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ofpqt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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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fpqt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来源:

请选择    2009-06-1913:

29:

48

(2001年9月13日公布 烟开[2001]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规划管理区域系指根据国务院(84)国函字(149)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1992)41号文所确定的范围:

东至夹河桥,南至一级公路,西至柳林河,北至黄海负二十米水深范围。

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和建设的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各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环保土地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主干道两侧的街景规划;

  (三)审查报批建筑物单体设计方案;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管委会审查后,报请烟台市政府批准;

  (五)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规划管理;

  (六)负责勘查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管委会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协调和综合。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建设环保土地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 各项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采用建设环保土地局认可的坐标、地形图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执行。

不经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城市规划区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

  (五)城市主要功能区的性质和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

  (六)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审批步骤:

第一步审查总图和单体方案设计,批准后进行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第二步审查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步审查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环境施工图设计、地下管网施工图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城市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强化现代化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工业城市。

  第十五条 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水源、能源、交通、通讯、防洪、水土保护、防灾等建设条件。

建成区改建必须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控制居住区建筑密度,严禁在空地上插建房屋,并注意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 运用级差地租的原理,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充分发挥土地效益。

暂时达不到城市规划要求的,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建筑与环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人防建设按人防建设工程标准执行。

第一节 居住小区规划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建设实行综合开发,控制自建住宅,禁止炒卖楼座。

鼓励开发新住宅区,控制建设区住宅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规划多建高层和小高层住宅。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应包括中小学、托幼、文化活动站、粮油店、菜站、早点小吃部、综合副食店、小饭铺、小百货店、理发店、储蓄所、邮政所等,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等社会管理机构用房。

  上述建筑物建筑面积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开发区居住小区分为一般居住小区、高级居住小区和别墅区三类。

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

一般居住小区是指以5—6层住宅楼为主,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普通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8—0.9,容积率不超过1,建筑密度小于20%,绿地率不低于30%,机动车停车位每3—4户1辆小汽车计;高级居住小区是指以3—4层住宅楼为主,环境优美,公共设施、娱乐设施、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6—0.8,容积率不超过0.9,建筑密度小于25%,绿地率不低于35%,机动车停车位每2户1辆小汽车计;别墅区容积率不超过0.35,建筑密度低于20%。

  居住小区应设专用自行车停车场地。

  居住小区中建设高层住宅或小高层住宅,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根据具体情况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居住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应达到人均1—2平方米,并做好公共绿地的规划设计,配置雕塑、小品、水池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级。

小区路面宽5—8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少于2.5米。

  第二十四条 居住小区统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煤气、热、消防、垃圾、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平面设计应灵活多变,道路自然弯曲,住宅楼随道路曲线布置,尽量减少南北方向成列布局的方式。

每个居住小区应有各自的特色。

第二节 工业仓储和公建区规划

  第二十六条 工业建筑布局,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广、污染重的工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合理布局大中小型工业项目。

整块工业用地一般不安排小型工业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与工业建设项目相关的环保、水保、防洪、市政、能源、交通、通讯、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与工业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二十九条 仓储区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足够的停车、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十条 工业区用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满足场地使用和绿化的要求,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

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密度低于30%。

  第三十一条 公建区用地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应满足绿化、停车场地等要求,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批准。

办公类建筑容积率1.5—2,建筑密度20%—25%,绿地率不低于35%,自行车停车位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辆计,机动车停车位每400平方米1辆计;商业类建筑容积率2—3,建筑密度25%—35%,绿地率不低于20%,自行车停车位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7.5辆计,机动车停车位每300平方米营业面积1辆计。

第三节 交通设施规划

  第三十二条 德龙烟铁路与开发区天山路、衡山路、五指山路等主要城市道路交叉口,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体交叉。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必须满足城市交通、消防、卫生、管线敷设的要求。

按道路功能分为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等。

红线宽度,主干道50¬—70米,次干道25—50米,一般道路12—25米。

  第三十四条 平交道口转弯半径,主干道不少于30米,次干道不少于20米,一般道路不少于15米,其它道路最小不少于8米;主要道路交叉视距不少于80米,并根据车流量、流向设专用车道,渠化交通。

  第三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上,根据交通量需要,设置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第三十六条 出入口位置。

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

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不应小于50米,距公共交通站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七条 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横向设置的广告牌等设施,底边离地面净高不得少于4.5米。

第四节 建筑规划

  第三十九条 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广场四周原则上不建住宅楼。

确实需要时,立面必须按公建标准设计、装饰,沿街山墙要作美化处理。

  第四十条 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广场四周建筑物外装修不得低于高档磁砖、铝合金板、玻璃幕及其它高档新型材料。

  第四十一条 新建住宅,平面布局应点式和条式相结合,条式以两个单元为主,搭配三个单元和点式住宅。

外墙采用高档贴面材料或高级涂料装饰,取消粘土瓦,采用英红瓦、采色水泥瓦等材料。

住宅建筑取消铝合金窗,采用塑钢窗等新型材料。

  第四十二条 低层和多层住宅楼高度自室外地坪到顶层楼面一般不得超过16米。

带一层车库的住宅楼,住宅部分不得超过五屋。

  第四十三条 区内住宅楼的阳台,需要包封或设置防盗网的,由住宅区管理单位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后,统一设计,统一封包。

不允许设置外设突出式防盗网。

  第四十四条 鼓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

主干道两侧小型公共建筑,原则上不予批建。

批建的公共建筑,一般应设计庭院停车场。

  第四十五条 配电室、变电室、泵房、储藏室等附属设施,一般要布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如确需独立设置,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防火、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安排,建筑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所有建筑必须设置给水、排水、供电、电讯、供气、供热、排烟等入室管道、通道和人防设施。

高层公共建筑应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住宅楼必须考虑安放窗式空调机的位置。

建筑物的山墙以及水塔、烟囱等要作美化设计,并与建筑物立面相协调。

  第四十七条 工业区建筑外观应简洁、美观、大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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