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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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规范和加强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演出服务的文化项目,面向全市各区(县)开展,主要包括“百姓周末大舞台”和“周末场演出计划”两项。

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演后补方式拨付,主要用于参加“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的演出团体补助和演出场所补助。

第三条“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主要在城区露天剧场、广场开展,演出时间为每年4月-10月期间周末,由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免费向观众提供演出服务。

“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在郊区(县)室内剧场开展,演出时间为全年周末,采取政府补贴与剧场运作相结合形式开展,由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向观众提供演出服务。

第四条为保证演出效果,“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采取免费、有组织的形式开展,“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采取低价售票、凭票入场方式开展。

第五条“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团队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服务期为二年。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活动管理机构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区(县)文化委员会、区(县)财政局共同组成。

第七条相关机构职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

1.对“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批复预算、拨付专项资金到区(县)财政局。

2.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区(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3.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4.指导相关单位以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参演团体。

5.协助制定“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公益演出下基层”活动演出团体及剧目准入标准。

协调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演出团体,并代表区县与演出团体签署框架协议,规范双方行为。

(二)市文化局职责:

1.制定相关政策,指导项目实施,并指导区(县)文化委员会制定本地区相关政策。

2.统筹并指导区(县)文化委员会组织演出活动。

3.制定检查考核指标,对区(县)文化委员会工作组织情况进行考评,并指导区(县)文化委员会对演出团体进行评价。

4.协调市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落实。

5.制定“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活动演出团体及剧目准入标准,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参演团体。

6.定期向社会公开演出安排,统计各区(县)演出完成情况。

(三)区(县)财政局职责:

1.根据市财政局对项目年度预算的批复情况,与区(县)文化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方案,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资金拨付以本区(县)文化委员会提交演出等次数据和资金拨付方案为依据。

2.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四)区(县)文化委员会职责:

1.在市文化局指导下,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制定本区(县)“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活动实施方案及资金拨付、使用、监管方案。

2.根据政府采购确定的“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参演团体清单,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本区县群众对演出内容的喜好,筛选参演剧目,制定具体演出安排(时间、地点、剧目、票价等),报市文化局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3.指导本区(县)演出场地开展活动,确保本区(县)演出安全。

4.组织文化志愿者对演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演出场地服务和演出团体进行考评。

(五)演出场地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活动安全预案,确保演出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2.由演出场地所属单位与参演文艺表演团体签订演出合同。

3.对本场地演出安排开展宣传和公示。

第三章申报要求和补贴标准

第八条演出场地要求

(一)“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场地:

各区(县)依照以下数量,选择本地区内具备基本舞台设施及不少于200个观众坐席的室外演出场地,报市文化局审核备案后,可开展演出活动:

1.原有区(县):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每区选择2家场地。

2.新增区(县):

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大兴区、房山区、延庆县、门头沟区,每区(县)选择1家场地。

(二)“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场地:

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昌平区、大兴区、房山区、延庆县、门头沟区,选择1家本地区内具备售票演出条件的剧场(或影剧院、文化馆、青少年宫、单位礼堂等),报市文化局审核备案后,可开展演出活动。

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申报要求

“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参演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已在该团体工作一年以上的签约演员不少于15人,有固定的排练场地和编创人员。

3.能够独立完成3台以上、每台时长在90分钟以上的演出。

第十条补贴标准

(一)演出团体补贴

各项公益惠民演出活动,每场演出均不得低于90分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演出补贴:

1.“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

每场演出补贴20000元。

2.“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

(1)综艺演出、折子戏专场,每场演出补贴20000元;

(2)由本团国家二级演员任主演的大型整台剧目(含交响音乐会),每场演出补贴30000元;

(3)由本团国家一级演员任主演的大型整台剧目、获得过国际或省(直辖市)级以上奖项的剧(节)目,每场演出补贴35000元;

(二)演出场地补贴

1.“百姓周末大舞台”:

无露天剧场补助的区(县)每场演出补贴5000元。

2.“周末场演出计划”:

每场演出补贴7000元,票款收入归场地所有。

第十一条演出场次及演出时间

(一)“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

1.演出场次:

全市每年演出291场。

2.演出时间:

每年4月-10月期间周末。

(二)“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

1.演出场次:

全市每年演出750场。

2.演出时间:

全年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均可。

第四章预算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预算提交。

市文化局根据下年度演出计划,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下年度“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专项资金项目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预算批复。

次年经市人代会审核后,市财政局将预算批复区(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市文化局。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各区(县)不得自行调整。

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区(县)财政局应当按照申报程序报市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市文化局将聘请监督员对演出情况进行抽查,并邀请媒体记者参与监督。

每年年终,市文化局组成检查小组对区(县)文化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区(县)文化委员会要加强对“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活动的管理,应组织文化志愿者、观众、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对演出情况进行监督,由志愿者、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场地三方互相进行评价。

每场演出填写演出效果评价表并拍摄不少于2张现场照片,由区(县)文化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参加“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的演出场所,如不能按照演出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演出任务,区(县)文化委员会可减少或取消该场地下一年度演出场次。

下一年度,市文化局将未完成场次调整至其他区(县)。

第十九条区(县)文化委员会不得将“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场次用于本区(县)内其他文化、节庆演出活动。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与中标演出团队协商演出场次,安排同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次不得超过本区(县)年演出总场次的20%。

第二十条区(县)文化委员会通过区、县内媒体、网站,提前一个季度公布本区(县)下一季度“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安排,并上报市文化局。

各演出场地主管单位提前一周在场地周边公布本场地演出信息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委员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区(县)公益性演出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备案。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通知自发布30日后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周末场演出计划”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59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姓周末大舞台”活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0〕196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公益惠民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文演发〔2010〕779号)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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