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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篇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编  制  说  明

 

《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 ,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 【1987 】 国土[建 〕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 ( 【1989 】国土[建 〕 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 《 一九八九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 (计综 【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西北、东北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北京供电局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变电所项目的特点。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测算,总结了项目建设用地的经验教训,多次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四章。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函寄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邮政编码:

100011 ,地址:

北京安德路65 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

10081 ,地址:

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21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变电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 、63 、110 、220 、330 、sookV 的变电所工程项目。

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改扩建变电所可参照执行。

 

第1.0.4 条变电所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变电所用地与农业用地和城镇规划等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5 条变电所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 《 指标 》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 条变电所所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2,0.2 条变电所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址土地的性质和所需数量以及可能引起的社会影响,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中,应采取合理、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2.0.3 条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变电所应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

 

第2.0.4 条变电所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

分期建设时,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

所区总平面应充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做到合理紧凑,减少死角空地。

 

第2.0.5 条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征地面积。

 

第2.0.6 条在满足防火、防爆、卫生、工艺流程的要求以及方便管理的条件下,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

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应充分利用。

 

第2.0.7 条变电所的公用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辅助附属生产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或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变电所的组成项目。

 

第2,0.8 条所前区的用地面积应按规划容量严格控制;22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所,不宜单独设立所前区。

 

第2.0.9 条所区绿化应充分利用房前房后、道路两侧、地下管线地面等空地、边角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第2,0.10 条所区土石方量应在本工程内达到挖填量基本平衡。

当不能平衡时,土石方的取、弃土场不得占用耕地,并应控制其占地面积。

 

第三章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一节    35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1.1 条35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1.1 的规定。

 

 

 

第3.1.2 条当35kV 变电所的实际技术条件与表3.1.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1.2 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节    63kv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2.1条63kv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当63kv变电所的市级技术条件与表3.2.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2.2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节    11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3.1 条11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3.1 的规定

 

 

 

 

 

第3.3.2 条当110kv 变电所的技术条件与表3.3.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3.2 规定的技术条件和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四节    22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4.1 条22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按表3.4.1 的规定。

 

 

第3.4.2 条当 220kv 变电所的技术条件与表3.4.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4.2 规定的技术条件和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五节    33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5.1 条 33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5.1 的规定

 

 

第3.5.2 条当 330kv 变电所的技术条件与表3.5.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5.2 规定的技术条件和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节    50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6.1 条 50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6.1 的规定

 

 

第3.6.3 条当 500kv 变电所实际的技术条件与表3.6.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6.2 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第4.0.1条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按所区围墙中心计算。

 

第4.0.2条所区外附加用地以围墙轴线外1.5~2.0m 计算面积,有挖填方时,应按实际要求计算面积。

 

第4.0.3 条所外工程用地面积,应根据地形、地质情况,按有关规定和设计图纸计算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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