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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文件

 

海财综〔2009〕388号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窗口的公示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

转发收费项目标准通知

抄送:

海宁市收费票据管理中心。

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11月11日印发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

浙财综字〔2009〕100号

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超出《目录》规定限额的收费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及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暂缓征收集体林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浙林计〔2008〕19号)规定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公安系统涉及车辆和驾驶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127号)中规定停止征收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项目此次不再予以公布。

三、取消机场公安部门收取的《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收费项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的批复》(浙财综〔1998〕186号、浙价费〔1999〕5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民航〈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82号、浙财综〔1999〕29号)同时废止。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按照《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对已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备注

外办

1

护照费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

(1)

护照

50元/本

(2)

护照加急

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2

签证、认证代办费

 

(1)

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限于国家机关)

1、在北京代办外国签证:

160元/本,每增加一国签证100元;

2、在上海代办外国签证:

100元/本,每增加一国签证80元。

计价格〔1999〕466号,〔1993〕浙价发102号

(2)

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费(限于国家机关)

1、在北京代办认证:

380元/本,一次办理两份以上的每增加一本70元;

2、在上海代办认证:

80元/本。

浙财综字〔2006〕136号

3

领事认证费

 

计价格〔1999〕466号

 

(1)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元/份

 

(2)

民事类证书

50元/证

 

(3)

认证加急费

50元/证(份)

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

4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

财综〔2004〕14号

(1)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2年有效期)

每证45元

(2)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

每件20元

(3)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

每件100元

物价

5

行政事业收费年审费

详见文件。

省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经费从2004年起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再向验审单位收取年审费

〔1993〕财综70号、浙价费〔1993〕21号、浙价调〔2004〕26号、浙财综字〔2004〕8号

年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收费

教育

6

幼儿园保育费、代管费

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详见浙价费〔2005〕204号

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文件

7

义务教育住宿费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

8

普通高中学费

(1)

学费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

(2)

择校费

各地择校费的具体标准及中途转学退费等规定由各市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照“三限”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2003〕43号、浙价费〔2004〕139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价费〔2009〕161号

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9

普通高中住宿费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

10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1)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电视中专)学费

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2000〕186号、浙政发〔2001〕35号

(2)

成人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浙价费〔2001〕163号

11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2000〕186号、浙政发〔2001〕35号

12

高等学校学费

(1)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艺术类专业基准价65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价50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基准价20%幅度内上下浮动,并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将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

(2)

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

普通(非艺术类)专业

基准价:

大学4000元/生.学年,学院3600元/生.学年,专科学校3200/生.学年。

浮动幅度:

浙江大学可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师范专业);其他院校可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水师范专业);农林水师范专业收费标准最高按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下浮幅度由学校自定。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将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浙价费〔2000〕222号、浙财综〔2000〕67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

艺术类专业

1、中国美院:

绘画、设计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美术学专业6000元/生.学年;

2、其他普通高校:

表演、导演、摄影、音乐指挥等专业9000元/生.学年,其他艺术类专业7000元/生.学年

浙价费〔1999〕248号、浙价费〔1999〕250号、浙价费〔2000〕222号

学分制收费

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分制收费按《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从2009年秋季起,普通高校对一次性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浙价费〔2005〕283号,浙价费〔2009〕161号

浙江警察学院

6000元/生.学年

浙价费〔2007〕205号

(3)

普通高校研究生学费

中国美院:

国家计划生15000元/生.学年

浙价费〔2002〕85号

(4)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学费

本科生为全程32000元/生(80学分,每学分400元)、工程硕士学生为全程40000元/生(40学分,每学分1000元)

浙价费〔2003〕261号

(5)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详见文件

教外来〔1998〕7号。

浙价费〔1998〕137号、浙财综〔1998〕52号

(6)

独立学院学费

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发改价格〔2005〕309号,浙教计〔2007〕72号

13

高等学校住宿费

400元/生.学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生.学年

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2〕152号,浙教计〔2007〕72号

14

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1)

中国美院研究生

委培、定向、自筹20000元/生.学年

浙价费〔2002〕85号

(2)

其他学校研究生

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课程进修班学费,由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浙教计〔2002〕152号

15

函大、电大、夜大收费

(1)

成人教育收费

 

 

 

成人教育学费

 

 

A

脱产班

 

 

 

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38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浙价费〔2001〕163号

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它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33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浙江大学

4100元/生.学年

浙价费〔2001〕270号

 

B

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

 

 

 

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20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浙价费〔2001〕163号

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它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18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浙价费〔2001〕163号

浙江大学文理、农林水、财经、政法类专业(本科)

2100元/生.学年(含实验费200元)

浙价费〔2001〕270号

 

C

艺术类

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浙价费〔2001〕163号

 

D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

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浙价费〔2001〕163号

现代远程教育学费

由办学单位按合理的教学成本自主定价,并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浙价费〔1999〕382号、浙财综〔1999〕127号

成人教育住宿费

400元/生.学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生.学年

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2〕152号

学生宿舍内实行一室一表管理的,学生住宿费中应包含学生消耗3吨水和3度电的费用,在此额度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水电费,超过额度部分,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向学生按实收取

(2)

电大收费

 

 

 

电大成人教育学费

参见成人教育学费标准

浙价费〔2001〕163号

 

电大住宿费

400元/生.学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生.学年

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2〕152号

学生宿舍内实行一室一表管理的,学生住宿费中应包含学生消耗3吨水和3度电的费用,在此额度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水电费,超过额度部分,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向学生按实收取

电大在籍遗留生补学分考试(不含在校生补考)

15元/人.门

浙价费〔1997〕340号、〔1997〕财综112号

电大注册视听生收费

 

 

执行至2009年底

电大注册视听生报名注册费

60元/人(含办理毕业证费用,注册有效期八年)

浙价费〔1995〕398号、〔1995〕财综142号,浙价费〔1996〕305号、〔1996〕财综101号

 

电大注册视听生必修课考务费

34元/门

浙价费〔1996〕305号、〔1996〕财综101号

 

电大注册视听生教学辅导费

130元/人.门(含选修课考务费)

浙价费〔1996〕305号、〔1996〕财综101号,浙价费〔1997〕340号、〔1997〕财综112号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浙价费〔2001〕271号

 

注册费

60元/人

 

学费

基准价80元/学分,可上下浮动10%

 

重修考试费

30元/人.门

 

16

自学考试收费

 

(1)

研究生学历报名考务费

150元/人.课次

浙价费〔2004〕225号

(2)

其他学历报名考务费

48元/人.课次

同上

(3)

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收费

文、法、财经、管理类60元/生.课次,农、林、理类120元/生.课次,工、医、药类180元/生.课次,以实验形式进行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而该实验由由多个子实验组成的,3个以内的子实验不得加收费用,从第4个起每增加一个子实验加收30元,但累计加收不得超过120元

浙价费〔2006〕137号

(4)

课程性专门技能考核(指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考核)收费

外语听力50元/生.课次,外语口语100元/生.课次,外语听力与口语合二为一设置的课程120元/生.课次,体育、艺术等专门技能考核150元/生.课次

同上

(5)

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费(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核等)

专科250元/生.专业,本科350元/生.专业,不合格需要补考的,收费减半

同上

(6)

学位审定费

7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同上

(7)

自学考试IC卡准考证

15元/张

浙价费〔2004〕62号、浙财综字〔2004〕23号

(8)

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5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浙价费〔2006〕137号

(9)

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2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浙价费〔2006〕137号

(10)

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10元/生.次

浙价费〔2006〕137号

17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

合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学费按成本收取,其中高校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高中及高中以下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浙教计〔2006〕124号

18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

40元/生(含体检站建站、体检信息统计处理费用)

浙价费〔2006〕74号

19

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含成人高校、高职、大专证书班、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

40元/人

浙价费〔2002〕160号、浙财综字〔2002〕97号

各高校在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20

考试考务费

(1)

普通高中会考收费

 

浙价费〔1997〕34号、〔1997〕财综7号

 

考试费

6元/人.科

 

 

补考费

5元/人.科

 

 

实验操作、劳动技术考查费

2元/人.科

 

 

(2)

社会青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

16元/人.科

浙价费〔2000〕126号、浙财综〔2000〕35号

 

(3)

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

120元/人次

浙价费〔2001〕172号

 

(4)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按3+X的4门科目核定)仍保持现行标准不变,即每人次110元;实施新课改高考方案后增加或减少考试科目的,每门每人次按30元加收或减收,按每次考试计收。

2、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以及各院校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主招生(含保送生、小语种)考试、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招生考试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次110元。

3、省教育厅在组织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专升本)和优秀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2+2)时,收取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110元/人次。

浙价费〔2005〕17号、浙价费〔2008〕185号

 

(5)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浙价费〔2002〕138号

 

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费(含体育和实验操作考查考试)

65元/人次

 

 

体育、艺术类学校及杭州外国语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费

80元/人次

 

 

(6)

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

110元/人,免试生考试费15元/人

浙价费〔2005〕222号

 

(7)

中英合作开设的商务管理专业(剑桥高级商务管理与自学考试专科双证书)报名考务费

130元/人.课次

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

 

(8)

中英合作开设的金融管理专业(剑桥高级金融管理与自学考试专科双证书)报名考务费

130元/人.课次

同上

 

(9)

中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参赛费

 

浙价费〔1998〕224号、浙财综〔1998〕88号

 

初中数学

4元/生.次

 

 

初中自然科学

5元/生.次

 

 

高中数学

5元/生.次

 

 

高中物理

6元/生.次

 

高中化学

6元/生.次

 

高中生物

6元/生.次

 

高中信息科学

6元/生.次

 

(10)

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1、自学考试

130元/课次.人

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

2、高校非计算机专业

 

浙价费〔1996〕116号、〔1996〕财综51号

报名费

4元/人

 

理论考试考务费

10元/人

 

上机操作考试考务费

10元/人

 

(11)

申请硕士学位考试费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试费

80元/人.科

浙价费〔2004〕34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

外语水平考试100元/人,学科综合考试100元/人

计价格〔2000〕545号

(12)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在校生18元/人.次,社会考生30元/人.次

浙价费〔2000〕315号、浙财综〔2000〕95号

(13)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学生30元/人.次,教师及其他人员65元/人.次

浙价费〔2001〕74号

(14)

中学生(高中应届毕业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报名考务费(含证书工本费)

A级证书100元/人,B级证书80元/人

浙价费〔1999〕42号、浙财综〔1999〕25号

(15)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130元/课次.人

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

(16)

剑桥少儿英语报名考务费

130元/课次.人

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

(17)

民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报名费

20元/人,录取费30元/人(由录取机构向招生学校收取,学校在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收)

浙价费〔1998〕329号、浙财综〔1998〕116号

(18)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报名考试费

150元/人,免试生50元/人

浙财综字〔2005〕46号

(1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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