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政府采购采购人管理办法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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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政府采购采购人管理办法黎

 

新财政[2012]4号签发人:

吕奇

关于印发《新津县政府采购采购人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乡、各团体组织: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新津县政府采购采购人管理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

新津县政府采购采购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采购计划,参与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条 采购人每年在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时,应按当年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制要求的具体通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采购人根据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本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依照当年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将属于该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报送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由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对采购项目的资金进行审核盖章确认后,将政府采购计划转采购办审批。

第七条 采购人收到采购办对采购计划的书面批复后,应根据批复的内容进行办理:

(一)批复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批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并就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批复进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遵循有关采购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三)批复进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按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办理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应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以下统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经相关部门、专业人士论证定稿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定稿送达采购人书面确认。

采购人收到招标文件定稿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确认情况(加盖公章)反馈给采购代理机构。

确认后的招标文件如没有相关质疑和投诉的,一般不再变更;如有质疑和投诉的,应根据有关处理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公告。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如需召开答疑会或到现场勘察的,采购人应当派代表参加。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要在开标当天,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

若因项目特殊无相应类别专家,须向采购办申请由库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交采购人确认。

 第十二条 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公示采购结果。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应在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购人与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履约结束后向采购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章 采购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时,采购预算必须在市场询价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编制。

即由采购人提供询价依据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报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采购人应按照新津县财政局、新津县采购中心《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工程预算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以评审通过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

如采购人确实需调整政府采购计划的,按原程序重新编报。

第十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要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使用和服务要求、配送单位及地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详细的用户需求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负责编制标书的工作人员如与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采购办认为有必要的项目,招标文件需咨询相关专家或专业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采购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答疑会,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到采购人现场的实地考察。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采购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监督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予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一经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更改。

如特殊情况需变更开标、评标地点的,必须书面向采购办申请,经采购办批复同意后再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有关供应商。

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开标、评标的时间的,应在原开标时间三天前以书面向采购办申请,经采购办批复同意后以公告形式在政府采购媒体发布。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可以派出多人参加开标、评标工作,但参加评审工作的业主代表不得超过评审小组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

采购预算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除外),评审小组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现场的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工作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审现场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或作出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言论,不得引导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不得干预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独立评分。

不得无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在开标、评标前不得获取或试图获取评审小组评审专家的名单。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邀请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

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串通,以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公平。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串通。

第二十九条 开标前,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项目的标底。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出采购结果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采购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不得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视为采购人取消该项目的采购,由财政部门取消该项目的预算资金,并进行通报。

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约定,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当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采购办批复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采购办反映,取得采购办批复同意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应当将采购过程产生的全部文件妥善保管,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八条项目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有关检测费用应由采购人承担。

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报告上加具验收意见,采购人的经办人、负责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特殊情况,采购人需推迟验收开始时间的,采购人须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办批复同意后才能延长验收开始时间。

第四十条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验收的过程,从验收开始之日到验收结束之日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验收过程的时间的,采购人须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在采购办批复同意后才能延长验收时间。

第四十一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相关供应商采购款项的手续。

第四章 采购人投诉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如发现合法权益受损应及时向采购办投诉,投诉的范围包括:

(一)采购人提出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资质、业绩等合理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未予理会的;

(二)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成交)价格超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时间及时履约,或在履约过程中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

(六)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并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投诉程序:

(一)采购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时,三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提出投诉。

 

(二)采购人投诉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采购人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2.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

 3.该投诉项目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编号、采购金额等;

4.具体投诉事项以及有关材料等。

 第五章 违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四十六条 有前两条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四十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政府采购法采购人△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新津县财政局2012年2月2日印发(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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