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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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细则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应急预案应附有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风险评估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识别事故的危险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危害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其危害程度。

应急资源调查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领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人员岗位职责,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预警与响应措施、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简明、准确、有效。

(七)明确扩大响应的需求,并应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本单位的有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编制本地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同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要求,成立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以下简称《导则》)进行编制。

第九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内容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制:

(一)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

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二)针对某一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作业等,应当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三)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

明确重点岗位事故处置中的具体处置措施。

(四)事故风险较小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风险较小且风险因素单一的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评审前,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演练,通过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公布

第十三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的认定与管理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应进行论证外,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其进行评审。

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或论证意见(见附件1),并附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人员名单和签字。

评审应当聘请专家,专家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应少于三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应对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扩大响应的预测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评审、颁布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程序。

要素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规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有关政府应急预案应当依据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备案:

(一)驻青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抄报青岛、胶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驻青中央企业的三级单位,驻青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市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报青岛市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涉及需要与市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青中央、省管企业及市属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其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中型以上规模企业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市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不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其应急预案报送当地镇(办)政府备案,并抄报市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目录及电子文档。

应急预案文本,应使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二条受理备案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

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演练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发挥媒体的宣教作用,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本行业(领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编制、培训、演练、备案等工作,提高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注重对基层一线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掌握自身所涉及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

强化对应急预案涉及人员特别是指挥机构、各工作组成员、救援队伍等的培训,使其熟悉各自职责、信息报送程序、所在岗位应急措施等关键要素,科学有序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明确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中应急预案培训要求,并建立培训档案。

应急处置卡应当张贴在生产现场,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广泛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达到提升预案实效、普及应急知识、完善应急准备的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计划,每年组织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提升带班领导、调度、班组长、生产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技能。

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应于当年的1月31日前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意见。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

演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启动情况报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接到报告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报请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或产生新的危险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或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应急指挥机构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六)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等发生变化的;

(七)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急处置中发现需要作出调整或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八)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九)应急预案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组织进行,并按照本办法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直单位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总结。

1月20日前,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工作总结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范围,将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实施、备案等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规模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各级安委会要建立应急预案属地监管机制,将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级安委会工作内容,定期研究落实应急预案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在应急预案编制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人员,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划型标准根据最新文件及时更新。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

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

 

组长签字:

(评审或论证意见可加附页)年月日

评审或论证成员表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附件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电子信箱

传真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资产总额

万元

行业类型

营业收入

万元

经济类型

从业人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以下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行业类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国家统计局网站

附件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你单位上报的:

 

经核对,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盖章)

年月日

注:

备案编号由市、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受理备案部门、年份、类别和流水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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