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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协议书.docx

1、假离婚协议书假离婚协议书篇一: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有效吗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有效吗律法网20XX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XX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

2、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20XX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3、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标题: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没有效作者:李新卫)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虚伪表示。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要件:一、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二、须表示与真意不符;三、须

4、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虚伪行为的效力:一、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换言之,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就是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当然应无效。二、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为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此后,原告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通过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可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并非真的因要离婚而分割财产,而是为了谋取其他利益,应认定为

5、双方虚假行为,因其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而协议是无效的。来源(华阳专栏):/Lawyer/anlishow.html?Userid=lihuayang&id=20XX01272547推荐法律知识阅读:(律法网知识搜:)1.我已经交满15养老金了现在退保行吗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XX02131920.html2.陕西20XX年最低社保基数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XX02131919.html3.湖南养老金最低缴费标准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XX02131918.html4.新疆个人每月缴纳社保需多少钱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XX02131917.html5.江苏今年养老

6、金交多少了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XX02131916.html6.20XX天津社保基数缴费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XX02131915.html7.成都社保超出两个月未交费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XX02131914.html8.利川社保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XX02131913.html9.成都居民社保最低额度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XX02131912.html10.公众责任险名保额政策法规相关视频/law/20XX02131911.html篇二: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通过假离婚版本)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通过假离婚版本)男方:_,汉族,_年_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7、女方:_,汉族,_年_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男方与女方于_年_月_日在_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一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二、双方无子女(有由谁抚养),固定房屋(房屋位置)市区县一处属于女方所有(贷款由女方独自还清),别克牌汽车属男方所有,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四:婚姻财产中存款80000元归男方所有(提高一方贷款额度),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

8、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男方(签名):女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篇三: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没有效20XX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XX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

9、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20XX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假离

10、婚协议书)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官说法假离婚协议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案承办法官就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问题进行了阐释。法官认为,20XX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

11、登记后一天,陈女士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法官强调说,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

12、婚协议。篇四:实践报告-关于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案例分析关于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案例分析我是成安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这次实习自己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实践,充分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也是对自己素养的一个检验。这次实习也面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涉及婚姻,家庭,合同,债务纠纷等部分案件,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生活中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那么,法律真的容忍这种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呢?对其现象我们对一案列进行简单分析一下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

13、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4、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15、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二、“假离婚真逃债”能否得逞?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想尽办法来逃债,“假离婚真逃债

16、”就是一种惯常使用的方法。大多表现为:夫妻双方一般通过协议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当债权人或法院执行时要求夫妻偿还债务,负债一方就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为由而不履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以离婚为由不负偿还责任,两人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待还债风波过去后,夫妻两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通俗地说,当知道需要共同承担债务时,夫妻才进行的离婚,并由此进行的明显属于规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无效。即使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也不能逃避夫妻之间的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就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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