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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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征求

广东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征求...

附件二

广东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征求意见2稿)说明

广东省教育厅普通高考改革研究课题组

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是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

从1977年恢复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来,国家就十分重视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经教育部批准,广东、山东、宁夏、海南四省区从2004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实验。

我省作为国家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首批实验区,需要制定与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相配套的高考改革方案。

考试作为教育教学的关键环节,对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必然要反映课程改革的要求。

我省现行的“3+X”高考方案是1998年教育部批准实施的,实施7年来,尽管整体情况是好的,但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高考制度改革的深入,“3+X”高考方案也需要调整完善。

2004年,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制度要根据新课程要求进行相应的改革。

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

“积极探索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高校招生考试方案的研究制订要遵循有助于高校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有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切实体现普通高中新课程的改革精神,反映各学科课程标准的整体要求。

一、研究工作的进程

为积极研究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高考改革方案,2003年8月,广东省教育厅成立了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组,着手开展高中新课程实验与高考改革的前期研究工作。

2004年2月,省教育厅成立了由有关部门、中学校长、高校考试研究专家等组成的普通高考改革研究课题组,正式开始了对配合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的研究。

2004年2-8月,课题组熟悉、研读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分学科分解课程标准的要求,深入到教学一线听课、调研,详细研究、分析我省现行普通高考方案的优势与不足,为深入研究进行了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2004年11月,为广泛发动全省教育战线各方面共同思考高考改革,省教育厅向各地市教育局、专家、科研单位发出了《关于征集广东省2007年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5年2月,通过对课题组、16个地级及以上市教育局、2个单位及有关教师个人提交的21个方案进行的分析,拟出包括三个方案的《广东省2007年普通高考改革方案初稿》,并向部分中学校长、高校学科教学专家、高校招生办征求意见。

2005年4月,在对《广东省2007年普通高考改革方案初稿》修改后,形成《2007年广东省普通高考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地市教育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教育专家、学科教学专家征求意见。

2005年7-8月,课题组对各地、有关高校和专家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的分析、整理,并到有关地市、中学、高校听取具体修改意见。

2005年9月,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整理、修改出两个方案,形成《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送审稿)》,提请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

2005年10月底,修改出《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征求意见2稿)》,再次印发各地教育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计划在11月下旬,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对《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征求意见2稿)》修改,形成《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正式公布,2007年开始实施。

在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先后召开了10多次课题组专题研讨会;召开了地市教育局局长、招生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中学校长座谈会,中学学科教师、中学学科教研员、高校教育学专家、高校学科专家、高校招生办负责人座谈会等各界人士座谈会20多场次;到21个地级以上市、50多个县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了近600名中学校长的意见;向不同层次中学的567名高二学生发放调查问卷。

与山东、北京、天津、上海、江苏、辽宁、香港等地的同行交流研讨高考改革的思路,了解了山东、宁夏、海南实施高中新课程后高考改革的研究情况。

《广东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征求意见2稿)》(以下简称新高考方案)是在认真总结了我省现行的“3+X”高考改革方案的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省现阶段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的状况,尤其是从发展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需要出发,充分考虑了教育部门各方面(中学校长、中学生、招生考试机构、高校招生机构、高校学科教师)对高考改革的要求。

二、关于指导思想

新高考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结合我省作为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的现实情况提出的。

以普通高中按新课程方案完成规定的教学安排,通过正常学习的高中学生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高中毕业水平为前提作为高考改革的基础。

既考虑到高考对基础教育的重要引导作用,也考虑到教育改革实验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设计的改革目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实现。

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过程中,除了原有的各种条件发展变化之外,学校、学生和教师对课程改革需要有适应期。

因此,作为与课程改革配套的高考改革方案应在充分反映高中新课程要求的同时,与现行的高考方案有一定的延续性,并且可随课程改革实验的深入逐步调整完善。

三、关于基本原则

社会方方面面对高考改革有不同的期望。

有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对高考改革的要求、高等学校教育改革对高考改革的要求、高中课程改革对高考改革的要求、高考制度自身改革发展的要求、高考从升学率高低的竞争转变为进入重点大学或本科大学的结构性竞争仍然激烈对高考的要求、“唯有读书高”的传统文化心理和希望通过高考改变个人或家庭命运的社会现实对高考的要求等等,方方面面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都对高考改革提出了各自的要求。

若全部满足这些要求,高考改革应该遵循的原则有很多。

新高考方案中提出的6项基本原则,根据指导思想,着重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现实、高考制度本身规律要求,以及高中课程改革提出的跟以往不同的要求等方面确定。

经过一年多的广泛征求意见,基本获得各方面的认同。

四、关于考试方案

(一)新高考方案在考试科目设置上,体现基础性与选择性统一,共同要求和个性发展统一的特点,与高中新课程标准的要求相吻合。

新高考方案中的3--语文、数学、外语是各学科的共同基础学科。

把这3科规定为必考科目,作为对每一个考生最基本的文化素质要求,接受高等教育应具备的共同基础,符合人才选拔的基础性原则。

新高考方案设置指定选考科目--文科基础/理科基础和专业选考科目--X,由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以及报考专业的需要选择考试,由高等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选择考试科目组。

满足高校不同招生专业对新生的不同选拔要求,满足考生可根据个人兴趣、特长和职业意向发展进行选择的要求。

体现选择性原则。

符合让人选择教育,而不是教育选择人的现代教育思想。

必考科目和指定选考科目,为考生将来在大学专业学习打下必备的共同基础,作为对所有考生的共性要求。

文科基础和理科基础,考查的是学科的基础性知识,体现对高中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

符合高中新课程方案反映教育内容综合化的趋势,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设置理念,与新课程方案所强调的“掌握必需的经典知识及灵活运用的能力”相呼应。

专业选考科目的设置,使兴趣不同,能力不同、特长不同的考生,都可找到适合自己兴趣和特长的科目参加考试,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选择发展的需要,以适应社会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是个性与特长的体现。

(二)新高考方案体现我省高考改革的延续性,完善了我省高校招生考试制度。

新高考方案延续了我省现行高考方案“必考科目+指定选考科目+任选考科目”的科目设置特点。

其中设置必考科目“3”和专业选考科目“X”的目的与现行高考方案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考核共同基础和体现个性与选择性。

设置文科基础/理科基础与现行高考方案中的综合能力测试的目的既相同也有改变。

设置综合能力测试和文科基础/理科基础都是为了发挥高考对中学课程开设的指引作用。

但综合能力测试是对中学生应掌握的基本水平进行考核,要求除艺术类考生外的每位考生都必须参加考试,所有考生的考试内容相同。

不利于学生不同学科发展倾向的形成,造成学生负担过重。

文科基础/理科基础则规定是报考文科类专业或理科类专业应具备的基础,让不同发展倾向的学生分别报考,考试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有利于学生学科发展倾向的形成,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

另外,将“文科基础”作为艺术类考生的指定选考科,提高了对艺术类考生人文素养的要求;将“文科基础”作为体育类考生的指定选考科,适当降低了体育类考生的学业负担。

保持科目设置延续性,有利于稳定中学的教学秩序,适当的调整与改变,使我省高考制度更趋完善。

(三)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

新高考方案的科目组合按高校招生的科类分为理科类、文科类、体育类和艺术类,符合高校招生实际和招生操作。

高等院校根据招生专业的学科培养目标、办学水平和层次、生源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指定选考科目和专业选考科目,是高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体现。

(四)新高考方案有利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实施,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发展。

1、考试科目组合按高校招生专业分为文科、理科、体育与艺术4类,符合高中新课程要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课程结构要具有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以及课程标准对中学生不同发展方向明确区分的特点。

有利于中学按新课程方案充分开设选修课,学生根据个性特长和职业发展意向选择学习内容,形成个人修习计划。

为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精神,自主发展意识和创新精神提供了空间。

2、在新高考方案中,语文、数学、外语这3个必考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这6个专业选考科目的考试内容都包括必修和选修内容,试卷通过设置选考题或选考内容来考核选修课的要求,对于学生在能力、适应性、兴趣和出路等方面的多样化发展和促进各中学课程建设的形成特色具有重要引导作用。

它要求中学必须将必修课、选修课和活动课程合理安排,促进课程计划和教学管理的变革。

从而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伸展的空间和制度上的保障。

3、新高考方案中文科基础或理科基础考试内容都包含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学科的必修课内容,即使是倾向理科发展的学生,也必须学习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目;倾向文科发展的学生,也必须学习科学领域的科目。

从而有利于防止中学生过早偏科,防止倾向文科发展的学生缺乏科学素养,倾向理科发展的学生人文素养不高等问题。

防止中学“考什么学什么”的倾向。

促使中学按照新课程方案的要求开足课程,中学生均衡掌握基础知识,有利于加强对中学的教学管理。

4、文科基础、理科基础都只考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部分内容,即学生通过正常的学习应知应会的知识,并且全部采用选择题。

在考试内容与考试难度上体现减轻学生的负担。

在我省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过程中,规模扩大,高中教育同样出现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发展的特点,教育内容需根据这种教育状况相应调整。

降低高考试题的难度,在选拔性考试中加入水平考试的元素,适应了高中新课程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构建重基础、多样化、有层次、综合性的课程结构的特点,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5、新高考方案中数学按文、理分科,完整反映了新课程对数学教学的调整要求。

高中新课程标准中数学按照学生不同发展倾向设置学习要求和内容,不同发展倾向的学生数学选修的系列可以不同。

这些不同反映到高考上就要求分别考核报考科类不同的考生。

数学分文、理科考试减轻了中学教学和学生学习的负担,不影响高等学校选拔人才,具有积极的改革意义。

(五)新高考方案的录取原则更具科学性,符合公平性原则。

1、考试科目组合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4种科目组合,把考生分为几种群体。

按5科考试成绩合成的总分为依据分别录取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是考虑到同一考生群体的共同性;分别按文科类、理科类考生群体转换总分标准分,文科基础或理科基础、“X”科的考试成绩按各科目的考生群体转换标准分,是照顾到不同选考科的群体差异。

符合教育测量和教育统计的基本原理。

2、将专业选考科目与招生专业结合,实行分类录取。

录取时,按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划定录取分数线,分类投档、分类录取。

克服了我省现行高考方案中录取方法不分科类划定录取分数线带来的系列问题。

在现行的高校招生录取中,由于部分本科高校在录取时绝对追求高分生源,没有根据专业培养的特点和需要确定选考科目,在没有按科类划定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造成不少的理科类专业、工科类专业招收了选考思想政治或历史的学生,给学生后续学习带来很大的困难,也影响了高校的教学。

另外,目前社会各方面仍然将高考成绩作为评价中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以高考成绩对中学进行排名,用高考成绩评判学校优劣。

不少中学为争取高考的高上线率,不是引导学生选择有兴趣、特长的科目,而是指导学生选择易上线的考试科目,使选考科目出现“扎堆”情况,导致录取时,文科上线而落选的现象较为突出,有违择优录取的原则。

实行文理分列招生计划,分类划线录取,有利于引导高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科学、合理确定考试科目;有利于中学生按照兴趣、特长和职业发展意向选择考试科目,引导中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有利于改变同一招生专业不同选考科同一录取标准造成的不合理现象。

加强了录取工作操作性,也便于考生和社会各界理解录取规定,更好地保证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3、明确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考录取依据之一,反映了评价多元化的趋势,有利于引导中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综合素质培养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求,也是新课程改革的重点。

新高考方案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以写实性文字表述形式,记录考生中学期间各科目学分情况,技术领域、艺术领域、体育与健康领域、综合实践活动和遵纪守法或获奖情况等等,取代现行考生电子档案的毕业考试成绩、毕业鉴定,由高校在录取阅档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单凭高考分数录取新生的做法。

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录取依据之一,需建立在高诚信的基础上,这需要中学、社会的积极配合。

如综合素质评价失去诚信,将严重影响高校录取的公平、公正。

由于区域之间、中学之间客观存在的水平差异,不同地区、不同中学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和标准把握不尽相同,将增加高校录取客观评定的难度。

所以,综合素质评价在高考使用应是渐进的过程。

五、高考改革中需处理好的主要关系

高考是联系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桥梁,牵涉到千家万户。

在高考改革中需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一)推进素质教育与高考的关系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二十一世纪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素质教育反映的是以素质和能力为核心的人的全面发展观。

素质教育强调,学校教育应当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全面发展,必须注重能力培养,使学生的个性和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共同进步。

在基础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意义重大,但不意味着素质教育只是对基础教育提出的要求,它同样是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标。

素质教育既不在基础教育阶段终结也不在学校教育阶段终结,而应伴随着人的一生发展。

高考改革旨在使高考更好地体现素质教育理念。

高考科目改革,要从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确定需考查的知识领域,促进学生全面和有个性地发展。

高考内容改革,要体现加强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考查,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产生正确导向。

高中新课程标准强调了基础性和选择性要求,符合素质教育的理念。

在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方面,高考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理念相吻合。

由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仍然严重不足,2004年全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不足20%,广东省2004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20%。

多种复杂的社会原因造成高考的竞争仍然激烈。

高考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可能会出现“高考考什么,中学教什么”或者“中学教什么,高考考什么”的现象。

中学教学活动没有全面落实课程方案要求的不良现象在现实中较难有效制止。

因此在设计新高考方案时要积极发挥高考对中学的引导作用,要有利于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选择性与公平性的关系

高校招生是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环节,招生考试对高校人才培养具有基础性作用,对基础教育具有导向性功能。

素质教育对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反映在课程上就是课程的多样性和选择性。

高考的科目设置既要考虑学生的共性发展,又要考虑个性发展。

高考设置共同必考科目,以同一尺度测量全体考生的基本素质和发展基础;适当设置选考科目,为高校和考生提供选择性,有利于高校专业培养和学生个性发展。

有选择性就带来差异性,设置选考科目往往会产生公平性不足的问题。

对因选择性带来的公平性不足要有正确的认识。

选考科目设置越多,出现不公平的机会越多;考试科目对纸笔考试方式的适切性越低,出现不公平的机会越大。

在高考科目设置改革中,不能一味追求公平性,不顾选择性;也不能过分强调选择性,忽视公平性。

(三)选拔性考试与水平测试的关系

高考作为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学生的入学考试,属于选拔性考试。

选拔性考试的积极作用是具有甄别功能,其不足之处是将考试对象区分优劣后会对应考者心理及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现实中,由于高考的引导作用,过分强调甄别考试对中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

机械训练、按分数将学生进行排队,以考试成绩取代其他评价内容、评价手段等等,对学生的发展造成不良压力,不利于学生多样性、个性化发展。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建立科学的对中学教育、教学的评价体系,社会、政府对中学评价仍然只看高考结果。

1990年原国家教委提出建立高中毕业会考制度。

高中毕业会考是评价学生是否达到合格高中毕业生标准的水平考试,有助于建立普通高中评价制度。

然而,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实践未如人意,高中毕业会考对中学的评价功能未能实现。

所以,目前高考不仅仅承担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学生的功能,还需承担一定的对中学教育评价的功能。

为此,高考不能只是选拔性考试,还需兼顾水平考试,将水平测试与选拔性考试有机结合。

当高考不再承担对中学的教学管理功能,高考的选拔功能才可完全实现。

(四)全面发展与适当选科发展的关系

人的全面发展应当是人的发展的终极目标,人的全面发展是伴随终身的过程。

一个人应穷其一生不断趋近全面发展的目标,但不可能在人生的某一个阶段就达到全面发展,更不可能指望中学毕业生达到全面发展。

对中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应当是:

全面发展=共同基础+特长,这正是高中课程改革强调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与选择性发展目标相统一的理念。

高考改革在反映全面发展目标中需有所取舍,正确处理全面发展与适当选科的关系。

适当选科发展是实现中学生培养个性、充分发挥个人潜能的现实途径,也是为高校培养专门人才打下扎实基础的现实需要。

适当选科发展是符合人的发展规律的。

因此,在审视高考的科目设置问题时,不应当要求高考科目成为无所不包的“完备”科目体系。

在满足高等学校培养目标以及对中学教育正确引导的同时,确实体现简化科目设置,应是高考改革的理性取向。

在新高考方案中,根据高中开设的课程,设置基础水平测试科目,考核高中毕业生多个学科的基础知识及基本能力,不是要求考生在中学阶段实现和完成全面发展,而是为考生以后的全面发展打下基础,实现全面发展的阶段目标。

(五)现实的局限性与理想目标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仍然实行统一招生考试制度。

统一的招生考试制度强调的是统一的管理、统一的操作、统一的流程,确保实施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公平。

随着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我省普通高考考生数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内仍将呈上升趋势。

如2004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50万人,到2007年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不少于50万。

组织这样大规模的统一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要求实施的方案操作性要强。

一方面,高考有着自身局限性。

考试的形式主要是纸笔测验,表现性测验评价还不可能大量引进高考。

纸笔测验评价多局限于认知、理解、文字表达等领域的教学目标,较难直接反映情感、态度、动作技能、心理素质、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表现性测验评价侧重于把知识与技能应用于实际,强调实做与表现。

另方面录取的方式以具体、统一、量化的标准为主。

在前期研究中,课题组也曾提出过实行“3+X+等级考试”,由高校根据各科成绩自行确定录取标准的方案,也要一些单位提出在统一的水平考试基础上减少考试科目的两次考试的方案,都由于操作复杂,在操作中易于走样,实施效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等等,最终被否定。

高考作为大规模选拔性考试,改革一定要考虑现实社会环境的制约,从现实国情出发,从学生实际出发,避免用理想化的改革方案回应各种复杂现实问题的挑战。

必须从现实出发设计操作性强的改革方案,以确保高考自身的科学、公平、安全、高效。

(六)目前改革与将来发展的关系

立足现实讨论高考改革方案,符合理性的要求,符合大众的利益,也体现了务实精神。

然而,如果只关注现实情况,而缺乏对高考发展规律的认识、理解和把握,那就违背了科学精神,会造成短视行为,会导致高考改革走向失败。

立足现实并遵循客观规律推进高考改革,才能使高考健康发展,才能把目前的改革和将来的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

思考高考改革方案,应当把握好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规律;考试科学与人才选拔规律;与高考密切相关的社会要素的发展规律等等。

遵循这些规律并立足现实提出高考改革方案,可有效地降低高考改革成本,确保高考改革取得良好效果。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高考对基础教育以及高中课程改革的积极导向作用,但高考不可能解决基础教育和课程改革中的所有问题。

新高考方案并不是一个完美的方案,在高考改革过程中还会出现许多问题。

如选拔性考试参杂了水平考试的要求,甄别功能削弱的问题;文科、理科内选考科之间的学科不均衡的问题;文科基础/理科基础包含了6个学科的内容,会给中学备考带来一定的压力,中学生增加备考负担问题等等。

相对于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而言,为实现国家对高中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新高考方案只能从目标出发,根据现实条件落实。

如希望通过改革考试内容来体现减轻负担,而不是以减少考试的科目实现减轻学生负担;希望建立起科学的中学水平测试制度后,为落实教学管理而设置的文科基础/理科基础的考核可通过中学水平测试来完成,使高考回归单纯的选拔性考试;希望建立以中学教育培养目标为出发点的科学的教育督导制度,并真正发挥督导结果对地方政府、对中学的评价功能等等。

要确保高中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改革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必须改革对中学教育的评价体系。

高考改革应与评价制度改革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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