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第五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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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第五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计量管理,保障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并根据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量工作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技术基础。
计量管理的任务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公正地开展计量工作,为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提供计量保证。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计量管理,所属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
第四条计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股份公司事业部计量管理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2、负责组织制定股份公司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3、负责对国家相关部门及股份公司相关计量管理部门的联系;
4、负责对所属企业计量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5、对炼化企业间的重大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并监督执行;
6、对炼化企业与其他单位间的重大计量纠纷进行协调,必要时可联合股份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协助进行解决;
7、指导所属各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
8、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动态,组织国内外先进计量技术的交流与推广应用;
9、组织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对各企业计量人员的培训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制度和规定;
2、制定本企业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建立并完善测量管理体系;
4、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计量标准,并开展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量值溯源工作;
5、对计量器具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保证在用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努力提高计量器具的应用水平。
6、负责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工作,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7、负责企业内各单位的计量工作考核、监督工作;
8、负责新建、技术改造、检修及更新等项目计量设备的技术审查;
9、协调与外单位计量纠纷的处理,负责企业内各单位的计量纠纷的仲裁与处理;
10、组织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量管理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计量人员
第七条计量人员主要指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及计量操作员等。
第八条企业计量人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计量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等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九条企业的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计量法制管理和计量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先进的计量技术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计量技术人员应掌握基本的误差理论和统计方法,熟知相关的测量技术文件,掌握测量新技术、量值溯源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一条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器具维修、计量操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计量工作。
第四章计量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量值传递系统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贸易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属强检项目的工作计量标准,必须申请授权。
第十三条企业内各级计量标准由企业内部依法自主管理,其新建和变更应报上一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计量器具
第十四条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应对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入库、发放、检定、使用、维护、封存、降级、报废等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配备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国家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各种在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
第十六条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须进行验收,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
第十七条凡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其使用频率和生产特点,可自行确定其确认间隔,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国家、部门及股份公司尚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作为定期校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计量器具上能影响其性能的可调部位和测量软件,应进行封缄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非预期改动。
第十九条对无法保证原准确度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降级或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对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应进行封存。
第二十条各企业对计量器具及其它计量检测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进行分类管理,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六章计量数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计量主管部门,应加强进出厂原(材)料、物料、产成品和能源计量管理,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计量管理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科学的计量数据管理技术和方法,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确认和监督,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以计量数据为依据进行贸易结算、关联交易、生产统计、指标考核和成本核算。
第二十四条计量数据原始记录的保管期限应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七章计量纠纷
第二十五条发生计量纠纷,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地处理。
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所属企业间发生计量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其主管事业部申请解决。
第二十七条股份公司所属企业与外单位的计量纠纷由企业与对方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上报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如仍未得到解决,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
第八章费用
第二十八条建立中国石化最高计量标准、量值溯源系统和重大计量科研项目所需经费,可向股份公司科技开发部申请划拨,并报股份公司相应事业部。
第二十九条企业建立计量标准、购置计量标准器具、更新改造计量检测设备、检定/校准、修理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开发所需的费用,由各企业计量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经费计划,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条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主管部门必须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管理制度,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差错并造成损失的;
2、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3、借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校准的;
4、对坚持原则的计量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诬陷的。
二、计量器具管理
第一条企业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科学管理,明确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等各项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确保量值准确。
第二条对计量器具实行按周期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一章分级
第三条计量器具应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及设备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计量器具(含标准器具)实行A、B、C分级管理,实现“全面受控,区别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A级计量器具
1、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并列入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4、用于工艺生产、质量检测、能源及经营管理等,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关键部位的计量器具。
第五条B级计量器具
1、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次级计量标准器具;
2、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能源、物料计量器具;
3、用于产品质量检验的计量器具;
4、用于生产过程中重要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C级计量器具
1、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用于监测的计量器具;
2、产品质量检验中非关键项目的计量器具;
3、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4、一般工具类计量器具;
5、与配套设备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表等计量器具。
第七条企业应编制本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
第二章配备
第八条生产经营计量器具的配备范围
1、进厂原材料的计量;
2、出厂产成品的计量;
3、进出装置物料的计量。
第九条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范围
1、进出公司(厂)的一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二次能源(电、焦炭、燃料油、石油气、蒸汽等,下同)以及载能工质(压缩空气、氧、氮、氢、新鲜水、循环水、软化水、生活水等,下同)的计量;
2、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
3、进出生产装置、辅助系统(供排水、电站、油品、空压站、空分站等)的能源和连续供给的载能工质的计量;
4、辅助部门(机修、电气、仪表、防腐、基建等)及生活区能源的计量;
5、企业能源平衡测试所需的计量。
第十条生产过程计量器具配备范围
1、生产过程控制参数及产品质量参数的检测;
2、安全、环境保护主要参数的检测。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1、计量器具配备率:
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2、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100%
式中:
-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3、属A级和B级管理的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应达到100%;
4、属C级管理的计量器具配备率应≥95%。
第十二条主要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表1主要计量器具准确度要求一览表
计量器具
检测介质
用途
准确度等级
各种衡器
固体物料、液体物料
静态:
进出厂计量
0.1
动态:
进出厂计量
0.2
流量计
液体:
石油、化工物料
进出厂计量
0.2
厂内计量
0.5
蒸汽、天然气、瓦斯等气体
进出厂计量
1.5
厂内计量
水
进出厂新鲜水计量
0.5
工业用水计量
1.0
工业污水计量
1.5
电能表
电
进出厂计量
0.2
厂内计量
0.5
第十三条用于计量交接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或上述计量器具准确度暂时达不到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一个适宜的准确度。
第十四条工艺过程控制、质量、安全、环保检测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应根据工艺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实际情况,本着统筹规划、兼顾节约、合理布局的原则,配备企业需要的计量标准。
一般应有:
1、力学计量:
流量检定标准装置;大容量检定;10毫克~20千克四等砝码,二等标准砝码;二等活塞式压力计,二等双活塞式压力真空计;二等标准石油密度计;二等标准粘度计等。
2、温度计量:
二等标准器(如标准水银温度计、标准铂热电阻温度计、温度标准灯、标准铂铑—铂热电偶等)。
3、物理化学计量:
可购置相应等级的标准物质;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检定。
4、电磁计量:
0.05级电工三表标准器;0.05级电能表标准;0.05级直流电位差计;0.02级标准电池;0.01级标准电阻。
5、几何量计量:
四等或五等量块;测深量油尺。
第十六条企业计量技术机构应配备与其配套的比对、测量用仪器、量具。
第十七条各种计量器具的购置,应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及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没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型式批准书和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原则上不得选用和采购。
如确属实际需要,应报计量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计量点的确定、计量仪表选型、系统设计、安装投用,须通过计量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二十条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应对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入库、发放、检定、使用、维护、封缄、降级、报废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计量器具台帐,记录计量器具全过程的动态信息和运行状况。
计量器具台帐内容应每月更新一次。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及用于贸易交接、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依法自主管理,根据其使用频率和生产特点,确定检定周期和溯源时间间隔,按期进行检定/校准。
第二十二条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检率要求≥95%,周检合格率要求≥95%,其中计量标准器及强检计量器具的周检率均应达到100%,合格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对计量器具上能影响其性能的可调部位和测量软件,应进行封缄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XX人员的改动。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采用分级分类、计算机信息化等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对各级计量器具建立技术档案。
1、A级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应包括:
(1)台帐和卡片;
(2)合格证书、说明书、首次检定证书等出厂资料;
(3)周检和检修记录,检定证书;
(4)安装图纸和施工验收记录。
2、B、C级计量器具,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3、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原始记录应予保存。
对标准器的检定证书从投用直至报废要全部保留;对其它A级计量器具至少保存3个检定周期;B、C级计量器具应保存1~2个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检定/校准周期
1、A级计量器具:
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或短于规定周期。
2、B级计量器具:
应根据国家检定/校准规程要求进行周期检定/校准;对于使用频繁和需要确保使用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可缩短检定/校准周期;在生产装置上的计量器具,按设备大检修的周期进行检定/校准。
3、C级计量器具:
对非关键部位监测用和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耐用的计量器具,可适当延长其检定/校准周期;对于低值、易损、不可拆、一般工具类的计量器具在投用前需进行一次性检定/校准。
第二十七条检定/校准的实施
1、企业应依据计量器具台帐和运行状况编制计量器具年度和月度检定/校准计划。
2、企业应按国家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对目前国家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校准方法,并报计量管理部门审批后,开展校准工作。
企业计量检测机构应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为原则,积极开展校准/测试业务,提高计量器具自检率,降低量传成本。
3、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必须按要求填写检定/校准记录。
4、检定/校准部门对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出具检定证书、校准报告,并有相应的标识。
5、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
第二十八条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理
1、经检定不合格或无法正常工作,且暂时不能修复的计量器具,应停用,并进行封存处理。
对准确度下降的计量器具可做降级使用处理。
对具有多功能或多量程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经证实能在一种或多种功能或量程内正常使用时,要明显标出限制使用的范围。
2、对于长期闲置或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可报请计量部门进行封存处理。
3、对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及时停用,进行检查、维修,经重新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再投入使用。
4、停用、封存、降级的计量器具均应填写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后,在器具上粘贴相应的状态标识,并在台帐中标明设备状态。
第二十九条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机构的选择
1、对强检的A级计量器具,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检定规程的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2、对其它计量器具,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和周检计划自行检定或送有资质的检定单位检定。
3、计量器具检定应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本企业能检定的,由本企业自检;不能检定的,经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送外检定。
4、各企业应对计量器具检定和校准机构定期进行检定资质和能力确认。
三、计量数据管理
第一条计量数据是指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计量检测设备检测出具的数据。
第二条计量数据管理是对计量器具、计量环境、计量人员、计量操作及数据的采集、出具、传递、应用过程的综合管理。
计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量数据的采集、出具、统计、分析及认证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力求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三条计量数据管理应实行“量出一门,数出一家”的原则。
计量管理部门对直接采集数据的人员、设备、环境及所取数据进行检查、考核、确认、汇总,并对取得数据的人员、设备、环境进行考核、认证、授权。
第四条计量交接数据以供方计量为准。
供方没有合适的计量手段的,则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五条计量数据采集及计算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第六条各企业应绘制计量网络图。
计量网络图要动态更新,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第七条有关贸易结算、关联交易计量应同时采取两种以上计量方式,两种方式计量后相互比对,超出计量允许误差范围时,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查原因,并向计量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计量数据检测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其中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数据检测率要达到100%。
计量数据检测率=实际检测数据的数量/应检测数据的数量×100%
第九条计量数据原始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并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有关贸易结算计量数据原始记录专人保管,保存年限3年以上。
四、原油交接计量管理
第一条企业必须抓好原油贸易交接计量,减少原油的储运损失。
第二条交接计量执行的标准
1、GB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
2、GB9109《原油动态计量》
(1)、
(2)、(3)、(4)、(5)。
3、GB8929《原油水含量测定法(蒸馏法)》。
4、GB9110《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
5、GB/T1389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
6、GB/475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7、GB/T18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8、GB/T1885《石油计量表》。
9、GB/T19779《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
10、SY7513《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11、SY5317《原油管线自动取样法》。
12、SY/T5398《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交接计量站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13、SH/T0316《石油密度计技术条件》。
第三条原油贸易交接计量器具及技术管理要求
表2原油交接用计量器具技术及管理要求汇总表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技术要求
管理要求
1
流量计
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2
有有效检定证书,质量流量计检定周期1年,容积流量计检定周期6个月
2
温度计
分度值为0.1℃或0.2℃的温度计
有有效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检定周期1年
3
密度计
符合SH0316-1998,技术要求选用SY-05/SY-02型
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
4
含水分析接收器
符合GB8929-88的技术要求,接受器分刻度为0.05ml
有有效校准证书/测试结果。
5
体积管
准确度等级优于0.05
有有效检定证书,周期3年
6
压力表
0.4级精密压力表
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
7
天平(砝码)
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4年
8
立式金属罐
有有效检定证书,首次检定不超过2年,后续检定周期4年
9
铁路油罐车
容积基本误差不超过±0.4%
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5年
10
汽车油罐车
有有效检定证书,首次检定1年,后续检定周期2年
11
动态电子衡
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
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
12
静态电子衡
三级
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
13
汽车衡
三级
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
14
量油尺
最小分度值1mm
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
第四条交接协议中的计量条款
1、每年应签定原油交接计量协议,或在交接协议中有计量条款。
交接计量协议或计量条款主要内容应包括:
(1)原油的品种指标、密度、含水等;
(2)交接计量的地点;
(3)交接计量的方式;
(4)计量器具技术要求及管理办法;
(5)依据的有关标准;
(6)差量的处理办法;
(7)计量纠纷的处理;
(8)双方承担的义务。
2、交接计量协议应满足如下要求:
(1)要求使用自动采样器采样。
如条件不具备,执行手工取样,油样采集执行GB475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每小时采取等体积的油样,遇到改变流程和倒罐时,双方另商定采样周期,流程正常后恢复每小时采样一次。
(2)每4小时取得一份代表试样,每8小时(14:
00、22:
00、6:
00)做一次分析。
化验结束应及时出具测定结果,双方确认无异常后,可以清理仪器和样品。
如有争议时,试样应保留至争议解决为止。
(3)执行GB/T18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标准时,要充分保证试样的良好流动性,以便取得准确的检测数据。
(4)动态计量每8小时(16:
00、24:
00、8:
00)计算1次,可使用手工和符合原油动态计量计算方法GB9109.5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计算,24小时结算1次,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交接单一式六份,双方各三份。
(5)原油动态计量应采用流量计系数交接。
(6)用于含水分析的溶剂油,应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
(7)流量计的交接相关参数(温度、压力、密度、瞬时流量、累计量等)实行实时采集,信息共享。
(8)双方应分阶段、分油种/配比(有条件时)对流量计进行检定/测试,使用检定/测试结果进行相应区间修正,并签订补油协议,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正。
(9)当流量计不具备交接条件时,应使用油罐交接的方式,并严格执行相应国家标准。
第五条操作与监督
1、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参与原油交接计量的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协议要求,自觉接受对方的监督。
2、计量检测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标准和协议要求,否则对方有权拒绝签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第六条计量纠纷的处理
1、计量检测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时,应遵循《交接计量协议》对样品进行封存,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
2、任何一方发现收付偏差较大,向另一方提出检查请求时,另一方应积极配合查找原因。
3、双方协商意见不能统一时,报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协调解决。
五、液体产品计量管理
第一条加强液体产品计量管理,提高液体产品的生产、储运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条液体产品包括成品油和液体化工产品。
第一章计量交接
第三条液体产品计量交接以供方计量器具所计数据为准。
供方必须明确交接计量方式,并采用二种以上的计量方式进行比对监控。
第四条交接计量器具及技术管理要求
表3液体产品交接用计量器具技术及管理要求汇总表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技术要求
管理要求
1
流量计
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2%,与其配套的温度、压力变送器计量准确度应优于0.5%。
有有效检定证书,质量流量计检定周期1年,容积流量计检定周期6个月
2
温度计
分度值为0.1℃或0.2℃的温度计
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
3
密度计
符合SH0316-1998,技术要求选用SY-05/SY-02型
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
4
立式金属罐
0.2%(容积在100-700m3)
0.1%(容积在700m3以上)
有有效检定证书,首次检定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