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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最新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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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

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平安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展平安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平安培训,熟悉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视本行业平安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指导监视检查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

  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承受平安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承受专门的平安培训,经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平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平安生产管理根本知识、平安生产技术、平安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历;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平安生产管理、平安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历;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必须依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平安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培训,必须由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平安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平安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展强制性平安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平安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平安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平安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承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平安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平安生产情况及平安生产根本知识;

  二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平安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平安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平安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平安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平安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平安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平安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平安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平安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承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平安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展有针对性的平安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受专门的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平安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视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视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工作。

  省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视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视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视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

  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平安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方案。

保证本单位平安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视管理

  第二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平安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平安培训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平安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培训制度、方案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平安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平安资格证书。

考核不得收费。

  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六章罚那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平安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方案并保证平安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平安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平安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撤消平安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平安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平安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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