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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法财名词解释

2012经济法(财)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名词解释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有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公司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

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

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在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破产程序规范、破产实体规范、罚则。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债权人会议是指依法申请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重整是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的法律程序。

和解协议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付款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工业产权是指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垄断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认证标志、场地和其他质量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造成公众误解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兼具有市场运行和国家监管的法律规范。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产品的实用性、产品的安全性、产品的可靠性、产品的可维修性、产品的经济性等。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是指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金融的基本表现是货币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调整金融管理关系、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证券主要指股票、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等资本证券。

证券法是指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交付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证券发行人代销或包销证券的行为。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已依法发行后,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再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交易。

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依照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披露的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特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行为。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公司是指经过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营业额是营业税的计算依据,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所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税收抵免是指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劳务,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仲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和有价值的物质和能量。

自然资源按照可否再生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恒定资源。

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管理法是指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森林法概述(识记)是调整在森林、林木的管理、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植树造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草原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水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防治水害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渔业法概述(识记)是调整在渔业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以及发展养殖业、捕捞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循环经济法是调整有关因循环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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