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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标准

高空作业

 

 

 一、空高作业概述

1、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

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国家标准

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 》规定:

 “凡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

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

业。

 ”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

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在建筑物内

作业时,若在 2M 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

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

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

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

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

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

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

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

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

并加以防护。

  2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

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

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

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

加以处理。

  3、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

地面可能高低不平。

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

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

水平面。

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

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

到的最低之处。

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

高度。

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

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二、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控制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

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

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

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

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

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 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

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

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

体预防、控制要点。

  

(1) 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

点:

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

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

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

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

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

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

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

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

示标志等。

  

(2) 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

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

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

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

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

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

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

控制要点:

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

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

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

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

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

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

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4) 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

制要点:

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

鞋;屋面坡度大于 25°应采取防滑措施;

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

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

1.2m,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

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

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2、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

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

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

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1)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坚持开

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

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

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

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

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

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

安全要求,从而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

故发生。

  

(2)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

合安全要求。

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

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

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

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

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

合安全要求。

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

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

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

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

不准攀爬脚手架

或乘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

跳上跳下。

  (4)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

如,架子高度达到 3m 以上时,每层要绑

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

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

  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

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

升桥降桥时,

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

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

立柱上。

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

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

必须牢靠。

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

保险绳或安全卡具。

升降吊篮时,保险绳

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

吊篮架子与挂

架子的两侧面和外侧均要用网封严。

吊篮

顶要设头网或护头棚,吊篮里侧要绑一道

护身栏,并设档脚板。

  提升桥式架、吊篮用的倒链和手板葫

芦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倒链最少应用 2t 的,手板葫芦最少应用

3t 的,承重钢丝绳和保险绳应用直径为

12.5mm 以上的钢丝绳。

另外使插口架、

吊篮和桥式架子时,严禁超负荷。

  (5)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网,凡

4m 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层要

设一道 3~6m 宽的安全网。

如果高层施工

时,首层安全网以上每隔四层还要支一道

3m 宽的固定安全网。

如果施工层采用立

网做防护时,应保证立网高出建筑物 1m

以上,而且立网要搭接严密。

并要保证规

格质量,使用安全可靠。

  (6)要切实做好洞口处的安全防护。

具体方法,同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

措施相同。

  (7)使用高凳和梯子时,单梯只许

上 1 人操作,支设角度以 60°~70°为宜,

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

两梯夹角应保持 40°,同时两梯要牢固,

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

使用高凳时,

单凳只准站 1 人,双凳支开后,两凳间距

不得超过 3m。

如使用较高的梯子和高凳

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在没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时,高

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准在高处作

业。

同时安全带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使用安

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挂低用。

  (9)登高作业前,必须检查脚踏物

是否安全可靠,如脚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

木电杆的根部是否腐烂。

严禁在石棉瓦,

刨花板、三合板顶棚上行走。

  (10)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

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另外,还必须

做好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如发现

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要及时加

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控制高

处坠落事故发生。

  三、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试行)的通知苏安 [2001]86 号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各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

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

作业施工安全,根据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

制定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

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

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 《江苏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等安全生产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

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

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

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

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

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

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并严格执行: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三)施工工艺方案;

  (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

 

  (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

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穿戴制度;

 

  (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

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

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

  第五条 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GB5083-85《生产设

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JG5027-92《高处

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

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

负责。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

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

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

及安全性能鉴定。

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

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

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

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

标准或行业标准。

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

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第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

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

施。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

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

安全绳上端固定应

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

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 1 米。

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

安全绳。

第八条 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

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

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

"禁止入内 "的标志牌。

  第九条 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

暴雨、大雪、大风(风速 10.8m/s,相当

于阵风 6 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

作业。

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

在距离高压线 10 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

护措施时禁止作业。

  第十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

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

处悬挂作业。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

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处

悬挂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对悬挂作业

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

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班组在上班前进

行,定期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定期检查记录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

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

其中钢丝绳每次施

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

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

次。

  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

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

机构按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进行安

全性能检查。

  第十二条 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

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

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

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

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

  第十三条 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应保

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设备

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同时签

订租赁合同,对所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

责。

  第三章 企业安全资格

  第十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

设备租赁企业、悬挂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

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

业安全资格证 》(以下简称 《安全资格证 》

),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及悬挂设备的

租赁、安装和检修。

  第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

格分为三个等级:

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接 7

层以下楼房或 25 米以下建筑悬挂作业的

施工项目;二级施工企业可承接 14 层以

下楼房或 50 米以下建筑物悬挂作业的施

工项目;一级施工企业可承接所有高处悬

挂作业的施工项目。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

件》见附件二。

  第四章 企业安全资格认可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

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应

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

格认可申请,填写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

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 》(附件一)一

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专

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

  (三)悬挂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

检验器具设备清单;

  (四)作业人员名册;

  (五)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企业基本情况及完成主要高处

悬挂作业工程的评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三级安全资格的施工

企业经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

  申请一、二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

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省、部属施工企业可直接报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组织或委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

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组成审查组,按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

细则 》(附件三)的要求对高处悬挂作业

企业进行审查评定,经审查合格报省辖市

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相应

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 》。

  第二十条 《安全资格证 》有效期为

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审验。

持证企

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上述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增或申请升级的高处

悬挂作业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申

请办理认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高处悬

挂作业的外省单位,应持单位所在省(市)

颁发的 《安全资格证 》,到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高处悬挂

作业等工作。

若单位所在省尚未开展此项

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对施工企业

的《安全资格证 》进行验证确认后,方可

将高处悬挂作业项目发包给其施工;否则,

发生事故,业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改正、

暂停使用直至吊销 《安全资格证 》;并提

请工商部门核销其高处悬挂作业经营项目

资格。

  1、严重违反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

  2、申报安全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

  3、擅自越级施工的;

  4、伪造、出借、转让 《安全资格证 》

的;

  5、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

督检查的;

  7、隐瞒事故不报的;

  8、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的企业、

悬挂设备租赁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安装检修人员故意出具

虚假检修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取消其安装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

全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应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

行。

  附件一: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

资格认可申请表 》

  附件二: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

级基本条件 》

附件三: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

格认可评分细则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发布时间:

2005-11-21点击次数:

2090

 

1总则

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

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

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标准。

1.02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

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

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

装修装饰工程。

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

模板工程防护

2.01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

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

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

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

线。

2.02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

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

准施工。

2.04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

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05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

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06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1.5 米,

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

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

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

过 2 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

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 5

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

部门监督实施。

2.07槽、坑、沟边 1 米以内不得堆土、

堆料、停置机具。

2.08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

执行 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

桩规程》。

2.09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

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0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

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

批准。

2.11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

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

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

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

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

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

作业。

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 2

小时,并设专人监护。

施工作业时,保证

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2.12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

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

示标志。

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2.13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

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

害气体检测。

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

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2.14模

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

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

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

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2.15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

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

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

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2.16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

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3脚手架作业防护

3.01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

家规范。

3.02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 48--51 毫米,

壁厚 3--3.5 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

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

效直径不小于 8 厘米,无腐朽、折裂、枯

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纵

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2 米,

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 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

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8

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

承重脚手架。

3.03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

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

不积水。

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

通长脚手板上。

3.04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

离墙面不得大于 20 厘米,不得有空隙和

探头板、飞跳板。

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

身栏杆和一道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

脚手

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 3 米时,

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

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

板。

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

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

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3.05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

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 4 米,水平距离

不得超过 6 米。

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

20 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3.06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

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

宽度不得超过 7 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

角应为 45-60 度。

3.07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

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

手续。

3.08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

时荷载不得超过 2646 牛顿/平方米(270

公斤/平方米)。

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

使用荷载不得超过 1960 牛顿/平方米

(200 公斤/平方米)。

3.09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

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

持安全操作距离。

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

效可靠的防护措施。

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

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 30-

50 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

施,保证架体稳固。

3.10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 1 米,斜道的

坡度不大于 1:

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

1.5 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 1:

6。

拐弯处

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 30 厘米。

 

4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4.01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

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4.02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

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03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

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

[2000]230 号)。

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

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

设坚实、严密,设一道 18 厘米高的挡脚

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

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 1.2 米高护身

栏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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