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情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及发布标准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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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情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及发布标准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规范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平原河网洪水及干旱灾害影响,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水情旱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本市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工作。

第四条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分为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专业预警信息(以下简称“专业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

水情旱情预警依据洪水及干旱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等级。

水情旱情预警信号执行水利行业标准《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

第五条专业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预警内容、预警时间范围、预警区域范围和防御建议等。

专业预警信息发布采用预警通知的方式,由**市水利局依据洪水及干旱实测或预报情况,向**市防汛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

依据洪水及干旱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第六条社会公众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等内容。

第七条社会公众预警由**市水利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

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更新或解除预警。

第八条**市发布的水情旱情预警标准以硖石水位站和长安水位站的洪水及干旱水位为主要指标。

第九条非法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水情旱情预警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有关单位应依据预警信息,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水情旱情预警发布标准(试行)

依据《**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我市重要水利工程控制运行计划等,制定**市市级水情旱情预警发布标准。

一、预警站

**市全域为平原河网,选用硖石水位站和长安水位站(以下简称硖石站、长安站)作为水情旱情预警站。

二、标准确定原则

当硖石站、长安站水位达到设定预警标准水位时,启动、调整或解除相应的水情旱情预警信号。

(一)洪水预警信号

1.洪水蓝色预警:

硖石站水位已超过警戒水位1.9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或长安站水位已超过警戒水位3.1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洪水黄色预警:

硖石站水位已超过保证水位2.36米,或长安站水位已超过保证水位3.5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洪水橙色预警:

硖石站水位已超过2.56米,长安站水位已超过3.9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4.洪水红色预警:

硖石站水位已超过2.76米,或长安站水位已超过4.26米,并预测将继续上涨;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二)干旱预警信号

1.干旱蓝色预警:

硖石站水位下降到0.66米或长安站水位下降到2.56米。

2.干旱黄色预警:

硖石站水位下降到0.56米或长安站水位下降到2.36米。

3.干旱橙色预警:

硖石站水位下降到0.46米或长安站水位下降到2.16米。

4.干旱红色预警:

硖石站水位下降到0.36米或长安站水位下降到1.9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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