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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河北赵县儿童发展规划

河北省赵县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目录

第一章我县儿童发展现状3

第二章指导原则和总目标4

一、指导原则4

二、总目标5

第三章儿童健康6

一、发展目标6

二、策略措施8

第四章儿童教育10

一、发展目标10

二、策略措施11

第五章儿童法律保障13

一、发展目标13

二、策略措施13

第六章儿童发展环境15

一、发展目标15

二、策略措施16

第七章规划的实施18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长效工作机制18

二、建立监测评估工作制度18

三、实行目标责任考核20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

为儿童成长提供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是提高民族人口素质、贮备良好的人力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任务。

本规划是在《赵县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赵政〔2002〕23号)基础上,按照《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市政发〔2007〕67号)及《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修订而成。

第一章我县儿童发展现状

2002年,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县政府制定颁布了《赵县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几年来,全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儿童发展,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实施《赵县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经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到2005年底,儿童教育、健康等多数指标已经完成中期目标,其中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儿童保健覆盖率等项指标完成了2010年的终期目标。

小学和初中阶段普及基础教育成效显著,残疾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稳步提高。

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明显降低,面向贫困危难儿童开展的社会救助活动成效显著。

但是,儿童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差距拉大;农村公共卫生、优质教育资源短缺;新生儿出生缺陷呈上升趋势,14岁以下人口性别比例显现失调;拐卖儿童、非法使用童工、溺弃婴儿特别是女婴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社会关怀,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孤残儿童的家庭寄养机制等问题亟待解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针对儿童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抓好促进儿童发展的各项工作,把儿童发展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促进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指导原则和总目标

一、指导原则

“十一五”时期,我县儿童发展的总体要求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在促进儿童发展中,应该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儿童优先的发展理念。

把“一切为了儿童,为了儿童的一切”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儿童发展。

不断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坚持促进儿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把儿童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框架,以战略眼光,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和教育水平,强化对儿童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

坚持城乡儿童协调发展。

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促进农村儿童发展的有利契机,提高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儿童受教育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水平,改善农村儿童生存发展条件,努力缩小城乡儿童发展差距。

坚持关注特殊儿童群体的发展。

要重点关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孤残儿童(包括艾滋孤儿)、单亲及特困家庭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的发展状况,要让他们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帮助。

坚持对儿童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

针对影响儿童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分析把握当代儿童的发展需要,及时总结研究成果并用以指导实践,努力消除当前和今后对儿童发展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阻碍或不良影响因素。

二、总目标

根据上述要求和原则,到2010年儿童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完善儿童保健服务体系。

加强产前检查和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新生儿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保障儿童生存、健康的权利。

为儿童发展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资源,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继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强化政府对普及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改善农村儿童的教育条件,提高农村儿童平均受教育年限。

增强儿童的法制观念和社会对儿童的保护意识。

加强对儿童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依法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援助。

改善儿童生存发展条件,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和家庭环境。

提高全社会关心儿童、重视儿童、保护儿童的责任意识;加强理论、政策研究,为儿童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儿童监护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困境儿童救助机制。

第三章儿童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一、发展目标

(一)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60/万以下。

——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二)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全县降至30/10万。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8%以上,坚决杜绝家庭接生,确保孕产妇住院分娩。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区达到97%,农村达到95%。

(三)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降至12‰和15‰。

——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腹泻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1‰。

——儿童“五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6%以上。

(四)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出生低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7%以上。

——城区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8%,农村达到95%,逐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五)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降低未成年人吸烟率,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传播和增长。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预防和控制儿童近视发生率。

二、策略措施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

合理安排并逐步增加对妇幼卫生的经费投入。

(二)建立健全从县卫生局、县妇幼保健机构--乡卫生所—到各类基层卫生服务组织为一体的现代化网络及服务体系,巩固和完善妇幼保健管理、服务三级网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和三级网的规范化程度。

(三)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服务,推行乡村医疗、预防、保健一体化管理。

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县农村全面实施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四)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

提供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提高农村基层卫生工作者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改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

(五)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城镇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逐步实行属地保健管理,为其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六)开展遗传咨询、围产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努力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对中小学生提倡引用畜奶,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八)加强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听力和眼保健、儿童疾病综合治疗等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

重视做好儿童视力、口腔和听力保健工作,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九)加强冷链系统建设与管理,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确保预防性注射安全,防止预防接种事故发生。

(十)认真执行《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健全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继续推行碘缺乏病综合防治措施。

(十一)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重视青春期教育,开展预防吸烟吸毒和有关性病艾滋病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健水平和防病意识。

(十二)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有条件的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

学校要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四章儿童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的水平。

一、发展目标

(一)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二)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100%。

——初中适龄人口毛入学率达到99%左右。

——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保留率达到90%以上。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全县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四)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均达标。

基本实现小学教师专科化、初中教师本科化,高中阶段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接受过研究生教育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幼儿教师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40%以上。

——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100%。

——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二、策略措施

(一)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加强对儿童的教育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来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稳定。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继续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采取多种形式、有效措施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始终坚持师资先行的原则,把师资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为适应“普三”、“普九”的要求,师资队伍建设力争做到培养与培训并重,师训与干训并重、学历要求与技能素质并重、严格要求与提高待遇并重,充实数量、提高质量,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五)切实保障女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受教育的障碍。

保障残疾儿童、孤儿、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

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

完善流动人口儿童就学制度。

适应城镇化发展趋势,搞好教育规划,满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就学需要。

(六)加强对学校、托幼园所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爱护儿童,尊重儿童的人格,维护儿童的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

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的身心特点。

(七)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

充分发挥县直幼儿园示范辐射作用和中心幼儿园“保教示范,幼儿教研,培训基地”的中心作用,带动其他幼儿园的发展。

按照省教育厅《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对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等级,有效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八)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办好家长学校。

充分发挥各级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家教理论研究,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家教知识与方法。

(九)加强教育研究,创新教育方法,探索更适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模式。

第五章儿童法律保障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发展目标

(一)依法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

——保障未成年人在民事、刑事等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二)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非法使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夺。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四)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保护、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二)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将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纳入各级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四)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对强迫、引诱、利用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五)加强对社会举办的儿童机构的管理,严禁非法收养儿童;严厉打击利用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七)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八)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九)设立面向儿童的社会救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六章儿童发展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一、发展目标

(一)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加强幼儿园、学校、家庭卫生厕所建设。

(二)改善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至少要有一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保证儿童食品、服装、用具、游乐设施等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必要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特别是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

——普及科学知识。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减少儿童的意外伤害。

(三)保护和扶助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创建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有儿童福利设施。

——保障流浪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和保护。

二、策略措施

(一)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在开展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创建活动中,关注儿童发展,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和周边环境。

(二)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地,继续做好降氟改水工作;以改厕为重点,带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人畜分院。

(三)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增加儿童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加强对城乡儿童活动场所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向儿童免费开放。

(四)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加强对文化市场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出版物;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教育,加大对网络信息和网络游戏的监管力度,帮助未成年人预防和戒除网瘾。

营造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

(五)保证儿童食品、用品安全。

贯彻执行国家儿童食品、用品的标准规定,加大对假冒伪劣儿童食品、用品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儿童游乐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伤害。

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完善其收容、教育、保护、救助功能,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七)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探索建立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八)加强儿童生存、保护、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力度,提高理论和科研服务儿童的能力。

第七章规划的实施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长效工作机制

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规划的实施。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能和目标责任分解书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目标。

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行使委员会赋予的协调、联络、指导、推动规划实施的各项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规划所需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狠抓重点、难点指标的突破,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示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妇儿工委提出的“示范先行,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抓好示范点的建设,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要配备与规划实施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妇儿工委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监测评估工作制度

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统计组和专家评估组。

(一)监测统计制度

1、监测统计组由县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

制定和完善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数据库,逐步将规划监测指标和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各有关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当中;定期召开监测统计工作会议,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2、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

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做好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工作,定期将监测数据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监测统计组。

县监测统计组要定期向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监测统计组报送监测统计报表和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3、县监测统计组要定期向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儿童发展状况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测统计和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检查评估制度

1、专家评估组要由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由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2、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阶段评估。

重点抓好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工作。

3、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评估。

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对县政府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督导。

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4、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评估、研究与指导相结合。

专家评估组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将评价结果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分析和总结,每年针对一些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规划的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一)考核原则。

对规划实施情况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

按照规划的内容要求,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是责任主体,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和目标。

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动态,专题研究,全面部署。

考核目标包括:

是否把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纳入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和政府财政预算,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是否完成了规划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否实现了规划的中期和终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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