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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办法.docx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码:

制度页数:

共15页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编制:

曲金光

审核:

单锦川

核准:

张贵磊

主办单位:

安全环保处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

2012年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函〔2006〕34号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救治及工亡缮后处理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厂(处)及全体员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各厂(处)及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条 相关术语与定义

1、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2、工伤:

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工伤事故:

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

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种:

(1)轻伤:

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职工负伤后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构不成重伤者。

(2)重伤:

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一般指职工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发生职工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险肇事故(未遂事故)是指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管理不善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工伤休息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构不成重伤者。

3、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事故。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安全环保处职责

1、负责安全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

2、负责轻伤事故报告的审核、备案;

3、负责组织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4、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工伤认定、备案及后续手续的办理

第十条事故单位职责

1、负责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报告的草拟;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救护,负责事故现场保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负责伤员救治费用的办理,协助人力资源处向伤亡员工家属做好理赔工作。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处职责

人力资源处负责向伤亡员工家属做好理赔工作,具体规定和流程按《工伤救治及工亡缮后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处岗位职责

行政管理处负责联系建立厂外协作医院及现场的紧急救护工作。

发生事故时,负责及时向定点医院联络,协助做好救护和外送工作。

第十三条 保卫处岗位职责

保卫处负责厂区内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厂外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处理工作,对符合工伤条件的,由安全环保处办理认定工伤手续,评残后转由人力资源处核定待遇。

第十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事故报告及救援

第十五条 厂(处)发生安全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进行自救或互救,并将事故简况口头报告本厂(处)的当班负责人(情况严重时可直接向安全环保处、生产管控中心和本单位一级主管报告);当班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等口头报告安全环保处、本单位一级主管及生产管控中心;如涉及能源处、行政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生产管控中心立即通知能源处、行政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厂(处)一级主管要随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处及生产管控中心续报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室和生产处生产管控中心都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各单位接到轻伤及以下事故报告后,在24小时内将《安全事故速报表》(见附件一)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室;重伤以上事故在2小时内将《安全事故速报表》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室,由于厂区道路交通引起的人身事故,厂(处)在得到信息后立即口头报告生产管控中心。

由生产管控中心通报保卫处到现场处理,并通知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室。

第十八条 公出人员在厂外发生的事故,厂(处)在得到信息后立即口头报告生产管控中心。

由生产管控中心按事故管理职能分别通报。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流程(见附件三)。

事故报告一般按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可以直接越级上报到生产管控中心。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申报须经安全环保处初步认定并联系劳动局劳动监察科进行工伤认定手续办理,手续办理完成后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后续的评残及待遇核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室。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环保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1、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

2、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送至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员工必须做到:

1、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

2、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现场。

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

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录像、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3、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之类的活动。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室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要按调查组的要求全力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环保处负责事故分析报告的审核、备案。

重伤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牵头组成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一般由安全环保处、生产处、人力资源处、设备处、行政管理处、企划处、能源处、技术质量处、保卫处等单位组成。

事故单位根据需要派员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按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件二)、《工伤认定申请表》。

事故调查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流程(见附件四)。

第三十条 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主管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公司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按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事故单位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3、认定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厂(处)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整理出事故调查材料。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权力:

1、调阅一切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2、向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调查组的依法调查处理工作;

4、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其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程序:

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奋不顾身,及时抢救他人脱险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者,以及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理,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职责人员处理按《安全事故考核标准》(附件一)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专业管理部门管理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对专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考核比照各厂(处)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故意迟报或无正当理由补报的事故单位各级领导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对一级正主管、主管安全生产一级副主管及安全环保工程师每人增加300元罚款;对隐瞒不报、谎报的事故单位责任人,按《安全事故考核标准》加倍考核。

第四十条 对不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阻挠事故调查、出具虚假材料或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事故结案与统计

第四十一条 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班组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

结束事故调查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结案。

2、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结案需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查,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结案。

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政府有关要求进行结案。

第四十二条 结案后安全环保处将事故资料全部归档,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3、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4、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8、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四十三条 安全事故结案资料由公司档案室(原件)存档。

第七章 事故防范措施

第四十四条 事故防范措施,应按下列程序拟定: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在该项生产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和管理原因)。

2、对这些危险因素和隐患做出全面鉴定,恰当的评价其危险程度。

3、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

其中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在防范措施中应当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基础上,提出搞好管理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必须确定实施各项防范措施的负责人和完成期限;必须落实各项措施,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并将各项防范措施的要点、负责人、完成期限记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 在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后,一级主管及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且在《调查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八章 防范措施复查

第四十八条 轻伤事故:

由事故发生作业区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事故单位按照整改要求二周内进行复查,并有记录。

第四十九条 重伤事故:

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单位主管领导组织验收,公司安全环保处一个月内组织复查。

第五十条 死亡事故:

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单位主管领导组织验收,公司事故调查组一个月内组织复查。

第五十一条 凡按照事故整改措施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均要继续组织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并按《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办法》加倍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须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附件:

附件一:

安全事故考核标准

附件二:

安全事故速报表

附件三:

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

附件四:

安全事故上报流程

附件五:

安全事故调查流程

安全事故考核标准

考核金额

责任人

重大险肇事故

(元)

轻伤事故

(元)

重伤事故

(元)

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事故责任单位一级正主管

1000

3000

6000

15000元,年内出现两起工亡事故建议降职使用。

30000元,根据具体情节,建议降职或免职。

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安全生产一级副主管

800

2000

4000

10000元,年内出现两起工亡事故,建议免职。

给予免职

事故责任单位其他一级副主管

500

1500

3000

7500元

15000元

发生事故作业区作业长

500

2000

4000

10000元,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免职。

给予免职

发生事故作业区副作业长、值班工长及大班长

500

700

1500

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免职。

给予免职

事故责任单位作业规划室主任

200

500

1000

3000元

6000元

事故责任单位安全工程师

100

300

500

2000元,承担管理责任的调离岗位

5000元,并调离岗位

安全环保处处长

——

——

2000

5000

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室主任

——

——

800

2000

附件一:

 

附件二:

安全事故速报表

编号:

事故单位

事故地点

事故时间

年月日时分

负伤人员自然情况

姓名

姓名

工种

年龄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事故简单经过及原因: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时间:

附件三:

      

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

编号:

1、事故发生地点:

厂(处)车间(区)工段班组岗位(工作点面)

2、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班时分

3、作业种类:

4、起因物: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级别

本种工龄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损失工作日

备注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简要经过:

 

12、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措施名称

执行措施负责人

完成期限

验收人

1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件四:

附件五:

安全事故调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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