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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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

目录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3.1幢 2

3.2室外设备平台 2

3.3飘窗(凸窗) 2

3.4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 2

3.5单建式(兼顾)人防工程 2

3.6容积率面积 2

4基本规定 2

4.1时空基准 2

4.2测量精度 2

5面积计算规则 4

5.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

5.2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则 6

5.3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7

5.4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9

5.5宗地面积计算规则 11

6控制测量 11

6.1控制点布设 11

6.2技术要求 11

7测绘事项 11

7.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绘 12

7.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测绘 14

7.3施工许可阶段测绘 15

7.4竣工验收阶段测绘 23

8成果质量检查 36

8.1两级检查制度 36

8.2检查重点 36

8.3检查记录 36

8.4不合格情况 37

8.5质量检查报告 37

附录A(规范性)成果报告样式 38

附录B(规范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绘成果报告 43

附录C(规范性)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测绘成果报告 53

I

附录D(规范性)施工许可阶段测绘成果报告 62

附录E(规范性)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报告 88

II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

(试行)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的测绘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规程必不可少的内容。

所有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订内容)适用于本规程。

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GB/T20257.1-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5001∶10001∶2000地形图

图式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4356-2023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37346-2019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T

39616-2020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络实时动态测量(RTK)规范

GB/T

42547-2023

地籍调查规程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6-2020

工程测量标准

GB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225-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1

GB55018-2021GB55031-2022GB55037-2022CJJ/T8-2011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城市测量规范

CJJ61-201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DB33/T552-2014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3/T1050-2016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幢

整体规划建设的地上独立建筑体,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2室外设备平台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供空调外机、热水器组等设备搁置、检修的不封闭空间。

3.3飘窗(凸窗)

与建筑室内相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凸出外墙的窗户。

3.4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5单建式(兼顾)人防工程

独立建造在地下土层中,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其他建筑物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当开发类型不同时有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由于面积计算差异较大,本规程计算规则单独列出。

3.6容积率面积

建设用地内需要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面积。

4基本规定

4.1时空基准

4.1.1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1.2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1.3时间基准采用公元纪年和北京时间。

4.2测量精度

4.2.1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4.2.2各等级平面控制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各等级高程控制网中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

4.2.3点位平面精度等级及相应指标应执行表1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地下管线点、宗地界址点、规划条件核验点、一类地物点不应低于二级;

2

b)地下室角点、绿地界址点、二类地物点不应低于三级;

c)其他地物点不应低于四级。

表1点位平面精度指标

等级

相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m)

相邻间距中误差(m)

≤0.02

≤0.02

≤0.05

≤0.05

≤0.075

≤0.075

≤0.25

≤0.20

4.2.4埋深、边长、层高、高度、间距等长度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全站仪或测距仪同一测回多次读数较差不应大于0.005m,测回间较差不应大于0.01m;

b)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应大于0.025m;隐蔽管线点埋深中误差不应大于0.075H,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0.05H,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m,当H≤1m时,以1m代入计算;

c)边长超过50m时,限差不应大于0.04m;边长小于50m时,按比例限差控制,限差公式:

∆D=±(0.02+0.0004D)·············································

(1)

式中:

ΔD边长限差,以m为单位;

D房屋边长实测值,以m为单位;当D≤10m时,以10m计。

d)层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2m;

e)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

f)间距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

4.2.5高程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下管线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

b)验测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

c)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

d)其他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15m。

4.2.6面积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房屋建筑面积、人防建筑面积、基底面积测量精度不应低于表2二级精度;

b)绿地、宗地面积两次测量较差不应大于其2倍面积中误差(按CJJ/T8-2011公式

10.5.3-2计算)。

表2建筑面积精度指标

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适用范围

0.01×+0.0003×S

0.02×+0.0006×S

特殊房屋

0.02×·+0.001×S

0.04×+0.002×S

一般房屋

0.04×+0.003×S

0.08×+0.006×S

其他房屋

3

5面积计算规则

5.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1.1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5.1.2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

5.1.2.1地上地下建筑

a)当室外设计地坪位于建筑空间的中间时,若该建筑空间的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大于该空间结构层高的1/2,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若其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小于或等于该空间结构层高的1/2,则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b)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室出地面有顶盖的采光井,按一层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c)特殊地形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1)单独设置的建筑,对于室外设计地坪为坡地的情况,建筑空间的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应以平均高度计算;

2)室外设计地坪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3)与地下室相连,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若其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该空间结构层高的1/2,则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5.1.2.2地下室、半地下室

a)应按其结构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和保护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有顶盖的坡道在地上部分,按其围护结构或柱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坡道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c)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和电梯间等,位于地面建筑内部或附着于建筑外墙的,计入其所通过的地上各层的面积;独立地面建筑之外、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5.1.2.3建筑主体空间

a)建筑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设备层及与其相通的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管道井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建筑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堂内设置的回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房屋内的楼梯间(井)、电梯间(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尾气井和烟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d)坡屋顶形成建筑空间的,斜面结构板顶高度2.20m及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场馆看台下方设计利用的建筑空间,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4

计算。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其围护设施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f)立体书库、仓库和车库等立体空间,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g)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房屋自然层设有夹层、插层的,上下两部分层高均小于2.20m,且上下两部分层高之和大于2.20m及以上时,按自然层计算;

i)避难层中楼梯间、电梯间(井)和设备间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1.2.4棚类建筑

a)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棚类建筑,有柱的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若柱围合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则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棚类建筑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5.1.2.5屋面上建筑空间

a)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电梯间(井)、管道井等,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水平投影面积分别计算;

b)位于上人屋面的亭、塔、阁、廊和棚等,应计算建筑面积。

5.1.2.6围护结构倾斜的空间、变形缝和封闭空间

a)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围护结构向内倾斜的,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计算面积;

b)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c)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1.2.7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与部位

a)骑楼、过街楼、架空连廊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临街建筑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檐廊、走廊等;

b)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配)件,如附属在外墙的装饰柱、门窗线脚、勒脚、突出墙面的装饰线条、遮阳板、建筑挑檐、无柱雨篷、空调机板等非建筑外围护结构系统的构(配)件;

c)舞台上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马道、挑台等;

d)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顶装饰性结构构件,以及独立的景观小品;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f)外围护结构外侧的附墙柱、垛、台阶、保温层、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

g)广场式的室外楼梯,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h)地铁、地下快速路、地下管廊等公共设施出地面的排气通道(井、口部);

i)地下室防潮层、保护墙;

5

j)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利用市政交通桥(路)面作为顶盖的房屋;

k)地下室储水池(消防水池等,不含人防工程电站专用水池)和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消防水池等)。

5.1.3特殊建筑空间的容积率面积计算规定

5.1.3.1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在4.20m及以上、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在4.80m及以上、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在5.00m及以上、一般工业厂房和物流中心仓库结构层高在8.00m及以上的,使用功能对层高无特殊要求的楼层,超过部分每增加2.20m以内的,加计1倍容积率面积。

工业厂房的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按办公建筑结构层高规定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2住宅套内的门厅、通高客厅、起居厅,按住宅结构层高规定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3单层水平投影面积2000㎡及以上的集中商业,结构层高在7.20m以下的,按一层计算容积率面积;结构层高在7.20m及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2.20m以内的,加计1倍容积率面积。

5.1.3.4特殊层高的建筑空间所附封闭阳台、空间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间(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尾气井、通风井和电梯缓冲区等,按相应倍数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5门厅、大堂、大厅、宴会厅、展示厅、影视厅、礼堂、剧场、运动场馆、500㎡以上的大会议室等使用功能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空间,均按一层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6除建筑底层设置的车库、储藏空间、架空层,建筑内设置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建筑顶层设置的坡屋顶、突出屋面的电梯间(井)等正常设置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建筑空间以外,建筑物中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建筑空间,应与其相邻楼层合并计算建筑层高,并按相应使用功能建筑层高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7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养老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农贸市场、消控室、开闭所、变电房、公厕、垃圾房等公共配套用房和市政公共用房,不论层高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8单套住宅不封闭阳台建筑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过7%时,超过部分按“封闭式阳台”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9结构层高或结构板顶高度在两个自然层高及以上的不封闭阳台,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10住宅套内建筑面积70.00㎡以下的,其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投影面积大于3.00㎡的,或套内建筑面积70.00㎡及以上的,其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投影面积大于5.00㎡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11窗台下有楼板延伸,或不对外开敞(墙体封闭),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0.40m及以下,或进深在0.70m及以上的飘窗(凸窗),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12地下高于室外地坪2.20m及以上的建筑空间,计算容积率面积。

5.1.3.13容积率面积计算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则

5.2.1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或柱外边线所包围区域以及部分悬挑建筑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定

6

5.2.2.1建筑物接触地面部分,其外围护结构或柱外边线所包围区域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按外围护结构或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2建筑物局部悬挑部分,其结构底至室外地坪的净高(板底与梁底高最小值)在2.20m及以下的,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3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和自行车坡道),其顶盖高于室外地坪2.20m及以上的计算基底面积。

5.2.2.4有顶盖(包括可开启式顶盖)的中庭、采光厅、采光井、内廊等设施按水平投影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2.2.5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骑楼,有柱的应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6建筑物底层的有柱走廊、门斗、门廊、架空层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7建筑底层阳台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有柱或突出外墙的墙体落地的阳台、设备平台、飘窗,应按其柱或墙体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8建筑物挑廊或挑檐的底层,不封闭、有围护设施或两端有墙体落地的,应按其围护设施或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9多排柱的棚结构建筑,应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棚结构建筑,应按其顶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5.2.2.10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过街楼、架空连廊和人行天桥,结构底至室外地坪的高度(板底与梁底高最小值)在4.00m及以下的应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11建筑物室外楼梯,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于室外地坪2.20m以上的且其下方有设计利用的建筑空间的室外台阶,应按其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12与房屋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基底面积。

5.2.2.13坡地建筑物设有一层或多层吊脚层的,应按其接触地面各层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并集计算。

5.2.2.14不计算基底面积的建筑

a)建筑物接触地面部分,其外围护结构或柱外边线所包围区域高度在2.20m以下的;

b)建筑物局部悬挑部分,其结构底至室外地坪的净高(板底与梁底高最小值)在2.20m以上的;

c)建筑物的内天井,建筑物底层附属围墙,无顶盖的构架;

d)建设用地内净高在4.00m以上的过街楼、架空连廊和人行天桥;

e)市政道路内的骑楼、跨越市政道路的过街楼、架空连廊;

f)绿地内的小品、雕塑和假山等;

g)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外侧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保温层、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和装饰性幕墙;

h)独立的烟囱、烟道、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等构筑物;

i)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5.3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7

5.3.1绿地面积按绿地的推算后边界水平投影以及相应折算系数计算面积。

5.3.2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5.3.2.1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规定

a)当住宅用地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与地块内附属道路临接时算至路面边缘,与建筑物临接时算至距房屋墙角1.0m处,与围墙、院墙临接时算至墙角;

b)当住宅用地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与地块内附属道路临接时算至路面边缘1.0处,与建筑物临接时算至房屋墙角1.5m处;

c)架空层、阳台、雨棚和屋檐等各类建、构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d)行道树或零星乔木以种植穴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e)非住宅类用地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5.3.2.2以单块绿地为单位,分别计算地面绿化、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屋顶绿化、园林铺装(含园路)和景观水体面积。

5.3.2.3地下设施顶面绿化、屋顶绿化的覆土厚度,按照绿地平均高程减地下设施顶面/屋顶高程的方法计算。

5.3.2.4当单块绿地内的景观水体、园路、园林小品和园林铺装等休憩场所面积总和不大于单块绿地总面积的30%时,均可计入绿地面积。

如前述休憩场所面积总和超过单块绿地总面积的

30%,则以单块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除以70%得到可计入的该单块绿地面积。

5.3.2.5住宅地块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下列比例计算为绿地面积:

a)覆土厚度1.5m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b)覆土厚度1.0m以上不足1.5m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c)覆土厚度0.5m以上不足1.0m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d)覆土厚度0.3m以上不足0.5m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e)覆土厚度0.1m以上不足0.3m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f)覆土厚度不足0.1m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5.3.2.6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a)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m时,按照5.3.2.5要求计入屋顶绿地面积;

b)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m以上,且覆土厚度1.5m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c)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m以上,且覆土厚度1m以上不足1.5m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5.3.2.7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m以上且覆土厚度0.5m以上的,其绿化面积等于种植长度值,并按20%的比例折算绿地面积。

5.3.2.8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等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绿地率的20%。

5.3.2.9下列绿化或设施,一般不计入建设绿地面积,但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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