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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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委托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建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丽水市建设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省、市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30个以内。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九龙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丽水市市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各县(市、区)可控制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按0.8系数折算,下同)

(二)住宅小区标段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的住宅工程;

(三)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五)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六)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丽水市内注册或登记进丽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企业在丽施工项目一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或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九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专业部门创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市施工管理处确定为“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凡计划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报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资料。

经同意后列入当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并将创建计划资料报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处备案。

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丽水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处统一制作。

创建计划资料包括:

《创建丽水市“九龙杯”文明标化工地登记表》(附件四)、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创标报告、意外伤害保险办理证明、项目管理人员上岗证证件复印件。

创建计划资料统一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后,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

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市级专业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要求,择优推荐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处。

第十四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

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各一份;

(八)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丽水市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六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丽水市建设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七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0月底。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八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丽水市建设局。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

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市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

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市场行为;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状况;

(四)文明施工状况;

(五)其他情况。

对挂牌工程,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

填写《丽水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

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

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上报。

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处对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查。

抽查情况填写《丽水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

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

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二次(含)以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丽水市建设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组织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三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市级专业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专业部门应对该工程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

 

申报单位情况

表一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专业类别

联系电话

企业一年内受过何种奖罚

参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一年内受过何种奖罚

监理

单位名称

(公章)

资质等级

项目总监

地址

联系电话

业主

单位名称

(公章)

地址

联系电话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编号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质量情况

竣工备案时间

三阶段评分

基础主体结顶装饰

申报理由

 

注:

可另加附页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专业部门综合评价:

 

公章年月日

评委会评审意见:

 

年月日

市建设局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二

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第次检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第次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状况

文明施工状况

综合评价意见

处理

意见

结果

反馈

检查

单位和

人员

年月日

注:

可另加页

附件三

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

企业名称(盖章)

工程名称

工程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竣工时间

项目经理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自评情况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专业部门检查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公章

附件四

创建丽水市“九龙杯”文明标化工地登记表

工程名称

文明标化

目标

工程质量

目标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结构层次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基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企业

安全负责人

施工企业

技术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资质

及编号

联系电话

工地安全员

岗位证书

及编号

联系电话

工程开工日期

计划主体

结顶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地安全员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工程项目经理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申报企业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是否列入县(市、区)文明标化管理

县(市)建筑业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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