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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新型生产关系正文

围绕农业产业化构建新农村的生产关系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生产关系必然会相应的发生变化。

同时,生产关系并不是消极地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它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

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它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它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它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战略目标,就是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地发展。

而现实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形式的生产关系,是否能够继续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是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对现实农业和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那些变革和完善,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才能适应建设新农村的需要?

是当前亟待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一、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积极作用,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日益消退

(一)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产生的时代背景与经济基础。

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诞生于1978年。

当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时期。

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通过生产队、生产大队进行集体经营。

由于国家当时采取的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因此,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所收获的粮食,在按国家规定的农民人均口粮标准(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每人每年为360——460斤)和农民付出的劳动量分配(一般按人口分配70%,按劳动量分配30%)后,其余全部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上缴国家。

农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这种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致使我国的农业生产力长期徘徊在较低的水平。

许多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得不到解决。

1978年,安徽省凤阳地区小岗村18位农民,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取得成功。

党和国家及时总结了这一经验,并迅速向全国农村推广。

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广后,蕴藏在农民身上的生产力像火山样迸发出来,农村的劳动生产率迅速得到提高,粮食产量从1979年开始连年大幅度提高,到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幅度达到7.1%,全国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由此可见,以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生产关系,适应了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因而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

(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具有小农经济的性质。

小农经济,指农业中的个体经济,即以小块土地个体所有为基础,从事个体劳动的自耕农。

其一般特点是:

无力使用新型工具,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不利于改良和合理使用土地,甚至也不能利用分工协作,因而造成农业生产力长期低下。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实行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农民可在所承包的土地上自主经营,并自主支配经营成果。

由于我国人均耕地较少,平均每个农民家庭所经营的土地规模相对较小,虽然在土地归国家所有条件下,可有效防止因土地自由买卖而使农民丧失土地,确保耕者有其田。

但现实的中国农民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手段依然充满小农经济的色彩。

在小农经济束缚下,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是难以大幅度提高的。

正如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

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中所说的“,一个受传统农业束缚的人,无论土地多么肥沃,也不能产出很多食物,节俭和勤奋的工作并不足以克服农业的落后性”。

(三)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

通过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解决了我国农民的温饱问题后,农产品供应紧缺的状况得到改善,农业增产带来的增收效应开始下降。

为保护农民利益,继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变革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我国的经济结构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

1985年,国家又废止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实行粮食合同定购。

农民所生产粮食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可将其余粮食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同时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具有小农经济性质,农民对市场规律陌生,信息不灵,生产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因此,在我国经济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农产品相对过剩的问题开始显现。

在我国的南方,农民在原来大片种粮的土地上种植香蕉、橘子并获得丰收时,曾出现香蕉、橘子贱如水,大量积压无人问的现象;在北方,当农民在有限的耕地上大量生产水果和蔬菜时,也曾出现过蔬菜、水果堆成山,农民无粮又无钱的问题。

于是,海南的发生了“香蕉事件”山东省仓山县发生了“大蒜事件”……这些问题的发生最早暴露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

这种矛盾的凸现,极大的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导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在1985——1993年间明显下降,年平均增长幅度仅有8.6%。

较1979——1984年间16.5%下降了50%。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1993年11月,党召开了第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更加暴露。

因为,“每个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社会都有一个特点:

这里的生产者丧失了对他们自己的社会关系的控制。

每个人都用自己偶然拥有的生产资料并为自己的个人交换需要而进行生产。

谁也不知道,他的个人产品是否真正为人所需要,是否能收回它的成本,到底是否能否卖出去。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1880年)。

1994年——1996年,由于国家连续三年大幅度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极大地刺激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使我国的粮食产量不断攀升。

到1998年,我国粮食总产量达到10000亿斤,人均粮食占有量达到800斤。

粮食产量的大幅度增加,一方面使长期困绕我国经济的粮食问题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导致我国出现了粮食阶段性、结构性供大于求的问题。

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从1999年开始,我国粮食价格连续三年出现下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显下降,加之各地开发区占用了大量耕地,粮食播种面积减少,粮食产量连续四年下降。

到2003年,全国粮食总产仅为8614亿斤,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在4.5%左右徘徊。

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不断发展农业生产力。

自2001年起,国家进一步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收益,增加农民来自第二、产业的收入。

2004年起,国家对农村和农民采取“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并废除了长达2000余年的农业税。

这一系列惠农、富农政策的实施,虽然使长期徘徊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开始回升,但由于困饶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深层次矛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农业生产力水平依然提高不大,农民增收幅度仍低于国民经济增长和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

(四)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难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我国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从明年起将全面兑现入世的各种承诺。

因此,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矛盾也将逐渐暴露。

一是由于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生产的农产品成本,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类产品高,因此,必然缺乏市场竞争力。

因此,在我国全面兑现入世的各种承诺后,国外大豆、小麦等农产品将大量涌入我国,我国农业将面临国际市场农产品更加激烈的冲击。

二是我国全面兑现入世的各种承诺后,国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为了生存或获取更大的利润,将大量采用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进口农产品或替代产品。

将部分国际风险转嫁农业。

由于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承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将导致部分农民收入下降,甚至重新陷于贫困。

如近年来,一些纺织企业大量使用价格低、质量好的进口棉花替代国产棉花,将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了棉农,减少了棉农的收入;一些乳品生产企业大量使用进口奶粉还原奶,导致国内鲜奶价格下跌,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了倒奶和宰杀奶牛现象,严重损害了奶农的利益。

三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农民应用农业科技的能力和农业规范化和标准化生产能力大打折扣,在国际贸易壁垒日益强化的情况下,我国农民所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将更加困难。

(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可能在中国一夜间全部消失。

虽然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不相适应,但由于我国经济东西部差别较大,区域发展很不平衡,相当一部份地区农业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

因此,在经济欠发达的部分地区农村,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尚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而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市场经济日益发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不适应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应分区域、分步骤地对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调整和变革,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废除。

二、探索新农村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农村的生产关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史观的要求。

马克思指出:

“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历史性的形式。

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

(”马克思《致帕?

瓦?

安年科夫》)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一种生产关系,都是暂时的、历史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必将对旧的生产关系进行变革。

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例外。

由于它是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农民平均分配的基础上产生的。

在它产生后的一定历史时期,曾作为先进生产关系,大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而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

于是这些生产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因此,在我国经济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先进性消失了,它必然被农村新的生产关系所代替。

(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农村的生产关系,是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25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对比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农业的生产力仍然十分落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依然是主流,落后的农业基础设施还不能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

由于土地的产权归根到底不属于农民,农民不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

因此,部分农业基础设施因缺乏投入和管理甚至出现退化趋势。

加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科技水平相对落后,生产效率相对低下,因此,在生产、流通、交换各个领域都不具备优势。

在农业减产,农产品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农民因农产品减产抵消了价格上涨可能增加的收益;在农业丰收,农产品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农民又因农产品价格下跌抵消了产量增加可能带来的收益。

加之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农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种地的农民基本上赚不到钱。

在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或农业大幅度减产的情况下,不少农民还要亏本。

这必然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制约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农民是非常留恋土地的,除非万不得已,他们是不愿意离开土地的。

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加之大量耕地被工业、交通和城市发展所征用,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

而涌向城市的农民,大部分是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

继续耕作在土地上的,基本是妇女和老人。

这必然导致农村劳动力素质下降,制约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大量农民涌向城市的事实,宣告现行农业和农村的生产关系已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探索新农村的生产关系,已成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三)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农村的生产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就是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解决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根本问题。

其基本内涵是:

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实现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改革开放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生态环境、社会管理、政治文化体制的可持续发展。

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调整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基础上,调整与变革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最终实现全面发展。

(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农村的生产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

一是统筹城乡经济和发展;二是建立现代农业;三是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建设;四是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五是深化农村改革;六是搞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必须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加快小城镇建设,使农民成为小城镇建设建设者、参与者和收益者,使农民在丧失土地后仍有饭吃、有衣穿、有钱花。

建立现代农业,首先要通过增加资本投入,应用现代科技和装备、适度集中土地和强化组织管理,实现生产要素投入的集约化,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益。

其次是以市场为导向,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布局,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化;三是通过在农业领域广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用现代科技及装备来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生产手段的科技化;四是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整农业职员配置和利益分配,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农产品商品化,农村服务的社会化,使农民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的市场的主体,并从生产的各个环节收益。

而上述这些,有的属于农业和农村新的生产关系的内容,有的是农业和农村新的生产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五)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农村的生产关系,是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为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必须从探索农村新的生产关系入手,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不断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

以应对国际农产品的挑战,提高我国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冲破国际贸易壁垒,有效保护农民利益。

三、围绕农业产业化构建新农村生产关系的理论基础及客观可行性

(一)围绕农业产业化构建新农村的生产关系的理论基础。

农产品的竞争,实质是劳动生产力水平的竞争。

而“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

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867年)因此又可以说,农产品的竞争是农民整体素质、农业科技水平、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规模及使用效能的竞争。

所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力水平,必须提高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农业生产资料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使用效能。

其中,提高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相对需要较长的时间,而提高农业的科技水平、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农业生产资料集约化经营水平,在目前我国政治和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则可以尽快见效。

实现农业生产资料的集约化、社会化经营,实质是变革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为社会大生产。

马克思指出:

“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894年初版)。

现代资本主义发展历史证明,农业生产资料的集约化、社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规范化、标准化和机械化水平,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从而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目前,我国各地农村已经出现了自发的土地联合的趋势。

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南街村式的集体所有制;另一种则是伴随着民工潮的出现而出现的,即外出打工的农民将属于它的那一块土地让给别人耕种,免费或收取一定的租金。

如果当地种地亏钱,则每亩地还要给耕种者补贴;第三种是农民自发组建的农业合作社。

这种趋势告诉我们,农民已经在自发地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性质的生产关系。

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方面,必然带来社会农产品供应量增加。

但如果农产品的消费量不增加,在市场规律作用下,必然出现农产品供大于求的矛盾,从而导致农产品价格下跌。

所以,马克思指出:

“以提高和发展生产力为基础来生产剩余价值,要求生产出新的消费;要求在流通内部扩大消费范围,就象以前[在生产绝对剩余价值时]扩大生产范围一样,第一,要求扩大现有的消费量;第二,要求把现有的消费扩大到更大的范围,以造成新的需要;第三,要求生产出新需要,发现和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

这就是说,人们在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同时,必须扩大农产品的消费量,才能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

按照马克思关于“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1857年)的理论,扩大新的消费,必须发展新的生产和交换。

即发展消费农产品的生产——农产品流通和加工。

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会使“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这就可更多的解放农业生产力。

但将更多农民从土地解放出来,必须使其从事其他生产,否则,所解放的生产力就不能创造价值,这些农民就会沦为失业者而陷于贫困。

所以,必须创造新的生产来消化这部分解放的劳动力,而新的生产必须是消费农产品的生产,否则,因农业生产力提高而增加的农产品

过剩问题就得不到解决。

农业产业化,就是将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加工、销售连为一体,实现农产品经营一体化。

实现农业产业化,一方面,可以通过不断的外延扩大再生产,扩大流通范围,消费更多的农产品,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不断的内涵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产品,延长农产品的产业链条,创造新的消费。

通过实现农业产业化,一是可以将一家一户农民经营的土地联成一片,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科技化、标准化、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从而将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第二、三产业;二是能够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市场优势、信息优势,根据市场的需要,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避免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将农民的小生产的融入社会化大生产,使农民在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各环节收益,从而增加农民收入;三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力的不断增强,一方面可以消费更多的农产品,从而消化不断增加的农产品,另一方面可以不断扩大就业,消化从土地中解放的农业生产劳动力。

综上,围绕农业产业化构建新农村的生产关系,是根据马克思生产就是消费的理论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提出的,是推动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最经济、最有效手段,是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通过“公司+农业合作社”方式,构建新农村的生产关系的可行性。

1、我国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农民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方式,取得土地经营自主权。

一方面为农民不失去土地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赋予农民土地经营的自主权。

但由于在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农民仍受小农经济的制约,生产什么?

生产多少?

按什么质量和标准生产?

生产的这些农产品能否在市场上卖出去?

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农民已经认识到,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所能够产生的经济收入已经难以大幅度增加了,只有通过组建农业合作社,并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农产品的多次加工增值,才能实现农产品的规模花和标准化生产,才能生产市场适销对路的产品,才能将生产的产品全部卖出去,才能在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赚到钱。

因此,农民希望通过农业合作社实现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希望通过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接在一起,既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又能够在农产品多次加工增值中收益。

同时,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转变。

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稳步发展,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快推进,绿色农业、节约生产和清洁生产开始起步。

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

农村二、三产业从注重外延增长向注重内涵发展。

农村人口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流动性增强,人口分布发生重大变化。

传统意义的农民正在快速发生分层和分化,农民的经营理念和就业方式、经营活动和生活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从事传统农业的比重下降,从事新型农业和非农业的比重上升。

1/3的农村劳动力以转移到非农业,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乡交流的扩大,信息的沟通,农民的实业得到拓宽,对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缩小城乡差别,享受现代文明、不断改善生活更加渴望。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蓬勃发展为通过公司+农业合作社,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发展迅速,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开发的以农、林、牧、副、渔产品为原料的新产品越来越多,附加值越来越大,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市场竞争能力越来越强。

二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吸引的资金越来越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技术水平越来越高。

三是带动农户越来越多,覆盖区域越来越广,增加的效益越来越高,给农民增加的收入所做的贡献越来越大。

根据人民网(北京4月13日)提供的信息,我国农业产业化得到快速发展,各类产业化组织超过20万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8万多家,其中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94户,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7000多户。

辐射带动农户近1亿户。

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各类龙头企业共收购农产品金额1.56万亿元,其中从基地农户收购农产品金额达1.05万亿元,向农民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共221.85亿元,支付农民土地租金143.23亿元。

2009年前三季度,龙头企业支付给季节性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总额达39.5亿元。

实践证明,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依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带动作用,可突破区域界限,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引向市场,推动农业的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把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联结起来,不仅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增加新的消费,有效防止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而且可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但是,由于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消费的农产品是由农民提供的。

而对所需要的农产品,农民是否愿意生产?

能够生产多少?

收购多少?

质量能否得到保证?

单纯靠市场机制的作用不仅带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且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为保证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有效规避市场风险,许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业合作社”或农产品合同订购方式,同农民建立了密切的经济联系。

其目的是让农民能够根据企业的需要生产足够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并将这些农产品以合理的价格销售给企业,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原材料需要。

实践证明,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将农民融入市场,而且可为企业的发展供源源不断的原材料和劳动力。

3、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农会和合作社实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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