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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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协议书
假离婚协议书
篇一:
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有效吗
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有效吗律法网[]20XX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20XX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XX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
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
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20XX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
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来源:
中国法院网原标题:
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没有效作者:
李新卫)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虚伪表示。
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要件:
一、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
二、须表示与真意不符;三、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
虚伪行为的效力:
一、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
换言之,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就是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当然应无效。
二、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为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
此后,原
告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通过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可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并非真的因要离婚而分割财产,而是为了谋取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双方虚假行为,因其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而协议是无效的。
来源(华阳专栏):
/Lawyer/anlishow.html?
Userid=lihuayang&id=20XX0127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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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通过假离婚版本)
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通过假离婚版本)
男方:
____,汉族,___年___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女方:
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_年_月_日在_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一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二、双方无子女(有由谁抚养),固定房屋(房屋位置)市区县一处属于女方所有(贷款由女方独自还清),别克牌汽车属男方所有,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四:
婚姻财产中存款80000元归男方所有(提高一方贷款额度),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没有效
20XX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20XX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XX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
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
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20XX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
假离婚协议书)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
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法官说法
假离婚协议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承办法官就《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问题进行了阐释。
法官认为,20XX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岳阳路房屋。
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女士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
6月5日,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
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法官强调说,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
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篇四:
实践报告-关于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案例分析
关于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案例分析
我是成安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这次实习自己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实践,充分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也是对自己素养的一个检验。
这次实习也面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涉及婚姻,家庭,合同,债务纠纷等部分案件,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生活中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
那么,法律真的容忍这种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吗?
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呢?
对其现象我们对一案列进行简单分析一下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假离婚真逃债”能否得逞?
人们常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想尽办法来逃债,“假离婚真逃债”就是一种惯常使用的方法。
大多表现为:
夫妻双方一般通过协议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当债权人或法院执行时要求夫妻偿还债务,负债一方就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为由而不履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以离婚为由不负偿还责任,两人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
待还债风波过去后,夫妻两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
通俗地说,当知道需要共同承担债务时,夫妻才进行的离婚,并由此进行的明显属于规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无效。
即使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也不能逃避夫妻之间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
”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就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