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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标准

 

广西地方标准

《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

 

目录

一、标准制定背景、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3

二、工作简况4

1、任务来源4

2、起草单位和起草人4

3、主要工作过程及工作内容5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6

1、标准的编制原则6

2、标准主要内容7

四、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7

1、范围8

2、总体要求8

3、隧道及其附属用房建筑消防9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4

5、隧道防烟和排烟设施17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7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8

五、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19

一、标准制定背景、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步入了一个历史上空前发展的时期。

截至2017年底,广西高速公路网络主骨架已基本建成,县(市、区)高速公路通达率88.2%,全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259公里。

但随着已建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长隧道及特长隧道也随之不断增加。

近10年来,全国公路隧道平均每年新建达350km,广西区内高速公路隧道建设里程也逐年增加。

如何安全管理好高速公路隧道,如何有效防止和减少高速公路隧道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设计质量,进而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目前,国内并没有专门针对高速公路(或公路)隧道消防的国标性文件,所有高速公路隧道的消防设计主要参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D70/2-2014、《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TD71-2004中的部分章节,但是这些规范中关于消防设施的相关内容有限,很多细节上的要求并不明确;完全采用《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国标对“城市隧道”的相关要求也并不合适,造成在设计过程中诸多细节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因此,有必要编制适合广西实际需求的《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程》,以弥补以往高速公路隧道消防系统设计类标准指导不足的问题。

通过系统研究,制订使用方便、适合广西实际需求的《高速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程》地方标准,能够指导和规范广西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施设计,提高广西高速公路隧道整体安全水平。

《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的制订将填补我区行业空白,不仅能够规范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施的设置,使隧道消防系统的设置更合理、更安全,提高广西高速公路隧道整体安全水平,而且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区内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在实际工程中推荐采用本规程中的相关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使用。

二、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2017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桂质监函[2017]98号)审查批准,《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程》列入2017年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

2017年7月,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项目计划的通知》(桂交科教函[2017]318号)中计划。

按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本地标计划完成时间为2018年年底。

2、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3、主要工作过程及工作内容

(1)组织分工

广西地方标准《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程》项目任务下达后,主要起草单位制订了编制工作方案,由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了编制工作小组,召开了项目编制策划会议并就标准研制任务分工、进度安排进行了明确。

负责起草单位主要承担本标准制定项目立项构思、组织标准编制工作、指导相应的调研和科研工作以及汇报评审和对外协调沟通的任务,并负责制订标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技术架构。

参与起草单位主要承担标准制订的收集、调研、技术验证等工作,并参与标准制订各阶段的汇报、评审和修改订正等工作。

(2)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分析

编制人员根据任务分工采取调查研究与归纳、实际工程情况、总结完善等三个步骤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一是资料和实地调研。

收集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资料收集,高速公路隧道消防系统设计及设置现状调研,高速公路隧道消防系统设计及设置相关研究成果及应用情况调研。

二是分析调研资料,总结高速公路隧道消防系统设计及设置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问题,确定高速公路隧道消防系统关键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是整理高速公路隧道消防系统设置的关键技术和参数,为编写设计规程的各项条文内容,提供技术支撑。

(3)标准编写及研讨

为确保标准调研、编制工作的有序开展,项目组根据前期策划会确定的主要内容,根据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评审意见完成工作大纲及编制大纲的编制,同时,同步开展了部分征求意见稿初稿的编制内容。

2018年3月21日,项目组召开了大纲评审会。

按照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大纲作为项目的工作指导,项目组立刻着手开展了相关正式征求意见稿初稿编制和修改工作,并逐步编写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稿。

2018年4月23日至5月10日期间,项目组组织工作组开展了充分的内部讨论工作,对达成共识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初稿。

5月21日,项目组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稿初稿的专家讨论会,根据专家意见对规程的条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标准的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遵循国家、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写工作组充分调研、分析了国内外及广西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施实施的现状,同时考虑广西高速公路隧道的运营模式以及未来消防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新技术应该前景等诸多因素,最后经过起草工作组成员讨论,确定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

分析国内标准体系的现状和特点,结合国内外隧道消防设施的应用现状,尤其是广西境内建成的和在建的隧道消防设施应用现状,对已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梳理、归纳和分类,建立科学、实用、合理的广西区内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标准。

(2)承接性原则

标准术语尽量与相应国家、国际、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内容相一致,条文未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

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兼容,未出现冲突,保证了一致性。

标准技术内容中引用其他标准时,已明确指出所引用标准的内容或名称,增强了标准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

(3)可操作性原则

标准的起草充分调研了国内外、广西区内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施应用现状,并考虑了相应的地方规定要求。

标准内容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高,易于推广。

2、标准主要内容

《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初稿内容包括前言部及9个章节。

第1章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第2章给出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为有关术语和符号;第4章为总体要求;第5章为隧道及其附属用房建筑消防;第6章为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第7章为隧道防烟和排烟设施;第8章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9章为消防电气。

四、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

本规程在现在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程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D70/2-2014的基础上,结合国标各类型消防类防火规范中与隧道相关的技术要求,通过对广西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施设计及实施现状调查、研究,同时结合广西区内高速公路的管理运营模式,并借鉴其他相关省份的相关地方标准,形成了广西区内的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程。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区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施设计。

2、总体要求

第4.1.3条:

由于其地理位置、设置条件、防护能力等特殊情况,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施的设置尤其特殊性。

本规程采用与《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基本对应的设计原则,规定了隧道消防设施的设置年限。

第4.2.1条:

为保证与公路工程设计的一致性,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安全等级划分考虑与交通工程的等级划分相匹配。

按《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的交通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将相应的消防安全等级同样划分为A+、A、B、C、D五个等级,形成对应的划分关系。

采用此种等级的划分,本规程与《公路隧道设计规范》承接关系良好,可作为行标的有利补充。

第4.2.2条:

本规程中,个别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略高于现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隧道内火灾声光报警器的设置在广西区内设置情况较少,但是在各项安全检查中已提出过相应质疑,参考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本规程中将声光报警器的设置前提与手动报警按钮对应,便于统一要求、设置;加入泡沫水喷雾系统的设置要求及前提(行标未做要求);对1000m至500m的隧道提出排烟设施设置需求(行标未做要求)。

由于本规程的消防设施要求与《公路隧道设计规范》有较好的对应关系,并且部分标准略高于《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可较好的适应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间内区内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工程的设计及使用要求。

3、隧道及其附属用房建筑消防

第5.1.1.2条:

隧道附属用房包括消防控制室、隧道变电所、泵房、风机房等等,此部分内容,在《公路隧道设计规范》中规定较少,本规程采用附属用房设施的防火等级按城市隧道房屋建筑设施的相关要求设置的对应标准。

另外,其房屋建筑布局及要求,应遵循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5.1.1.3条:

高速公路隧道的设置较为分散,将消防控制室或中心一律设置在隧道附近的可操作性有限,后续的运营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考虑到交通工程行业中对高速公路隧道均设置有路段隧道管理站、管理分中心或中心,本规程规定可与管理用机房合并设置消防控制室或中心。

第5.1.1.4条: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并未对隧道消防救援提出过站点建设的详细要求。

多年来,受建设模式、运营模式的制约,广西区内隧道设施检查、维护等工作均由就近隧道管理站(或管理分中心)来完成。

根据对广西区内在建、已建路段约5363km调查了解到,共设置(或将设置)隧道救援站点83处(兼职隧道外的道路救援),未设置专职消防队及站点。

救援站点距离管辖内隧道距离在10-60km范围内不等,一般遵循隧道救援站点与周边收费站、管理站合建的原则。

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中对公路隧道消防队的设置也有明确要求。

因此,从广西区内消防队伍建设情况考虑,3000m以上高速公路隧道和隧道群,本规程规定应设置专职消防队,设置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5.1.2条:

为隧道临时供电设置的柴油发电机房一般都与隧道变配电室贴邻设置,由于其使用柴油作为燃料,存在着一定的火灾危险性。

为与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协调统一,本条规定了隧道柴油发电机房的消防设计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3规定对应(强条)。

第5.1.3条:

由于隧道建筑构造的特殊性,致使隧道不可能象其它地面建筑一样,能在建筑周围形成消防车道和救援面。

以两车道的隧道为例,其行车道和路缘带的基本宽度为7.50m~9.00m,隧道火灾发生时,起火隧道既是火灾现场,又是烟气蔓延通道,还要作为疏散通道和灭火救援场所;由于人对烟、火的恐惧,加剧了人在火灾环境中的盲动性,在缺乏统一、有序的交通控制、指挥的情况下,不仅不可能让出专供灭火救援用的消防车道,还可能造成交通堵塞和二次灾害。

为此,应通过有效的交通控制、现场指挥等手段,在火灾情况下在隧道空间内人为划出灭火救援通道。

对于单向交通隧道,火灾时,消防车无论是在隧道内,还是在隧道外的行车道上回车,都有很大的难度。

为有利于消防车快速、有效地参加灭火救援,可充分利用隧道外的洞外联络道或在中央分隔带开口等连同相邻隧道,形成便于通行的环行消防车道。

第5.2.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一二类隧道的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按RABT标准升温曲线,耐火等级不低于2.0h和1.5h,从高速公路隧道的承载交通量情况及后期维护的难易度考虑,本规程规定其承载结构体耐候等级应与城市隧道最高等级相对应,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国内外隧道混凝土衬砌火灾试验研究表明,混凝土衬砌和钢筋强度开始降低的温度分别约为380℃和300℃。

380℃时混凝土表面开始产生裂纹,400℃以上强度急剧降低,600℃时试件表面裂纹贯通,800℃以上出现爆裂;钢筋混凝土之所以在高温下爆裂,是因为混凝土中存在化学结合水和游离水,这些水份在高温下成为水蒸汽,膨胀体积高达1700倍,由于高强混凝土结构致密,水蒸气不能有效散发,因此火灾时混凝土爆裂将不可避免,同时,因挖掘隧道和设置支撑时已形成了隧道衬砌和地层之间的应力和变形场,将加速高温下隧道结构的损坏。

不加保护的隧道混凝土结构,火灾发生在5分钟内就会爆裂,因此必须对隧道承重构件进行进行防火保护。

第5.2.3-5.2.4条:

本规程在充分考虑隧道内车辆行驶要求和限制火势蔓延、减少火灾损失等因素的前提下,把横通道、隧道内附属用房等划分为相互独立的防火分区。

其防火分隔构件包括防火墙、楼板、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

鉴于隧道横洞内没有可燃物,当隧道与横洞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可采用相应耐火极限的金属防火卷帘或无机防火卷帘,而不采用水幕保护。

隧道建筑材料不但要求不燃,而且还必须有较高的耐火极限值,必要时还应在结构表面喷涂防火隔热材料。

除防止结构因高温而强度降低以外,还必须防止吊顶材料坠落将公路堵塞。

第5.2.5条:

与《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D70/2-2014,10.3.5、10.3.7、10.3.8对应。

防火门耐火极限采用高限,统一为3.0h。

第5.2.6条:

为便于隧道日常运营管理和处置紧急情况的需要,隧道车行横洞洞口应采用常闭式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按照《防火卷帘》进行耐火极限试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火灾发生后,为便于安全疏散,起火点上游的车行横洞洞口的防火卷帘必须全部开启,以便于车辆能够不通过起火区域安全疏散到隧道外;起火点下游车行横洞内未设置送风风机时,其防火卷帘应全部关闭,以防止高温烟气渗入横洞和相邻的未起火隧道。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消防管理计算机应按照上述要求设计防火卷帘控制程序。

第5.2.7条:

设置在隧道路缘带、检修道、人行道下的电缆沟,应从其结构设计和材料选用方面考虑,防止可燃液体和灭火用水浸入,造成火灾蔓延、供电事故或其它次生灾害。

当电缆沟跨越防火分区时,为防止火灾顺着电缆沟向其它防火分区蔓延,应在电缆沟与地面防火分隔构件所对应的位置采用符合GB23864-2009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阻火包、柔性有机堵料等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隧道设置的排水沟,平时主要用于排出隧道路面的雨水、渗漏水等。

火灾时,有大量的消防用水需要排出;可燃液体火灾中,还需要合理引导流散的可燃液体排出,为此,有必要采取疏导措施,有组织地引导灭火用水以及流散的可燃液体流入排水沟,以防止可燃液体向横洞或相邻隧道流散。

此外,为防止火灾沿排水沟蔓延,排水沟应采用设置有盖板的暗沟,以便盖板能起到防止可燃液体与空气充分预混的作用,以有效控制可燃液体在暗沟中燃烧。

5.3.1条:

本条规定了隧道人行横洞、车行横洞的设置要求。

平时,横洞主要作为巡查、维修、养护的联络道使用,并可作为隧道局部检修时车辆转换方向、并道的过渡通道使用;火灾和其它紧急情况下,横洞的主要作用是疏导交通、临时避难,以及作为人车安全疏散、灭火及抢险救援通道使用。

5.3.3-5.3.5条:

鉴于高速公路隧道的特殊性,目前广西区内隧道内通风房、变电所及其管理用房设置在隧道内的情况较少,即使设置一般情况也不超过200m2(无人设备房)。

从全国高速公路建设情况看,也是尽量选择不在隧道内设置大型的管理用房,一来不便于管理,二来施工难度大,建设成本高。

因此,综合考虑,作为广西区内的地标,引用《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关于隧道内用房设置的要求,对隧道内用房的进出通道采用“地下建筑与隧道之间应有至少两个进出口通道”的要求,不单独要求一定需要设置直通室外的紧急疏散通道。

在建筑布局方面,可以通过适当的设计来避免在隧道火灾状况下带来的不利影响。

如:

保证逃生通道的数量和距离等。

在隧道中,只有保证横通道设置合理,火灾情况下的人员逃生和火灾救援工作才能有效开展。

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4.4.6条对横洞的设置间距和设置要求作了规定,但由于其针对所有公路隧道(含低等级公路),作为高速公路隧道规程,本规程规定不采用下限值而应采用上限值。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目前,针对高速公路隧道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主要参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TGD70/2-2014)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于2014年8月1日实施。

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新规范的实施对消防灭火设施有了进一步的要求。

此外,由于交通行业针对性的规范较少,此次广西地方规程的编写,还参考了部分建筑行业的相关防火规范。

第6.1.1-6.1.2条:

高速公路隧道附近缺乏城市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主要靠天然水源供给。

隧道周围的天然水源,更多的是山涧水、山泉水,断流的可能性极大,且水流中夹带了大量的泥沙、杂物,会对水系灭火系统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在选择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实地考察,不仅要确保水源的可靠性,而且要保证取水设施、净水设施设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6.1.3-6.1.4条:

根据国内外火灾统计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同一隧道同一时间内发生两次火灾或同一公路沿线隧道群同一时间内发生两次火灾的记录。

为此,本规程确定了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的隧道供水系统设计原则。

第6.1.5条:

由于广西区内高速公路隧道一般都是地处偏僻地带,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对运营管理部门的日常维护能力有较高需求,为保证可靠性,推荐采用设置高位水池的高压给水系统,当高位水池确实无法修建的,可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第6.2.3条: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4.3.8条(强条)一致。

第6.2.8条: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4.3.9条(强条)一致。

第6.3.3条: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5.1.6条(强条)一致。

第6.3.4条: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5.1.8条(强条)一致。

第6.3.6条: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5.1.12条(强条)一致。

第6.4.4条: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5.2.4条(强条)一致。

第6.5.2条: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5.3.2条第1点(强条)一致。

第6.5.3条第1点: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5.3.3条第1点(强条)一致。

第6.6.1条: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5.5.12条(强条)一致。

第6.8.1-6.8.3条:

隧道消防用水量应根据隧道长度、消防安全等级、同一时间火灾次数、火场用水量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针对隧道的特点,隧道消火栓系统通常将室内、外消火栓设计在一个环状管网上,统一由消防水池或消防水泵供水。

日本规范按照3个室内消火栓和2个室外消火栓同时作用计算,消防用水量为35L/s~45L/s,德国规范消防用水量为20L/s,美国规范为32L/s;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2城市隧道”中规定,城市隧道消防用水量包括隧道内用水量和隧道洞外用水量,根据隧道类别分别为20L/s和30L/s。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中对隧道内用水按隧道长度提出要求,但未对隧道外用水提出要求。

本规程借鉴城市隧道及公路行业的消防用水量标准确定原则,按照不同的隧道长度,确定隧道内、外消火栓用水量。

第6.10.1条:

泡沫-水喷雾灭火设施的设置应根据隧道长度、交通量、消防安全等级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泡沫-水喷雾灭火设施未做要求,湖南省地方标准《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DB43/729-2012)中明确I级高速公路隧道(L≥5km;火灾规模≥50MW且5km>L≥3km;日均交通量≥40000pcu/d且5km>L≥3km)应设置泡沫喷淋,综合考虑,本规程按照不同的隧道长度确定选用的系统类型。

第6.1.6,6.11.1-6.11.3条: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第10.2.10条规定“设有通风竖井的隧道,在联络风道口处宜设置能对火灾时产生的热空气进行降温的设施”,通风竖井的联络风道口通常采用安装水喷淋头等方法,本规程对采用的水喷淋系统确定了设置要求。

5、隧道防烟和排烟设施

第7.2.1条:

引自《隧道通风设计细则》第10.2.1条。

并与第4.2.2条相对应,火灾最大热释放率为20MW的隧道长度范围调整为500m<L≤5000m。

运煤专用通道、客车专用通道及通行危险品车辆的隧道火灾最大热释放率根据公安部《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进行考虑。

第7.2.2条:

引自公安部《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7.2.3条:

引自湖南省地方标准《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第8.2.2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2.3.4条。

并作了整合。

旨在细化相关排烟风速指标,为火灾防排烟系统在火灾不同发展阶段的设计提供数据参考。

第7.2.4条:

引自公安部《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8.2.1.1条《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并未对总线上设置短路隔离器作出要求。

本条规定了总线上设置短路隔离器的要求,规定每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现场部件的数量不应超过32点,是考虑一旦某个现场部件出现故障,短路隔离器在对故障部件进行隔离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响。

第8.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属于自动触发报警装置,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则属于人工手动触发报警装置。

在设计中,两种触发装置均应设置。

第8.2.1.3条隧道内一般设置有视频监视系统,当火灾自动系统报警后可联动切换视频监视系统的监视画面至报警区域,从而确认现场情况。

第8.2.1.5条隧道运营一般由隧道中央控制室集中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确认火灾后,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给隧道中央控制管理设施,由中央控制室作出相应的应急处理。

附录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面向的范围较广,本规程针对隧道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进一步明确常见的联动控制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9.1.2条,第9.1.3条:

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强制性条文,在行标中未对消防设备的供配电作专项说明,也未提及“末端切换”的配电形式,考虑到消防设备的重要性,本规范引入了消防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及“末端切换”的规定,旨在确保消防设备供电可靠性。

第9.2.2条:

“双重电源”概念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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