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楼天面防水保温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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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天面防水保温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教学楼天面防水保温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教学楼天面防水保温层改造工程

发包人(甲方全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山初级中学

承包人(乙方全称):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全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山初级中学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教学楼天面防水保温层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云山中学内

工程内容及规模:

见招标文件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计划总工期:

(以投标文件中约定总工期为准)60日历天

工程开、竣工日期以工程开竣工报告为准。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合格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以监理下发开工令为准)

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以监理下发开工令为准)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定义

1.1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和电子邮件;

1.2建造师: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师代表:

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委派的人。

1.9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0开工日期:

至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2节点工期:

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

按工期网络计划非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

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如各部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先后排列次序优先: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特殊合同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9)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1)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机械及人员表等);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条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

3.2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法律

3.3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文件;当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时,采用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当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时,采用所在地现行地方标准、规范。

如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新标准、规范执行,由此引起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分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

第4条施工设计图纸

4.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和套数: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图纸。

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工程师

5.1监理人

5.1.1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姓名:

监理的范围:

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监理的内容: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监理的权限:

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进行监理

(1)工程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利,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利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

5.1.2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5.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负责审批工程开工报告,负责审批工程进度并协调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手续,负责工程现场签证的确认并协调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参加各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6条建造师

6.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建造师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

建造师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分负责人如下:

6.1.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权限:

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时指定建造师。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如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按照工程施工现场每周评定考核细则处理。

6.1.2技术负责人姓名:

技术负责人职责: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术相关工作的全面协调管理

技术负责人权限: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术相关工作的全面协调管理

6.2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作例会,项目经理、总施工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且由发包人做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

1、项目经理每缺席一天,支付违约金300元;

2、技术负责人每缺席一天,支付违约金200元;

3、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等专职管理人员每缺席一天,支付违约金100元;

但承包人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因特殊情况(如继续教育、参加各种专业资格考试、培训、其他工作需要等)离开施工现场的,经监理、发包人同意,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参照发包人现有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评定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酌情考核。

6.3若现场建造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

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承诺人员综合素质。

第7条保安责任

7..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7.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符合现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8.1.1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发包人为施工现场提供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承包人自行接驳。

8.1.1.1因客观原因停电,不能供电,由承包人采取自行发电,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差价补偿;

8.1.1.2因供水未达施工现场,由承包人到指定地点接驳,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补偿;

8.1.1.3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8.1.2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完成时间:

提供现场的时间与开工日期相同。

8.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8.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投标报价中。

8.4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提供图纸与技术资料时间: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招标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和单位。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

(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8.5发包人未能履行8.1至8.4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否则,工期不能顺延。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施工进度计划或修订进度计划。

中标通知书发出7天内提交符合本工程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总施工组织设计(包含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用时标网络图及横道图表示),同时在每月的25日提供月进度计划报表。

如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

9.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根据工程师和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

承包人应保证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办人负责。

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和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承办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由发包人责任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9.1.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9.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

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9.1.5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

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9.1.6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当期应付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抵扣。

9.2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款,该条款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视为严重违约。

9.2.1召开协调会时间: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天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且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总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负责合同签订人员全部到场。

9.2.2施工组织设计报批:

中标通知书发出7天内,提交符合本工程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总施工组织设计。

其中必须附上①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用时标网络图及横道图表示);②施工管理组织人员架构表;③施工人力、材料、机械设备计划投入及时间安排表;④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图;⑤主要技术组织措施等。

9.2.3施工报建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的准备:

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且必须有专人负责承包人报建资料的准备工作。

①施工许可证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求的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查勘表的相关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要求的相关资料、施工许可证要求的资料;②余泥渣土排放证办理:

土方施工运输合同及缴款手续等所有相关资料。

9.2.4施工现场布置:

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完成现场布置工作。

9.2.5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放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表人。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

第10条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7天内提交符合本工程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总施工组织设计(包含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用时标网络图及横道图表示),同时在每月的25日提供月进度计划报表。

工程师确认时间:

收到方案后5天。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执行。

10.3计划的执行

10.3.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严重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0.3.2为了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

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10.3.3工期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且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11条工期延误

11.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60)日历天。

11.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累计至6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11.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并经工程师确认。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经工程师确认。

(3)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受影响的关键工期,发生的费用及利润不予以索赔;

(4)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再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并视影响程度再另订顺延期限。

四、质量与验收

第12条工程质量

12.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发包人将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13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监理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

工程师再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再次电话通知承包人未果,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工程师予以承认。

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监理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的,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有承包人负责。

五、安全施工

第14条安全施工

14.1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14.2安全施工和检查

14.2.1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到实处。

14.2.2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14.2.3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5条安全防护

15.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15.2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

15.3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15.4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16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6.1合同总价和付款

16.1.1约定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中标人对自身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

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量发生变更,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变化。

工程量按实结算。

合同价款最终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为最终结算价。

16.1.2付款

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号转账;

16.2担保

16.2.1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

16.2.1.1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中标人应按符合相关规定的格式递交。

16.3预付款

16.3.1预付款金额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的30%

16.3.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发包人书面通知进场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拨付。

16.3.3预付款抵扣

(l)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额)的50%时一次扣回全部预付款。

16.4工程进度款

16.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工程预付款是合同造价的30%;

②当工程进度达到100%通过验收时,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0%;

③当工程结算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后,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至结算总价的95%;

④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程序:

承包人将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完成工程量上报监理,监理审核通过后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定后,向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17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7.1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

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执行2014年第3季度花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花都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缺项部分按2014年第3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参照2014年第3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发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但不得高于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如遇定额中没有的工程项目,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执行2014年第3季度花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花都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缺项部分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参照2014年第3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发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但不得高于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

收费标准按花建价[2010]4号文及穗建造价[2010]31号文(计费程序表出现上下限的,按其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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