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师职称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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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师职称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实验师职称论文范文精选3篇

成本操纵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预定的成本标准,对成本的形成进行有效的限制和监督。

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防止超支、浪费和损失的发生,以保证达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标。

产品成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中一个较为重要的指标之一,它是一个综合性强的指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设备利用程度的好坏,原材料消耗的升降,产品质量的优劣,以及资金周转的快慢,最终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产品成本中反映出来。

产品的成本高低直接影响到GJ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必须加强成本的操纵工作。

一、成本操纵的意义

实行成本操纵,可以及时发现和揭示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这对于最大限度地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合理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成本操纵有利于促进治理水平的提高,在日常生产中,在规定范围之内,对技术、生产、物资治理等方面的治理活动,就必定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促使治理水平的提高。

由于成本操纵的需要对各种核算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客观上推动核算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计划的完成,有利于促进治理工作的改进;由于成本操纵工作采纳的标准成本,并在日常的生产量和正常的生产水平下制定出来的,这样计算出来的标准比较合理、可信,它既不过高,又不偏低,便于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分清各部门的经济责任,找出治理上的不足,制定出改进的办法,提高有关部门的成本治理意识,从而促进治理工作的改进。

二、成本操纵目标的确定

(1)配合企业取得竞争优势。

企业治理中,战略的选择与实施是企业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战略的需要高于一切。

成本操纵首先要配合企业为取得竞争优势所进行战略选择,要配合企业为实施各种战略对成本操纵的需要,在企业战略许可的范围内,引导企业走向成本最低化。

成本领先战略的核心思想是以成本竞争对手的高额利润。

(2)在既定的企业战略模式下,利用成本、质量、价格、销量等因素这之间的联运关系,促使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

单纯以成本最低为标准容易形成误区。

对“广种薄收”与“精耕细作”优劣的推断要因条件而异。

“薄利多销”不仅代表一种价格与市场策略,有时也代表一种成本策略。

通过降低成本提高酬劳只是成本操纵的一个方面;通过改变成本的构成、规模等提高酬劳则是成本操纵的另一方面。

(3)在资源限制条件下,通过成本操纵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当企业不能无限制地取得所需的经济资源时,成本操纵的基本作用不仅仅只表现在降低成本方面,还表现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方面。

通过成本操纵降低有限资源的消耗,不仅降低了成本,还可以利用有限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制造出更多的价值,达到“增产节约”的目的。

另外,改变资源的用途,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利润总额更高的产品也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要使总体边际收益最大化,企业必须先使受限制资源的边际收益最大化。

此时的重点由降低成本转向可供利用的成本(资源)的使用。

三、成本操纵的方法

生产成本的操纵主要是对生产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进行操纵。

(一)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或组成产品主要部分的材料成本,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用品,这中间会产生直接材料数量差异。

直接材料数量差异,反映了生产制造部门的成本操纵业绩,它形成的具体原因很多,除了产量变动外,还有材料质量变化、材料加工方法的改变,工人操作熟练程度,加工设备技术水平等。

要操纵直接材料数量差异,就要制定严格的采购程序和实行比质量、比价格、货比三家的办法,无论价格高低,必须坚持以质为首、以质为本的原则进行材料采购,而比价则是在原有的质量上,比价钱,选择最低的价格进行材料采购。

货比三家,是在有价、有质的情况下,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加工后无废废料的材料。

利用以上办法,操纵物资采购成本,可以使材料成本降下来。

我公司采取了以上措施,针对此问题还在公司治理机构中成立了物价部,在材料采购上,比价、比质。

使公司的实际成本比标准成本上降了3%。

由此可见,直接材料的节约工作在企业产品生产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作用。

(二)直接人工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改变加工对象性质和实物形态的人工成本(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

在直接人工中,会产生直接人工差异。

直接人工差异是直接工人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之间的差异。

直接人工差异又重量差和价差,量差是由于实际使用的人工工时脱离标准而形成的差异,也称为人工效率差异。

价差是指由于实际小时工资率脱离标准而形成的差异,也称人工工资差异。

如果一个企业想取得最高的效益,也必须从职工素养着手,我们以我公司近年的做法可以看出,公司从严格内部治理着手,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经营中他们把各项技术指标和治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分解到部门和每个职工头上,视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重奖、重罚,对生产人员规定,收入要同产品、产量、消耗挂起钩来。

为了提高效益公司开展了减员增效一人多岗的办法,使原来的职工减少了20%,有效地降低了人工成本。

在提高职工的素养上,我公司把创建一流职工队伍作为重中之重,并以思想教育为先导,进行职工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教育,促进职工综合素养的不断提高;在抓思想教育上,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了“攻关、创新、创效、献礼”的劳动竞赛活动,确定攻关项目36项,参加竞赛活动职工达800多人次,增强了企业职工的责任感、任劳任怨感和无比的荣誉感。

(三)制造费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车间为组织和治理生产所发生的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外的全部费用,包括如不能认定某一产品的间接材料成本,间接人工成本和诸如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等其他制造费用。

我公司自1997年以来,认真学习邯钢经验,教育职工,树立起“产品质量、效益”新观念,加大成本操纵力度,按照先谋后算、先算后干、按照定额干的原则,理出办法,干出效益,并与个人收益等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人人头上有指标,个个肩上有压力,一级保一级全力压缩制造费用。

(四)差异分析。

制造费用中,项目很多,有机物料消耗、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保险费、水电费、取暖费等。

在这些费用发生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差异。

如耗费差异是实际制造费用与实际工时弹性预算的差额。

耗费差异属于部门经理的责任,其有责任将费用操纵在弹性预算之内。

该项差异既可能是变动费用变动造成的,也可能是固定费用变动造成的,但和工时的利用状况无关,反映费用支出操纵的业绩。

闲置能量差异,是高层经理人员的职责,它完全由固定费用的差异构成,反映企业对于生产能力的运用程度。

因此,要操纵制造成本的费用,就必须要操纵耗费差异、闲置差异和效率差异。

综上所述,成本操纵,它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通过成本操纵配合企业的战略选择与实施,以猎取成本优势帮助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第二,利用资源、成本、质量、数量、价格之间的联运关系,配合企业尽可能猎取最大利润;第三,降低成本。

在成本操纵目标的三个层次中,都贯穿着成本降低的要求,都不排斥成本降低的重要性,在其他变量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始终是一种理性追求而受到推崇。

本文在这里所强调的是,成本操纵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观点和更为宽广的基础,考察成本操纵与成本操纵目标,不应该将考虑问题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成本本身,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成本的发生过程。

同时,由于成本与诸多变量因素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在许多情况下,单纯强调低成本不一定能代表经济上的合理性,因而需要将成本和成本相关的变量因素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1法治及其理念的价值诠释1.1法治的概念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代写论文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GJ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

因此,理解法治的概念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

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GJ和时代,它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

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GJ中的作用的争论。

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GJ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

在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异常活跃,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

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和法的善德质素,后者决定着前者,更具有根本意义。

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仅只有手段的功用,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更在立法层面。

同时,法治作为价值理想,与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

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

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ZG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进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进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ZG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进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城市治理综合执法与法治2.1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从ZG法治化进程的实践来看,ZG法治化进程是由GJ启动的,基本上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结合型。

从根本意义上,反映了市民社会与GJ二元化的必定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GJ”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GJ和社会的回应,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ZG法治化道路选择,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城市治理综合执法则是法治理念在城市治理中的具体实践。

城市治理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RM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

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根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法治化要求,以解决在城市治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将综合执法中的集中处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城市治理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GJ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

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法治理念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GJ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

2.2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化,与法治政府具有紧密关系城市治理领域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方向之一提出后,从ZY到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

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再次发出了专门通知,要求各省政府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综合执法作为城市治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其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城管综合执法与责任型政府关系紧密,责任行政要求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时权责对等,行政执法权高效有序地运作,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城管综合执法将以往分散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和责任,为“政府权力再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城管综合执法也体现了治理型政府的要求。

治理型政府以“最好服务、最高效率”为目标,城管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领域的三乱现象,使无序变为有序,保证行政治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同样,依法行政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从而为政府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3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在ZG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进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

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的开展和深入,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为ZG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

3.1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1)立法不足,法律滞后。

行政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推断和决定时,就属于法律适用。

城管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模式,在其执法的过程中也必定涉及法律适用。

不同的行政执法模式各有其执法依据,就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综合执法的实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

①ZY立法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②地方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③执法依据分散,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④部分执法依据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

(2)治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清。

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行政职能机关的转让,各行政职能机关都交出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由其独立行使,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

然而,这种转让并不是传统理论中的依法转让,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①行政治理权与综合执法权完全割裂,治理与处罚难以衔接。

“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的职责交叉问题还要大。

”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机关执法职能转移不完整,执法界面不清楚。

根据行政法的理论,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职权的划定上,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3)执法主体定位不准,执法手段不足。

现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后,通过各级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的,由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来是由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转移过程中就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

特别是试点工作实施以后,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明确规定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这也给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带来了问题。

在治理上依旧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模式,而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整治效果不明显。

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还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城市治理难以有效的进行。

3.2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法治是一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理想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是漫长的、困难的,这个过程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是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具体活动的总和。

充分认识到我国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实现理想法治目标的必定性,更加紧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起:

(1)改革治理体制。

“从法治的进展角度着眼,如果一种制度设计是值得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我们就必须为它的建构迈出第一步,哪怕会遭遇种种阻力,甚至阻力过大而使得这一步走歪了。

毕竟,任何制度文明的进展都是在学习、矫正、积存的过程中完成的。

”一个城市的治理工作,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治理工作的成效问题。

因此,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对于提高城市治理行政执法效率至关重要。

通过职能、权力、机构、人员的转变与调整,以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真正与责任挂钩,从而最终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治理体制。

(2)制定法律规范。

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以行政权重构为核心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而言,更需要立法权的全面规范。

关于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可作全面立法的立法选择,“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

”法规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主体地位问题;②人员设置问题;③执法手段问题;④执法职能及范围划分问题;⑤执法程序问题。

(3)重塑执法理念。

城市治理综合执法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实现由治理向服务的转变,树立权利本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执法方式上做到多样化、人性化、社会化,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全面提高队伍和人员的素养,从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治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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