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三中全会后的乡村旅游发展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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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后的乡村旅游发展研究报告

十七届三中全会后的乡村旅游发展研究报告

(一)

(2008-10-1711:

01:

31)

文/绿维创景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改革的新时代。

全会对农村改革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并出台了多项重大举措,以期有效推进这项工作,其中,土地制度改革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2006年初,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曾率先提出“旅游产业导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概念,对乡村旅游发展与新农村建设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绿维创景也从旅游的角度,解读新时代的政策取向,并对旅游行业的工作思路进行了探索研究。

一、改革新时代

(一)胡锦涛主席视察小岗村发表讲话

在农村改革中,土地制度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土地的经营和所有权制度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利益。

2008年9月30日,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安徽小岗村考察时发表讲话: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胡锦涛同志对土地制度提出的“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将对土地改革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届三中全会会议决定

2008年10月9-12日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对农村改革将会有新举措、新谋划、新打算,既要稳定农村改革的成果,也要推陈出新,各项工作将更有利于农村改革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会议明确提出了农村改革的目标任务、重大原则、三大部署和党建的三大要求。

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做出了三大部署——要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全会提出,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

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三大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其中,以土地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制度创新,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村改革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旅游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二、相关回顾与综述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回顾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提出到现在,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大体可分三个阶段: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及初步探索

1956年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该章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规(参见《人民日报》1956年6月24日第5版)。

这是中央领导人中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概念。

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决议。

决议指出:

“中共中央制订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是高速度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纲领。

1963年12月,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提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动员和组织大批城市知识青年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

这一时期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目的是要求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城乡差别越来越大。

 2、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探索

1981年11月,国务院领导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的报告中,号召全党带领和团结亿万农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奋斗。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运而生,为新农村建设铺开了新的篇章。

1982年-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关注“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以促进农村改革和新农村的建设。

1996年10月,胡锦涛在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对新农村干部队伍的培育提出了要求,并先后开展了“三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

“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2—2063页)。

中央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始实施“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并规定了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多予少取,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接着又提出改革农村管理体制,搞活农村经济。

2003年初,把农村改革列入四项改革之首,并把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列入第一项。

新时期的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没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其症结仍在于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没有得到根本调整。

 3、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探索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城乡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却不断拉大,我党针对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索。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概念,并把“统筹城乡发展”放在了“五个统筹”的首要位置。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命题。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免除农业税,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

2006年1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全面、扎实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落到实处,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参见《人民日报》2006年1月27日第1版)。

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2004-2008年,中共中央连续出台5个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以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为主题,共同形成了新时期加强“三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政策体系,构建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制度框架,掀开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篇章。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

(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回顾

土地作为农业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农村最重要的资产和农民最具保障的财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巨大,土地流转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话题。

农村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户与集体间的承包关系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承包者把有限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转让费的行为。

1、农村土地流转背景

(1)农村土地改革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实行过三次比较大的改革,发展成为现在惠及广大农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其中:

第一次是“耕者有其田”时期。

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改革,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结束了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使农民第一次真正拥有了土地的产权,为农民真正当家作主、发挥积极性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形成了分散经营、小规模生产的基本格局。

第二次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阶段。

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又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现了从分散耕作到集中经营的过度,形成了规模化经营的雏形。

这种规模化经营模式,在特定时期对当时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生活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次是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阶段。

这种经营方式符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为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使得农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

但这种“按人配地”的分散经营模式,在促进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建立在当时的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和人口与农村土地的基数之上,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客观上抑制了农村土地的适时调整和合理化的流动,诱发了农村贫富悬殊加大的趋势。

新时期的土地流转政策,正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国土地制度政策简史:

1950年土改,按劳分配,由封建土地所有制变成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3-1956年平均分配,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成集体所有制;

1958年后,平均分配,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

1978年,按劳分配,家庭联产承包制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

1999年,在安徽芜湖等地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传试点;

2001年3月,“十五规划纲要”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

2007年6月,重庆、成都获准设立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考察安徽小岗村定调“新土改”方向——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流转背景

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物权法》规定:

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由于粮食安全等原因,历年来国家对农村土地性质的变更和耕地的保护一直非常重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为农村土地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对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早在2001年,中央就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此后历年都强调要加强土地流转的自主性,但收效甚微,且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农民的真正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现今,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在拉开序幕,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需要适当的修改。

2008年9月份,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前往安徽省,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时说:

“我要明确告诉乡亲们,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土地流转新政策的出台拉开了序幕。

(3)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①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

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经营比较零散,成片的土地被分割成几块,由各家各户自主经营,致使经济效益比较低下,特别是在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今天,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更是势在必行。

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

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形成了新型的农业生产能手,他们对土地的规模化要求更高,从而建成大规模的农产品基地。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使土地资源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集中,形成连片专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

③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力向城市集中,使得各村都产生了部分荒芜闲置的土地,极大的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同时,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田能手、造林能人、营销大户们又迫切需要更多的土地来拓展经营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

这时就需要一个合适的政策来调整这种供需矛盾。

④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需要。

以往的土地征用、流转政策,存在极大的弊端:

不论农民是否愿意,政府可强制性征地;农民被征用土地后,无法获得有效补偿等;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地方政府在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时越界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民无法真正把握土地流转的话语权,使得基本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

⑤土地流转关系国计民生。

土地流转政策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更是关系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大事,鼓励和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2、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专家解读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依据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提出的,以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为前提,这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需要,关系国计民生。

而土地的自愿流转政策,将成为其中的重头戏,很多专家对政策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

(1)相关解读

①土地流转中农民出让的是土地使用权

桂晓琪指出:

农民流转土地只是经营权的出让,是在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出让,与土地私有化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一政策的前提是在更好地保证农民权益的基础上产生的。

农村土地目前是不能走私有化道路的,也就是说土地制度没有更大改变。

我们强调巩固和保护承包权,而不是改变或者拉长承包权。

由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必须以承包经营权的形式牢牢掌握在农民手中,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才能保证国家安全和富裕。

简单地将土地私有化,农民很可能直接变卖土地获得实际收入,但到头来农民依然没有土地。

因此实现农民富裕不能简单地依靠制度的改变,还是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资本与农民的博弈中起到杠杆的平衡作用,并倒向农民,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让农民富裕起来。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给农民带来更多收益

牛风瑞在谈到新的土地流转政策下农民的收益问题时指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上对农民具有类似社保的作用。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客观上会伴随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需要,一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将向城市非农领域转移,城市往往难以很好地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保问题,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将同样履行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当前,广东省正积极探索农村建设用地上市流转;武汉“两型社会”建设更是提出了土地向优势产业流转,农民以地为股,经集体转让获稳定租赁收益;重庆、成都在城乡统筹时,采取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将农业用地集中到龙头企业和种植养殖大户手中,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各地都有不同的情况,只要不改变农地根本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各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模式都可以探索尝试。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意味向土地私有化方向走

徐祥临指出土地流转目的是要实现规模化经营,这一点不能搞偏了,而且这个规模化经营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双重经营基础之上发展的。

土地承包是向集体承包,一定要把握这个基本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意味着向土地私有化的方向上走。

明晰产权,尊重农民的财产权,从这个角度来讲,还是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过去土地可能也有一定的流转形式,原来的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买卖的,现在从这方面进行突破,农民彻底离开农业了,也是符合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方向的。

④土地自由流转不是发展房地产规模经营

宋洪远强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绝不是搞房地产的规模经营,强调的是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可是现在很多地方是政府在强迫农民土地流转,发展房地产的规模经营,所以我认为必须坚持流转以不改变农地用途为前提,严格控制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必须要以尊重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核心。

(2)相关建议

①土地流转须建在劳动力转移和农民自愿基础上

刘登高指出:

土地流转的动力就在于离开农村,离开土地的农民他们不需要耕种土地,他们要转向城市或者工业。

农民离开农村、离开土地的数量决定了流转土地的数量。

所以,在大城市郊区农民人口有广泛就业选择,所以他们的土地流转的程度比较高,在边远的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离开土地少的地方农户主要的要凭承包地来生活,一部分农户不会把土地流转给另外一部分农户。

关于流转土地这个概念目前最多的是本村农户之间或者亲友之间的转包,也有部分农户把自己土地租赁给公司进行使用,这些都是农民自主选择的结果。

②政府不应主导土地流转

宋洪远指出:

目前,各地试点土地流转,大多是地方政府在主导,很多地方只盯着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没有充分重视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且政府拿走了土地收益的大头。

土地流转应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为核心,允许农民自主流转,而不是政府主导流转。

③要尊重农民话语权

曾业松谈到土地流转政策实施时指出:

农民在流转过程中基本上是弱者,他们缺乏必要的合同法知识,缺少对土地升值的预见性,甚至缺少话语权。

因此,我们要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提供多种流转方式供农民选择。

一方面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话语权;另一方面要合理评估土地价值,增强合同的科学性、严肃性,既保证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又能保证土地转让期间的稳定,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

④赋权是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关键

舒圣祥指出赋权是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关键,既要赋予交易的权利,更要赋予自由选择的权利。

需要警惕的是从一个极端走入另一个极端的可能。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总有“替民做主”的冲动,始终不信任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理性,喜欢搞一刀切式的“运动化”改革:

“征用”时农民无权选择“不被征用”,“入股”时农民又无权选择“不入股”。

简单来讲,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府要做的是赋予农民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坚持交易主体平等自愿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和条件,同时监督制约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犯农民利益的各种违约行为。

⑤农村土地流转应有制度保障

在谈到土地流转政策实施时刘英团指出:

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但促进土地流转,关键在于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农地农有、农地农用,防止发生大规模土地兼并。

首先,对土地流转制度要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使土地向业主集中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其次,培育大户,千方百计利用农业项目资金以及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重点投入农村专业大户,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增强大户实力,以实力吸纳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再次,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简化程序,简化手续,营造廉洁高效的服务环境;此外,强化保障,要从防范流转风险上维护农民利益,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土地集中流转过程中风险防范机制;最后,建立制度,解决具体问题,规范管理土地流转行为。

⑥土地流转应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目前推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

党国英谈到,现在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几个有利的因素:

第一,国家规划的能力比较强,在法律得到较好落实得的情况下,不容易成为投机的对象;第二,这几年来,农民社保工作搞得比较成功,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民社会化养老都有利于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

新时期的土地流转改革的方向是:

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如在流转的交易环节要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给农民提供相关信息同时要为失去的农民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和必要的社会保障。

⑦土地流转应同地同价同权

张曙光指出,要改革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解决城市化背景下的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问题,根本出路是在坚持两种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发展土地流转和土地交易,特别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和交易,实现同地、同价、同权。

3、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探讨

我国土地流转存在土地置换、出租承包、农户退包集体转让、委托转包、集体反租转包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土地流转范围逐渐从以耕地为主逐步扩大到林地、草原、水面等整个农用土地;土地流转主体呈现多元化。

总得来说,流转呈现规模化的趋势,为乡村旅游和其他关联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各地都在尝试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其中比较成功的案例有:

(1)成都“联建房”模式

自从成都获批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后,在土地制度改革上又进行了更大范围的探索。

成都市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城乡产权“同证、同权、同价”。

具体方式有:

①农民将自己确权的宅基地交与有经济实力的投资方参加联建,联建方全额出资为农民修建住房,并按一定标准租用农民土地。

②而在原址重建中,农户也可申请向金融机构贷建房屋款最多6万元,最长8年。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证,农户用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拟建房产证抵押,可在信用社贷款。

③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经营方式。

比如龙泉驿区的龙华模式,由村委会和8个村民小组共同发起并出资10万元,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整理出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个人股;将整理出来的林盘地、荒山等非耕地的使用权作为集体股入股,组建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合法流转农民宅基地用于市场开发和建设。

另外还有以自然优势为依托的都江堰虹口生态产业模式,以花卉和新型农业观光旅游产业为特色的锦江区模式等。

与此同时,成都市还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

(2)南海模式与昆山模式

南海模式的特点在于由股份合作组织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村里的农民出资入股,凭股权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

南海土地股份制中农户的股权是其土地承包权的延伸。

股份合作组织一般是规定原集体组织的承包农户才有权入股分红,承包制下农民拥有的土地转让权只限于农业用途,而股份制则将农民的土地转让权延伸到非农用途,农民可以凭借股权分享土地农转非带来的增值收益,农民收入显著提高。

股份合作组织控制着土地非农用途的转让权,占据了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股民对管理者的监督比较困难。

昆山模式的特点是通过复垦获得一些非农建设用地的“额度”,土地转让权不全归集体所有,农民也可以“单干”,比起南海模式,昆山农户获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

昆山的村集体先通过复垦等方式获得一些非农建设用地的“额度”,然后向本村农户“招标”,由农户或由农民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例如“投资合作社”或“富民合作社”)联合投资修建标准厂房、商铺或打工宿舍楼向外来工商投资者出租。

不同之处在于,昆山模式下的非农用途的土地转让权不再完全归集体,而主要是通过集体与农户的合约直接界定给农户或农民的合作组织。

(3)安徽小岗模式:

从“分田到户”到新型合作化

小岗村的改革历程:

30年前,当安徽省小岗村村民严金昌在曾经推动了中国农村重大变革的“分田到户”的秘密协议上摁下手印时,他没有想到,有一天,他会把分到自家的田地又租出去。

两年前,严金昌和十几户农民一起,以每亩500元的价格把自家的两亩土地出租给一家上海养殖公司,发展规模养殖,年终参与分红。

年薪、土地租金,再加上年终分红比单纯种地收益高的多。

小岗村人眼中的未来:

小岗村党支部书记沈浩为小岗村的经济发展规划了“三步走”的“宏伟”蓝图:

第一步,进一步扩大土地流转规模,调整农业结构;第二步,依托“小岗”品牌,发展休闲旅游、红色旅游;第三步,引进工商企业,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

(4)宁阳县“股份+合作”模式:

采用“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

“股份+合作”流转模式四大特点:

其一,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

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其二,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

其三,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

其四,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

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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