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周光权刑法海天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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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周光权刑法海天笔记
07刑法海天笔记
老师没有提供讲义,根据周光权讲课手打整理
目录
学习方法、重点、难点1
专题一:
罪刑法定原则
专题二: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专题三:
犯罪构成
专题四:
正当防卫
专题五:
共同犯罪
专题六:
犯罪形态
专题七:
一罪和数罪
专题八:
刑罚论
专题九:
刑罚各论
刑法(75~90分)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07-5-27
【学习方法】
1.教科书不是最重要的;
2.刑法的条文是最重要的;
(复习十遍左右,其中,有3-4遍精读重点条文,如No:
25共同犯罪,No:
263抢劫,No:
264盗窃)
3.司法解释内容多,但重点突出(5遍即可)。
【学习重点】——刑法学的知识结构
第一部分:
刑法学绪论
介绍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
知识点: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管辖权的四个原则
第二部分:
犯罪论
1.犯罪的概念、特征;
2.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3.正当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4.※共同犯罪
5.犯罪未完成情况(形态);※未遂和中止的区别
6.一罪和数罪
第三部分:
刑罚论
(与犯罪论比,重要程度降低,分值降低,难度小)
1.刑罚的目的
2.刑罚的种类
3.量刑~自首、累犯、立功
4.执行~减刑、缓刑、假释
5.时效
第四部分:
罪刑各论
(十一章;近500个罪名,司考常考30个左右)
【学习重点】——全部都是理解型的(特点)
1.认识错误;
2.共犯中的特殊问题;
3.未遂和中止的区别;
4.盗窃罪和侵占罪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03年开始每年都考)。
专题一:
罪刑法定原则(No:
3)
内容
1.排斥习惯法;
2.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扩张解释;
(常考;立法者也不能类推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在一个词通常含义下解释,为一国公民通常可接受。
)
3.禁止不定期刑;
4.禁止残酷的刑罚。
案例1:
A老板组织20个男生,在酒巴为妇女提供性服务,收取80%的报酬。
因组织卖淫罪(No:
358)未限定犯罪主体,所以,将其解释为男人或女人在内是合理的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No:
358组织卖淫罪包容了强奸罪
犯罪对象不同
No:
236强奸罪,保护对象是妇女
判断题:
司法类推解释只限制法官类推,立法者可以(×)
No:
196信用卡诈骗罪
只能限定为可以透支的银行卡(通常理解)
司法解释:
银行各种各样的银行卡(不限于可透支的银行卡)——扩张解释。
跟罪刑法定有关题的答题技巧
1.一般人看,危害很大,但是否要作为犯罪处理含混不清时,选项中又有“无罪”字样,要谨慎处理。
2.熟悉常见罪名构成要件。
案例2:
A在校园处路上等公交车,等了2个小时还没来,A就骂说翻车才好呢。
后车来了,由于车速快翻到沟里,死20人。
A.无罪
※B四处发传单,说C是嫖客。
这些传单有的送到了司法机关,说C因经常嫖娼而得性病。
事后查明非事实。
(No:
360)B诬告陷害罪
若无“事后查明非事实”这句话,则定诽谤罪+若查明是事实,则构成侮辱罪
所以,故意散布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是事实,可能构成侮辱罪;
捏造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专题二:
刑法的空间效力
(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分值小,题量少,1题)
一.属地原则
领土的延伸问题、行为地、结果地不包括港澳台
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基础,优先适用(有冲突时)
二.属人原则(7条;当然追究,轻罪可免)
条件:
1.犯罪的人是中国人;
2.关于犯罪轻重:
不问轻重。
因为轻的可以不追究。
所以,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在哪儿犯罪,中国都有管辖权,但可以不管。
三.保护原则(重罪追究,双重犯罪)
条件:
1.犯罪人是外国人;
2.侵犯中国国家或个人的利益;
3.犯罪行为重(最低刑三年以上的,方可追究);
4.双重犯罪标准。
总结——在属人原则里,对于犯罪的轻重没有要求,都有管辖权,但罪轻的可以不追究;在保护原则里,只有犯罪重的方可以管辖。
四.普遍管辖
条件:
1.国际犯罪,跨国的劫持航空器、走私毒品、拐卖人口、绑架、海盗、灭种等重大罪行;
2.国际条约、公约有规定;
3.中国参加了这样的条约和公约。
案例3:
1.A国人在北京旅游时和B国人发生口角纠纷,A杀死B,中国管之,适用属地原则。
2.一个缅甸人开枪,子弹经过中国打死越南的一个人,中国管之,适用属地原则7条
3.从中国广西开出的公共汽车到越南境内,A国人和B国人纠纷杀之,三个月后A到中国境内,我国没有管辖权,但可引渡,优先给越南(属地优先)。
五.犯罪未遂的,希望结果发生地是犯罪地
案例4:
一个美国人对中国一同事有仇,在美给中国境内该人邮信投毒欲杀之,刚出美国国境时被没收。
三个月后他入境,我国有管辖权。
六.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一的行为在中国,中国刑法对所有共犯都有权管辖
案例5:
A、B、C、D等十人意谋划到中国杀人,只有一人入中国境实施犯罪被抓,其余九人我国都能管
专题三: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一)危害行为
1.作为:
有积极的身体的行动来实施犯罪
2.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
被教唆的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不承认片面共犯(即无预谋的共犯),但可成为间接正犯。
所谓间接正犯是把他人做为犯罪工具来使用(借刀杀人)
案例1:
医生A谋杀病人B,将有毒药给护士C给注射。
利用不知情的人做为犯罪工具,A为间接正犯,C无罪。
C若知情,但与A无通谋,不构成共犯;
C若知情,……,医疗事故罪。
案例2:
A为杀B,将装有炸弹的物品通过邮局寄给B,既遂。
案例3:
A教唆B杀人B18岁,A、B共同犯罪;
B13岁,A间接正犯。
案例4:
A在偏僻的地方对B暴力抢劫,B反抗,B另外一个仇人C恰好路过,C帮之按住B,A得逞。
A定抢劫,C也定抢劫(间接正犯)。
案例5:
甲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乙的妻子,收钱办事。
甲乙共犯。
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间接正犯,有身份的乙利用了无身份的甲。
可见,间接正犯和共犯是有交叉的。
案例6:
A告诉B,让B杀C,10万报酬;但A真正想杀的是B。
A又找到C说有人要杀他。
次日,B来杀C,C早准备好,将B杀了。
C是正当防卫(无限防卫),不问其主观是否早就知道。
A定故意杀人,利用不知情的C杀了B,间接正犯。
3.不作为:
有义务实施积极的行为而不实施,导致不利后果。
A.条件:
1.有作为义务——
法定义务;
职务、业务所要求的义务;
先行行为(本身带有危险性行为)引起的义务;
合同行为。
2.能够履行义务;
3.没有履行义务,造成后果或可能造成后果
※案例7:
和朋友起喝酒,喝多了,酒后驾车肇事,喝酒不构成先行行为。
B.不作为犯的罪过:
故意或过失(忘记职责,没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行为)。
No:
133司解6,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抛弃,隐藏,致伤死,定故意杀人或伤害罪,将肇事行为认定为先行行为。
※如果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标准,并罚;
※如果肇事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只定一罪。
把不作为犯和认识错误结果合做为一类题
案例8:
父带子骑车外出,转弯时,儿子先转过,父没有及时跟上,儿子被撞,倒在血泊中,半小时后父亲赶到,父因不喜欢儿子,走了。
(1)父亲有救助的义务——法定义务;
(2)父亲构成间接故意的杀人罪;
(3)父亲有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是我撞的,我没责任),不影响定罪。
案例9:
母亲带儿子游泳,儿子落水,母亲没及时救,和他人聊天。
有人提醒她,她误认为是别人的儿子(事实认识错误)
(1)若母亲离得很远,无法辨认时,定意外事件;
(2)若母亲离得很近,应当可以辨认时,没有辨认,过失致人死亡。
(二)犯罪结果
No:
114,放火、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犯)
No:
115,放火、爆炸……致人……或造成………(结果犯)
No:
118,破坏电力、燃气………足以……………(危险犯)
No:
116,破坏火车、电车、汽车……足以………(危险犯)
No:
127,盗、抢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犯)
No:
128,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公务用枪行为犯(不问结果)对方,非法持有枪支罪;
民用枪结果犯(必须有结果)。
结果加重犯——前提是结果犯;都是法定犯。
定义:
一个行为发生了一个后果,对特别生的结果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立法模式:
A行为导致B结果,比B更重的结果B1,定罪更重。
典型:
No:
234,故意伤害罪
No:
236,强奸罪
No:
25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No:
260,……罪(但遗弃罪不是)→No:
261
No:
263,抢劫罪
(三)因果关系(很少考,命题困难)
案例10:
A抢B钱包,既遂后B追之。
下雨,打雷,B被雷击死亡。
A只构成普通抢劫(对B死亡不负责)
案例11:
A开枪对准B,子弹打在墙上弹回击中B,B死亡,A负责。
案例12:
A以伤害之故意对B施暴,B重伤,医生的救治有小的失误,B死亡。
A以伤害之故意对B施暴,B轻伤,医生的救治有大的失误,B死亡。
A以杀人之故意对B施暴,B重伤、昏迷,2小时后苏醒,走下山崖摔死。
※一个行为实施后,介入第三人行为或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或自然力原因,判断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
1.最初的危害行为大小,大,原则上负责,因果关系存在。
如
A是故意伤害致死
故杀即遂
2.介入因素的影响力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特殊、偶然、影响大,因果关系中断。
如
A定故意伤害,医生医疗事故
3.介入自然力的原因or介入他人枪杀,因果关系中断。
按例13:
A追杀B,B另一仇人C见到,C在A、B完全不注意时打死B。
A故意杀人未遂,C故意杀人既遂。
按例14甲早8点在乙的牛奶中投毒,预计乙9点身亡,但乙在8:
45时空难死亡,甲故意杀人未遂。
没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无罪,犯罪人仍可能承担预备加未遂的责任。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罪,被害人体质特殊时因果关系存在(不知道:
无罪;知道:
过失)
案例15:
A和B在某地争论摩托车的停车位,发生口角纠纷,A把B推倒在地,B死亡,事后查明B有多种高危疾病且A不知情,
(1)A的行为与B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2)A的行为无罪,时意外事件(前提A不知情)
A若明知B有病,定疏忽大意过失
案例16:
警察A和B恋爱,后要分手,A代上膛的枪找B,先吵后厮打,A将枪握在背后,B不慎碰到扳机,B死亡。
A故意杀人即遂,虽介入B的行为,但不是偶然,不特殊,因果关系不中断。
案例17:
甲需要去沙漠探险,水瓶中装满水,乙将水中放入毒药,丙在被投毒的水瓶上打了洞,在沙漠中甲喝水时没有水,甲渴死,乙故意杀人未遂,丙故意杀人即遂。
二.犯罪主体
(一)14-16岁(NO17)
(二)共犯和身份的问题
(三)特殊主体
(四)单位犯罪
(一)14-16周岁的位长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1:
15岁的人入室盗窃450元,到门口被主人发现将主人打成重伤,该人无罪。
17岁的人入室盗窃450元,到门口被主人发现将主人打成重伤,该人抢劫。
1、司解10:
14-16在暴力转化时,仅看结果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即不转化)。
2、对八种行为负责,二非对八种罪名负责
案例2:
15岁人教唆19岁人绑架他人,又放了,15岁无罪,19岁绑架。
15岁人教唆19岁人绑架他人,在勒索财物时将人质杀了(15岁的人教唆19岁的人杀之),15岁故意杀人,19岁的绑架。
(1)故意杀人包括各种的故意杀人论处的行为,如为灭口,报复,泄愤而杀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抢劫,带凶器抢夺,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
案例3:
17岁人带管制刀具抢夺被害人的包,被害人追赶,17拿出刀说再追捅死你。
法律适用263抢劫;267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的行为和意思,但客观上没有展示;269转化的抢劫。
(2)贩卖毒品
(3)放火,爆炸,投毒危险物质
案例4:
15岁人盗窃价值100万的财物,不构罪,可责令家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容教养。
※案例5;15岁的人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是行为犯。
※案例6:
15岁的人明知决水行为会导致很多人死亡,故意造成堤坝毁坏,造成30多人该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7:
13岁抢劫1万元,;15岁盗窃10万元并致人轻伤;16岁生日抢劫20万;17岁抢劫30万,犯罪数额是50万元。
(4)14-16正常的抢劫应追究,但转化的抢劫看情况:
轻伤:
不构成;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二)特殊主体
脱逃:
犯嫌,被告,罪犯(已决犯+未决犯)N316
破坏监管秩序罪:
已决犯N315
报复陷害罪(25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
国有公司,企业的懂事经理
为亲友非法谋利罪16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共犯和身份
案例8:
A无业,B是某单位会计兼出奶,B说我将10万现金放在办公室,将钥匙放在指定地点,让A去盗,顺便把财物室烧毁。
若B在国有单位,AB都是贪污罪
若B在非国有单位,AB都定职务侵占罪
※司法解:
无身份者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占有公共财物的都是贪污共犯;无身份的人同公司,企业人员相勾结,非占有公共财物的都是职务侵占罪共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和一个公司,企业人员相勾结,以主犯身份定罪,分不清的都定贪污罪。
案例9:
A国有公司和B私企合作成立C公司,A公司派甲盗C公司任财务主管,C从社会上招聘乙做主管财物的副总,甲告诉乙账外又50万元,乙指示甲以什么明目将50万例出,甲自留20万,给乙30万。
犯罪故意是乙提出的,有教唆行为,是主犯,定职务侵占罪,根据司解:
甲也只能定职务侵占罪。
AB共同杀C,两人同讨论,共谋,共同到现场施暴,AB都是主犯。
(四)单位犯罪(30、31条)
1、单犯的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有的公司,企业,外资,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以分支机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不问是否独占财产。
无犯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2、原则上双罪制
特殊情况下只处罚自然人,NO161,提供虚假财物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共众),是单位犯罪中的单罚制的情况。
3、主观:
绝大多数是故意,但也有过失犯罪(NO229)出具证明事件重大失实罪。
NO229:
提供虚假证明事件罪(单位犯罪中的故意犯罪)
出具证明事件失实罪(单位犯罪中的过失犯罪)
※4、表面上看是单位犯罪,但应以个人犯罪处理
(1)为犯罪而成立的公司,成立后实施的都是犯罪行为
(2)单位成立合法,但以犯罪为主要业务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个人私分。
※5、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原则上不区分主从犯。
若容易区分,且不区分主从犯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再分。
※6、单位被撤销、破产、注销后追诉时不存在了,直接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
NO.198保险诈骗罪
NO.193贷款诈骗罪
NO.196信用卡诈骗罪
以上三种不成立单位犯罪
可成为单位犯罪的有:
集资诈骗罪NO.19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票据诈骗罪NO.194
金融凭证诈骗罪NO.194
信用证诈骗罪NO.195
7、分则中未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如盗窃罪。
三、犯罪主观方面
(一)间接故意的类型:
1.为了追求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案例:
某人在森林里打猎,他人提醒可能是人,他仍杀之,间接故意。
误把人当兽射杀:
近,可判断:
过失致人死亡
远,难以判断:
以外事件。
A冬天在东北打猎,发现有一个动物,打之,原来是个穿貂皮的人在齐腰的雪地里行走,应认定是意外事件。
2.为了追求A犯罪结果而放任B犯罪结果的发生
为杀妻而在饭中投毒,放任儿子吃的可能,定一个罪
为追求A结果的发生,但试图想尽办法避免B结果的发生,也实施了避免措施,但B结果还是发生了。
对A结果的故意,对B结果过失。
3.突发事件中不计后果的情况
A、B素不相识发生纠纷,A反映极强烈,拿起板砖砸B,致B死亡。
A是概括的故意。
考点1:
间接故意和过信过失的区别(刑法思维:
凭感觉认定过信过失轻,有可能定间接故意)
1、对结果发生都有预见:
间:
放任,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发生不排斥。
过:
本意避免结果发生,对结果排斥,追悔莫及
犯人总认为有一定条件可依靠阻止结果发生
2、是否采取措施避免
例:
怕花被偷,拉电网,有人偷花被电死,间接故意。
怕花被偷,拉电网,安告示X,还是有人死了,过失。
一窄路,A、B两人驾车不能一同过去,争吵了两小时,A准备强行通过,B说那你把我挤死好了,A说我技术好,挤死你活该。
A:
故意杀人因为A是专业人员
考点2:
有特殊技能的人比一般人更容易成立犯罪过失
例:
A是猎捕能手,抓到5只野猪关在家里用桌子挡上,走之,其邻居来被野猪致重伤,A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NO.235)
故意伤害:
轻伤以上
过失致人重伤:
重伤以上
例:
A常明把经过他家附近的输油管道打洞偷油,家里能装油的地方都倒满了,将油倒入水缸中,不慎将缸碰裂,走之。
晚上A母划火,被烧死。
(1)A对其母之死有因果关系,所以A没有妥善处之。
(2)因为A常盗油,对油的属性的更了解,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认识错误:
1、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案件的定罪量刑
被告A认为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他认为A同意不构罪,定强奸罪
AX道卖淫女(13岁)认为交钱即可,构成嫖宿幼女罪
2、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认识错误
抽象认识错误,想犯A罪,最终犯了B罪,非同一构成要件内
具体认识错误:
是指同一个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
例1A想杀B,但由于枪法不准or对象认识错误,将C杀死
处理原则:
不影响犯罪故意,也不影响既遂
XX上称之为“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犯罪,只要是实施了杀人之行为,且杀的是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
A想杀B,没杀死,故意杀人未遂
A不想杀C,却致C私情,过失致人死亡
但A只有一个行为,但有两个结果,择一重处之,只能定A故杀未遂--------------不合理!
例
A想杀B,对B开枪,B死,另C重伤,只定A故意杀人即遂
A试图杀B,对准B开枪,B重伤,CD死亡,定A故意杀人即遂。
④A试图杀仇人B,发泄对面人×即开枪,结果死的是己父,定A故意杀人即遂。
⑤A到商场货柜盗窃手表,抓了一把就走,回家后发现是手链,不影响盗窃罪成立(前提是同是普通货物)
A想砸毁B行再楼下的摩托车,晚上找了一块石头砸之,并将C的自行车也砸了,A:
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京工作的甲对武汉的乙有仇欲杀之,甲知乙吃一种保健药,就在保健药的胶囊中装入剧毒,邮至乙单位,被收发室丙吃了,死了,甲是间接正犯,有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因果关系。
虽然有邮政人员的介入因素,但不异常是常理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处理原则:
在主客观相统一范围内成立轻罪
如果犯罪人有犯中罪的故意,成立重罪的未遂。
例:
A为盗普通财物而盗之,但盗窃的是枪支,A盗窃罪即遂。
A为偷枪,却偷了普通财物,A成立盗窃枪支未遂。
※误把他人占有财物当成遗忘物而取之,成立侵占罪,而非盗窃
A坐长途车回家,司机后有一包,A认为是B的,待B下车后,A取之走了,时候查明该包是司机的,A是侵占罪,所以主观上只有犯侵占罪的故意。
NO.270侵占罪――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专题四:
正当防卫
一、成立条件:
防卫的前提有不发侵害,指人索实施的不发行为,来自动物的可避险,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
※客观上的不法,所以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也可成为不法侵害者。
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着手但尚未结束。
事前防卫和时候防卫都是犯罪行为。
例.A有两子A1,A2,一天A1打A,A2将A1按住,A回头拿砖头砸A1死亡。
A2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A故意杀人罪。
※侵犯人身的犯罪,犯罪行为即遂,不法行为结束。
例:
A将B杀了,B快死了,C将A打死,C故意杀人。
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可成立防卫。
侵占财产的不法侵害,虽然结束,但是权利人当时采取措施害能有效挽回损失的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A的手机被B抢夺,A追之,不间断的追到B,将B轻伤,若A事后看到B,伤之,故意伤害。
防卫目的:
保护国家,本人,他人的利益。
防卫对象:
不法侵害者本人
若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实施,肯那个成立紧急避险。
例:
A追杀B,B逃跑,A的儿子C出现,B拉住C挡住B,A将C杀死,B成立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正当的关系,只有两方关系:
侵害者、防卫者。
紧急避险:
可能是正对正的关系,有三方关系:
危险源、转嫁危险的人、受有损失的人(限度要求不同)
防卫限度:
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避险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比较:
保护的利益不能小于牺牲的利益。
)
NO.20三款:
无限防卫的行使(记忆)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
例
A持刀抢劫B,B反击,A死
甲乙系夫妻,生一子,有残疾,甲不给孩子喂奶,乙也不管,丙
冲进杀了甲和乙,丙不成立无限防卫。
③A发现老乡B新买手机,A想要,A劝B喝酒,A到B衣兜里
拿出手机,C进屋将A杀了,C不成立无限防卫,A是抢劫。
乙船航行是触礁,船长先让把财物扔掉,不行,又让先把胖子仍下
去,不妥。
A××物店门口殴打B,B反抗,B随手抓起东西砸向A,B针对
A是正当防卫,B针对杂物店所有人是紧急避险。
※所以一个行为往往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意合,但总体评价为
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进行过多的比较。
专题五:
共同犯罪(考点,重点,难点)
一.特征:
(一)二人以上(成立条件)
二人都是自然人时,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正常。
可以两个都是单位,也可以只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单位以外的人)
(二)共同故意
1、又大致相同的故意,不要求绝对的故意,在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2、有意思的联络和沟通
例:
两个人商议只抢夺,决不伤人,不威胁被害人,在作案过程中,其中一人拿枪对被害人恐吓,一个定抢夺,一个定抢劫。
ABC共谋教训D,内容设讨论过,A带凶器,A对D连捅三刀,ABC在故伤范围内时共犯,A定杀人,BC伤害。
盗窃和抢劫,抢夺和抢劫,杀人和伤害有一部分重合,共犯的犯罪故意并不完全相同,但也成立共同犯罪。
例:
AB共谋抢劫,A放风,B入校园教师宿舍抢劫,B枪教师手表,在教师的哀求吓停止,但摸了教师的身体,(强制猥×),趁穿衣服时拿其手表,B出来后告诉A偷了表,A卖之。
B抢劫中止,强制猥×,盗窃,A抢劫未遂,对手表A不构成销售脏物罪,因为A认为抢劫得来的。
(三)共同行为
1、可以都是作为或可以都是不作为,或一个作为一个不作为。
例:
父母对于婴儿,母亲拒绝哺乳,父也不管。
2、可以有分工,可以时实行、帮助、教唆,不要求行动完全一致。
例:
AB共谋盗银行,A准备地图合万能钥匙,次日A因肚子没去,B去,A的犯罪状态取决于B的行为。
二、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
(一)共同过失(NO.25)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所犯罪行分别处罚。
(二)同时犯,按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例:
AB五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