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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清除导线铝股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

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了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修改意见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5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

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外,也应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1.0.5条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后方可采用。

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3条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4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0.5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2.0.6条 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批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

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第2.0.7条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应使用饮用水;

    二、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可采用河溪水或清洁的池塘水。

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

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2.0.8条 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

首次使用时应经试验,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2.0.9条 掺入基础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的标准,尺寸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2.0.10条 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钢材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1条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其品种、牌号必须与所使用的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工艺性能。

首次使用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工艺性能试验。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

受潮的电焊条,必须按焊条说明书规定的温度经过烘干处理,并应再经工艺性能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12条 铁塔加工制造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13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4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行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5条 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加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抱箍及其他钢件加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6条 导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的规定,铝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铝包钢绞线以及尚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他品种导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进口导线的质量应符合各该产品国的国家标准,且不应低于IEC标准。

    第2.0.17条 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或拉线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镀锌钢绞线》的规定。

    第2.0.18条 金具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定。

    第2.0.19条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

并应保证构件之间,或构件与铁件、螺栓之间的安装方便。

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得超过0.05mm;

    三、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表2.0.19预应力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表

 

  注:

①本表不包括环形混凝土电杆;

      ②用肉眼不能直接明显看出的网状纹、龟纹与水纹不算裂缝;

      ③底盘、拉线盘、卡盘的中心线位移是指拉线盘的U形环,拉线盘、卡盘的安装孔及底盘圆槽的实际加工位置与图纸位置的偏差。

    第2.0.20条 导线绝缘子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的规定。

对绝缘子产品质量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压绝缘子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鉴定。

    第2.0.21条 组装用的螺栓必须热浸镀锌,其加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输电铁塔用热浸镀锌紧固件》的规定。

    第2.0.22条 气焊用的电石及乙炔气应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质量可采用检查焊缝中硫、磷含量的方法来确定。

其硫、磷含量不应高于被焊金属的含量。

    气焊用的氧气纯度不应低于98.5%。

第三章施工测量

    第3.0.1条 施工测量使用的经纬仪其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

    第3.0.2条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误差超过标准时应加以校正。

    第3.0.3条 分坑测量前必须复核设计勘测时钉立的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一、以设计勘测钉立的两个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二、当采用经纬仪视距法复测距离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杆塔位中心桩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

    三、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第3.0.4条 施工测量时应对下列几处地形标高进行重点复核:

    一、地形变化较大,导线对地距离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

    二、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

    三、相邻杆塔位的相对标高。

    复核值与设计值比,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由设计单位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3.0.5条 设计交桩后个别丢失的杆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有关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3.0.6条 杆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钢卷尺直线量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的1‰;

    二、当采用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的5‰;

    三、当采用方向法测量角度时,两测回测角值之差不应超过1′30″。

    第3.0.7条 施工测量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出必要的、作为施工及质量检查的辅助桩。

施工中保留不住的杆塔位中心桩必须对其钉立的辅助桩位置作记录,以便恢复该中心桩。

第四章土石方工程

    第4.0.1条 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的施工基面为基准。

位线基础的坑深,设计未提出施工基面时,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第4.0.2条 杆塔基础坑深的允许偏差为+100mm、-50mm,坑底应平整。

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一坑持平。

    岩石基础坑深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第4.0.3条 杆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铁塔现浇基础坑,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二、混凝土电杆基础、铁塔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等,其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值在+100~+3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

当不能以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其超深部分按设计要求处理,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按铺石灌浆处理。

当坑深超过规定值在+300mm以上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4.0.4条 当杆塔基础坑超深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每层厚度不宜超过100mm,夯实后的耐压力不应低于原状土。

当无法达到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4.0.5条 拉线基础坑,坑深不允许有负偏差。

当坑深超深后对拉线基础的安装位置与方向有影响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夯实处理。

    第4.0.6条 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沟底面应平整。

沟深不得有负偏差,并应清除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

    第4.0.7条 基坑的回填夯实,按其重要性不同,可将不同型式的基础分为三类:

铁塔预制基础、拉线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及不带拉线的混凝土电杆基础属第一类;现场浇筑铁塔基础、现场浇筑拉线基础属第二类;重力式基础及带拉线的杆塔本体基础属第三类。

    一、第一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夯实,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0mm厚度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2.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回填时可不夯,但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亦应达到原状土的80%及以上;

    3.对其他不宜夯实的大孔性土、砂、淤泥、冻土等,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二次回填,但架线时其回填密实程度应符合上述规定。

工期短又无法夯实达到规定者,应采取加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能使杆塔稳定的措施。

    二、第二类基础的基坑回填方法应符合第一类的要求,但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70%及以上;

    三、第三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可不夯实,但应分层填实;

    四、回填时应先排出坑内积水。

    第4.0.8条 石坑回填应以石子与土按3∶1掺合后回填夯实。

    第4.0.9条 杆塔及拉线基坑的回填,凡夯实达不到原状土密实度时,都必须在坑面上筑防沉层。

防沉层的上部不得小于坑口,其高度视夯实程度确定,并宜为300~500mm。

经过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在工程移交时坑口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

    第4.0.10条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好土,并应夯实。

在回填后的沟面应筑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100~300mm。

工程移交时回填处不得低于地面。

    第4.0.11条 土石开方应减少破坏需要开挖以外的地面,并应注意保护自然植被。

第五章基础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 杆塔和拉线基础中的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本规范规定者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5.1.2条 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的规定。

    第5.1.3条 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第5.1.4条 基础钢筋焊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5.1.5条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基础腿中混合使用。

但可在同一基础中使用,出现此类情况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

    第5.1.6条 当等高腿转角、终端塔设计要求采取预偏措施时,其基础的四个基腿顶面应按该预偏值,抹成斜平面,并应共在一个整斜平面内。

    第5.1.7条 位于山坡或河边的杆塔基础,当有被冲刷可能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节现场浇筑基础

    第5.2.1条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

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

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拆除后应立即将表面残留的水泥、砂浆等清除干净。

    当不用模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应采取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的措施。

    第5.2.2条 浇筑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安装牢固。

安装前应除去浮锈,并应将螺纹部分加以保护。

    第5.2.3条 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塔最下段结构组装找正,并应加以临时固定,在浇筑中应随时检查其位置。

    第5.2.4条 基础施工中,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及现场施工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并应有适当的强度储备。

储备强度值应按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的历史水平确定。

    第5.2.5条 现场浇筑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捣固,并宜采用机械搅拌。

    第5.2.6条 混凝土浇筑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坍落度每班日或每个基础腿应检查两次及以上。

其数值不得大于配合比设计的规定值,并严格控制水灰比。

    二、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其偏差应控制在施工措施规定的范围内。

    三、混凝土的强度检查,应以试块为依据。

试块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块应在浇筑现场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相同。

    2.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角、耐张、终端及悬垂转角塔的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2)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班组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

    (3)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其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但当基础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

    (4)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5)当需要做其他强度鉴定时,外加试块的组数应由各工程自定。

    第5.2.7条 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筑后应在12h内开始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干燥有风时,应在3h内进行浇水养护,养护时应在基础模板外加遮盖物,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表面始终湿润;

    二、混凝土浇水养护日期,对普通硅酸盐和矿碴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5昼夜,当使用其他品种水泥或大跨越塔基础,其养护日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或经试验决定;

    三、基础拆模经表面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土,并应对基础外露部分加遮盖物,按规定期限继续浇水养护,养护时应使遮盖物及基础周围的土始终保持湿润;

    四、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应在拆模并经表面检查合格后立即涂刷,涂刷后不再浇水;

    五、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

    第5.2.8条 基础拆模时,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棱角不损坏,且强度不应低于2.5MPa。

    第5.2.9条 浇筑铁塔基础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层厚度:

-5mm;

    二、立柱及各底座断面尺寸:

-1%;

    三、同组地脚螺栓中心对立柱中心偏移:

10mm。

    第5.2.10条 浇筑拉线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尺寸偏差:

    1.断面尺寸:

-1%;

    2.拉环中心与设计位置的偏移:

20mm。

    二、基础位置偏差:

拉环中心在拉线方向前、后、左、右与设计位置的偏差:

1%L。

    注:

①L为拉环中心至杆塔拉线固定点的水平距离。

        ②X型拉线基础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3.7条注的规定。

    第5.2.11条 整基铁塔基础在回填夯实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

表5.2.11整基基础尺寸施工允许偏差

 

注:

①转角塔基础的横线路方向是指内角平分线方向;顺线路方向是指转角平分线方向。

    ②基础根开及对角线是指同组地脚螺栓中心之间或塔腿主角钢准线间的水平距离。

    ③相对高差是指抹面后的相对高差。

转角塔及终端塔有预偏时,基础顶面相对高差不受5mm的限制。

    ④高低腿基础顶面标高差是指与设计标高之比。

    ⑤高塔是指按大跨越设计,塔高在80m以上的铁塔。

    第5.2.12条 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最终强度应以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强度为依据。

试块强度的验收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当试块的强度不足以代表混凝土本身强度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补充鉴定:

    一、从基础混凝土本体上钻取试块进行鉴定;

    二、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回弹法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规定,采用回弹仪进行鉴定。

    第5.2.13条 对混凝土表面缺陷的修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5.2.14条 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冬季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三节装配式预制基础

    第5.3.1条 装配式预制基础的底座与立柱连接的螺栓、铁件及找平用的垫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

当采用浇筑水泥砂浆时应与现场浇筑基础同样养护,回填土前应将接缝处以热沥青或其他有效的防水涂料涂刷。

    第5.3.2条 立柱顶部与塔脚板连接部分需用砂浆抹面垫平时,其砂浆或细骨料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立柱混凝土强度,厚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按规定进行养护。

    注:

现场浇筑基础的二次抹面厚度,并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第5.3.3条 钢筋混凝土枕条、框架底座、薄壳基础及底盘底座等与柱式框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座、枕条应安装平正,四周应填土或砂、石夯实;

    二、钢筋混凝土底座、枕条、立柱等在组装时不得敲打和强行组装;

    三、立柱倾斜时宜用热浸镀锌垫铁垫平,每处不得超过两块,总厚度不应超过5mm。

调平后立柱倾斜不应超过立柱高的1%。

    注:

设计本身有倾斜的立柱,其立柱倾斜允许偏差值是指与原倾斜值相比。

    第5.3.4条 整基基础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在填土夯实后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第5.3.5条 混凝土电杆底盘安装,圆槽面应与电杆轴线垂直,找正后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

其安装允许偏差应保证电杆组立后符合本规范第6.1.8条的规定。

    第5.3.6条 混凝土电杆的卡盘安装前应先将其下部回填土夯实,安装位置与方向应符合图纸规定,其深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50mm。

    第5.3.7条 拉线盘的埋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规定。

其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拉线方向,其左、右偏差值不应超过拉线盘中心至相对应电杆中心水平距离的1%;

    二、沿拉线安装方向,其前、后允许位移值:

当拉线安装后其对地夹角值与设计值之比不应超过1°。

个别特殊地形需超过1°时应由设计提出具体规定。

    注:

对于X型拉线拉线盘的安装应有前后方向的位移,拉线安装后交叉点不得相互磨碰,第一款的允许偏差不包括此位移值。

第四节岩石基础

    第5.4.1条 岩石基础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资料逐基核查覆土层厚度及岩石质量,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第5.4.2条 岩石基础的开挖或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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