务问题及其对策思考》的研究报告,尽管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中,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中国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负债“经营”,中国地方政府所负各种债务目前正处于失控边缘,规模呈加速上升趋势,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均有不同形式的举债行为,并且层级越低的地方政府负债的相对规模也越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魏加宁忧虑地表示:

“目前我国地方债务风险实际上已经超过金融风险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

  地方政府的债务隐蔽性强、透明度差、结构复杂,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所指出的:

“很遗憾,尽管谁都知道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量已经相当庞大,但是谁也说不清楚其

  规模究竟有多大。

”⑴这说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机制,或者更直接地说地方政府的债务目前正处于失控的状态之下。

由于信息难以确切掌握、风险难以准确评估,而且组织大规模地方政府债务登记调查的成本将非常高昂,财政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措施在短期内也就难以做到切实可行、稳步推进,而这无疑构成了危及国民经济运行安全的“定时炸弹”。

  由于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已远远超出自身的承受能力,使得政府形象和经济运行受到严重的损害。

因债务包袱沉重,不少地方出现了长期拖欠公职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巨大的现象,直接损害了干部和群众利益。

尤其严重的是,一些自身财力不足而又无法借款的地方政府,往往违规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弥补短期开支;还有极个别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因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债务本息或工程款,甚至采取“赖”、“拖”、“顶”等蛮硬方法,既侵害了群众利益,又激发了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基层政权稳定和社会安定。

有的政府部门因拖欠基建工程款而多次被债主封堵大门,造成人车不通,政府机关威信丧失殆尽。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巨额债务并未担忧,而是一任接一任地大搞臭名昭著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不仅地方政府已有的债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本息在不断地放大,而且由于债务负担所引起的财政紧张反而使其举债活动更加变本加厉,有的地方政府实际上在进行负债经营,对举债的依存度越来越大,财政风险可谓愈演愈烈,而且其间“挤出”了多少私人投资,引发了多少债务链,对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和影响,至今无人、事实上也不可能有人能够完全说得清楚。

二、地方政府债务构成与法律约束不足分析

  首先,城市建设费用在地方政府的债务中占据着最大的比重。

按照近几年的统计年鉴分析,每年全国投入城市建设的资金在4000亿元到5000亿元,而且随着老项目的维护费用积累和新项目的不断开发,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如此庞大的投资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预算内项目投资比重微乎其微,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财政投融资需求。

根据财政法、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公共工程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公共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而财政应该退出经营性资产的投资。

有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累计完成基础设施投资3650亿元,住宅建设投资3500亿元,分别占前50年投资额的90%和60%以上,相当于平均每天投入2亿元。

住宅建设投资应该属于经营性资产投资。

而近年上海市财政计划内项目投资每年只有20亿元左右,中央财政在上海的直接投资更是寥寥无几,使用国债资金也不过70亿元,资金缺口相当严重,而解决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或者说是唯一渠道就是财政投融资措施。

  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巨额缺口形成了地方政府的最大隐性债务负担。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代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几届领导人高度的重视,各级政府和部门无不加大建设的力度。

但是,由于缺乏经验、一些企业的抵制、支出管理上的漏洞、有关责任没有理顺、基金投资收益不佳等原因,经过二十余年的难苦运作,不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展现在人们面前的竟然是满目疮痍。

众所周知,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经公开宣布了我国的医疗改革是失败的。

根据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课题组发布2006年《医疗卫生绿皮书》的观点,医疗改革既要政府主导又要利用市场机制的方向没有错,“错在力度不够大,不够坚决”。

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但卫生投入仅占全世界卫生投入的2%,资金缺口之大可想而知。

1986年,我国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占当年卫生总费用的38.69%。

按照1986年的比例,2003年各级政府财政给卫生领域的拨款应该是2547.38亿元人民币,实际拨款却不到l1l7亿元人民币,资金缺口让卫生部门只从病人那里收取,客观上导致了我国卫生事业的畸形发展。

  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转轨的过程中,两笔隐性债务早已形成而且至今悬而未决:

一是1997年转轨以前退休的老职工,二是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1997年以后退休的职工,这两部分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在新体制下始终没有一个具体由谁负责的问题,并由此为新体制的运行埋下了隐患。

由于他们的养老金没有落实,使得当前养老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都被用来当期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说通俗点儿就是“上一辈在花这一辈的钱”,使得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只是账面上的,结果造成了个人账户所谓的“空账”。

持续的个人账户资金挪用使得一些省市很快将多年的积累吃光,全国有20多个省份收不抵支。

面对三十年后我国的老年化高峰期,隐性债务的爆发有导致财政危机的风险。

  再次,热衷于银政合作形成了地方政府最大的或有债务。

为了弥补地方经济发展和市政建设的巨大资金缺口,继各种财政投融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之后,地方政府开始将眼光盯在了商业银行的巨大资金供给能力上。

而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正为“挖掘”、“争夺”优质客户资源。

在银行家的眼里,政府的信用要高于一般企业的信用,至少“政府不会破产”,尽管“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有些骇人听闻,但毕竟“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不可能存在类似企业以“兼并”、“重组”等手法刻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发生。

但是,迫于我国的《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作为融资载体的大量政府性公司应运而生,这些政府性公司虽然名称各异,但基本使命却大致相同:

即通过土地抵押等途径,给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进行融资贷款。

  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为贷款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实施的司法解释更是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在内的国家机关是不能作为保证人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但实际上地方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的现象不仅存在,而且还相当普遍并形成了巨大的规模,2006年5月被五部委紧急叫停的“打捆贷款”就是明显的例证。

  最后,拖欠教育等公共事业费用造成了社会对政府信用质疑的焦点。

我国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甚至存在着截留、拖欠教育经费的严重情况。

1993年2月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3条规定:

“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本世纪末达到4%。

”但是到了2000年,不但没有达到4%的承诺,反而低于1986年和1990年的水准。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报告,目前我国义务(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是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

实行分税制以来,在全国的义务(基础)教育投入中,中央财政只负担2%(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支出),省市财政负担11%,县乡财政和农民负担达87%,而世界上通行的作法是,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50%以上的费用。

目前在县乡财政支出中,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支出,一般要占县财政支出的60%,占乡镇财政支出的70%,很多边远偏穷地区的县乡不堪重负,于是拖欠者有之、通过举债勉强维持者有之、诱导学校通过乱收费自行解决的也有之。

三、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分析与法律规制的定位

  第一,在改革开放之初表现出来的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是形成如此巨大政府债务的根源。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企业的实际东家,全面负责企业的产、供、销及人事任免、组织结构和发展战略,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渐进式的改革思路和确保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改革方针客观上决定了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不可能一下子撒手不管、完全推向市场。

从下放企业经营权、拨改贷、成立资产公司并拨离商业银行数以万亿计的不良资产(有关专家预测这些不良资产最多只能收回一半)、进而向商业银行数次补充巨额资本金或核销不良贷款、向证券商注入巨额的周转金并进行代价高昂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家财政为此付出了巨额的支出,其中利用了国债等大量的财政投融资资金,而部分国债又以转贷的形式落实到地方政府的身上。

  目前,有些政府机构仍然不恰当地介入经济活动,越位、错位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从政府为企业担保、促成国企相互担保、利用行政手段向商业银行施压以为企业获取贷款、以搞活国有企业为名所进行的“拉郎配”、热衷于市政领域、国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利用举债大搞预算外项目,到最近被五部委联合叫停的“打捆贷款”,地方政府仍然扮演着地方国有企业最后担保人的角色,为此理所当然地形成了大量的直接债务和隐性债务。

  地方政府不仅由于在竞争领域大量的越位、错位干预行为而“惹上了一屁股债”,又因为在公共产品供应方面的缺位而导致了普遍的投入不足,从而形成了大量的隐性债务。

巨额的养老金缺口、教育经费大量拖欠、医疗卫生投入严重不足、至今尚未完全清偿的市政建设工程拖欠,使得政府的债务负担雪上加霜,而且随着利息的积累而越滚越大。

  第二,财政分权和政府行政垂直集权之间隐藏着尖锐的矛盾。

财政分配体制本应是各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间长期博弈的均衡产物,并以国家法律或地方的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但在我国由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人事任免和政策制定上的绝对权威性,使得下级政府的财政独立性、稳健性以及事权、财权的均衡性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隐患。

在我国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缺乏宪法和法律保障,中央和地方迄今为止的所有财政关系调整都是根据中央的“决定”、“通知”来传达和执行的,并由于中央政府的集权性而得以贯彻执行。

由于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约束,从而增加了其主观性和随意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政府行政的商业化和机会主义倾向⑵,一方面表现为中央财政稳步增长,近年来一直持续在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而另一方面又将大量的事权、亏损的国有企业逐步下放。

到目前为止,中央政府只管一些巨型的、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并利用各种政策、资本市场融资便利等给予多方面的支持,而在公共产品供给的支出上,诸如义务教育等大量的事权被下放到地方政府。

省市级地方政府由于权力上的劣势而无力分庭抗争,便纷纷照方抓药、刻意效仿,于是,财权层层上移、事权层层下放,形成了“中央财政很好过,省级财政也好过,地(市)财政可以过,县乡财政没法过”的局面。

面对县、乡财政窘迫的现状,有关学者呼吁⑶,“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郡县治,天下安”,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在积极发展区域经济、做大“蛋糕”的同时,应不断强化中央财政调节职能,认真切分好“蛋糕”,切实保证事权与财权的均衡性。

  第三,不够完善的干部考核体制为地方政府不计后果的举债行为提供了激励。

正如专家所指出的:

“目前干部考核工作中存在‘重硬件(高楼大厦)、轻软件(制度建设);重物质业绩、轻财务考核;重资金投入、轻效益评价’等倾向。

很多地方政府领导在举债时往往无后顾之忧。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以中央政府为首,上级政府热衷于以一些可以度量的指标来考核下级政府和主要行政主管的业绩,如GDP增长率、失业率和城市污染指数等等,从而使地方政府官员在任期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短期行为在客观上得到了激励。

如果仅从政府官员的政治利益方面考虑,那么在上级政府制订的考核数据方面做好文章,无疑是实现其追求连任、升迁和积累政治资本的一条重要捷径。

于是,在诸多的法律和上级政府法规约束的情况下,大举投资并振兴本地经济便成为了地方政府主管的普遍意愿,而我国的预算法有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对于预算失误,没有作任何追究与处罚的规定。

从债务的管理、资金的审批与拨付到使用,任何人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造成了部门敢开口,有权力的敢批,拿到钱的敢用,在举债方面可以不计成本、不计风险、不计后果。

由于上下级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考核机制自身所存在的不足,使得上级政府无法从历史性、连续性的角度全面考核下级政府及其官员,从而导致了“新官不理旧债”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奇怪现象,一些地方的官员不顾实际情况,千方百计地铺摊子、上项目,“有条件的要上,没有条件的也要上”。

因为只有上了项目,才有GDP的增长,才有上级看得见的成绩,自己的仕途升迁才有了“资本”。

至于上了项目之后,欠下的债还不还,会不会留下什么后遗症,那就让下一任去应付吧。

政府的信誉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和目标毕竟还受到本级人大的约束、影响和本地选民口碑的制约与导向。

为了在人大上做出一份漂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造就较高的民众形象,又使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地方保护主义”潜质得到了激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资金、振兴地方经济,促使部分地方政府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征求上级政府的拨款、借款,同时又全力支持地方企业向国有商业银行借款,甚至有报导表明一些地方政府曾经支持和鼓励地方企业刻意逃废银行的债务。

地方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过份地强调政府在校正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则在校正市场失灵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政府失灵的现象,而地方政府的债台高筑只不过是这种政府失灵的表现之—。

  第四,政府的自利性及法制调控不利对政府债务居高不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政府一旦形成,其内部的官僚集团也会有自己的利益,也是一个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甚至会导致政府性质的变异,如地方保护主义和大量滋生的寻租与腐败现象等等。

  政府的自利性首先表现在对公共政策扭曲上。

公共政策的扭曲使得政府官员的官僚自利性得以充分展现,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大量的寻租、创租和抽租活动,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权学交易也大量滋生,客观上抬高了公共资源配置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为政府隐性债务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公共政策的扭曲亦导致了政府职能的滥用,仅政府投资决策失误一项,据世界银行估计,在“七五”到“九五”期间,我国的失误率就高达30%,资金浪费大约4000~5000亿元,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5%左右,使得资源短缺与资源错误配置并生,主观上的不负责任与客观上的兜底责任间的矛盾使得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持续地扶摇直上。

  政府的自利性其次表现在追求部门利益的热情上。

2005年《中国经济普查年鉴》显示,2004年,中国的工商、质监、城管、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门年收费达9367.67亿,加上检察院和法院所收的356亿,共计高达9723.67亿。

这些收入绝大部分都没有进入财政预算,50%左右没有进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据推测,2005年全国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收费将达到12500亿左右。

部门利益的急剧膨胀不仅降低行政效率、助长行政腐败、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而且使国民经济实体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显示,1999年到2004年,个体工商户减少了810万户,平均年减少128万户;国家工商总局公开发布的数据指出,2004年到2005年,企业数量1年减少了30万,相当于减少了570万个就业机会。

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使政府的偿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政府的自利性还表现在各种各样的职务消费上。

根据人民网“时事观察”栏目的一篇文章报导⑷,目前我国政府的行政成本巨大,建立廉价政府大有作为。

文章指出,2004年,我国至少有公车400万辆,公车消费财政资源4085亿元,大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以上。

与公车消费相联系的公款吃喝,全国一年的公款吃喝在2000亿元以上,二者相加总数高达6000亿元以上,如果财政收入按3万亿元计算,几乎相当于财政收入的20%左右。

据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99年的国家财政支出中,仅干部公费出国一项消耗的财政费用就达3000亿元,2000年以后,出国学习、培训、考察之风愈演愈烈,公费出国有增无减。

由此可见,名目繁多的职务消费令人瞠目,行政成本之大超出了常人的想像,巨大的成本支出无疑极大地削弱了政府的偿债能力。

  政府的自利性亦可以从政府系统的膨胀上得以体现。

正是由于政府部门利益最大化、法定化、国家化和国际化,从而引诱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各种关系试图挤进热点部门,从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曾经出现过的50万比1这种罕见的现象中,我们不难看到这种诱惑力之巨大,即使这种现象不具备广泛的普遍性,但公务员考试为名副其实的“天下第一考”却是不争的事实。

不久前,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国务院参事的任玉岭做了一个统计:

“我们的官民比已达到26:

1,比西汉时高出了306倍,比清末高出了35倍。

”一个乡财政供养人数高达三四百人,最多的到了1000人。

政府机构的无限膨胀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财政告急,随着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的到来,财政供养人数过多使得许多县级财政已经破产。

但是,为了“保工资、保稳定”,举债经营已经成为了许多县市的现实动作模式。

四、政府信用治理的对策研究

  第一,诚信。

诚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文化基础,也是信用自律和他律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只有诚信理念在人们的价值观中特别是在各级政府及执政官员的价值理念中占据主导地位,基于潜规则的自律和基于成文法的他律才能形成、推出、获得普遍认可并充分发挥作用,失信的社会惩戒机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在信用治理中政府首先应弘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诚信理念,树立诚信道德的模范典型,不断营造并巩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为信用的综合治理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第二,立信。

立信表示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总体现状或单一的信用活动进行调查与评估,是对经济实体信用状态结果的分析与评判。

如同IS09000质量认证标准一样,对经济实体(企业、团体、政府)立信的评估应偏重于其提高并保持信用水平的过程和能力⑸,目前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已颁布了ICE8000国际信用认证及监督体系。

立信往往是针对企业和个人确立的分析制度体系。

以此为借鉴,在信用治理的过程中应积极倡导政府机构应当向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立信管理活动,政府自身也应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促使政府将自身的信用真正作为一种资源来进行管理。

  第三,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完善宪法中关于政府事权、财政收支的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事权作出的规定过于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应增加对公共财政的规定,对政府的公共开支、税收立法权、税收分配、财政补贴和财政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德国《基本法》即联邦宪法详细规定了联邦、州和市镇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

联邦政府主要承担重大事务,包括国防、外交和海关事务,建设与管理联邦铁路和公路、水运、空运、邮电事业及其基础设施,负责社会保障,拟定重大科技计划、自主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负责跨地区资源开发等。

州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本州文化和教育事业、卫生、健康和体育事业,研究维持本州治安和环境保护政策等;地方政府的任务主要是主管城镇煤、水、电灯公用事业,清理垃圾,负责乡镇公路建设和普通文教事业,成人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救援等。

德国《基本法》有较多的条款规定了财政的基本事项,如:

第104条关于支出和财政资助的分配的规定;第109条关于分税制管理体制的规定;第107条关于各州之间财政均衡的规定;第109条关于联邦政府预算和州政府预算范围的规定;第110条关于联邦预算原则的规定;第111条关于预算批准前支出的规定;第115条关于财政信用的规定⑹。

1947年5月3日开始实行的《日本国宪法》,在第七章设立了九个条款规定财政问题,对处理财政的权限、收支职责、国债负担、租税征收、预备费设置、预决算监督等作了规定。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专门涉及财政的主要条款包括课税权利的授予、统一课征规则、按比例课征规则、禁止课征出口税等。

纵观以上国家宪法对财政事项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这样大的事项没有基本的规定,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缺憾。

政府事权划分不清晰,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政信用问题。

宪法对国家财政事项的调整是预防、化解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本所在。

  加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

目前中国没有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

德国财政重要的支出法体现于《财政平衡法》,主要规定了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从纵向财政平衡、横向财政平衡来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并且是一种规范化的分配制度,是中央重要的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

日本国的财政均衡制度由三部分构成:

即国家让与税制度、地方交付税制度和国库支出金制度。

法国实行以平衡补助为主体的财政补助金制度,地方预算收支平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央财政补助。

中央政府财政主要负担外交支出、国防支出、重大的经济建设支出(包括铁路、公路、航运、国有企业投资)、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营、社会安全、国家宏观调控支出。

地方政府财政主要负担社会福利事业支出、地方治安支出、公用事业支出、地方行政机构支出、地方公共设施支出以及债务支出等。

我国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单独的立法,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供的拨款和补助具有随意性。

并对款项使用的事后检查缺少制度性规范,造成地方政府随意挪用较普遍。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围绕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

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

无疑,为解决地方政府信用危机给出了化解的良方。

  政府的信用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在于政府自身信用问题存在的普遍性、因历史积累所形成的规模性、综合治理的难巨性及其在信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政府信用治理已经成为国家信用综合治理的重心与核心。

而与此同时,政府的财政不仅是化解政府信用风险的主要财源,同时也是化解经济社会乃至整个国家信用风险的最后财力支撑与信用保障;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不仅需要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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