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猪贷款反担保方式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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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猪贷款反担保方式设计

九华村镇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开辟生猪贷款绿色通道

近日,青阳县一畜牧养殖企业用存栏的243头能繁母猪作抵押,在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获得了44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这笔贷款是青阳县,乃至池州市第一例以能繁母猪为抵押物的贷款,这笔贷款的成功发放是该行发力支持“三农”,创新抵押方式的一次重大尝试。

这种抵押模式的创新为解决当前池州市畜牧业融资困局开辟了新的渠道,而且对破解养殖行业贷款抵押难问题具有深远意义。

所谓能繁母猪抵押贷款,是该行专为生猪养殖企业和农户“量身定做”的贷款新品种,养殖农户或企业用自身或第三人正在养殖的能繁母猪等活体牲畜作为抵押,向该行申请贷款,经批准获得信贷资金的创新贷款品种。

用母猪抵押,抵押物具有活体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操作上没有可参照性,加之畜牧业养殖风险、市场风险都较大,银行普遍不愿意贷款。

青阳九华村镇银行紧跟企业发展需要,创新信贷发放模式,尝试破解畜牧业融资困局,把信贷政策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提出用企业存栏的能繁母猪作抵押,为企业“量身定做”开发了牲畜抵押这一新型贷款方式。

具体贷款流程:

一是企业申请;二是银行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资质审核;三是审核通过,委托畜牧管理部门对牲畜健康及疫情状况进行合理价值评估,根据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四是强化贷款管理,要求办理牲畜保险,并明确如遇重大疫情风险,指定该行为第一受益人,同时企业必须每半个月报告一次抵押物市场价格及宰杀、销售、交易等情况,每销售一定数量的生猪必须归还相应额度的贷款,以此来降低和防范资金风险。

据了解,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目前池州市唯一的一家股份制村镇银行,开业半年来,该行充分发挥经营方式灵活的特点,通过量身设计符合“三农”发展的信贷产品,有力支持了特色农业、农民创业和农村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发挥出了服务地方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职能,同时,该行自身发展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止到2011年末,存贷款余额双双突破亿元大关,分别达到1.39亿元和1.13亿元。

首先由企业参加能繁母猪保险,凭保单和能繁母猪保险权益转让书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请,县畜牧水产局对养殖企业养殖环境和饲养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信用合作社根据上述资料对养殖场进行综合信用授信,其中每头能繁母猪授信额度不低于1000元,授信后,双方签署贷款协议并到县公正处公正后正式发放贷款。

产品定义:

是指本行担保公司合作,联手解决种、养殖户资金困难而发放的贷款,同时在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及新产品销路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金额在50万元以内,即“担保公司+银行+种养殖户”的模式。

适用群体:

本辖区内缺乏流动资金的农民养殖户。

产品特点:

办结时间不超过7天,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我行发挥法人银行管理半径小、层次少、环节简、效率高、应变快的优势,适应个人及个体经营户贷款“额小、分散、流动”的特点,低风险的个人大额信贷业务从正式受理、调查到审批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之内,我行致力于提供信贷业务最便捷的服务。

  

(一)、能繁母猪质押

产品定义:

是指本行担保公司合作,联手解决种、养殖户资金困难而发放的贷款,同时在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及新产品销路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金额在50万元以内,即“担保公司+银行+种养殖户”的模式。

适用群体:

本辖区内缺乏流动资金的农民养殖户。

产品特点:

办结时间不超过7天,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库存商品抵押

产品定义:

指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但缺乏流动资料的中小企业。

适用群体:

重点支持本辖区内具有成长性的,以零售业、制造业等为主的各类小企业。

产品特点: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采矿权抵押

产品定义:

 采矿权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对规模以上矿山开采企业,在合理评估开采价值和期限的基础上,以其取得的采矿权作为抵押而发放的用于矿山开采的贷款。

适用范围:

为本辖区内采矿业及矿产品深加工为主要经营项目企业融资乏力而推出的信贷品种。

产品特点:

采矿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资质,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明确权责。

信贷业务

   1,采矿权抵押贷款 

产品定义:

采矿权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对规模以上矿山开采企业,在合理评估开采价值和期限的基础上,以其取得的采矿权作为抵押而发放的用于矿山开采的贷款。

适用范围:

该业务是针对青阳地区整体矿产资源储量大、品位高,发挥资源优势,助推“石头经济”发展,为采矿业及矿产品深加工为主要经营项目企业融资乏力而推出的信贷品种。

操作流程:

采矿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资质,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产资源整体价值应取得有权机构的合理评估,并应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明确权责。

客户提交申请->我行受理->我行进行实地调查->风险评级->贷审会审议->发放贷款。

   

   2,动产监管质押贷款

产品定义:

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存货动产质押给银行,由银行委托资产监管公司,对合格存货进行专业化的监管,而实施的授信业务。

适用对象:

存货流动性较强的批发企业,季节性较强的收购、储藏、销售企业,以及物流企业。

产品特点:

融资便利,满足企业、公司短期流动资金需求。

操作流程:

我行与监管人法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动产监管质押贷款方式;客户有意向时,贷款行、监管人、贷款申请人商定合作内容、方式,三方签订质押监管协议或委托监管协议,并办理质物保险和监管责任保险;三方当面核实质物,填写质押物清单,出质人移交质物,监管人占有质物,对质物进行监管;签订借款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后,出账放款;贷款行对信贷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收回贷款本息。

 

   3,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

产品定义:

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向城乡区域经济的拓展,本行根据个体工商户的信誉、经营能力以及经营业绩等,进行评级授信,在核定的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进行的授信业务。

适用对象:

有固定住所三年以上,从事两年以上个体工商户经营,且业绩良好。

产品特点:

无需抵押担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在《个体工商户贷款证》载明的核贷限额内,持证人凭身份证和个人私章到授信网点办理,最高限额可达30万元。

操作流程:

所在贷款行辖区的经营户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经营证明资料,客户经理受理后进行调查,对符合我行个体工商户授信条件的经营户进行授信编组管理,确定资信等级及限额。

审批后,核发贷款证。

使用时,提供借款申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贷款证到本行柜面办理放款手续,配合本行贷后管理,按期归还。

   

   4,林权抵押贷款

产品定义: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而取得的贷款。

适用对象:

具有经林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产品特点:

盘活森林资源,扩大农村金融市场 ;贷款以中期为主,一般不超过5年;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40%。

操作流程:

由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企业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出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对抵押物进行审核和权属认定,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40%确定贷款授信额度,签订抵押合同,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登记证明书后,出账放款,按计划收回。

 

   5,企业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产品定义:

指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的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小企业,以其能够提供的抵(质)押担保为贷款发放条件,在评估抵(质)押有效性、价值和可变现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抵(质)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次签订,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适用对象:

各类科技型、成长型的工业、商业、物流、服务等小企业。

产品特点:

循环贷款采用最高额担保合同形式发放,最大特点是一次性审批,在规定的期限、规定的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客户可根据资金需求量的变化,调节头寸,降低融资成本。

操作流程: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主体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客户经理受理后进行调查,评级授信,完成上报审批手续,签订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出账放款,分年上报审核用信,进行贷后检查,分期还款。

 

   6,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

产品定义:

指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但缺乏足额有效担保的小企业,由本行认可的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

适用群体:

重点支持具有成长性的,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各类小企业。

产品特点: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本行认可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操作流程:

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小企业向贷款行提出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后进行调查,了解反担保物情况,对小企业进行评级,完成授信评审程序后,签订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出账放款,进行贷后管理,按期收回。

 

个贷业务

  我行目前个人贷款业务涵盖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多种个人信贷产品。

主要特色产品有:

“银矿通”抵押贷款。

此外,个人信贷产品还有:

个人不动产抵押循环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抵押贷款等。

本行愿凭借一流的品牌、一流的服务、个性化的产品、专业化的流程与青阳人民相伴成长!

1,个人不动产抵押循环贷款

产品描述:

个人因生产经营或消费活动需要,以不动产作抵押向本行申请贷款,本行在约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内。

随时、分次、循环发放的贷款。

服务对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辖内自然人。

产品特点:

1、有效期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

2、手续简便,借款人在总额度和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贷款,无须反复办理抵押。

3、灵活方便,贷款在总额度内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贷;也可以分期分次申请借款,一次或分次还清贷款。

操作流程:

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借款主体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客户经理受理后进行调查,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认价值,完成评级授信和上报审批手续,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出账放款,进行贷后检查,按期收回。

   

2,个人抵押贷款

产品定义:

指自然人按《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贷款。

适用对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辖内自然人。

产品特点:

贷款额度按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主要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操作流程:

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借款主体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客户经理受理后进行调查,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认价值,完成评级授信和上报审批手续,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出账放款,进行贷后检查,按期收回。

   

3,个人质押贷款

产品描述:

个人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的质物出质,向本行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服务对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辖内自然人。

产品特点:

具有质物多样(如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存单、国债、保险单、股权证、银行理财产品等)、手续简便、贷款额度高、利率优惠等特点。

操作流程:

所在贷款行辖区的经营户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经营证明资料,客户经理受理后进行调查,对符合我行个体工商户授信条件的经营户进行授信编组管理,确定资信等级及限额。

审批后,核发贷款证。

使用时,提供借款申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贷款证到本行柜面办理放款手续,配合本行贷后管理,按期归还。

人保财险母猪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7成。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大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三)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上述

(一)及

(二)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上述

(一)及

(二)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六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

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

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

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

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地震:

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冻灾:

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山体滑坡:

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

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重大过失行为:

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四)能繁母猪:

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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