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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doc

  

  第一篇、医院校验后整改报告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临汾市卫生局年医疗机构校验整改报告经过临汾市卫生局年医疗机构校验检查验收专家评定,指出诸多存在问题,我院及时召开了整改小组会议,针对评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逐条提出整改意见,明确责任部门、人员,由责任部门提出整改计划、措施及时限并实施,确保整改实效。

现将整改方案报告如下

  一、医院管理方面

  皮肤科没有相关专业人员,医院申请取消皮肤科设置,儿科医院招聘具备资格医师执业。

  曹坤君同志2012年9月已办理退休,附退休证。

  闫晓芬转岗到康复科工作。

  王青彦转岗到内科工作。

  薛翠梅转岗到医务科工作。

  焦红红转岗到护理部工作。

  《放射诊疗许可证》卫生监督所和卫生局已审批,很快就能发下来,附审批表。

  增加护士问题已向公司领导汇报,领导已安排有关部门解决。

  完善医院管理,尤其是麻醉药品、输血的管理。

  二、医疗质量管理方面

  根据处方书写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方规范书写,中西药处方分开开具,对患者疾病诊断应规范书写,不准用症状或体征代替,必须书写规范名称,完善各种签名。

  对临床各科运行病历应及时打印,根据医疗质量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真正做到三级医师查房,并作详细记录。

对于手术科室,根据术前、术后访视要求对患者进行认真、细致的访视,并作详细记录。

对于手术患者,要认真进行手术安全核查,并详细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对每位住院患者都要做详细的医患沟通工作,认真细致的交待病情,并填写医患沟通谈话表。

  对临床各科危重患者进行床前交接班,并建立专门的危重患者交接班记录本,对患者所有情况及交接班内容做认真、细致、全面、及时的记录。

  根据卫生部医院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完善本院各种医疗制度。

  三、护理质量方面

  要求临床各科护理站对住院病人一览表进行护理级别标识(一级护理红色等腰三角左上角标识二级护理蓝色三角左上角标识),并且要求做到一览表、床头卡一致,使护理人员做到心中有数,一目了然。

  治疗室区域划分明确,医疗垃圾应放置污染区,每天负责上交者与回收者二人签字,防止丢失。

没回收之前放置规范(应在污染区)。

  各科治疗室区域划分明确(清洁区污染区),紫外线消毒登记规范及时。

紫外线消毒监测按时(3月至6月次)规范,标清大于

  多少或小于多少。

  各科急救药品应有专人管理(护士长或护士长指定专人)定时检查定期更换。

无菌物品保证有效期内(灭菌后7天以内)。

急救药品分类清楚,标识明确。

  建立规范的执行医嘱的治疗本、护理本。

用铅笔抄写利于修改并转抄人、核对人双签字。

  输液按程序量化标准执行每输完一部液体划“√”。

  建立与完善护理核心制度与岗位职责并落实到位(护理部完成),各科护理站各班岗位职责由各科护士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上交护理部。

  体温单绘制按照新《病历书写规范》模板要求。

  以上整改内容在本周内完成

  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20118

  第二篇、《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第三篇、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

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

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消毒管理办法

  ?

成立消毒管理组织

  ?

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

执行规范、标准

  ?

开展消毒质量监测

  ?

保健员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5)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

分类收集禁混

  ?

不同类别的废弃物分别用不同标识的容器收集

  第五篇、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

  工作总结

  依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卫生监督员于2009年5月至9月上旬分阶段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商、药店、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查单位及不合格产品数量

  监督检查辖区内消毒剂及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3家,其中消毒剂生产企业1家,抗(抑)菌制剂的生产企业2家、批发商6家,药店277家,超市50家。

此次专项行动共出动监督员505人次。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

  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检查辖区内消毒剂及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3家,其中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2家。

经检查,3家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记录均完整;原辅料的采购、使用有记录。

原材料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库未发现有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产品标签说明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本市未发现消毒产品委托加工单位。

  2、医药公司、药店、超市等经营单位的检查情况。

  检查药品批发商,市内的6家连锁医药公司消毒产品出入库记录及

  产品库存仓库,发现销售有抗抑菌制剂6个品种,其它消字号产品5个品种,未发现销售有不合格产品。

  监督检查药店277家。

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

检查发现部分

  药店未及时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

277家药店销售的抗(抑)菌制剂产品数量共计227个,不合格产品总数74个,其中外包装明示或暗示疗效或标注禁止标注内容56个,标识无效卫生许可证照号18个,如标示有“豫卫健用字”“青卫监保健字”等字样视为无效卫生许可证。

检查其他消字号产品数量共计93种,不合格产品总数42个,其中外包装明示或暗示疗效或标注禁止标注内容30个,未及时索证的12个。

检查消毒产品中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数量总计68个。

  检查超市50家,发现销售有抗抑菌制剂7个,其它消字号产品5个,未发现销售有不合格消毒产品。

  二、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情况

  针对销售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不合格产品或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以及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单位,当场作消毒产品经营情况检查表,将不合格产品情况进行登记,对部分经营单位作现场笔录,并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6份,对1家销售的消毒产品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药店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及时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口头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将相关产品索证情况进行记录。

  专项行动期间未收到涉嫌添加违禁物质消毒产品的投诉举报。

  三、强化舆论宣传。

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我市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的危害。

利用报纸等媒体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宣传和曝光,同时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消毒产品市场及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充分调动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

  第六篇、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消毒管理办法

  (1987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管理,改善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以及一切须要消毒的环境。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全国消毒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消毒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计划,制定考核检查制度。

  第四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权。

  第二章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

  第五条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务

  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毒隔离管理机构,负责本

  单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常规,并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

  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

从事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工作

  第八条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

  品要达到消毒。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1用1灭菌。

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九条医疗卫生单位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药械进行消毒,定期监测消毒效

  果。

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条医疗卫生单位的污水按国家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污物、运送病人的车辆、工具等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章疫源地消毒

  第十一条卫生部门或消毒站接到甲类传染病消毒通知,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彻底消毒。

  第十二条对必须消毒的乙类传染病,在接到传染病消毒通知后,城区24小时;郊区48小时内由卫生防疫人员进行终末消毒。

对暂不能入院的乙类传染病人,由基层卫生防疫人员负责指导病家自行消毒。

  第四章预防性消毒

  第十三条皮毛、羽毛的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为疾病传播蔓延提供条件的场所和物品必须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幼托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定期消毒,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信托旧衣、旧物必须消毒处理后再出售。

  第十六条火葬场和停放尸体场所的污水、污物及运送尸体的车辆必须作消毒处理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如学校、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理发馆、浴池、游泳场、娱乐场所、车站、码头、车、船、飞机等)的消毒,按相应传染病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境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十八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产品必须达到灭菌。

卫生用品产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生产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

要严格防止产品再污染。

包装上注明厂名、批号、消毒日期、消毒方法和有效期,产品需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条医疗用品的经销部门,应严格按照产品制造厂提供的说明和规定保存、运输,不得销售过期产品。

  第六章消毒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消毒监督管理,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执行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军队、厂矿企业、交通运输部门的卫生防疫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执行消毒监督管理职责,并接受地方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设立消毒监督机构,负责管辖地区各单位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指定专业人员担任消毒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三条消毒监督机构的职责是开展对本辖区的消毒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对不履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十四条消毒监督员执行任务时,有权向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入现场采样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监督人员有义务对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消毒监督机构有权对消毒剂、洗消剂、消毒器械和医疗用品实行卫生管理,凡从事该项生产的部门必须由当地省、市、自治区和省会市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报卫生部批准后,方可投产、刊登广告和销售。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各级消毒监督机构不得参与消毒药械的生产和监制工作。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由于消毒不严造成院内感染,导致疾病流行,医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消毒监督机构可给予以下处罚

  1.凡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者,可提出具体日期,限期改进。

  2.凡违反本办法,情节较重或限期不改进者,可给予罚款处分。

款额100~5,000元。

  3.凡屡次违反本办法,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消毒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时,可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对其处罚的决定不履行、而逾期不起诉的,由消毒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责任人员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消毒"是指杀灭或清除外环境中的病原体。

  第三十一条"灭菌"是指杀灭一切类型微生物。

  第三十二条卫生用品包括家用卫生敷料、牙刷、牙膏、牙签、口罩、妇女卫生纸、卫生杯(巾、带)、避孕工具、一次性使用的餐具、餐巾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消毒药剂的管辖范围为"中国药典"上已收载的消毒药品以外的其它一切消毒药剂。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篇、病房保洁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病房保洁消毒管理办法

  每日治疗室.配液室空气消毒两次(夜班5—7点晚班19---21点).

  器戒消毒液每日更换.敷料罐及各种导管.器戒.推车每周二更换.清洗.消毒一次.

  各类监护义.压脉带.血压计.湿化瓶.体温计用后清洁消毒一次(监护义.血压计用0.1%.氯制剂抹擦,体温表用后清洁后用75%酒精浸泡消毒,每周更换酒精两次2---5).每周2灯管(紫外线灯管)保养一次.95%酒精抹擦.每周2检查过期包各一次.

  出院病人除消毒液抹床栏.清洗床头柜.凳子外.(0.1%含氯制剂抹擦)用臭氧机消毒床垫.床絮.枕芯等.并等记.每周清洗并消毒碘酒酒精瓶2次,周2周5各一次.病房呼叫终末消毒一次.(0.1%含氯制剂湿擦)

  第八篇、消毒管理办法(摘)

  消毒管理办法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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